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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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 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
流管 ;
3 应设有泄水阀( 成泄水口)排气阀( , 或排气口) 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人口 前应设电动阀. 421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 0 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 5 m ( X m 高) 宽) 8 ( 的开.( 舞台口 除外) .
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 语
211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 sr k r t s pi l s e ne y m s 由洒水喷头, 报警阀组, 水流报警装置( 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 以及管道, 供水设 施组成, 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 动灭火系统. · 212 闭式系统 c s t e i l ss m .. l e y sr k r e o - p pn e y t
火系统设计规范》 ¥ 11 2 G 5 5-9 的规定. 0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 ..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 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
统, 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 可串 湿式系统, 并应与其配水干管 至 接. 42,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 水流指示器, 报苦阎组, 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I, t 以及管道,
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4 自 .. 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 干式系 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 动启动 , 2 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5〕203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联邦德国、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施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2023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2023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3]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范要求讲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范要求讲解)
开式系统即采用开式喷头(喷头上 未设置感温闭锁装置)的自动喷灭 火系统,如水幕喷头,水雾喷头等。
1、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2条第1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喷头处 的感温闭锁装置玻璃泡或易熔合金元件, 只有在预定的温度环境下才会爆破,开 启喷水。因此,在发生火灾时,这种喷 头灭火系统只有处于火焰之中或临近火 源的喷头才会开启灭火。
2、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 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 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
湿式系统
自 动
闭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干式系统
予作用系统 重复启闭予作用系统
喷 水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雨淋系统 防火分隔

水幕系统
统 开式自动喷
防护冷却
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8)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 统 第2.1.5条第4.2.7条
从系统上来分,可分为先喷水后 喷泡沫或先喷泡后喷水两种。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 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 节的技术内容。
原规范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划分为三级四类即轻、中、严重(严重I, 严重II),2005年新规范将危险级调正 为四级八类,即轻、中(中I,中II), 严重(严I,严II),仓库(仓库I,仓库 II,仓库III),仓库类型从原来的两种 增加到七种,(详第5.0.5-5.0.7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4.2.6 符合本规范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A 的规定。

表 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表5. 0.5A 的规定;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B 、表5. 0.5C 、表5.0.5D 的规定;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 5.0.5 E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 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的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 当k=115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 ,也不宜小于2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分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分解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详喷规前言)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 排了章节顺序 原规范为十一章 145 条和 4 个附录,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 73 条占总条文数 的50%。 2005 年新修订规范为十二章 157 条 和4个附录,其中强制性条文由73条 减为13条 ,有利于设计和操作。
2005 年新规范增加的一章是 第十二章局部应用系统,它适用 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 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 湿式系统。
6、水泵接合器 第10章第4节
第10.4.1条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 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 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L/s计算。 第 10.4.2 条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 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 和压力时,应采用增压措施。
喷洒图.doc
1、供水泵 2、闸阀 3、止回阀 4、水泵接合器 5、接力水箱 6、闸阀(常开) 7、闸阀(常闭) 8、接力水泵 (固定或移动)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 95 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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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第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9.8×10000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 3.0 180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2 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项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doc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doc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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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 统 第2.1.5条第4.2.7条
从系统上来分,可分为先喷水后 喷泡沫或先喷泡后喷水两种。
2、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
( 1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 不高于 70℃时应采用湿式系统(露天场 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第4.2.1条 ( 2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 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第4.2.2 条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
湿式系统

闭式自动喷 自 动 水灭火系统
干式系统
喷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水 灭 雨淋系统 火 防火分隔 水幕系统 系 防护冷却 统 开式自动喷
予作用系统 重复启闭予作用系统
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
细水雾系统
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喷 雾系统和细水雾系统,均有各自的 专业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编号为 GB50219-95 , 1995年 9 月 1 日实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现无 国家规范,由我省消防总队负责主 编的省标已通过审核,即将出版。
(4)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 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 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第6.2.7条 (5)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排水设施,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爆炸的地点, 距地面高度宜为1.2m。 (6)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 滤器。第 6.2.5 条,当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中有 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 组前宜设环状管道 ,第10.1.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
主讲人
陈钟潮
2006年9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 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 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灭火系 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 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 功率高等优点。
我国于85年第一次颁布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规》) GBJ84-85 , 使 用 几 年 后 于 1995-1996 年 对 《喷规》进行了全面修订, 1998 年 12 月通 过审查,编号为 GB50084-2001 , 2001 年 7 月1日起施行,随着灭火技术的迅速发展和 总结我们近十年科研成果与设计应用实践 经验,又对《喷规》GB50084-2001中的局 部条文进行了修订,即现行的《喷规》 2005年版,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详喷规前言)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 排了章节顺序 原规范为十一章 145 条和 4 个附录,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 73 条占总条文数 的50%。 2005 年新修订规范为十二章 157 条 和4个附录,其中强制性条文由73条 减为13条 ,有利于设计和操作。
2005 年新规范增加的一章是 第十二章局部应用系统,它适用 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 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 湿式系统。
(6)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之 一采用自动喷水 —— 泡沫联用系统。 第 4.2.7条 第5.0.8条 第5.0.9条 A、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 泡沫 强化灭火效能。 B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 冷却防止复燃。 (7)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 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 开口(午台口除外)。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 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 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 等因素而定,本规范将其分为四级,每级 中又分几级,如轻危险级 ,中危险 I、II级、 严重危险级I、II级、仓库危险级I、II、III级 等,危险级举例详见本规范附录A。 危险等级是设计时首先应确定的基本条 件,它确定后,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 水水量等就可以计算出来,因此设置场所 火灾危险等级应慎重决定。
第10.3.2条 不设高位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 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 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 的10min用水量确定。 第10.3.3条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设止回阀,并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 2 )轻、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 于 80mm ,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 于100mm。
第10.2.4条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 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 管道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 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 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 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 的措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喷头处 的感温闭锁装置玻璃泡或易熔合金元件, 只有在预定的温度环境下才会爆破,开 启喷水。因此,在发生火灾时,这种喷 头灭火系统只有处于火焰之中或临近火 源的喷头才会开启灭火。
(2)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条第2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准工作 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 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干式系统又分为有压与无压两种,有 压式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 态时,配水管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 压气体(空气或氮气),其气体压力 P 值0.05MPa≥P≥0.03MPa。
6、水泵接合器 第10章第4节
第10.4.1条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 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 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L/s计算。 第 10.4.2 条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 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 和压力时,应采用增压措施。
喷洒图.doc
1、供水泵 2、闸阀 3、止回阀 4、水泵接合器 5、接力水箱 6、闸阀(常开) 7、闸阀(常闭) 8、接力水泵 (固定或移动)
闭式系统即采用闭式喷头(喷头上 设置感温闭锁装置)的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感温闭锁装置的材质有玻 璃球和易熔合金两种。 开式系统即采用开式喷头(喷头上 未设置感温闭锁装置)的自动喷灭 火系统,如水幕喷头,水雾喷头等。
1、各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2条第1款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第 10.2.1 条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按 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第 10.2.2 条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 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第 10.2.3 条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 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 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 施。
2、水泵吸水管及其附件(详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261-2005第4.2.3条。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 95 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细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能将喷头出口 处雾滴粒径控制在0.1mm以下(水喷雾的水滴 粒径在0.3-0.8mm),两者要求压力也不同, 水喷雾压力要求在0.2MPa-0.35MPa,而细水雾 压力要求在1.21-3.45MPa之间。
2 、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 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 节的技术内容。 原规范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划分为三级四类即轻、中、严重(严重I, 严重II ),2005年新规范将危险级调正 为四级八类,即轻、中(中I,中II), 严重(严I,严II),仓库(仓库I,仓库 II ,仓库 III ),仓库类型从原来的两种 增加到七种,(详第5.0.5-5.0.7条)。
该系统能在火灾扑灭后自动关闭阀门, 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5)雨淋系统 第2.1.3条
该系统采用开式喷头,由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 警阀上的电磁阀来启动水泵,向开式喷 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水幕系统 第2.1.4条第5.0.10条
该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开式水幕 喷头,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的能力, 而是利用密集喷洒所形成的水墙或水帘, 或配合防水卷帘等分隔物,阻断烟气和 火势的蔓延。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 却水幕两种。
5、消防水箱 第10章第 3节
第10.3.1条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储 水量为消防前10分钟自动喷水用水量,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 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详 见表5.0.1中注,喷头最不利点的压力, 不应低于0.05MPa)。如满足不了上述 要求,则应设置增压泵组(由增压水泵 和气压罐组成)。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 成 第4.2.9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由喷头、 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自动排气 阀、泄水阀(或泄水口)和排污口,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水池、水泵) 等组成。图喷洒2.doc 喷洒图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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