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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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的中小学应当遵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预防为主、精准有序,以防范、裁
处学籍滥用行为,有效约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本规定规定,学校在办理学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学生有权收
到学籍;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籍的有效管理;对于篡位、涂改、抄袭等行为,有权拒绝登记;有助于维护学生
权益和破解和打击学籍滥用等行为、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此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还有权依据学
生的家庭社会背景、学习情况、文化素养水平等,制定相应的学籍管
理政策,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实施严格的学籍管理,以便促
进中小学教育的良好发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全面推进中小学普
及教育及育人社会实践。

山东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如何管理学生的学籍。

一、学籍登记
1. 新生入学时需向指定的学校部门提交所需的学籍材料,包括:身份证、学籍表、户口迁移证明等,由学校录入学籍信息,并制作学籍卡。

2. 学生每学年在报到时,需向学校提供有效证件,由学校核实学籍信息,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学籍变动
1. 在学生就学期间,如有学籍信息变动,需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经批准后进行修改。

2. 学生毕业、休学、退学、死亡等情况,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经批准后撤销学籍,并开具学籍证明。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摘要: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省普通学校三条《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教育儿童、少年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分级责制高学籍由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政治素质熟悉学籍管理各项工作二入学与册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教育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教育年龄段外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地工作或者居住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其提供平等接受义教育条件义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学区(或招生区下)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六条新生应按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向学校请假高新生如规定报到结束两周仍到校办理手续且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格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班和非重班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接收正常入学、学、复学学生学每班不超5人初、高不超50人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新生册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或属违规招生不予册;高新生超出规定册限还册不再册三学与借十条学生不得随学因庭住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学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和入学校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理由正当可准予学学不得变更就年级毕业年级学生般不准学高学生县(市、区)不准学义教育段学生学区不准学十条高学生市跨县(市、区)学须出学校、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入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省跨市学须出、入学校并由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到入学校所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由外省(市、区)入我省须接收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学校出具《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获得学分清单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出到外省(市、区)须出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办理学手续十二条义教育阶段学生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到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手续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出具《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入证明信》到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入证明信》由出学校存入义教育档案义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校学区居住或其监护人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年以上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十三条军队业干部子女随迁学应遵照《军队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十四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接收学生借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义教育阶段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办理学手续按借对待十五条凡要借学生应持原就学校其借证明等相关材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手续十六条学生借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学校责做借生借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提供给学籍所学校四休学、复学与退学十七条学生因病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准予休学高学生三学年二学期般不准休学十八条学生患有《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乙、丙类传染病并传染期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半年以上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学校进行正常学习其他疾病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十九条休学期限年学生休学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要复学者应由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复学二十条高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应复学月以上答复或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动退学处理高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二十二条高学生擅离校学校应通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相关材副存档学生擅离校月以上学校可作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三条义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销学籍五升级、跳级与留级二十五条学每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普通学随班就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容六毕业、结业与肄业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教育学生发给义教育证高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毕业证二十七条义教育证和高毕业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规格由省教育厅统制定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达到高毕业标准离校学生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两年达到毕业要可以换发毕业证毕业按换发毕业证当年学生毕业填写二十九条高学生修业年以上、因故途退学或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七学生处分三十条学生违反国法律法规、学生守则、日常行规或学校有关规制学校要与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可给予适当处分义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三十条对完成义教育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成年人应当进行义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学籍变动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教育学籍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复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学籍管理系统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旦确定不得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依据教育部《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信息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三十四条新生册信息及学生学、休学、复学、借等学籍信息须新学期开学月集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九附则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学生建立双重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十六条《规定》颁布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99〕)废止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规定》执行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责释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学习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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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学习学生手册弘德明志博学笃行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前言 (1)一、平台系统登录 (2)二、学生工作室功能介绍 (3)(一)通知公告 (3)(二)个人信息 (4)(三)班级工作室 (5)(四)课程表 (7)(五)费用管理 (8)(六)教学计划 (9)(七)课程学习 (9)(八)成绩管理 (20)(九)学籍异动 (21)(十)留言板 (21)(十一)注销退出 (22)三、网络学习步骤 (23)四、考核办法与成绩查询 (24)(一)考核办法 (24)(二)成绩查询 (24)五、常见问题 (26)(一)忘记密码 (26)(二)课件打不开或显示异常、观看不流畅及相关问题 (26)(三)下载问题 (27)附录一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28)附录二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44)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在互联网基础上构建,为全省学员提供非实时多媒体交互教学服务,为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学院及各函授站点提供全方位信息化管理服务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学院办公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所依托的重要基础设施。

平台界面简洁、友好,易于操作。

学员只需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会使用浏览器,就能够正常使用。

为了帮助学员能够更快更好地掌握通过平台实现网上学习、个人信息管理及完成学习过程,特编写了此手册。

学员在正式开始学习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手册。

本网络平台运行环境如下:硬件环境:●内存1024M(推荐)以上●多媒体电脑●配备声卡●网速2M以上软件环境:●Window XP/Window 7操作系统●推荐使用IE浏览器,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Macromedia Flash Player 7.0及以上●推荐分辨率:1024×768以上●需安装Windows Media Player 播放器一、平台系统登录首先,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登录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如图1-1所示。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鲁教学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4号各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时进行学籍学历注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在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正常办学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也发现部分高校对工作重视不够,放宽要求,存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严,学籍学历注册不规范的问题;少数学校对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审查不予把关,以“为学生着想”为借口,为未取得专科毕业学历的学生办理了报到入学手续;极个别高校甚至违背国家规定,虚假注册学生专科毕业时间,向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学籍学历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规范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据实标注学生学籍学历状态,是核实新生入学资格、落实国家招生政策的必要措施,是准确掌握学生信息、加强学生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高校特别是学籍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理念,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学籍学历注册工作。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第三条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第八条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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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留学生教育管理,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留学生教育机构招收、培养和管理的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依法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放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措施,建立留学生学籍管理体系,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安全,并对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与招生规模、学业水平和学生需求相适应,与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协调。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七条招生机构应根据留学生教育的需求和学校的定位,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招生。

第八条招生机构应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流程、报名方式等。

第九条留学生的录取条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对留学生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留学生。

第十条招生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向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入学事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应在入学注册后,按照规定为留学生设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得学位证书等。

第十三条留学生学籍信息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留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定期进行学籍审核,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留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在学籍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业指导与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应为留学生配备专职或专兼职导师,负责留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留学生学习指导方案,引导留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源和学习辅助服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或学年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课程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和同科老师研究拟定,经教研组长同意后由教务主任审批。

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是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制评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核成绩的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30%;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70%。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七条实行基本技能过关制度。

各专业需过关的基本技能,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拟订,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查。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行为进行登记、管理、考核、查询、统计、保存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籍管理信息的网络共享和交换,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学籍管理责任,落实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技术和人员培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监督,督促学校和学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发布学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法规,不断改进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营造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县(区)等学籍管理网络建设,实现学籍管理信息的网络共享和交换,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学校上学、培训的学生。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具有学籍管理资格的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类型的学校。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学校的学籍管理。

山东师大校字〔2016〕147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公布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学生校区分布安排的通知

山东师大校字〔2016〕147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公布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学生校区分布安排的通知

山东师大校字〔2016〕147号
山东师范大学
关于公布2016—2017学年
本科学生校区分布方案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6—2017学年本科学生校区分布方案》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局意识,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师生排忧解难,切实做好搬迁入住、学生管理、教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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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确保师生员工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山东师范大学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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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2016—2017学年
本科学生校区分布方案(千佛山校区)


山东师范大学2016—2017学年
本科学生校区分布方案(长清湖校区)






备注:根据培养方案要求,2014级数字媒体艺术(游戏设计与开发方向)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浪潮软件服务外包方向)2013、2014两个年级学生本学年要到企业合作方学习生活,学校
不提供住宿。

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7月14日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成立或加入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须提交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初步工作计划、社团会员名单和书面申请等材料,报经所属单位或部门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学生社团要本着“提高学生素质,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丰富和发展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专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适应国家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第四条学生社团须服从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从事社团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第五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并经主管单位或部门同意加入学生社团。

第六条第六条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自由,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七条第七条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1、学生社团会员有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并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2、学生社团负责人若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学生社团会员有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3、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申请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会员的义务:1、学生社团会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校规校纪及学生社团章程,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学生社团会员应服从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及时缴纳合理会费;3、学生社团会员应积极参与社团各项活动,有义务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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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课程与选课第六条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四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必修课是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基本规格所开设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

分为公共必修课、学院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发展能力与特长的课程。

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选修课程。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修。

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职业技能类、健康教育类等。

本科学生选课不少于6学分,专科学生不少于4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指与本专业密切联系或相关性较强的专业提高课程,旨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原则上本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专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15%。

师范类专业学生至少要选足两门教育类选修课。

第七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山东师范大学选课实施办法》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批准可减少选课学分数,但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专科延长一年。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起实行选课。

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选课手册,不参加选课者,不能获得课程学分。

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未经批准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超过一月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

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的教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院办公室。

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

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上的差异。

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考试成绩10095-9990-9485-8980-8475-7970-7465-6960-6460分以下绩点54.543.532.521.51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分以下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第十五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即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即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若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获准缓考者,可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

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在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指定专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见《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免修、重考、重修第二十四条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提前掌握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具体要求如下:1、免修课程一般应是高一个年级的同类型、同大纲的课程。

2、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须在拟申请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3、免修课程考试应在该门课程授课前进行。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4、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随班做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五条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可在下学期初重考(旷考、免修未达到80分及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重考)。

重考以一次为限。

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

重修方式一般为随下年级听课或参加开课学院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学习。

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

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凭证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办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2、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专业奖学金停发;2、因病休学,应离校治疗。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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