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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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二)特点:
1、形式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
2、内容特点:①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
②行政法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
③富有变动性
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9、党政联合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换性
2、单方意志性
3、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4、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5、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
6、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7、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会判断、选择,不用背)书P48-57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行政效益原则
六.会判断XX是否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1、是组织;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
3、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
4、独立承担责任
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大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
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法
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eg: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
企业单位,如北京市电信局;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
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七、会判断XX是中央或是地方行政组织(地方中的哪一类):
中央行政组织: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
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
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在地方啊的分支机关。
行政组织
地方行政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三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还有
开发区的管委会)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
所)。(会判断)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
1、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
九.国务院的职权: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3、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特征:1、直属机构的级别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2、直属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置,无须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
3、直属机构的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
4、直属机构在国务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制定行政规章
十一.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职能:协助总理承办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管理的独立权限。
十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管局)的性质:指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管理又
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半独立性质)的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
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十四.公务员
(一)、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BD)(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
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
派机关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
的一部分。
(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十五.行政处分的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十六.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点:1、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一方。
3、行政相对人形成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种形式。
十七.会判断X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哪类行政行为. (书P108)
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
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3、依法定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
方行政行为;5、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7、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的表现: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公定力的概念: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
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的概念: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
和撤销。
十九.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二十.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合法要件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权限合法等要件。
2、不适当。不适当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
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二十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受制度、
告知制度、调查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相对
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说明理由制度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
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的概念:指将行政主体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只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机构)或不同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主要包括审裁分离和裁执分离。
4、不单方接受制度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
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