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所主要涉及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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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
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有
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42 号)同时废止。2013
年 7 月 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
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2 日
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
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
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
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
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
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
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
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
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
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
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
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
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是什么国家为了加强棚户区改造⼯作,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针对棚户区改造,出台了相关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作。

下⾯店铺⼩编将为⼤家提供完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意见的红头⽂件,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国发〔2013〕2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的民⽣⼯程和发展⼯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城镇保障性安居⼯程,⼤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元⽭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

为进⼀步加⼤棚户区改造⼒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

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平不断提⾼。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和政府财政能⼒,结合城市规划、⼟地利⽤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标任务,量⼒⽽⾏、逐步推进,先改造成⽚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在政策和资⾦等⽅⾯给予积极⽀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量⼴泛参与。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法律规定(3篇)

棚户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棚户区,作为城市中一个特殊的居住区域,由于其历史原因和现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棚户区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棚户区定义与范围1. 棚户区定义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恶劣、安全隐患突出、居民居住条件差的区域。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老旧住宅区:指建成年代较早、房屋质量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

(2)危旧房集中区: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住宅区。

(3)棚户区改造区:指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

2. 棚户区范围棚户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棚户区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2.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规模。

3.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4.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5. 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居民居住水平。

四、棚户区改造程序1. 制定改造方案(1)确定改造范围和规模。

(2)确定改造方式,包括征收、搬迁、拆除等。

(3)制定改造方案,包括改造目标、实施步骤、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等。

2. 公示改造方案将改造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居民意见。

3. 审批改造方案将改造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4. 实施改造工程(1)组织实施征收、搬迁、拆除等改造工作。

(2)进行房屋拆除、新建、改造等工作。

(3)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5. 完成改造任务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实现居民安居乐业。

五、棚户区改造政策1. 征收补偿政策(1)征收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提供保障性住房等。

2. 搬迁安置政策(1)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概述棚户区改造政策是指针对我国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政策措施。

主要目的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棚户区改造的背景、政策目标、实施方针以及具体措施。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和其他社会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城市棚户区的迅速增加。

棚户区通常以其简陋的房屋设施、拥挤的居住环境以及缺乏基础设施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政策目标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居住条件:通过改造棚户区,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2.保障基础设施:改造棚户区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等,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3.实现城市更新:通过棚户区改造,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4.保障居民权益:在改造过程中,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居民的意见征集和决策过程。

实施方针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主导:由政府牵头,制定并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和方案。

2.多方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组织居民积极参与改造过程的决策和实施。

3.综合施策:通过综合施策,包括土地整理、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推进棚户区改造。

4.注重可持续发展:在改造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目标和实施方针,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明确改造范围: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区域和重点项目。

2.资金保障: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定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

3.合理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规划,包括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征收补偿:对被征地的农民和棚户区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最新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

最新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

Sometimes I feel disgusted by what I do, because in front of others, I am not the real self and I am toohypocritic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在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时会按照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在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时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一、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征收补偿1、实物安置2、货币补偿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行政审批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中国各地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中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国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2)补偿补助总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5.其他补助费
三、如何认定棚户区
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棚户区改造房地产项目法律法规汇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5)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5)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30)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37)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4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52)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55)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57)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2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69财政部详解棚户区改造政策:税收有优惠财政有补助 (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棚户区赔偿标准。

棚户区被拆迁改造,就会产生相应的赔偿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一)按照被征收的棚户价值进行补偿;(二)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三)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确定赔偿标准以后,征收方应当按时赔偿到位,若被征收方同意征收以后,征收行为都已经完成了,赔偿还没到位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二、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

但因缴纳赋税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也不确定,一般在短期内无法办理。

棚户改造房是指棚户区重新改造并建设的住房,该类房屋与市场普通商品房相比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各地政府会考虑棚改房对商品房是否造成冲击,或缴纳税收标准难以确定,以及部分居民会拥有多套棚改房等问题,政府对税赋征收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制定,因此会对办理房产证时间进行调整。

由于棚改房是由政府安置住房困难人群建设的房屋,因此即使拥有房产证,在交易时间上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三、棚户区改造房是大产权吗(一)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有效的大产权房,拥有产权证以及土地证,或者是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在棚改以后,不管是赔偿多少套房子,房屋的性质都是属于大产权房,房屋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二)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可以根据产权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保持原样,那么棚改后的房子还是小产权房。

如果选择换成大产权房,那么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假如赔偿了好几套房子,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土地出让金。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大全]》

《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大全]》

《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大全]》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自202x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四、……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财税〔202x〕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自202x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1998年9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屋按时拆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建委等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单位免交每户5万元回迁保证金。

第五条被拆迁人应在30日内搬迁,特殊建设项目可适当缩短搬迁期限。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应直接按房改政策购房,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购房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收取购房款,产权全部归己;无能力购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拆迁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结构、成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至900元发给产权人拆迁补偿费。

拆迁非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发给产权人拆迁补偿费。

对房屋使用人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一类房屋套型100元;二类房屋套型150元;三类房屋套型200元;四类房屋套型25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发给。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改造范围与目标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包括城市老旧住宅区、城中村、城市棚舍等非法居住场所。

改造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

改造对象与流程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例》,棚户区改造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2.需要疏解拆迁的违法建筑和非法居住场所棚户区改造的流程大致如下:1.拆除改造区内的房屋(非迎合居民需要的设施的、危险的、老化的、易于倒塌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2.收购改造区内房地产权所有人的拆迁房屋和法律规定属性的财产权,并向房屋所有权利人支付拆迁补偿;3.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提档升级,新建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并进行城市绿化、美化等建设工作;4.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选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对其进行安置。

政策与实施效果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家庭,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具体政策包括:1.给予居民补偿,尽可能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2.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3.完善城市绿地和公共设施建设;4.提供符合标准的居住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改造带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提高了居住环境,使城市市民的生活更加舒适;还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的全面发展。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任务。

它贴近实际,顺应市场需求,是新时代中国城市建设发展先进理念落实的重要方面。

同时,棚户区改造所具有的巨大社会效益,也为了全面推进城市现代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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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所主要涉及的法律、政策
(一)宪法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
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物权法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将发挥重要作用。

《物权法》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和房屋等有关权属问题及其变化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等均应依据物权法制定和实施。

(三)行政管理性法律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行政管理性法律主要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四)行政法规、规章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拟修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等。

(五)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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