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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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 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3)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原因: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均以君主的名义颁布,皇帝的诏令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都需要皇帝进行裁决和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到行政权的制约。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的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然受到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的则由府州县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融司法和行政于一体。

(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原因: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 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 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 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5)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成文法典、习惯法和判例三大类别。其中最突出的类别是成文法典。成文法典在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称做“刑”,在春秋至战国初期主要称做“法”,在战国中期至清末主要称做“律”。在古代,“刑”与“法”、“律”往往通用。历代成文法典的编纂结构形式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古代重公权,轻私权,以及其他的国情因素所决定的。直到清朝《大清现行刑津》的颁布,才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6)立法修律,比附判例。

原因: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 秦简中“廷行事”就是一种判例形式。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7)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原因: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 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 以

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

法律化了。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

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

系上协调统一。

(8)地方司法从属于行政

至于地方司法机关体系则始终是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各级的行政长官就是各级的司法长官,直接主持地方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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