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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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负责安排的专项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内审专项小组”),下设内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内审专项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项。

第五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内审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专项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二)支持内审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科室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科室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三)对各科室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各科室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会同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七)对各科室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1.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首先要建
立公司或组织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程序和标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2.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任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风险评估、审核程序、评估控制效果、报告发现和提出建议等。

要让每个内部审计员知道自己的职责,制定内部审计任务清单,保证每项任务都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

3.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应该独立自主、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内部审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守严格的专业准则,保证审计过程、资料和结果的保密性。

4.注重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内部审计应该注重质量控制,制
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建立健全的自我监督和内部检查体系。

内部审计评估结果要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质量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益: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和效益,采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建立高效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内部审计应该针对公司或组织的经济、法律、税金、安全等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和改进,推动公司或组织整体风险策略、管理和执行的改进。

6.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管理者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职业发展进行关注和评估,创造内部审计人员的良好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_办法_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_办法_

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包括:(1)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

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组织国有企业应当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专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协调整改问题和监督整改情况等。

四、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审计方式等。

五、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并征得审计对象同意后实施审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审计报告范围等内容。

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方案进行审计,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建议意见、法律风险提示等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有效提出审计结论、问题及建议。

七、整改问题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定期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八、保密原则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守审计机密,保护审计对象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向非审计人员透露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

九、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内部审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原有工作计划和正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8•【字号】豫政[1997]46号•【施行日期】1997.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豫政[1997]4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把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领导,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领导者负责和报告工作。

重大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规、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与本单位财务工作相分离。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权限和资源,能够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会计、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公正、客观、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审计事项进行客观、独立的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不得将其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企业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四)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二)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四)对企业风险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监督;(五)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六)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管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内部管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总则(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内部审计的任务1.主要任务有:(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1)基建项目;(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职权1.主要职权(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单位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XX单位2023年3月2日附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XX审计法》《中华XX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单位及科室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在D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审计领导报告,分管审计领导向D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若问题线索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审计组组长直接向D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九条审计科开展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职责1、内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活动,评价和改善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运营效率。

2、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重大采购事项等进行专项审计。

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1、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审计委员会批准。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间安排等内容。

2、审计准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成立审计组,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审计组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时间安排等内容。

3、审计实施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审计事项进行详细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审办内审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审办内审发〔2019〕39号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相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现将《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好贯彻落实。

审计署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有效施行,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现就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内部审计机构和广大内部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既是本部门本单位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全面和有系统的评估和改进组织运作方式和风险管理的过程。

其目的是提供组织内部的重要信息,帮助组织管理层和董事会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并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一、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1. 确定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的所有重要业务、部门、程序和流程。

2. 确定内部审计的重点和优先级,以反映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要求。

3.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1.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和组织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

2.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制定一份内部审计计划,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其进度和结果。

3.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确保其审计工作不受干扰,审计结果应该被保护,并应该遵守保密要求。

4.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有权要求获得组织各部门的信息、记录和资料,以支持其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1.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使用专业和系统化的方法,以确保其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组织内部的风险管理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规定内部审计的标准和方法,并确保其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四、内部审计报告1.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每个审计周期的报告,并说明其审计结果和建议。

2. 内部审计报告应该清晰、准确和全面,并应该对审计结果的可行性和实施途径进行评估。

3.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与高级管理层一起确定哪些部门、程序或流程需要改进,并规定应该采取的行动计划。

五、内部审计监督1.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受到董事会的监督,以确保其工作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2.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根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要求进行审计和报告,并协调各部门的资料和信息。

3.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与外部审计师合作,以确保其工作符合审计要求。

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属金融保险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全面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计局是本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第七条市属各局、企业主管部门、金融保险机构设审计处(室);审计业务工作量较少或没有下属单位的,可以不设内部审计机构,但应设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区、县属各局、企业主管部门、金融保险机构设审计科(室);审计业务工作量较少或没有下属单位的,可以不设内部审计机构,但应设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审计科(室);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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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指导手册
第一部分资产类
1. 货币资金审计目标和程序
(1)审计目标
①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
②确定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
③确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余额是否正确;
④确定货币资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帐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缘故并作出记录或作适当调整。

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盘点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

③猎取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调节后的银
行存款余额若有差异,应查明缘故,作出记录或作适当的调整;
④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帐项的真实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进帐情况,如有存在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前进帐的应作相应调整;
⑤向所有的银行存款户(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函证年末余额;
⑥银行存款中,如有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作出记录;
⑦抽查大额现金收支、银行存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支出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并核对相关帐户的进帐情况,如有与托付人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收支事项,应查明缘故,并作相应的记录;
⑧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大额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凭证,如有跨期收支事项,应作适当调整;
⑨检查非记帐本位币折合记帐本位币所采纳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⑩验明货币资金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2. 短期投资审计目标和程序
(l)审计目标
①确定有价证券是否存在;
②确定有价证券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③确定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
④确定短期投资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⑤确定短期投资的计价是否正确;
⑥确定短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短期投资明细帐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符;
②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

列明有价证券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帐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缘故,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③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应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向保管人函证;
④检查有价证券购入、售出或兑现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⑤复核与短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确实是否准确,并与投资收益有关项目核对;
⑥了解有价证券的可变现情况,并作出记录;
⑦检查有无长期投资性质的短期投资项目,并作适当的讲明和调整;
⑧有价证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值与其成本存在着显著差异时,应作出详细记录,并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⑨验明短期投资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恰当披露。

3. 应收票据审计目标和程序
(l)审计目标
①确定应收票据是否存在;
②确定应收票据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③确定应收票据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④确定应收票据是否有效,可否收回;
⑤确定应收票据年未余额是否正确;
⑥确定应收票据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应收票据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猎取或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应收票据明细表,并检查明细表各项余额的加计是否正确;从应收票据明细表总数追查到总分类帐;抽查部分票据,检查其内容是否正确;将所查的票据项目:追查到应收票据明细帐,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③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

④抽取部分票据向出票人函证,以证实其存在性和可收回性。

⑤验明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是否均已正确入帐。

⑥核对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其贴现额与利息额的计确实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恰当。

⑦验明应收票据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4. 应收帐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1)审计目标
①确定应收帐款是否存在;
②确定应收帐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③确定应收帐款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④确定应收帐款是否可收回,坏帐预备的计提是否恰当;
⑤确定应收帐款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⑥确定应收帐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应收帐款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猎取或编制应收帐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额是否正确。

③分析应收帐款的帐龄及余额构成,选取帐龄长、金额大的应收款项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依照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
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缘故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未回函的,可再次复询,如不复询可采纳替代审计程序进行检查,依照替代检查结果推断其债权的真实性与可收回性。

④对未发询证函的应收帐款,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

⑤检查应收帐款中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

检查坏帐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经授权批准。

⑥抽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如有,应作出记录或作适当调整。

⑦关于用非记帐本位币结算的应收帐款,检查其采纳的汇率及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⑧分析明细帐余额,关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缘故,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⑨验明应收帐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5. 坏帐预备审计目标和程序
(1)审计目标
①确定计提坏帐预备比率是否恰当,坏帐预备是否充分;
②确定坏帐预备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③确定坏帐预备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④确定坏帐预备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坏帐预备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按计提坏帐预备的范围、标准测算已提坏帐预备是否充分,若有大额差异应进行调整;
③检查年度内坏帐损失的缘故是否清晰,有无授权批准,有无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帐款;
④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仍未收回的长期挂帐应收帐款;
⑤检查向债务人询证回函的例外事项及存有争吵的余额;
⑥检查坏帐预备的贷方记录是否与列作坏帐损失的帐项一致;
⑦复核计算坏帐预备余额占应收帐款余额的比率,并和往常年度的相关比率核对,检查分析其重大差异,
⑧验明坏帐预备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6. 预付帐款审计目标和程序
(1)审计目标
①确定预付帐款是否存在;
②确定预付帐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③确定预付帐款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④确定预付帐款是否可收回,坏帐预备的计提是否恰当;
⑤确定预付帐款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⑥确定预付帐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程序
①核对预付帐款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是否相符。

②猎取或编制预付帐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额是否正确,同时请客户协助,在预付帐款明细表上标出截止审计日已收到物资并冲销预付帐款的项目。

③选择预付帐款重要项目,函证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并依照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缘故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未回函的,可再次复询,如不复询可采纳替代方法进行检查,依照替代检查结果推断其债权的真实性或出现坏帐的可能性。

④对未发询证函的预付帐款,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

⑤抽查入库记录,查核有无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付清的帐款在预付帐款和应付帐款这两个科目同时挂帐的情况。

⑥分析明细帐余额,关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缘故,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⑦验明预付帐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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