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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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轻微的人员。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两次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三次的,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二)降级。降低行政级别及相应的待遇等级。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使公司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三)撤职。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再适合在公司从事任何岗位的人员。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参与评优与加薪。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降级、撤职,十二个月。
第三条对资金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界定如下:
(一)情节较轻:非主观故意违反,影响范围较小,且结果未造成经济损失;
(二)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或存在主观故意,或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对资金违规行为可单独给予行政处分,也可视违规情节并处一定罚金。
第五条资金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反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罚):
(一)故意泄露、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
(二)命令、要胁他人违反制度、流程操作资金业务。
(三)在有权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存在隐瞒、拒绝、阻挠、拖延等行为。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七条凡贪污、挪用资金,或在资金收支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蓄意瞒报、擅自篡改证账表等行为的,无论职位高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司法刑事责任。
第八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先进行批评教育,下述同一行为发生二次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资金有关账务处理不及时,未积极和业务部门沟通协商。
(二)资金相关报告、报表、计划等信息出现迟报、错报、漏报,档案、人员等信息变更不及时。
(三)档案资料保管不符合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外,可以并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可以并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
违反资金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资金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未履行工作交接制度,未建立资金相关岗位人员档案。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
(三)审批、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
(四)未定期对现金、票据盘点、对账并出具报告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
(五)印章保管、加盖、备查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六)资金审计监察人员工作明显失误,未能及时发现资金违规行为。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存取安全防护措施、移交、入库、保管、使用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现金库存超出限额未报告。
(二)现金付款手续、收款收据的开具及其内容不符合规定。
违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违反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管理规定,账户备案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对账单的取回、编制余额调节表及其报告、对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外部网上银行付款审批权限设置、拜特系统审批权限设置不符合规定,网上银行付款手续、拜特系统录入不符合规定,违反网上银行付款管理制度。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一)空白票据的购买、备查登记、入库保管、票据销毁程序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票据的开具、填写不规范,票据移交签收、到期兑付手续不符合
规定。
(三)未按规定检查收取的银行票据是否合规,交接不符合规定,收据开具不符合规定。
(四)退票程序不符合规定。
违反外汇与信用证管理规定:
(一)外汇收入信息的传递、入账、贸易信贷系统登记、核注不符合要求。
(二)出口信用证审核、修改、备查登记、议付单据制作、收汇或福费延操作、收汇申报与核销退税处理流程不符合规定。
(三)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审核、核销、备查登记不符合规定。
违反借款与担保管理规定:
(一)借款、担保计划编制、审核、执行与变更、台账建立及文件资料保管不符合规定。
(二)授信提出、内容审核、文件及资料保管不符合规定。
(三)融资需求发起、审核、协议签定与保管不符合要求。
(四)经销商贷款担保申请、审核、审批不符合规定,协议签定、贷款用途、还款的监控未按要求进行。
(五)保函收取、真伪审核、登记备查簿、保管、履行、索赔。退还等未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可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需追究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设资金账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的范围、用途。
(三)为他人租用银行账户。
(四)将单位收入的资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审批权限审批支付资金,或对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而支付了款项的。
(六)未经特批同意,私自以个人名义开户的。
(七)对计划外资金审批采取故意分拆合同或项目,以逃避审批权限约束及检查。
(八)未经审批进行违规担保,证券交易,对外借款,各类理财投资以及外汇、利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操作。
第十一条责任人因资金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5万元以内(含)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超过5万元的损失部分,直接冲减责任人所在部门绩效奖金,部门奖金冲减后仍不够的,继续扣减其所在公司的绩效奖金,且损失弥补可以跨年度。
第四章处罚与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处罚对象为集团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业务操作人员,负直接、间接管理责任人员,各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以及资金业务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董事长办公室、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可依据本条例对资金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布生效前需报董事长办公室备案,并由董事长办公室决定处罚通告公布的范围。董事长办公室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要求提出处罚部门重新修改处罚决定,或提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