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罚款: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罚款:(l)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2)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阅读,欢迎大家下载使用!。
财务管理制度处罚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财务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罚如下:1. 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伪造、变造、篡改、隐匿、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2. 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3. 擅自挪用、占用、借出公款,或者挪用、占用、借出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4. 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收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5.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外汇交易、套汇、逃汇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6.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7. 违反国家财产管理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8. 财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9. 财务人员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种类及处罚细则1. 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若挪用资金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将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细则如下:(1)首次挪用公司资金,将停发奖金并扣除相应的薪资,同时面临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二次挪用公司资金,将给予记过处分,并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挪用公司资金超过10万元,公司将立即报警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2. 虚报收入或利润虚报收入或利润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按照下列处罚细则执行:(1)首次虚报收入或利润,公司将扣除相应的奖金,并对该员工进行警告。
(2)二次虚报收入或利润,公司将给予该员工留用,但取消该员工的绩效奖金。
(3)虚报收入或利润达到公司规定的警戒线,将被立即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私自透漏公司财务信息私自透漏公司财务信息是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财务安全,因此公司将严肃处理此类行为:(1)首次私自透露公司财务信息,公司将停发奖金,并对该员工进行严厉批评。
(2)二次私自透露公司财务信息,公司将给予该员工留用,并取消其晋升机会。
(3)私自透露公司财务信息涉及公司重要商业机密,将被立即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违规占用公司财产违规占用公司财产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占行为,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公司将根据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1)首次违规占用公司财产,公司将扣除一定的工资,并全额退还公司财产。
(2)二次违规占用公司财产,公司将给予该员工记过处分,并对其进行警告。
(3)违规占用公司财产涉及较大数额,将被立即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便是公司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处罚细则,所有员工都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严厉惩罚。
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
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第一条:违规使用小金库的惩罚措施1. 当员工违规使用小金库时,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a. 第一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口头警告,并要求归还款项;b. 第二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书面警告,并要求归还款项;c. 第三次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暂停使用小金库,并进行严格调查处理;d. 第四次及以上违规使用小金库,将被取消使用小金库资格,并可能面临工作处罚。
2. 如果违规使用小金库导致公司或者部门财务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条:小金库保管责任1. 每位使用小金库的员工,都有责任妥善保管小金库的钥匙和账本,确保小金库的资金安全;2. 如果因员工疏忽或故意造成小金库的资金丢失或损坏,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 如果盗窃小金库的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小金库审查制度1. 对小金库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以确保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合理和符合规定;2. 如果发现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将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审查小金库的资金使用情况,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第四条:员工奖惩制度1. 对于遵守小金库规定的员工,将给予奖励或表彰;2. 对于违规使用小金库的员工,将给予惩罚或警告;3. 员工的奖惩记录将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参考。
第五条:小金库管理人员责任1. 小金库的管理人员要负责小金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 如果管理人员发现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3. 如果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小金库资金的乱用或丢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其他规定1. 小金库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用于员工个人私利;2.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真实、合理和合法的原则,不得挪用、侵占或私分。
以上为财务制度小金库惩罚条款,希望所有员工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公司现金管理制度惩罚
公司现金管理制度惩罚
一、制度目的与原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现金管理行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合法及高效使用。
制度执行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惩罚,以此保障公司资产不受损失。
二、现金收付管理
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延迟上交现金收入。
对于现金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惩罚规定
1. 违规截留或挪用现金:一经发现,除追回违规金额外,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两倍的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2. 延迟上交现金收入:首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将处以相当于延迟金额10%的罚款,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3. 未经审批擅自支付现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支付金额5%至10%的罚款,并根据情节决定是否追究进一步责任。
4. 伪造审批文件或滥用职权: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其月工资50%的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监督与执行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现金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执行惩罚措施。
公司鼓励员工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定期对现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同时,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惩罚措施,确保其公平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
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企业财务安全的基础。
通过设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和预防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侵害。
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秩序和健康发展。
煤矿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煤矿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为规范各单位收支管理, 细化环节控制, 强化过程管理, 明确责任, 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堵塞漏洞,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的收入款项, 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 并开具公司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加盖财务印章, 不得开便条及其他收据。
其它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资金, 否则一经查实, 对分管副矿长和财务科长每次罚款200元。
二、收取煤款时, 财务部门要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批煤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 并将收款收据二联、四联交给客户, 以此作为收款证明, 销售部门核实留存后办理煤卡, 并且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好销售部门开具的批煤通知单, 并将批煤通知单与收款收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粘贴在一起。
否则给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三、煤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 以POS机结算, 将煤款刷到指定收入户内。
四、煤款需要收取支票的, 及时办理支票入户手续, 待该款项到户后, 再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否则因空头支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对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五、需要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 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否则由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贴息费用。
财务管理制度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一节财务违规行为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财务违规行为:1. 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2. 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 虚假记载、篡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4. 隐匿、故意销毁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5. 擅自设立账户、套取资金;6. 擅自挪用、侵占企业资金;7.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节处罚措施第五条对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下: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3. 记大过: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4. 留用察看: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刑法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6. 追究经济责任:对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7. 法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由财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财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意见,报请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条企业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被处罚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领导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
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财务秩序,规范员工的财务行为,依据公司《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公司财务行为违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挪用公司资金或财产;2. 虚报、故意错报或隐藏财务信息;3. 违反财务审批制度;4. 私自调动公司资金;5. 伪造账目或账册;6.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对于公司财务行为违规的员工,将按照以下处罚细则予以处理:1. 警告处分:对于轻微违规的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2. 训诫处分:对于一般性财务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训诫并通报部门;3. 记过处分:对于较严重的财务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公司相关部门;4. 降职处分: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严重危害公司财务安全的违规行为,给予降职处分;5. 辞退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不可挽回的违规行为,给予辞退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财务处罚实施机构包括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公司领导班子。
第五条:公司财务处罚程序如下:1. 接到财务违规举报或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2. 初步处理意见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3. 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形成最终处理意见;4. 最终处理意见报告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并由公司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条:公司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违规人员,让其了解所犯错误,接受教育和改正。
第七条:公司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还应当及时通报公司全员,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八条:对于公司财务处罚细则的调整或修改,应当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本处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便是公司财务制度处罚细则,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稳定和安全。
财务制度违规怎么处罚(2篇)
第1篇一、引言财务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企业财务活动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财务制度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财务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处罚办法。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虚报冒领:未经批准,虚构支出事项,虚列支出,骗取企业资金的行为。
2. 截留、挪用资金:擅自将企业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
3. 违规报销: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的行为。
4. 隐瞒收入:故意不申报、少申报、迟申报收入,或者隐瞒收入来源的行为。
5. 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报销费用、进行投资等行为。
6. 违规放贷:未经批准,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7. 违反财务报告制度:故意隐瞒、虚构财务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编制、报送财务报表的行为。
8. 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
三、处罚原则1. 依法处罚:处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
2. 公平公正:处罚应公平公正,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规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财务纪律观念。
4. 预防为主:通过处罚,起到警示作用,预防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2. 罚款: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经济损失的金额进行罚款。
3. 降级:对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处理。
4. 撤职:对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理。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规行为极其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解除劳动合同。
6. 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初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财务风险。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下:1.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1)处罚:警告,并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5%至10%的罚款;(2)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2. 财务报销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报销或虚报冒领费用的,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5%至10%的罚款;(2)重复报销、伪造报销单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10%至20%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3. 财务凭证管理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保管财务凭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故意销毁、伪造、篡改财务凭证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4. 资金管理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使用公司资金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5. 内部审计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故意隐瞒、歪曲审计结果的,给予记大过,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五条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处罚决定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送达被处罚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企业财务制度罚则规定
企业财务制度罚则规定
一、财务违规行为的罚则规定
1.未经审批擅自开支或变更支出事项将会受到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减绩效工资或警告处理。
2.违规使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或消费行为将会被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经济责任。
3.擅自私分企业利润或违规进行虚假报销等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追回违规所得。
4.泄露公司财务信息或私自使用公司资金进行不当交易将被视为严重违纪现象,将取消绩效奖金并给与记过处分。
5.其他一切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将会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纪律处理。
二、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理流程
1.已发现财务违规行为的员工或领导应立即向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确保违规行为的事实清楚。
3.一经核实属实,将违规员工进行相关处罚,并通知违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4.违规员工应认罚态度,接受处罚并作出承诺不再犯,若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理。
5.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保证每一起违规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纠正。
通过以上罚则规定和处理流程,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惩处财务违规行为,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在公司内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环境,促进员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希望企业能充分重视财务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现金管理制度处罚
现金管理制度处罚一、总则1.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公司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3. 公司设立现金管理小组,负责对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二、现金管理违规行为1. 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公司现金。
2. 虚假报销,违规套取现金。
3. 未按规定及时上交现金,导致现金遗失或被盗。
4. 擅自挪用公司现金进行投资、赌博等非法活动。
5. 其他违反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对于中度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降职、降薪等处罚。
4.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处罚结果纳入员工年度考核,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处罚程序1. 现金管理小组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
2. 对涉嫌违规的员工进行询问,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3.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处罚方案。
4. 将处罚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5. 执行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全公司。
五、申诉渠道1. 员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领导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或予以撤销的决定。
3. 申诉期间,原处罚决定暂不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现金管理秩序。
七、培训与宣传1. 财务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进行现金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相关要求。
2. 通过内部公告、培训会议等形式,加强现金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处分措施,以加强财政监管,维护财政秩序,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以下是条例的详细讲解。
一、违规支付行为1.超额支付超额支付指财政单位违反财政会计制度规定,支付超过预算安排或事先批准、核定的金额。
一旦发现超额支付行为,财政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一般应承担经济处罚,并要求追回超额支付款项。
2.支付无根据或虚报报销行为支付无根据或虚报报销行为指财政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无法提供合法依据或者虚报报销事项。
此种行为将会受到财政部门的严厉处罚,责任人将承担经济责任,并要求追回无根据或虚报的款项。
3.私分财政资金私分财政资金是指财政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纪律,将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公款旅游、购买高档礼品等私人享受。
对于私分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回私分财政资金。
二、偷逃税行为1.偷逃税款行为偷逃税款行为指纳税人采取欺诈手段,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正常申报和支付税款。
一旦发现偷逃税款行为,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逃避的税款。
2.虚报减免税款行为虚报减免税款行为指纳税人故意虚报减免税所需的资料和情况,以获得不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虚报减免税款行为,财政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追缴减免的税款。
三、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挪用财政资金是指财政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将财政资金转移或用于其他与财政支出无关的用途。
对于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回挪用的财政资金。
四、其他违法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贪污公款、非法运营财政资金、侵占国有财产等违法行为。
对这些违法行为财政部门都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非法获得的财产。
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违规处罚规定
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违规处罚规定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和重申。
对于违反本单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况轻重,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违规处罚规定内容
第二条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擅自挪用银行账户资金.
(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三)出租、出借资本性资金
(四)未达账项原因不明且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对外担保的资金管理
严格核查担保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杜绝虚假资料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
严格核查对外投资单位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杜绝弄虚作假,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
第五条销售收入资金管理
授意、指使专管人员将销售收入资金存入其他银行,视为挪用公款。
第六条成本的资金管理
(一)随意摊提成本费用、超支挂账、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不实。
(二)对混淆主业与多经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多经企业无偿占用主业资产,挤占生产成本。
(三)超计划、超常规采购,造成大量物资积压与毁损,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资金及服务价格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附件11:资金及服务价格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条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10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至待岗处罚;情节严重的,解聘职务,撤职处罚。
(一)未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二)违反审批程序调拨资金,或违反操作程序办理债券交易等投资业务的;(三)虚增、隐匿存款的;(四)违规形成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的;(五)违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六)未按规定收集、保管、移交资金及投资业务资料的。
第二条投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记大过、降职;情节严重的,解聘职务至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违规从事不动产、股权、实业等直接投资活动的;(二)违规进行资金调拨、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其他资金交易操作的;(三)违规办理债券交易、票据融资、票据托管、购买理财或权益性投资等的;(四)利用单位资金为企业或个人垫付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五)违规造成资金未能按时入账的。
第三条股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至待岗处罚。
(一)违规进行募股、分红的;(二)违规办理股权查询、挂失的;(三)违规办理转让、变更、质押担保及冻结的。
第四条价格管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警告至撤职处罚。
(一)在其他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同档次利率的;(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公示,违规调整服务收费价格、增设服务收费项目和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四)违规调高、减免业务手续费、佣金,或代理业务未按规定出具专用发票或凭证的。
医疗机构违规资金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违规资金处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违规资金处理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 违规资金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挪用、侵占等行为所涉及的资金。
二、违规资金认定1. 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挪用公款。
2. 通过虚假报销、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资金。
3.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公款。
4.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资金处理流程1. 发现违规资金行为,应立即向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2. 财务部门负责对违规资金进行初步核实,并暂停相关资金使用。
3.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违规行为,形成调查报告。
4. 根据调查结果,由医疗机构管理层决定处理措施。
四、处理措施1. 对于违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对于违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领导责任等处分。
3. 对于违规资金,责令限期退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缴。
4. 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预防措施1. 加强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财务管理规定的认识。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审批流程。
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林业工程资金违规处理制度
林业工程资金违规处理制度背景林业工程资金是用于保护、修复和利用森林资源的专项资金,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国家林业局财政拨款。
在林业经济发展中,林业工程资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管理不严格,一些资金被滥用,甚至发生了违法行为。
因此,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目的实施林业工程资金违规处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林业工程资金的合法权益,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维护正常的林业经济秩序,促进林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林业工程资金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林业专业人员、林业企业、村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扶贫项目等。
违规行为的定义以下行为被认为是林业工程资金的违规行为:1.资金挪用:将林业工程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
2.虚假报销:通过虚构或改变费用项目,将非林业工程支出列为林业工程支出。
3.虚构林业工程:虚构或恶意扩大林业工程范围,以获取更多的资金。
4.超预算支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超支支出。
5.未按规定使用资金:使用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或将资金用于与林业工程无关的用途。
6.其他违规行为:其他危害林业工程资金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理程序对于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在以下程序下进行处理:1.立案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证据收集。
2.组织审议: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3.作出决定:根据审议结果,作出处罚决定,同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告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4.处理结果的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执行处罚结果,同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惩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本制度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即停资金:对于被发现存在挪用、虚假报销、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即停止资金发放。
2.追究责任:对于非法占用或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追究。
3.吊销执照:对于故意虚构、扩大工程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应吊销其相应的执照。
4.罚款:对于超支支出或其他违规行为,将进行罚款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适用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轻微的人员。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两次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三次的,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二)降级。
降低行政级别及相应的待遇等级。
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使公司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三)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再适合在公司从事任何岗位的人员。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参与评优与加薪。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降级、撤职,十二个月。
第三条对资金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界定如下:
(一)情节较轻:非主观故意违反,影响范围较小,且结果未造成经济损失;
(二)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或存在主观故意,或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对资金违规行为可单独给予行政处分,也可视违规情节并处一定罚金。
第五条资金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反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罚):
(一)故意泄露、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
(二)命令、要胁他人违反制度、流程操作资金业务。
(三)在有权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存在隐瞒、拒绝、阻挠、拖延等行为。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七条凡贪污、挪用资金,或在资金收支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蓄意瞒报、擅自篡改证账表等行为的,无论职位高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司法刑事责任。
第八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先进行批评教育,下述同一行为发生二次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资金有关账务处理不及时,未积极和业务部门沟通协商。
(二)资金相关报告、报表、计划等信息出现迟报、错报、漏报,档案、人员等信息变更不及时。
(三)档案资料保管不符合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外,可以并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可以并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
违反资金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资金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未履行工作交接制度,未建立资金相关岗位人员档案。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
(三)审批、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
(四)未定期对现金、票据盘点、对账并出具报告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
(五)印章保管、加盖、备查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六)资金审计监察人员工作明显失误,未能及时发现资金违规行为。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存取安全防护措施、移交、入库、保管、使用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现金库存超出限额未报告。
(二)现金付款手续、收款收据的开具及其内容不符合规定。
违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违反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管理规定,账户备案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对账单的取回、编制余额调节表及其报告、对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外部网上银行付款审批权限设置、拜特系统审批权限设置不符合规定,网上银行付款手续、拜特系统录入不符合规定,违反网上银行付款管理制度。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一)空白票据的购买、备查登记、入库保管、票据销毁程序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票据的开具、填写不规范,票据移交签收、到期兑付手续不符合
规定。
(三)未按规定检查收取的银行票据是否合规,交接不符合规定,收据开具不符合规定。
(四)退票程序不符合规定。
违反外汇与信用证管理规定:
(一)外汇收入信息的传递、入账、贸易信贷系统登记、核注不符合要求。
(二)出口信用证审核、修改、备查登记、议付单据制作、收汇或福费延操作、收汇申报与核销退税处理流程不符合规定。
(三)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审核、核销、备查登记不符合规定。
违反借款与担保管理规定:
(一)借款、担保计划编制、审核、执行与变更、台账建立及文件资料保管不符合规定。
(二)授信提出、内容审核、文件及资料保管不符合规定。
(三)融资需求发起、审核、协议签定与保管不符合要求。
(四)经销商贷款担保申请、审核、审批不符合规定,协议签定、贷款用途、还款的监控未按要求进行。
(五)保函收取、真伪审核、登记备查簿、保管、履行、索赔。
退还等未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可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需追究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设资金账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的范围、用途。
(三)为他人租用银行账户。
(四)将单位收入的资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审批权限审批支付资金,或对未达到合同付款条件而支付了款项的。
(六)未经特批同意,私自以个人名义开户的。
(七)对计划外资金审批采取故意分拆合同或项目,以逃避审批权限约束及检查。
(八)未经审批进行违规担保,证券交易,对外借款,各类理财投资以及外汇、利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操作。
第十一条责任人因资金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5万元以内(含)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超过5万元的损失部分,直接冲减责任人所在部门绩效奖金,部门奖金冲减后仍不够的,继续扣减其所在公司的绩效奖金,且损失弥补可以跨年度。
第四章处罚与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处罚对象为集团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业务操作人员,负直接、间接管理责任人员,各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以及资金业务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董事长办公室、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可依据本条例对资金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布生效前需报董事长办公室备案,并由董事长办公室决定处罚通告公布的范围。
董事长办公室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要求提出处罚部门重新修改处罚决定,或提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监察总部、财务总部、出纳管理总部及各事业部财务部
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公告或书面通知本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董事长办公室提请复核,董事长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董事长办公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董事长申请裁决。
第十六条检查、审计及监察部门对于资金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对举报行为严格保密。
对举报资金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由董事长办公室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00不等现金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三一集团全面实施,有关制度中与此不一致的条款即日作废,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董事长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修订。
董事长办公室
财务总部
出纳管理总部
2011年7月14日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