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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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闽价服[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1〕12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减免政策。

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手续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

二、降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一律按2‰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略)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完整word版)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完整word版)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2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7]9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7]9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7]99号2007年3月28日)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7.20•【字号】闽价[2001]房字277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77号2001年7月20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有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收费标准为1.1‰,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为1.3‰;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2.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二、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和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征地管理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4-2.1%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计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3.92‰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2.94‰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2.45‰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省政府闽政[2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1.96‰计取,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47‰计取,2000万元以上的按1.23‰计取。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房〔2007〕431号2007年11月22日)
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发改价[2007]房15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因此,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包含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等费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已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就不得重复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如编制标底、编制工程量清单等费用。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闽价房[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福建省造价工程计价依据

福建省造价工程计价依据

福建省工程造价编制依据1、工程相关设计说明及图纸;2、《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

3、《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

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单位估价汇总表(2002年版)》。

5、《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

6、《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

7、《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2005)》。

8、《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年)》。

9、《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利润率和综合管理费率的调整及其现行配套文件以及闽建筑[2007]4号文。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调整为2008版)11、材料价格参照《福建省2008年第XX季度材料价格》及有关厂家设备材料报价;12、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及福建省各设区市20XX年X月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20XX年第X期)及XX市XX县材料价格信息;13、机械台班单价参照20XX年第X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1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07]15号文);1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16、《福建省物价局等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收取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237号)17、《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05号)1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19、《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房412号)20、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1、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及闽价[2000]房字422号文23、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4、财建(2002)394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5、施工图审查费及勘察文件审查费见闽价房〔2007〕99号;26、国内购置的设备按有关厂家设备报价加6%运杂费估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7〕99号日期:2007-03-28来源:索引号: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闽价房[2008]24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8〕245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费,不得强制收费。

二、宗地测绘收费用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必须的宗地测绘,执行房产测绘的收费标准;单纯的宗地测绘,执行地籍测绘的收费标准。

各房地产测绘机构收费时,应按照具体的测绘类型,在收费票据中清楚使用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收费项目名称,不得使用含糊界限的测绘收费名称。

三、房产分户图测绘收费按照房屋的功能(不含房屋拆迁)分为Ⅰ、Ⅱ两类收费标准:住宅按Ⅰ类标准收费,非住宅按Ⅱ类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房屋拆迁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的,无论住宅或非住宅均按照每平方米2.4元收费。

单一产权的房产以及学校、厂房、医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企业等单位房产测绘,均按Ⅰ类标准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按Ⅰ类标准的80%收费。

四、预算测绘收费各房地产测绘单位可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测绘合同,预算测绘按房产测绘标准的20-30%收费,房产预算测绘修改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最高可按房产测绘标准的50%收费。

五、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交纳,并计入建房成本。

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23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7]99号2007年3月28日)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ﻫ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ﻫ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ﻫ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ﻫ(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2001年1月18日)省建设厅: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6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审查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审查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相应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是:工程预算造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501-1000万元按2‰收取;1001-4000万元按1.5‰收取;400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80%收取。

四、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单位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要求复查的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1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1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1号2001年1月31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

(二)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标准为:1、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2‰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收费标准按2.5‰收取;2、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宁德市、永安市按3‰收取;3、其他县(市)按3.5‰收取。

(三)按照省政府闽政(1996)5号和闽政(2000)5号文件精神,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如下:1、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54‰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收费标准按0.61‰收取;2、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宁德市、永安市按0.74‰收取;3、其他县(市)按0.86‰收取。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闽价成[2007]4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成〔2007〕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闽价成〔2006〕242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十日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本调查机构)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市级或县级(含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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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收费的通知
闽价商〔2007〕95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600元的按
600
元计。

3、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执行费率优惠后,再按上述1、2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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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关键词: 设计;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文件;审查收费;勘察;复查;福建省物价局
来源: 物价局
作者:
原文链接:
/fjwjj/zwxxgk/zwgkznjml/jgsfgl/fdcjggl/webinfo/2007/03/1206687526611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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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h tm 格式文档
发布状态: 自动发布
系统分类: 物价局
时间: 2009-05-0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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