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doc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
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
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19〕11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5日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提高预算编制前瞻性。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全面版完整篇.doc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全面版1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4【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八年二月十四日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县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21-2022年)》(X办发〔2021〕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遵循“谁使用、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统筹实施、高效安全。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三条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是指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企业改革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收益及其他可用于国企改革的资金。
第四条县政府委托XX县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设立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池”),专项用于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收付、核算。
“资金池”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拨付XX公司,属财政性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体系。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保障。
第五条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所属企业改革所需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县属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清算注销费用缺口,即县属国有破产、关闭、清算注销企业的全部费用扣减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不含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后的不足部分。
本条所指清算注销是指企业仅拖欠职工工资、社保债务,无其他非职工债务,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需申请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安置职工后,即可进行简易注销的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清算费用或破产管理人费用。
包含公告、诉讼、仲裁等费用;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聘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及办公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等。
(二)职工安置费用。
包含依法解除或终止“4050”以下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补助,下岗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用和“4050”以上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科学、公正、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包括余杭区工业与信息化专项、科技与人才专项、现代服务业专项,涉及工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节能减排、商贸服务业、文创、旅游、金融、科技、品牌、人才等若干子项。
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产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
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办法产业扶持政策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全区性政策制定办法全区性产业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委政研室、区财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实施。
政策的拟定应在评估上一轮产业政策绩效,整合原有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各产业平台、镇街意见基础上进行。
(二)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办法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以谨慎、规范为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或者上级考核要求,可要求出台临时性政策;产业平台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要求出台区域性政策。
产业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政策时,须考量拟出台政策涉及的企业家数、周边区县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定情况,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预期绩效目标。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树立和国度水土保稳健点树立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度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明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树立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树立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0]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17关于印发«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规范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预算的有效性和公开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二、预算编制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年的财政专项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
编制财政专项预算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合规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预算审核
对财政专项预算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流程进行。
审核过程应严格遵循预算编制原则,确保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执行
企业在执行财政专项预算时,应按照预算数额和预算用途进行支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预算监督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的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财政专项预算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财政专项预算的信息和资料。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应依法配合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以上为《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办法》的内容。
注:本文件由助手根据信息生成,未经确认的内容均为参考信息,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沧州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如需要市级提出分配意见,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依法公开、监督问责原则。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等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负责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工程、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工程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那么:(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工程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工程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工程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工程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排序列入工程库,工程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开展需要,从专项资金工程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工程,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工程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工程,实行工程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工程,原那么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工程,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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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
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
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
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
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
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
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