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2024年我国法学近代化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法学近代化分析论文一、法学近代化的历史背景法学近代化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它发生在中国社会历史变革的大背景下。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
这些变化为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土壤和动力。
一方面,西方列强的入侵带来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中国法学的近代化提供了外部的参照和借鉴;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内部变革,如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等,也推动了法学的近代化进程。
二、法学近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学近代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体系的重构:传统的中华法系在近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中国开始重构法律体系,引入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制度,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同时,也开始对传统法律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如对传统刑法的改革和对民事法律的完善。
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近代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教育的兴起。
随着近代法学的发展,法律教育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开始于清末的新式学堂,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法律教育体系。
法律职业的形成:法律职业的形成也是法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传统的中华法系中,法律职业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
但是,在近代以后,随着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律职业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
法律思想的变革:法律思想的变革是法学近代化的核心。
传统的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治和德治。
但是,在近代以后,随着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和中国社会的变革,法律思想开始发生深刻的变革。
人们开始重视法治和权利保障,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学近代化的影响法学近代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学近代化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通过引入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得到了深刻的改造。
其次,法学近代化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近代中国法制发展历史
《钦定宪法大纲》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
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确立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原则;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辛亥革命的胜利为民国时期法制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与舆论环境。
在第一次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毛泽东宣布通过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个重要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中的建国方略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充分反映了一个新政府建立之初的民主、蓬勃向上、富有包容性精神。
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任委员。
1954年9月15日,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00多名代表审议通过,新宪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制定的,它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及其中国共产党人对新国家制度的设想,反映了毛泽东同志的宪法观,而这些观点至今决定着中国法学家们的宪法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趋完善。
十七大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有了全民的积极参与,加上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制事业必将腾飞!。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接触并逐渐引入西方法学,开启了法学近代化的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在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学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来挽救国家危亡。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法学开始更加深入地研究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思想。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注重法学的学术性和独立性,强调法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又经历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更加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不断吸收和消化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略论晚清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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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近代 化 的实现 途径 , 主要 有两 种 , 种是 在 一 本 土生 成 的 , 即在 本 国 资本 主义 经 济 发 展 、 产 阶 资 级 掌权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本 国传 统法 律 的 变革 , 确 立 近代 : 化所 需要 的法治 精 神 ; 一种 途 径 就 是 [业 另
法 律 移 植 。即将 比较 先 进 的外 国法 移 植 到 本 国 法 中, 法律 完成 由传 统 向近代 的转 型 。 使 中 国法 律 的近代 化 , 自晚清 变法修 律 , 始 这一 点 已在 学 术 界达 成共 识 。而 晚 清 修律 , 质上 就 是 对 实 近代 西 方法 的移植 过 程 。 “ 过法 律 移 植 , 弃 传 是 通 摒
赵 燕玲
( 韶关学 院 政务 学 院 , 东 韶关 5 2 0 ) 广 10 5
摘要 : 法律 移 植 是 法律 近 代 化 的 有 效途 径 , 清 旧 法体 制 的 困境 与 严 重 的 滞 后 性 决 定 了晚 清 法 律 移 植 的 必要 性 。 晚 清 法律 晚
移植 作 为 中国 近代 法律 移 植 的 开 端 , 步建 立 了 中 国 法律 近 代 体 系与 法 律 原 则 . 中 国法 律 近 代 化 进 程 中起 了无 可 替 代 的 推 动 初 在
关键 词 : 清 ; 律 移 植 : 晚 法 法律 近 代 化 ; 土 化 本 中图 分 类 号 : 2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0 2 0 — 0 6 0 10 — 3 8 2 1 )5 0 7 — 5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浅论晚清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浅论晚清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吴 娜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中华法系几千年的君权与专制思想终于在晚晴时期内外交困的政治格局之下无以为继,法律移植成为晚清法律变革的必然方式。
法律作为一国社会状况的反映,由于中国封建法律传统的强烈抵制,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最终只能“浅尝辄止”。
由此引发的关于如何解决法律移植的“本土化”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晚清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法律近代化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36-02作者简介:吴娜(1990-),女,甘肃民勤人,甘肃政法法学院,法学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法律近代化是指“法律从传统旧制到现代法制的一种运动”。
这一运动是从法律观念、法律价值体系和法律行为几个方面来展开,以使得法律适应近现代的社会环境。
中国的法律近代化从时代角度上来讲,发生在晚清时期,在当时的形势要求之下,中国的传统封建旧法体制经历了一场近代化的洗礼。
中国的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打破中华法系的传统格局,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制接轨的一个过程与运动。
一、法律移植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必然途径在晚清内外交困的局势之下,想要通过对封建旧法体制大刀阔斧改革的方式完成法律的变革,显然是不可能的。
西方法律、政治思想的不断渗透和不少仁人志士的肺腑呐喊已经让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成为此次法律变革的必然途径。
(一)法律移植对于法律近代化而言的合理性“法律移植”作为法律近代化的方式之一,学界对其含义的界定可以概括为: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制度,或者体例、内容的吸收和引进。
这些解释都体现了一个核心内容,即“都是指对他国(地区)法律的植入和吸纳”①。
追及法律移植发生的原因,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剖。
一方面在于,法律发展的共通性为法律移植提供了可能性。
法律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归根结底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也一直维持着封建思想的特点。
在清末时期,中国逐渐走向近代化,法律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
其中,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变革的原因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清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现状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主要由官府主持,官员们作为审判人员,依据《大清律》进行司法审判。
其主要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程序繁琐、笨拙无能、腐败盛行、刑责过重等。
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原因1. 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制度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诉讼审判制度的变革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2. 对外压力的增大清朝在与西方列强的战争中屡屡败北,不得不接受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
这些条约中,除了割让领土和赔款外,还包括了许多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要求清朝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3. 内部矛盾的激化清朝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民间纷争不断。
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和纷争,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三、清朝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1. 设立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纷争和控制官员的权力,清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正式设立了法院。
法院设立后,官员不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是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采用西方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清朝开始采用西方法律制度。
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采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如“罪刑相当”、“法无授权不可处罚”等。
这些内容的出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
3. 简化程序原有的审判程序十分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清朝开始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 2、“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完成,因在北京天坛 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 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袁世凯解散国 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3、“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受袁世凯 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是军 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 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1 )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 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实为各省督抚严 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2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 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 根本性的不同。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 1 )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 2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 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性质分隶 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 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 3 )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 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 的专门刑法典。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 为明显。 (1)法律内容上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 与固有法的混合。 (2)立法层次上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立法与司法层面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司法实践 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 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 征。
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 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 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 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 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 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 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 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封疆大吏张之洞
三、民商法律的变革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1908年开始,1911年完稿,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 法典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编写,后两编由中国修订法律 馆、礼学馆编写。 (二)制定商事法规 清末商事立法由单行商事法规和商法典构成。公布 实施的单行商事法规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 司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1909年由 日本学者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结合商事习惯调 查,修订为《和咨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 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机构,民主的点缀品。
资政院
资政院议场内景
民国时期,在资政 院原址基础上修建了 国会议场。原国会议 场即今新华通讯社小 礼堂,下图为今礼堂 内景。
(四)颁布《十九信条》 因该宪法文件在武昌起义之后制定,故略有一点 民主意味: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限制皇权, 扩大议会权力,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厘定官制 主要对中央各部院进行调整,但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 治有关的重要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等并 未涉及。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该《大纲》赋予皇帝几同 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仅附带 规定人民的权利,是预备立 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
对后世影响也极大。
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
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
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
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
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
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
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
”【1】。
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
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
”【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所谓立宪,是指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定宪法,设立议会,实行宪政。
而法律的近代化,是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三权分立”、民主法治、宪法政治为基本特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这种宪政法律体制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制。
清未的立宪,实质上是选择以君主立宪的模式实现法律的近代化。
为此清政府实施了以下主要的七项措施:1、派员考察西洋宪政,学习如何实施宪政;2、设立专职机构(如宪政编查馆)研究如何实施宪政;3、改革官制(中心是建立责任内阁)以建立专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并使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4、制定新法改变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旧法体系以适应三权分立、民主法治的要求;5、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6、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作为成立国会和地方议会的准备;7、颁布十九信条落实君主立宪制度。
从这七项措施的内容来看,它是朝着君主立宪的目标前进的,其基本的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首先,改革推行过慢,没有及时召开国会(议会),制定宪法。
其次,在1911年5月8日成立的“皇族内阁”(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使资产阶级改良派彻底失望,使改良派转而支持革命。
1919年,辛亥革命爆发,宣告了中国通过君主立宪实现法律近代化的尝试彻底失败,其历史责任应由满洲贵族最高统治者承担;中国之后开始了以民主共和制实现法律近代化的尝试,并且在形式上实现了法律的近代化(即有了宪法,包括1923年和1947的民国宪法;有了国会、国民大会、立法院;有了“六法全书”等)。
清政府的立宪是失败了,但这个过程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的积极意义表现在:1、直接从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2、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3、宣告了专制皇权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使民主宪政的思想得到传播和广泛的认同:4、确立了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
试析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doc
试析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试析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导读:成了华夷思想,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中心,其他国家和民族一律以“狄”、“戎”称之。
加之周边国家的臣服与被册封,更加巩固了中国“皇皇中华,四夷来朝”的地位。
古代的四大发明、丝绸之路等发明壮举,让世人惊叹,也让这个国度的炎黄子孙渐渐变得妄自尊大,士大夫阶级乃至普通的百姓都会产生一种天朝上国的民族优越感,自然而然的排摘要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美梦,国家日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由此,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踏上了近代化的漫漫长途。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政治等一系列理由,中国法律近代化走向了失败。
同一时期,与中国有着相似社会背景面对相似社会理由的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律近代化取得成功,一跃成为亚洲强国。
本文将运用对比的方式对中日两国法律近代化过程进行比较,尝试探究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理由。
关键词中国日本法律近代化简介:张赛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1009-0592(2013)06-007-021848年的中国,被英国武力打开国门,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853年的日本,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黑船事件”,被迫开放口岸。
此时的中国和日本,资本主义都已经萌生并在缓慢发展,政府面对严重民族危机的同时,国内矛盾也一触即发。
有如此相似社会背景的两个国家为什么法律近代化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呢?深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经济层面战争以前的中国,一直是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国家,自给自足,一贯奉行“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政策,具有很强的封闭性。
清朝建立统治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几次颁布禁海令,客观上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
虽然在战争以后,清政府为了抵御入侵,兴办了一些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包括官办和官督商办等模式,但是无论何种模式,企业的管理操纵完全由官方掌握,正如郑观应所说:“官督商办之局,实操在上。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略论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土地、人民、政事三者于以相系而永固”,“ 国家机关之组织作用 此外还制定《违警律》、《私铸银圆伪造纸币罪》、《伪造邮票并冒
及国民公私之权”,都是法律规定的,所以编纂法典是“ 预备立宪 用旧票等治罪章程》、《伪造外国银币治罪专条》等一系列刑事法 最要之阶级”。[ ]( )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政治改革中的地位逐 规,这些新律的制定,鲜明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要求,虽还带有
诉讼法和组织法的制定。晚清时先后拟定或颁布了《 刑
的凌迟、枭首、戮尸以及连坐、刺字等酷刑,得到批准。 年, 事、民事诉讼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理院审判编制
沈家本奏请《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建议旧律中有死罪之名,而 法》和《法院编制法》,改变了过去传统立法中没有专门的诉讼
在实践中并不执行的死罪条目予以删除,分别改为流刑,徒刑, 法,与实体法揉合在一起,审判中采取行政官与审判官合一的方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海禁大开,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 经济侵略,破坏了在中国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自给 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至 世纪末到
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占有一定的比重。据统计, 年以前,商办厂矿 家,约占 资本总额的 ; 年至 年间,商办厂矿 家,约占资 本总额的 。[ ](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制度发生 了深刻的变革。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建立的新的经济 基础的出现,已经不是传统法律所能调整的。
近代民法原则、定义及制度,并酌取中国的民情习惯的基础上完 成的,如在总则中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 任能力、法人及其权利、契约自由、代理行为、取得时效等民法根
独立法的形式,对传统旧律的弊端予以革除。 年 月,沈家 本性问题;晚清民法的制定,提高了依法保护私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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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期 时代法学 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Ξ汤毅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长沙 410000)摘 要:清末的法律近代化是指法律具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特点。
清末的法律近代化集中表现为清政府在政治、经济、教育及社会生活领域相继制订或颁行了一系列具有向近代国家转型性质的法律、法规和章程。
从整体上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模仿性等特征。
尽管清末的法律近代化结果是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二律背反,但它在推动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向前发展仍然起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国时期的立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关键词:清末;法律;近代化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69X (2005)0120056205On the La w Modernization in the Last Stage of Q ing DynastyT ang Y iping(Las School o f Hunan Normal Univer sity ,Hunan Radio and T V Univer 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China )Abstract :The law m odernization in the la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means the legislative spirit andcharacters in liberal capitalization era.The laws m odernization in the la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collec 2tively represented laws acts and rules com posed and issued in politics ,economics ,education ,and s ocial life.G enerally ,these laws were systematic and characteristic ;prom oted and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 ociety ,economics and politics although the results were antinomy regarding the m otiva 2tion and im pers onality.The law m odernization created a knock 2down effects in the legislation in Mingguo Era.keyw ords :last stage of Qing Dynasty ;law ;m odernization法律近代化是指法律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使法律具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特点。
就世界范围而言,法律的近代化呈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源自本国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导致的法律近代化;另一种则是在外力压迫下,通过大量引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而实现的法律近代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显然属于后者这种“派生性”模式。
由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经历了自洋务运动至整个民国时期这一相对漫长的过程,且最终是否完成了这一过程尚待商榷,因此,本文仅就清末新政时期的法律近代化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有关同仁。
一自清代中叶始,与传统社会迥异的近代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便呼唤对传统法律进行近代化改造。
洋务运动尤其是戊戌变法对此都作过积极的尝试,但均告失败。
《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完全陷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民族危亡空前严重,维新之论不息,革命思潮突进,在内外交困下,清政府被迫在最末的10年内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即所谓新政。
在这场新政运动中,笔者认为,最具有积极性的成果便是法律的改革,它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正如有学者指出:“清末修法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确立了航标,奠定了基础。
①”在清末新政的法律改革运动中,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②。
在立法实践中,提出“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Ξ①②沈寄移先生遗书(台)[Z].华岗出版社,1971.841、73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5.收稿日期 2004212212作者简介 汤毅平(19632),湖南宁乡县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证”,“我法之不善者一律去之”等一系列立法原则,制订了数以百计的法律、法规、章程,打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依照大陆法系初创了具有转型性质的成文法体系,这种近代意义的转型性质不仅体现在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中,而且体现在行政法、宪法、教育法等领域。
(一)刑法的近代化转型清末修律期间,沈家本等人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而他们聘请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为顾问,最先厘订了《大清新刑律》。
这部法律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制度和原则,因而遭到保守派的激烈抨击而未能颁行。
于是沈家本在对《大清律例》加以修改的基础上制订了《大清现行刑律》,作为向《大清新刑律》过渡的暂行法。
《大清新刑律》废弃了传统刑法体制,模仿近代西方刑法典的结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
这“显属刑法体系史上空前的变化和进步。
”③同时,这两部刑法典删除的一些酷刑与新增的一些罪名,体现了近代法律的人文取向和向近代国家的法律过渡。
如将旧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一一删除,只采用斩、绞两种死刑方式。
旧律中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级刑罚体系则被全部废除。
这些规定是仿欧美及日本各国刑法之例,体现了对近代刑事法体制的援用,而在规定的36种犯罪中新增的外患罪、妨碍国交罪、泄漏机密、妨碍公务罪、妨碍选举罪、妨碍交通罪、私筹外币罪、妨碍饮水罪、妨碍卫生罪以及妨碍安全信用名誉等,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除上述两点外,清末刑法还有不少进步之处:实行民法、刑法分立,明确规定旧律中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及钱债等纯属民法条款,不再科刑;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中的自由、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时效等原则,规定了限制和加重主义的刑罚司法原则以及“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取消贵贱之分,民族、种族之异,平等适用法律;注意人权保护,禁止人口买卖和蓄奴以及对未遂犯、既遂犯、教唆犯等近代刑法概念的采纳等等。
(二)编纂和颁布了两部宪法性质的法律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律民主近代化的最重要标志。
在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不知宪法为何物,因而清末颁布的《钦定宪法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便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虽然《钦定宪法大纲》在当时及至今日一直遭到诸多批判,但与我国义务本位型的传统立法相比,毕竟破天荒地提出了臣民的权利。
在《大纲》的第二部分“附臣民权利义务”九条中,规定臣民权利的占六条。
它们分别规定了臣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著作、集会、结社、财产、居住及人身自由和诉讼权利及依法定资格担任官吏并当选议员的权利。
虽然有些论者认为这只不过是装饰点缀,但我们必须承认这毕竟是第一次规定了臣民拥有各项权利,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并颁之于全国。
就这一点而言,它无疑是进步的。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是对皇帝权利做了较大的限制:“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而宪法是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的;过去皇帝拥有最高军事权,但现在对内动用军队须按“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方可调遣;此外,对皇帝的外事权、行政权、法律权都有了类似的限制;就连“皇帝继承顺序”也要由国会制定的宪法加以规定。
其次,提高了未来国会的地位。
国会拥有“宪法改正提案权”;有公举总理大臣权;有议决国际条约、批准预算权;国会与内阁处于对等地位;规定了皇族不得担任内阁总理、国务大臣。
可见,《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采取了英国君主立宪精神———虚君共和,实行责任内阁制。
这就意味着近代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得到了承认。
(三)《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标志着近代民事立法开始得到承认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由五编组成,其中前三编多采用西方近代民法原则、定义及制度。
如在总则中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法人及其权利、契约自由、代理行为、取得时效等民法根本性问题;在债权一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以及有关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等;在物权中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的法律保护。
后两编规定的婚姻、未成年人监护及亲属间的继承等制度仍具有极大的封建性,表现出对传统礼教因袭的一面。
时人刘廷琛在见到民律草案的抄本时说“皆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④。
江庸在1922年撰文批评民律草案与国情、社会发展趋势不合。
但杨鸿烈却认为前三编是无可厚非的,后两编未免因迁就国情民俗而忽视世界立法的趋势,但总体来说“可算在中国民法思想史上开辟了一条新的路途”⑤。
尽管评论如此不一,但其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民法法典的地位却勿庸置疑,尽管它没有颁行,但为后来民事立法提供了借鉴作用。
(四)教育立法具有明显的近代化性质为规范新式学校的学制,清政府先是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接着颁行了《奏定学堂章程》,确立了近代学校教育的“癸卯学制”,规定了从小学到大学的三个阶段七级的学校体制。
清末以前,中央并没有专门管理教育的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由礼部负责掌管。
为了加强对新式学校的管理,清廷特设管学大臣,它既是京师大学堂的校长,又是全国行政机关的长官。
并以学部作为统辖全国的正式教育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各省也纷纷裁撤学政司,改设提学使司,掌握全③④⑤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34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Z].北京:中华书局,1979.888.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201.国教育事宜。
各府厅州县也纷纷设立劝学所,负责本地区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清廷设置了教育督导机构。
为加强对留学生教育、实业教育及子女教育等专门教育领域的管理,清廷先后颁布了《出洋游学办法章程》、《女子小学堂章程》、《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实业补习普通学堂章程》等数以十计的法规,建立起一整套关于留学、实业、女子教育的入选资格、奖惩、考试等一系列制度。
(五)清未经济立法是对此前晚清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更具系统性清末修订的经济法规和章程达10余类20余种,涉及工商、商标、矿务、铁路、金融、经济社团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