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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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和调查,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品质,为后续的规划和开发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同时,还需要对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根据矿产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开发利用的需求,确定矿产资源的开发重点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开采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资源的开采量和开采速度,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此外,还需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通过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技术水平,提高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降低资源开发的成本和环境影响,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最后,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评估和监测机制,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的有效实施。

总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资源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第六条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期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或十年;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分级编制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新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大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应编制专项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二符合我国国情、区情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切实可行;三体现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四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等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工作原则、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时间安排、重大专题设置、经费预算及渠道等;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基础工作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一次编制规划的地区应对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环境现状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并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广泛收集规划基础数据;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等规划基础研究,对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四完善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五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三条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勘查、开采各类规划分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备布局和结构调整与优化;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第十四条规划成果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材料、规划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第十五条规划编制论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重要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六条编制单位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工作业绩或能力;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参加编制的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规划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规划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须向国务院报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一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二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务院转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国务院审批;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保密矿种的重要专项规划;第二十条由省级以下审批的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时,应加注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查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二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调控方向;三是否符合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否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划准入条件;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规划查询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须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需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规划查询意见;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立探矿权及变更勘查区块范围、新立采矿权时,需附具规划查询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应当依据规划指标提出年度计划和调控要求;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应当提出调整方向和量化意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数量、时序等,进行分解落实;对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提出具体指标和项目安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划评估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规划期结束前,组织对本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编、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第五章规划修编及调整第三十一条规划修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一经评估认为现行规划确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的;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原规划基础上开展修编的;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四行政区划做出重大调整的;五国家和省区、市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除统一部署修编矿产资源规划外,凡申请修编规划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修编的申请;二规划修编的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修编的方案和内容说明;四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修编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十二条规划调整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有重大发现;二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局部发生变化;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纳入规划;四少数矿种的资源需求和市场发生变化或技术经济条件变化;五突发事件导致国内矿产品供应严重短缺,或者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发生改变,拟对规划设定的保护或储备地和限制、禁止开采区进行开发的;六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申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调整备案申请;二规划调整原因、依据及有关论证或证明材料;三规划调整方案和内容说明;四与规划调整有关的矿产采、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技术报告;五国土资源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主体违法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擅自修编、调整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及原法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实施日期】201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四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分布特征(重点成矿区带划分情况)。

(二)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三)行政区内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矿区情况(包括数量、范围、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等)。

(四)通过整合拟达到的预期目标。

第二部分整合工作部署(一)整合工作的原则。

(二)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分工等)。

(三)整合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实施步骤包括确定整合主体、划定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办理相关证照等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步骤)。

(四)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各整合矿区分述,附图表)(一)整合矿区矿产资源现状(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区域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情况、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内容)。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包括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内容)。

(三)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探矿权人基本情况)。

(四)整合矿区内拟整合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采矿权人基本情况)。

(五)整合矿区探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探矿权数量、各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预测资源储量)。

(六)整合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采矿权的数量、最低开采规模、各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

(七)结论。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整合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三)整合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推进措施(包括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重点矿区挂牌督办等)。

(四)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制约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甄石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9年第05期[摘要]在国家重点规划项目中,矿产资源规划是其中的重点构成部分,同时也是依法监督和审批的一项资源勘查项目,在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定位,协调好关系,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但目前从这些方面而言,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仍未做到这些方面,导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能够使矿产资源规划得以有效编制,需要了解编制的现状,并认清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法,并根据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合理性建议,从而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完成。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TU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5-0075-01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不仅能够使矿产资源在开发及利用过程中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使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联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资源利用与管理的方式从根本上得到转变,而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能够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路线进行续航,从而实现矿产资源在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能够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和适应。

1.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当前现状1.1供求形势的整体分析对矿产资源供求形势进行整体分析的主要依据在于资源可供度、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储量情况等,同时还应该对矿产资源勘查状况、调查评价、矿产开发技术水平、矿产行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并通过定性分析及定量计算的科学方式来对矿产资源的供求状况加以预测,从而确定矿产资源的当前供求形势。

1.2矿产资源的调评和勘查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勘查是其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根本工作,在此类活动进行过程中,应该由当地政府在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对矿产资源做出详细的规划和部署,主要规划和部署的内容包括重点勘查区的划分、鼓励勘查区的划分、禁止勘查区的划分以及限制勘查区的划分,重点目标在于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调查和评价,并对现有的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勘查。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解读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解读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解读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2-11-03 11:36:00 来源:近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就《办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措施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自1998年以来,我国编制实施了两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划在超前谋划发展举措、统筹协调工作布局、规范矿产开发管理及引导财政加大投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王守智表示,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统一规划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规划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体系不尽完善,编制实施规定不够具体,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办法》的出台,主要从四方面考虑: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着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总量调控、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管理;增强统筹协调能力,统筹部署公益性、商业性和地勘基金工作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突破;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落实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在《办法》中,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得以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明确矿产资源“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市、县四级,强调“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预测、规划主要目标与指标、地质勘查总体安排、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政策措施等。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2012年10月12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重大专题研究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重大专题研究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重大专题研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0.08•【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1734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重大专题研究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4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为组织编制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准确把握新时代矿产资源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统筹部署,现就规划重大专题研究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明确任务要求开展重大专题研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新变化在矿产资源领域的体现和影响,科学研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着眼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长远目标,针对矿产资源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发展与保障、政府与市场关系,突出重点矿种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

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明确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战略目标实施的路线图,科学确定目标指标、重要任务、重点布局、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等。

二、精心组织实施此次重大专题研究涉及领域广、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各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部署,按照任务分工,精选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制定专题研究工作方案,明确研究方向与重点,把握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研究工作有序开展。

在研究过程中,请各承担单位进一步加强交流与互动,加强重大问题调研、研讨与论证,高质高效完成专题研究任务,为规划编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国土资发[1999]356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旨在以科学和可持续的方式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以多样化国民经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生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一、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原则
1、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要遵循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在利用矿产资源的范围内,尊重地方的自治权和人民的生活权,合理分配
矿产资源带来的利益。

3、坚持以女性为主人翁,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以本地社区为核心,发挥社会
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4、注重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统一,旨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科学保
护机制。

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法
1、矿产资源调查
要做好矿产资源的规划编制,首先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质量指标、储量类型、负荷容量等。

2、矿产资源预测
根据调查数据,通过技术分析来预测某个地区矿产资源发展趋势,以便及时调整规划编制方向。

3、矿产资源勘探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通过合理的勘探设计,对潜在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及时发掘矿产资源,以便及时利用。

4、矿产资源开采
知道了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下一步就是开采,将矿产资源从地球中开采出来,以满足行业的需求。

5、矿产资源保护
通过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的生产、利用和维护,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防止过度开采或者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科学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能解决人民就业需求又不损害自然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几点思考摘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实情况变化进行规划动态调整,可以更好的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建议引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般每5年修编一次,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基本同步。

在规划实施的五年周期内,往往由于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技术水平进步等原因,原定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

在现行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体系中,未对规划调整制定统一要求。

本文将结合第三轮规划调整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1.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必要条件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相关规定,遵循近年来矿政管理改革思路,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的实际情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及时调整:(1)地质找矿工作有新发现,特别是战略性矿产,为了满足其进一步勘查、开发需要的;(2)因国土空间管制要求、生态安全边界发生变化,与现行规划所设置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相冲突的;(3)因区域发展定位发生变化、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4)涉及矿业政策重大调整的,应及时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从源头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按照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文件的理解,对于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协议出让的,应该视同于符合规划要求,无需进行调整。

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一般流程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结合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流程,大致可分几个层级。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规划)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复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为实施矿产规划而进行的矿产规划公告、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审核、地质勘查项目审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审核、矿产规划调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规划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矿产规划。

第二章矿产规划公告第四条实行县级矿产规划公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矿产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乡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矿产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规划区块、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第六条实行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矿业权年度计划包括部分矿种矿业权投放计划、矿山数量控制计划、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指标。

依据国家矿业政策,矿业权计划内容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矿产规划,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保护矿产资源。

(二)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三)符合国家矿业政策,适时确定禁采、限采矿种,科学利用和保护紧缺资源。

(四)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实现矿业权在禁采区有序退出,限采区递减,开采区整合。

地质矿产部关于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地函[1995]192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地函[1995]192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6月27日地函[1995]192号)煤炭工业部:你部《关于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问题的函》(煤规字〔1995〕第16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统一管理问题1994年3月,国务院以152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在本届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批准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也明确规定了地矿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的职责,这是我部行使矿产资源管理的依据,我部由此开展的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工作都是按“细则”的规定和“三定”方案的授权安排的。

为此,我部发出了《关于编制〈1996~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地发〔1994〕17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尽快开展此项工作。

二、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编制规划问题《通知》第六项编制规划的具体安排,明确了以下几点: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地质矿产部提交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材料并非是规划。

在国家计委指导下,我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这些材料,编制《1996~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成稿,于1995年底前报国务院批准,是符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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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

第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编制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

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三)重大专题设置;(四)经费预算;(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四)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八)重大工程;(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实施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文本及说明;(二)规划图件;(三)专题研究报告;(四)规划成果数据库;(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自然资源部。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第三十三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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