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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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 “地方税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2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概念)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适用范围)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征收主体部门)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共管户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堵塞税收漏洞。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工作流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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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

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第四条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定额核定方法第六条我市定期定额户核定的方式包括直接核定和电脑定税两种。

目前以直接核定为主,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发电子定税软件,及早推行电脑定税。

第七条直接核定就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核定其定额的一种方式。

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能源消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成本费用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盘点库存法,即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发票测算法,即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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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
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

这些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完整保存纳税资料,以接受税务部门检查。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

税务部门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定额核定。

税务部门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4)下达定额。

税务部门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

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

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

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规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规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规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这方面的文章比较少;有些文章有写一些,还写的不太对;所以我也写一下,供广大个体户朋友参考;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每个月定额是多少,是按季度申报还是按月度申报,是每个老板应该清楚的;按月申报,每月定额在3万以下的,销售额超过定额的就要申报,不超过定额的不用申报;手工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发票数额除以1+3%,机打发票的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具体申报规则如下,不清楚的看下面的例子:月定额在3万以下的:销售额不超过定额的不用申报;销售额超过定额但不超过3万的,申报但不交税;销售额超过3万的,申报并全额计算交税;按月申报定额在3万以上的:销售额不超过定额的就要按定额申报;超过定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交税;代开发票的销售额要计算在总的销售额以内;现举例说明如下:一、按月申报,月定额小于3万,假如定额为19900;1、本月开手工发票20394,税率,则销售额20394/=19800,小于定额19900,该月不用申报;2、如果开手工发票20600,则销售额20600/=20000,超过销售额19900,要申报但不交增值税;3、如开手工发票31930,则销售额31930/=31000,超过3万,税额31000=930元,申报并交增值税930元;二、按月申报,定额大于3万,假如定额为350001、本月开手工发票31930,则销售额31930/=31000,未超过销售额,按定额35000征税,税额35000=1050元;2、如本月开手工发票37080,则销售额37080/=36000,按实际销售额征税,税额36000=1080元;按季度申报的一样计算;按季度申报,季度销售额9万以下,一个季度不超过定额,而不是每个月不超定额;所以单月销售额可以超过3万,总量不超过9万就可以免交增值税;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进行一次上一年度的分月汇总申报,也不要忘了申报;。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是什么意思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经营户,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是按实际经营的情况来缴纳各项税款的.
(1)增值税按3%.
(2)城市维护建设税7%.
(3) 教育费附加3%
(4)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广告业) 3%(特定行业需要)
(5)个人所得税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答: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
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最新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期限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核查。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的税收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和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定期户,对其经营和收入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定:(一)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为批准而计算或计算的;(二)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三)按库存计算或计算审批;(四)根据发票和有关凭据;(五)根据银行的营业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六)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相同规模和地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会计经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会计经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概述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三、我们的承诺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

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下文是最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 ___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网上申请个体户定期定额操作流程

网上申请个体户定期定额操作流程

⽹上申请个体户定期定额操作流程
a个体⼯商户成⽴后,从业⼈数较少且每⽉的收⼊额不⼤,所以申请实⾏定期定额核定税款,为了便于纳税⼈操作申请,现可直接在⽹上进⾏定期定额户申请。

以福建省为例,介绍个体户定期定额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
1、进⼊电⼦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点击“核定管理”.如下图所⽰:
2、根据信息栏选择“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如下图所⽰:
3、选择“信息采集(营改增试点纳税⼈)”栏,填写“经营⾯积”、“所属地段”与“从业⼈数”,根据⼯商户情况如实填写该相关信息,若信息误差太⼤极有可能导致审核不通过。

如下图所⽰:
4、选择“个体户定额核定申请表”
4.1、填写基本信息,需选择“纳税⼈类型”勾选核定有效期;4.2、在经营情况栏中选择“经营项⽬”,“应纳税经营额”会根据信息采集表中的经营⾯积与经营地段⾃动核算出⾦额;4.3、信息填写后,提交该申请表,申请进度可在“事项进度管理”中查询,办理状态显⽰“办理成功”,即表⽰该个体户成为定期定额户。

如下图所⽰:
⼼得体会:
个体⼯商户经营规模较⼩,且较多为个⼈经营的街边门店,经营收⼊较⼩且不具备建账能⼒,⽽且在实务中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商户,对这类个体⼯商户的建账就不再做严格要求,可不必建⽴账套。

因此,建议个体⼯商户申请为定期定额户,可在免去建账的繁琐,同时也减少营业成本。

疫情期间⽹上申请操作更加的安全便利,但是后台审核时间需要3-5个⼯作⽇,若急⽤申请,可⾃⾏前往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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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日期:2011-10-24 来源:纳税服务科作者:纳税服务科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二、注意事项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纳税人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如有异议的,可在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向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该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定期定额户”当月的实际营业额大于“双定额”30%(含)以上的,次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纸质申报表如实进行报告,否则按不如实申报处理,并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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