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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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日期:2011-10-24 来源:纳税服务科作者:纳税服务科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二、注意事项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纳税人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如有异议的,可在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向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该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定期定额户”当月的实际营业额大于“双定额”30%(含)以上的,次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纸质申报表如实进行报告,否则按不如实申报处理,并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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