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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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协议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真诚合作〞的基础上,在遵循甲乙双方〝采购合同〞乙方《符合欧盟RoHS声明》的前提下,为确保乙方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盖章后,与采购合同、《符合欧盟RoHS声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质量标准

乙方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双方对该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甲方指定的行业标准;(2)欧盟RoHS声明;(3)双方确认的图纸及图纸说明;(4)乙方质量标准;(5)需进行有效期管理的产品,乙方送货给甲方时,该产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低于总有效期的1/3.(6)经双方确认的其它特殊要求。

2、制造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签于乙方所供产品的重要性,除了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和质量要求以外,甲方还要求乙方的制造过程符合以下指定要求,以保证稳定可靠的质量保证能力。乙方如对下述2.1至2.5要求有任何变更,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随时进入乙方生产现场查核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能力、生产能力以及相应数据与资料,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核查过程中如涉及乙方的保密信息,经乙方事先书面声明后,甲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

2.1. 原材料和部件

乙方为生产甲方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符合甲方的指定,或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允许都不可以更换。

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所需采购部件的清单。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件供应商。

2.2.制造设备和工艺

乙方生产甲方产品时应使用良好的设备以及成熟稳定的工艺,不得随意变更,必要时甲方人员与乙方人员共同选定生产设备、制订生产工艺。一旦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经双方确定后,则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2.3.检验和成品性能测试

乙方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并严格按照执行,以确保最终成品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对成品进行可靠性测试,并保证部件的使用寿命大于或等于国家、甲方、相关行业、乙方的寿命标准要求。

乙方应对其所使用的测量设备与工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校正,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确保测量体系的准确性与精确性。

2.4.质量要素的可追溯性

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具备可追溯性(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能够提供所有证据,使甲方能够查实问题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部件,加工所用设备、工艺、流程,生产班组、人员等),不论是顺向(从原材料向成品追溯)或逆向(从成品向原材料追溯),都可以进行追溯,且具备唯一性。因此,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该采取批号管理、

生产日期、检验号、模号标示等方法进行管理;若因产品无法追溯而最终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时,乙方必须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2.5.质量文件(含质量记录)

乙方必须制订质量检验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检验工具操作标准,对甲方反馈情况必须建立清单给予处理与追踪。

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所有产品必须一并提供材料的材质证明,说明材料的成分、性能等,且附有出厂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乙方必须保留产品的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报告到适当的期限,汽车用产品,至少保留5年,其它类产品至少保留3年,若甲方有特殊要求,依照甲方要求执行。

3.样品测试、认证,以及产品变更控制

3.1.样品提供与测试

在新产品或变更的产品批量生产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样品以及材质证明、全尺寸检验报告、图纸,理化性能检验报告、制程流程图、质量控制计划、PFMEA和制程能力Cpk分析报告(如甲方要求),由甲方进行样品测试。如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免费提供样品,由甲方送交第三方机构进行样品测试,第三方试验机构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制作样品之前,乙方应当完全明了甲方以及甲方的最终客户对该产品的适用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应当完全明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并据其制订出等同或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标准。

3.2.样品保存要求

乙方必须保存已获甲方批准的样品确认报告,保存被批准的封样并作好防护。如样品虽未通过甲方的批准,但经甲方同意可先行批量生产并交付少量产品(数量由甲方确定),同时乙方提交品质改善计划,另行提供合格样品交甲方测试。

3.3.样品制作要求

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样品是乙方在生产现场使用与批量生产环境同样的工装、量具、过程、材料、操作人员制造出来的,未经过任何正常生产过程以外的操作,是完全符合甲方所有要求,并保证在之后的正常交付给甲方的产品都与样品一样完全符合甲方所有要求。

3.4.生产过程变更要求

对于甲方指定的重要制程参数、产品结构设计、原材料、工艺流程、专用生产设备、相关材料的供应商、生产地址等,乙方不得自行变更,如有变更需经甲方的书面许可,并重新进行样品生产、测试、批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所有变更的材料、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变更完成且变更后样品经确认后,此变更视为有效。

4.质量保证及瑕疵责任

4.1.除以下特别说明以外,参见采购合同;

4.2.乙方不得转发外包甲方的采购订单。

4.3.本协议期限内,若发生质量索赔,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另行补足差额。

4.4.甲方将定期考核乙方的服务质量,若乙方的表现低于甲方的期望,甲方将采取系统措施予以提高,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并执行。

4.5.乙方应不断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与方法,导入适合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主动与甲方沟通、学习甲方相关文件与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导入新的质量管理体系。

5.甲方检验

5.1.乙方在送检过程中应提交符合第2.5款要求的质量文件,如自检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5.2.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的入厂检验,分免检、全检、抽样三种,全检、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或整批产品)甲方予以拒收;

5.3.甲方的检验并不免除乙方提交质量合格产品的责任;

6.投诉处理/整改措施/质量改进

6.1.乙方事后发现已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这种可能性,应主动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已避免质量损失进一步扩大;当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或质量体系不稳定时或出现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不足与下降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派出质量人员与甲方检讨交流。

6.2.乙方在接到甲方投诉或收到甲方关于下列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必须1个工作日内给出第一反馈,并向甲方报告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并接受甲方的验证,对于紧急的质量问题,在双方协商达成的时间内提供替代品、返工或安排人员至甲方现场解决,且24小时内必须提供初始分析报告,72小时内提供整改措施并接收甲方验证。对于一般质量问题72小时内提供初始分析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措施并接收甲方验证。

·甲方认为是重大的现场投诉,或三个月内有重复的现场投诉;

·甲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批量性的乙方产品质量问题;

·甲方进货检验时拒收乙方的产品;

·甲方审核乙方发现不符合项,或乙方的整改措施不能通过甲方的验证;

·甲方提出其他书面整改要求时。

6.3.甲方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发布的系统解决方案,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计划要求执行。

6.4.乙方应主动改进质量,甲方给予管理和技术上的支持。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管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7.乙方产品不符甲方质量技术要求的赔偿

7.1.甲方在进货检验、生产或客户投诉中发现乙方的不合格产品时,

7.1.1如乙方能在双方协商达成的时间内给予书面回复、提供替换件或解决问题,则甲方可不进行索赔或仅按蒙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向乙方索赔,如现场发生的人工费用、其它产品报废损失等;如乙方不能在以上规定的时间提供替换件或解决问题,则甲方将直接自行实施整改措施,所有涉及费用、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采购替换件的成本;

·运输费用及相关税费;

·实施整改措施所承担人工费按实际发生人工费用计算,该产品的工艺损耗;

·其它产品报废损失;

·乙方不能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替换件或解决问题,致使甲方产生较大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其他损失和费用。

7.1.2乙方所交付的产品或因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瑕疵造成的甲方最终产品在客户使用中被发现不合格造成投诉时,所以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1.3乙方须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3工作日内作出第一回复,阐明其对索赔的立场,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如乙方分析结果表明有关产品的问题或不良是由甲方造成的,并且甲方也同意这样的分析结果,则乙方可拒绝赔偿;如各方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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