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捐赠协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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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捐赠协议书
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捐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善男王铭铭自愿向上虞市联丰寺捐资建设房屋为宏扬佛教、孝女文化使用,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概况:
上虞市联丰寺位于上虞寺湖岙孝女曹娥故地,系我国宗教协会指点并注册的佛学文化宏扬地,同时亦为虞舜孝女文化的发源地。善男王铭铭自愿出资邻近捐建孝女庄园,为宏扬佛学、孝女文化,倡导国粹、引人向善所用。
二、捐建形式及资金来源:
1、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出资人民币250万元,用以按甲方意愿建设孝女农庄(暂定名),农庄如愿建成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不得另行将所有权出让第三人(已注册佛教组织除外),或将交付非佛教组织在册成员管理。
2、因甲方年岁已高,无意参与宗教内容以外的社会活动,乙方愿意受托以个人名义代为办理相关事务,包括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建设、维护、管理及修缮,合法使用并对使用进行代理等。(委托受权文书另行出具。)
三、其它约定
1、乙方捐建上述农庄系自愿,本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赠与关系,不以合同关系相约束。无论农庄是否顺利建成,能否投入使用,甲方均不再另行出资。乙方承诺的捐
献资金,仅做为建设农庄专用,甲方不对该资金做任何核查,最终以建设和开发农庄的实际需要额度为准。
2、双方同意,上述农庄建成后由乙方负责承担用于宏扬佛学、孝女文化方面的管理和使用。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或者无力再管理下去,也不能指定其它合适人选接管的,由甲方佛教在册人员或由甲方指定宗教协会在册组织接管。
3、双方同意,上述农庄无论由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任何方式进行宏扬佛学或发扬孝女文化,但不能做其它用途,否则双方有权制止。
4、双方同意,上述农庄无论由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进行使用和管理,使用、管理人无论是否用于营利活动,农庄房屋的维护、修缮、水电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使用、管理承担,不得以联丰寺为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联丰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5、双方同意,上述农庄无论由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进行使用和管理,均不能以任何名义私自开展募捐或者类似募捐的名义获利。如宗教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在获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征用农庄开展上述活动的,所得善款均由征用单位统一管理或交由联丰寺,使用、管理人不得以包括场地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任何名义私扣善款。
6、双方同意,上述农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20年内,使用、管理人经营得当,产生利润的可以自行支调度配,但广大施主自愿捐赠的款项应将由联丰寺管理,20年后所有获利均应当全额交由联丰寺或宗教协会管理。
7、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为或其它原因致使上述农庄迁移或灭失的,所获相应补偿15年内由乙方享有,15年以上20年以下则双方共享,20年以上则由甲方享有。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