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责任主体—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浅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浅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而流浪动物也是不可忽视的群体,发生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帮助受害人找到责任承担者,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同时,流浪动物的问题也是无法忽视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和实际两个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
标签: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饲养宠物成为了许多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扮演着家人一般的角色,但不可否认的是,饲养宠物也会带来许多问题。
许多动物或被遗弃、或逃逸、或遗失,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脱离了主人的占有和管理,成为了流浪动物,这些流浪动物多集中于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小区、学校、公园等地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是很难避免的,那么发生此类案件之后,受害人应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一个大问题。
一、对流浪动物的界定“流浪”指的是一种漂泊不定、生活没有着落的状态,我国法律没有对流浪动物进行专门定义,《侵权责任法》中只说了“遗弃”和“逃逸”两种情形,并没有将造成动物流浪的情形完全列举出来,自然不能将此作为对流浪动物的界定。
流浪动物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们既不像饲养动物那样完全依赖人类的照顾,也不想野生动物那样完全依靠自身,它们既与人类有紧密联系又得不到人类完全的照顾,既受环境的影响,但又不像野生动物那样有着高超的捕食能力。
流浪动物既具有饲养动物的特征,也有野生动物的特点。
本文将流浪动物定义为与人类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因为原饲养人、管理人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导致饲养动物脱离了其管理,而过着漂泊不定的生活的动物,这些动物的后代,只要没被人领养或管理的都仍然属于流浪动物,但流浪动物不应包括回歸野外、已经适应野外生活的那部分动物。
二、侵权责任主体流浪动物与人类有着特殊的关系,虽然不完全依赖于人类的喂养,但流浪动物通常会选择在人群众多的地方聚集,来自人类的投食会让它们更容易生活下去。
以流浪猫为例,经常会在公园、小区、学校等人数众多的地方看见它们的身影,它们具有十分惊人的繁殖能力,流浪猫身上所携带的细菌、病毒暂时不予讨论,单是在公共场所出现大量的流浪猫本身就是一件有危险性的事情。
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3月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谓的“人狗猫大战”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在网络上引发了热烈讨论,其中支持者鲜见,反对者众多。
笔者从中发现一个问题,即《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并没有被认真讨论和研究,法院也没有揭示该条款适用的基本要求。
对此,本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探讨,并对“人狗猫大战”案件的终审判决作出评论。
一、《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性质(一)对《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不同认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这一条文究竟为何种性质,学界见解并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1)一般规定(规则)说。
王胜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一书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周友军认为,该法第78条实际上确立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即使是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精神可以作不同的解释,否则都适用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则。
高圣平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及经典案例》一书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是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则。
(2)一般条款说。
张新宝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是对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规定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形,也即凡是《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未特别列举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情形,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程啸认为,依据该法第78条,原则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规定的是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第81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2)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摘要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饲养动物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等内容。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中存在的以下问题:饲养动物的界定不明确,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缺乏必要性,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免责事由的范围存在争议。
应从以下方面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制度进行完善:明确饲养动物的界定标准,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增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规定的可操作性,明确免责事由的范围。
关键词:饲养动物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Research on the lia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tortAbstractThe tort liability of domesticated animals belongs to special tort liability.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ort liability system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includes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ated animal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ort liability, the general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tort liability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and so on. The following problems exist in th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system for domesticated animal infringement: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ated animal is not clear, the presumption of fault principle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in zoos is not necessary, the liability for abandoned and escaped animal are not operable, and the scope of exemption is controversial. Th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system for domesticated animals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defining the standard of domesticated animals, applying the animal tort in zoos to the relative no-fault liability, enhancing the operability of the liability for abandoned and escaped animals, and defining the scope of exemption.Key words:domesticated animal;the subject of tort liability; constitutive elements;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2010年7月,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有关问题在第十章作了专章规定,针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提供了司法解决方案。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
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
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分离的;其次,只有饲养的动物才构成本文讨论的主体,野生动物,家养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动物等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成功)
中共内蒙古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所学专业:法律学员证号:310520110300044学员姓名:马宇涛工作单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师:***2013年10月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潮流。
一方面,饲养宠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及精神满足,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当,则容易造成许多问题。
比如动物粪便带来的卫生问题,遗弃、逃逸的动物带来的动物管理问题,以及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的问题等,都属于饲养动物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管领动物的范围日趋多样并复杂化,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害也接踵而至。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侵权责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比《民法通则》更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使司法实践中的不少问题得到了解决。
但《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只具有原则性,欠缺具体操作性,并且在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配目录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加害行为 (2)(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3)(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7)(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9)(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3)三、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及分配 (15)(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16)(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9)四、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21)(一)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特别免责事由(21)(二)无免责事由的动物致害责任 (23)(三)第三人的过错 (23)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24)(一)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 (24)(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25)(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26)(四)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27)(五)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28)参考文献 (29)致辞 (31)动物致人损害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因侵权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论因第三人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围绕《侵权责任法》第83条
论因第三人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围绕《侵权责任法》第83条发布时间:2021-11-08T06:18:17.01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2期作者:宋雨轩[导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在侵权行为形态上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该条规定中,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
宋雨轩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在侵权行为形态上属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该条规定中,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3条时,要注意其与第28条、第78-82条之间的关联。
一、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关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中并无此概念,杨立新教授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进行解释,将其上升到独立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高度,并进一步将其归入到多数人侵权行为范畴,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一种;①而张力教授在其理论基础上,对第三人侵权行为做了重新梳理和再造,其认为第三人侵权行为应当归入单独侵权行为范畴,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为包括第三人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
②笔者比较赞同张力教授的观点。
第三人侵权行为中,导致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力均来自于第三人实施的过错行为,而处于第三人与受害人以外地位的那一方,我们称其为“关联人”,③关联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仅仅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非能够作为构成要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也就是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人时,自然应当由作为所有人的动物饲养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动物管理人也可能不是动物饲养人,而是根据合同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而对动物实施直接占有,比如根据国家授权管理驯养动物的国家动物园,根据租赁、借用、保管等关系直接占有他人动物的人。
这些人都是动物的管理人,而不是饲养人。
在动物的管理人与动物的饲养人为不同的人时,通常由动物的管理人承担动物致害责任,因此时由动物的管理人对动物实施直接占有,对动物进行管理的义务已由动物的饲养人转移给动物的管理人。
但依动物饲养人与动物的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动物饲养人在合同关系中有违约行为的,动物的管理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究动物饲养人的违约责任,比如动物租赁合同关系中,动物饲养人未告知动物的管理人关于动物的某些瑕疵,动物管理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
在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者方面,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加以注意:(1)动物之间相互加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其在管理动物方面的义务履行情况,并结合动物的危险程度或动物在加害前的强弱之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比如鸡狗相斗,鸡被咬死,在管理义务履行情况相同时,狗的饲养人应承担鸡被咬死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2)动物相互之间的争斗伤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时,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再依其在管理动物方面的义务履行情况,并结合动物的危险程度或动物在加害前的强弱之势,在此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动物双方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分析狗咬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狗咬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狗咬人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甲饲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曾有过咬伤他人的前科。
一天,甲的狗在小区内追逐玩耍,不慎将邻居乙咬伤。
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某公园内,游客丙与朋友丁在遛狗。
丁的狗突然挣脱绳索,扑向路过的游客戊,将其咬伤。
戊将丁和宠物狗的主人乙诉至法院,要求丁和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例一:(1)甲作为狗的主人,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甲的狗曾有过咬伤他人的前科,甲未能妥善管理,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乙作为受害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因此,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二:(1)丁作为狗的主人,有管理好自己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丁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狗,导致狗挣脱绳索伤人,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乙作为狗的主人,对狗的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4)戊作为受害人,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
恶犬咬人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恶犬咬人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被邻居饲养的恶犬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后,小王将狗主人及狗主人所在的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狗主人饲养的恶犬咬伤小王,造成小王受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恶犬咬人事件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
2. 狗主人未能证明损害是因小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3. 狗主人饲养的恶犬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到其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以下几点争议:1. 小区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以上争议,分析如下:1. 小区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适用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为中心
运送人应属占有人抑或管理人上存在争议,但 无论将其划归至何种概念之下,均不影响其作 为责任主体的地位。④ 此外,尚需提及的是,在 日本法上的占有人并不限于直接占有人,判例 认为间接占有人也属于占有人。⑤ 日本法上对 占有的 强 调 是 与 其 立 法 宗 旨 直 接 相 关 的。 因 为,在立法者看来,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确立目 的在于“使能够直接控制动物者负责任”⑥,或 者说是对防止动物造成损害的最接近处的人承 担责任⑦,抑或被表述为“最有可能防止损害发 生者承担重责”⑧。
由于在自己利益的判定上所强调的是从动物身上获取利益因此通过委托合同处理事务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及运送或照料动物的情形下的相关主体均被排除在了饲养人范围之外因为其获益体现为通过完成相应的行为而取得的劳动报酬而并非来自于动物
第 31卷 第 6期 2018年 11月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Yanta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
而在司法实践的个案处理中,法官又提出了其 他标准① 。诸种观点,究 应 以何者为 是,值 得 认 真检讨。
一、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关于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范围的探讨,大 致可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何人得作为 第 78条中的责任主体人。
(一)关于第一层次的探讨 1.关于责任主体确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收稿日期]2017-05-17 [作者简介]张玉东(1981- ),男,辽宁海城人,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 ①例如,在阮博阳、阮祥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动物的饲养人是对动物进行投喂食物的人,动物的管理人 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这里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均应指一个相对长期、固定的状态,而非偶尔为之。”法院将“长期、固 定的状态”确定为界定饲养人及管理人的一项要素。参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 1101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78条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应 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7条关于受害人故意免责的一般规则。
2、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 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是减责或者免责的 事由。
2、损害的存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损害包括妨害,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 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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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
只有被侵权人的损害与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 养动物损害责任才能成立。
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人也就是行为主体,应为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
问: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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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是无因管理,但丙在履行管理义务过程中狗给乙造
成损失,除非丙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丙不应负赔偿责任。乙向甲、 丙主张权利,法院查明丙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判决动物的所 有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在该案件中,对狗是管理人的责任。
①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上,以直接保有关系存在的 直接饲养人为责任主体,管理动物的人也是责任主体。
② 饲养人与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即动物被短期借用于他 人,对此,应当直接将管理人认定为动物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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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形态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 2、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83条规定的是不真
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第81条)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饲养动物侵权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正如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然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危险性活动、设备和物质,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增加了各种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如果继续固守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归责原则,就会令众多无辜的受害人蒙受不利,使人防范社会危险性的成本无限增加。
现代侵权责任法为了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新的归责原则进行“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无过错归责原则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饲养动物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其带来的潜在社会危险也很明显,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作了专门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并非被侵权人自己有过错,也非动物独立行为致人伤害,很多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伤及他人。
如某甲故意在马身边按车喇叭,致使拴在木桩上的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去撞伤了行人。
众所周知,很难要求动物具有识别行为后果能力,像这种在人的强制或者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表面看似乎是动物致人伤害,其实动物已成为人的工具。
本条就是要解决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动物伤害他人的赔偿问题。
一、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其后果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
对此问题,日本专家认为,某人唆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能解释为将动物当作道具使用的人自身的加害行为,应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者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者,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第718条“动物占有人负赔偿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但是,按动物种类及性质,以相当注意进行保管者,不在此限。
”在第三人唆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原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还是需要根据其是否尽到了第718条规定的注意义务来判断。
二、对被侵权人救济的选择权本条赋予了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就可以使被侵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
例如,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家的院内,乙路过此院看马很漂亮,便拿小棍子拍马,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门,把正在路过的丙撞伤。
狗咬人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乙养有一只名叫“旺财”的宠物狗,旺财性格温顺,与乙一家关系融洽。
然而,在一次小区广场的活动中,旺财突然发狂,咬伤了小区居民丙。
事发后,丙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乙认为狗咬人事件是由于丙故意挑衅所致,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狗咬人事件的责任归属2. 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案例分析(一)狗咬人事件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案中,乙作为旺财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乙未尽到管理义务首先,乙在狗咬人事件发生前,未能对旺财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旺财在公共场所发狂咬伤他人。
其次,乙在狗咬人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旺财的行为,也未能将旺财送至动物医院接受检查,防止其再次伤人。
2. 丙挑衅行为不足以免除乙的责任虽然丙在狗咬人事件中存在挑衅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丙的挑衅行为不足以免除乙的责任。
因为乙作为旺财的饲养人,有义务对旺财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其伤人。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作为旺财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1. 乙应当承担丙的医疗费狗咬人事件导致丙受伤,乙作为旺财的饲养人,有义务承担丙因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 乙应当承担丙的误工费丙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乙应当承担丙因误工所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旺财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旺财在公共场所咬伤他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丙的挑衅行为不足以免除乙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赔偿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浅析《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
浅析《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浅析《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曲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被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所修正,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以间接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对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但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承担侵权责任体系,符合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
其修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主要理由如下:(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性原则。
动物致害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
作者: 叶锋[1]
作者机构: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93-10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动物饲养人;动物管理人
摘要: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
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
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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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被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所修正,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以间接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对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而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
该原则具
有如下特征:1、主观过错不是该原则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2、因果关系是决定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关键因素。
具体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该关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依据。
3、该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适用该原则。
二、对侵权法第八十三条归责原则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第三人没有主观过错,那么第三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于该条规定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其有权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主张侵权责任,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该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既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三、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但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承担侵权责任体系,符合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
其修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性原则。
(二)第三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形
在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因为第三人不具有清偿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不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列入赔偿责任主体,并且也符合侵权责任一般原理,因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即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分析该问题,因此应将将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纳入赔偿义务主体。
四、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是指动物的占有者或者管理者。
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动物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含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占有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一)对于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情况的分析
对于合法占有人成为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对于非法占有人(如偷盗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以合法的根据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实际占有或管理动物,那么其就能够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控制危险,谁能受益,谁就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不将非法占有者纳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必然导致该动物合法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动物致人损害时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样显然显失公平,例如:王某的一条狗被李某偷走,在李某饲养的过程中,由于张某的故意挑逗致使该条狗将孙某咬伤,孙某为此花费治疗费用10000元,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张某承担损害责任。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主要分歧
就是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李某是否为该案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笔者认为王某在该案件中对于狗的被盗没有过错,并且依据前文分析,“谁能够控制风险谁能从中受益,那么谁就承担责任”原理来看,显然能够控制风险的人为李某,因此孙某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可以向李某及张某主张,而不应该向王某主张。
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人能够成为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情况的分析
对于直接占有人能够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无须讨论,这里主要探讨动物的间接占有人是否承担动物侵权责任。
例如:甲有狼狗一只,出国期间,寄托于乙处,由于丙对该狼狗的挑衅,将受害人丁咬伤,丁要求甲、乙及丙共同赔偿其损害。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主要分歧在于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人甲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要理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动物基于法律上的关系交由他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然对该动物拥有饲养的权利或管理权利,并且类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占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立法目的,并且在直接占有人及直接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将间接占有人纳入到侵权赔偿体系当中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间接占有人不应承担责任,主要理由为动物的间接占有人并未对动物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做限缩解释,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仅指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人,同时根据“谁能控制危险,谁能从中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的原理来看,既然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不能直接控制动物的相关侵害行为,那么其就不应成为侵权赔偿的责任人。
结合案例,尽管甲作为狼狗的所有人,但是在其出国期间并未直接饲养或者管理,因此甲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乙、丙。
五、结语
本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将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纳入赔偿义务主体符合侵权法的立法趋势。
对于非法占有人能否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笔者持赞同意见,并且由于非法占有人的非法占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间接占有人可否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笔者持反对意见,因间接占有人没有直接占有或管理动物,因此如若将其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不符合“谁控制风险,谁从中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