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护筒合同(陕西兴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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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ZT20/01TKBZB015 合同编号:供方:陕西兴路桥梁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河津市禹门口需方:签订时间:2011年3月8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必须注明所用标准代号):按国家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由需方指定的场地(施工现场)交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用汽运送到需方指定地点,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责,价格随行就市。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现场过磅数量为准。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供方必须提供符合需方要求的合格产

品,出具有效检验报告。需方派专人(质检员)到现场监督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无条件退回,由此发生的费用或责任由供方承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供方壹万元预付款,第一车货到现场后3至5天内再支付供方伍万元材料款,剩余货款在供货结束1个月之内付清,供方给需方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因假发票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并且需方有权追究供方因此而给需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与合同相抵触的以合同为准。

十、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若需方不及时将本月及下月的材料供应计划提供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若供方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则视为违约:①未按需方计划时间和数量及时供应的;②供应物资不符合质量标准;

③在合同供货期和供货数量内,市场价无明显变动时,供方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或供方以调整价格为由而拒绝供货的。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陕西省渭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供方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响应GB/T19001-2000、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GB/6566-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2、本合同履行结束后,供需双方根据具体市场及协商情况决定是否另外签订供销合同;

3、进入需方指定料场以外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方负责,验收以前发生的各种纠纷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4、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供方自负;

5、需方向供方提供质检员的名单,并确保24小时有人验收;

6、若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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