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人社部发(2011)30号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标准是( )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资金上解下拨方面,省级财政部门于(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A、每季度第一个月B、每季度第二个月C、每季度第三个月D、每半年第一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资金上解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适时调整。
A、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B、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C、相关岗位工资水平D、当地的生活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人社部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任务目标。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宣传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1997年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秦宏伟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宏伟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云崔晓萌卢文兵【审理法官】马云崔晓萌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宏伟;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秦宏伟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秦宏伟【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秦宏伟【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宏伟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秦宏伟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首先,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要求方面。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的年龄限制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本案中,秦宏伟申请提前退休时,其尚不满五十五周岁,因此,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限制规定。
其次,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适用范围方面。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对职工提前退休的人员限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
对于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25号)中有明确意见:“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
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4填空-54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填空题)就业创业部分1.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
答案:自主创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答案:扩大就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答案:失业保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就业专项资金解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答案:就业登记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6.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案:就业援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日。
A、5B、10C、20D、3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等小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 )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A、营业面积B、营业额C、营业成本D、营业利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效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个月的本人工资。
A、11;9;7;5B、13;11;9;7C、15;13;11;9D、17;15;13;1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30•【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3月30日(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要情报告责任制]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单选题尸A.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B.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C.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D.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不得超过()人。
[单选题]*A.一B.二C.三D.四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职责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是()[单选题]*A.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B.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C.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D.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汁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口起至少15年;(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2.17
•【文号】人社部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部对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555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2月17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公布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7月1日起施行2011年06月30日 11:13来源:中国新闻网字号:T|T136人参与6条评论打印转发中新网6月30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规定全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方案国家审计署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三级政府管理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我市配合审计工作组连续工作3个月,总体情况较好,各县(市)、区、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
但通过审计,也暴露出我市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将《X省审计厅关于个人贪污挪用社保资金案件情况的报告》转发各地市,要求各地市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赵晓峰副市长指示市审计局“就审计X发现的问题,责成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为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共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人社、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及相关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德惠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及《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政办明电[2017]4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市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人社、财政、检察院、法院、审计、工商、税务、软环境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市社保局,共同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将专项行动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建立督导体系,纳入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依法稽核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各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要按照本方案以及中介机构行业规范,严守工作纪律,保证稽核行为合法合规,就稽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委托方负责,做到程序合法、方式合法、处理合法、结果合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