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是⼀个⽐较⼤的市场,⼀些⼈选择租房居住,⽽有多余房屋的⼈则出租房屋获取收益。

那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愿、合法和诚实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依法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双⽅约定,⼀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和押⾦数额、⽀付⽅式;(四)租赁⽤途和房屋使⽤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电、燃⽓等相关费⽤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商⾏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供当事⼈选⽤。

第⼋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出租单位,⼈均租住建筑⾯积不得低于当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保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和要求第二条单位出租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取得;2:房屋结构、安全设施等符合建筑规范要求;3:卫生、环境等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要求;4:具备配套设施和基本服务能力;5: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单位房屋出租应经以下程序和要求:1:填写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审核承租人的联系明和个人信用状况;3:对房屋进行交割并签订交割证明;4:办理产权变动和临时用电手续;5: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并签订租金缴纳证明;6:履行其他有关手续和要求。

第四章租金和费用的确认和支付第四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明确租金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章房屋维修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出租单位应及时维修保养房屋,确保房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六章违约和纠纷解决第六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出租单位和承租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赁合同范本2、交割证明范本3、租金缴纳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有权:指房屋的合法产权归属人享有的权利。

2、使用权:指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限。

3、租赁合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双方权益和义务约定的合同。

4、交割证明:对房屋进行交割检验并签订的证明文件。

5、租金缴纳证明:确认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的证明文件。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制定的一套规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行为的管理制度。

这套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房东和房客的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房屋使用规定等内容。

2.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应当自行保存合同原件。

3.租赁合同不得包含违法、违约条款,严禁利用合同附加条款侵害房客的权益。

二、房屋质量1.房东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基本设施和功能正常,并按时维修和保养,保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

2.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并告知房客有关房屋的安全隐患和使用注意事项。

3.房客有权要求房东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房东应积极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三、租金支付与调整1.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当合理,不得以违法手段提高租金。

2.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月支付,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在租赁期间,房东不得随意单方面提高租金,如有调整需提前通知,并与房客协商。

四、租赁权益保障1.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歧视、限制任何人的租房权益。

2.对于房屋租赁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处理,维护公平租赁环境。

3.对于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和解的原则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五、违约处理1.若房东或房客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2.若房东多次违约,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诚信经营。

六、市场监管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市场的信息公示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市场纠纷。

3.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标准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各方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活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时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2.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用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整洁和适宜使用。

3.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以避免违法活动的发生。

4.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1. 出租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出租房屋。

2. 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标的的质量,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护和修缮房屋设施设备,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时对租赁标的进行消毒。

4.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承租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使用说明,并确保承租人知情、知责、用房安全。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1. 承租人有权依法租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房屋。

2.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房屋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使用用途。

4.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续租的权利。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1.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2.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防止损坏。

4.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卫生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一节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并注明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租赁合同应当备案,并在备案期间进行审查。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1. 引言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租房屋的租赁活动,保护租客和房东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

2. 租赁条件2.1 出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出租房屋应符合建筑安全和卫生要求,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信息。

2.3 租赁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日常维护保养。

3. 房屋租赁登记3.1 出租房屋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3.2 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保存至少五年。

4. 租金和费用4.1 租金应当合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除租金外,房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如押金、服务费等。

5. 租赁期限和续租5.1 租赁期限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5.2 租赁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 租赁权益和责任6.1 租客享有按时收取租金、安全居住和维修等权益。

6.2 房东有责任保证房屋安全、设施正常运转,并及时处理房屋维修问题。

7. 违约和纠纷处理7.1 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租赁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8. 法律责任8.1 违反管理办法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8.2 侵害租客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 附则9.1 本管理办法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9.2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湖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参阅正式文件。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出租房屋1. 申请条件- 房屋所有权明确且合法;- 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出租房屋资质。

2. 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2. 在当地房屋出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3.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出租管理证书。

三、租赁合同1. 签订租赁合同1. 房东和租户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地质、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3. 双方签字并留存备查。

2. 押金管理1.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保证;2. 房东应当将押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关证明;3. 租期结束后,租户应当如期返还押金。

四、房屋维护与安全1. 房屋维护责任1. 房东负责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2. 租户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向房东报告。

2. 居住安全1. 房东应保障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如防火门、疏散通道等;2.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租金支付与调整1. 租金支付1. 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2. 房东应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

2. 租金调整1. 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或合同约定;2. 租金调整应提前通知租户,通知期限一般不低于30天。

六、争议解决1. 和解协商1. 出现争议时,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房东和租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处罚与安全监督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监督,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
促进出租房屋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2. 出租房屋管理要求
2.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房屋经营许可证。

2.2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和生
活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租房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房屋维修和保养,确保房
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2.4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和公共服务费用。

3. 租赁合同管理
3.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

3.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房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
房人员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违法行为处理
4.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租房人员若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监督与投诉
5.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5.2 租房人员若发现出租房屋管理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6. 法律效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房屋出租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三条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房屋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房屋租赁活动。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认定第五条单位出租房屋指单位以租赁方式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出租房屋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使用权或经营权。

第七条出租房屋范围包括门面房、办公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

第八条出租房屋应保证其设施设备、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公示第九条单位在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出租房屋的租金、押金以及支付方式。

3\出租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4\出租房屋的入住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单位应将公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租赁方提供,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出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单位与租赁方应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规定。

2\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3\租赁期限和续租条件。

4\房屋维护责任和损坏赔偿责任。

5\租赁方的违约处理措施。

6\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设施设备,并负责维修、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出租房屋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单位须购买房屋出租保险,确保租赁方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租赁方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章出租房屋的违约与终止第十八条单位或租赁方如违约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物业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租户和业主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长租房屋出租流程2.1 资格审核1.出租人向物业公司提交出租房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身份证等。

2.物业公司对出租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出租房屋信息录入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2.2 房屋发布1.物业公司将审核通过的房屋信息在物业公司网站、相关租房网站、社区公告栏等发布渠道上发布。

2.出租人可以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系统中自行查看房屋发布情况。

2.3 租户看房1.租户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浏览所有发布的房源信息,并通过系统预约看房时间。

2.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带看,为租户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2.4 租户签约1.租户选择心仪的房源后,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物业公司会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并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证明。

审核通过后,让双方签署合同。

2.5 支付租金1.租户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物业公司对租金款项进行核查和管理。

2.6 入住1.租户在支付租金后,可以正式入住。

2.出租人和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相关的入住指导和服务。

3. 短租房屋出租流程3.1 房屋发布1.出租人向物业公司提交出租房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身份证等。

2.物业公司对出租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出租房屋信息录入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3.出租人提供短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价格给物业公司。

3.2 租户选择1.租户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搜索并选择感兴趣的短租房源。

2.租户可以根据短租房屋的预订价格、位置、配套等信息进行比较和选择。

3.3 预订1.租户选择房源后可以进行预订。

2.物业公司负责对预订人进行验证和核实,确认租户身份后,进入下一步操作。

3.4 支付房租1.租户在预订后,需要按照预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房租。

2.物业公司负责对缴纳金额进行核查和管理。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出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的管理,促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利益,保障居住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房指在市区内,在规定时间内供他人居住的宅房,包括单独房间和整套出租房。

第三条出租房的出租、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所有出租房都应该是符合国家规定和法律要求的,出租人也应该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合同约定,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房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出租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将其出租;(二)房屋符合居住要求,如建筑结构安全、通风、采光、防潮、防火等;(三)房屋无卫生问题,且有合法上水、下水、电力、燃气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出租房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条件:(一)房屋门窗应当完好,并配备牢固的防盗锁;(二)住室间隔板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性材料;(三)房屋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或其他防火器材;(四)电线电缆应当使用优质产品,安装合理,无裸露情况。

第七条房屋应当保持清洁,特别是厨房、卫生间等易产生杂乱、脏乱的地方,应当每周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八条房屋应当规定合理的使用人数,不得将住宅内作为宾馆、酒店或集体宿舍使用。

第三章出租合同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出租用途、租赁期限、住房面积、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押金金额及归还方式等事宜。

第十条出租合同可以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签订,不得强制承租人签订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金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按照租金的一个月份作为标准,不得超过二个月的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四条出租人不得越租越高,经承租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护并妥善保管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干扰承租人正常生活。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物业出租房屋需要遵守以下管
理办法:
1. 执行房屋出租手续:物业公司需要进行租赁合同签订、招租、收租、维护房屋等一系列管理工作,保证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定期检查房屋维护情况:物业公司需要定期检查已出租房屋
的维护情况,及时修缮维护房屋,确保租户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 确保租客权益:物业公司需要通过管理手段保护租客权益,
防止房屋损坏、水电煤气等问题,同时定期收取房租、押金等款项,维护租赁合同的执行。

4. 物业服务保障:物业公司需要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包括消防、安全、清洁等方面的管理,保障租户生活和工作的正常
进行。

5. 合法合规运营:物业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房
屋出租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定期进行税务申报和缴费等运营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成都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租赁登记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金管理租金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租金指导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引导。

第七条租赁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章租赁市场监管第八条管理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对租赁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篇1)为了防止邪教组织渗入社区,便于社区进行管理__社区根据有关要求对辖区出租房屋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双方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租方责任
1. 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清晰,能够合法出租。

2. 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和租金等信息。

3. 出租方有责任维护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确保出租环境安全卫生。

三、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3. 承租方有义务对所租房屋进行合理的清洁和维护,保持房屋环境整洁。

四、租赁合同
1. 出租房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

2. 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在合同到期前不得私自解除合同。

五、租金调整
1. 租金调整应当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 租金调整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浮动情况,不得恶意哄抬租金。

六、违约处理
1. 若出租方或承租方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七、争议解决
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

八、其他规定
1. 本办法自颁布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 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请租赁双方遵照执行。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出租房管理是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和管理出租房市场,提升出租房屋的质量,保障租赁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出租房管理行为,提高出租房质量,确保租赁者安全居住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中的所有出租房。

三、出租房的基本要求1. 房屋产权合法:出租房屋的产权必须合法取得,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房屋安全稳定: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保证房屋的安全和稳定性。

3. 房屋基础设施完善: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和卫生设施等。

4. 房屋环境卫生:出租房屋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确保租赁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四、房屋质量检查1. 房屋质量评估:出租房房主在出租前需进行房屋质量评估,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2. 房屋检查周期:出租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3. 检查标准:房屋质量检查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

五、租赁合同与居住登记1. 租赁合同:房主与租赁者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居住登记:房主和租赁者应进行居住登记,包括租赁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3. 合同解除和纠纷处理: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解决。

六、房屋维护和翻新1. 维护责任:房主有责任维护出租房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并及时修缮。

2. 翻新要求:出租房屋在租赁合同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翻新和维修,确保下一批租赁者的居住环境。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管理1. 安全设施:房主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应急管理:出租房屋应配备应急疏散预案,并告知租赁者有关应急管理的相关信息。

八、违规处罚和监督管理1. 违规处罚: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护房屋所有者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出租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房屋出租登记1. 出租房屋所有者应当向当地居民政府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条租赁合同1. 房屋所有者与租户应当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地质、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信息,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核对。

第五条租金支付1. 租户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

2. 房屋所有者应当向租户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并及时开具。

第六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 房屋所有者有义务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2.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第七条退还房屋和押金1. 租期届满时,房屋所有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房屋给租户,并归还全部押金。

2. 如果租户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者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租赁争议解决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居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解释和修订由当地居民政府负责。

以上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出租主体和租户了解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房屋出租活动。

各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适用于房东和租户之间的自愿租赁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和谐、诚信的租赁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租赁合同,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租赁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七条房东和租户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在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装修情况、设施设备、交付时间、维修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规定等涉及房屋租赁权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东的出租义务和租户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租户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租金和押金的支付第十四条房东应当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金额和方式,向租户提供标明金额和支付期限的发票。

第十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增加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房东可以要求租户在租赁期内提供租金押金,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金额。

第十七条租金押金应当由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另行提供书面收据,并在租赁期满后无异议退还给租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
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出租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提出建议;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出租
方案》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

房屋出租应经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