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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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它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

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上缴比例、租期、承租人、续租、违约责任、处理纠纷等主要内容(详见《房屋出租方案编制规则》);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审核、批准经办部门签订出租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按时收取租金;

(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六)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

(七)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出租管理的经办部门所应履行的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提出价格参考依据,向主管部门就《出租方案》提出建议;

(二)进行公开招租、与潜在承租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四)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对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七)处理租期内的各种争议、纠纷。

第七条本公司房屋出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出租

方案》上报天运公司资产物业部: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房屋出租应经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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