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的经济价值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权益。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估范围1. 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矿产资源(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的开发权、勘查权、采矿权等进行评估。
2. 评估对象应为具有独立完整经济责任的矿业权利益,不包括矿区内的设施、设备等。
3. 矿业权评估可以由政府部门、专业评估机构或者委托评估人员进行。
三、评估要求1. 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
2. 评估应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行情和勘查成果等相关信息。
3. 评估结果应能清晰反映出矿业权的现实价值,并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四、评估程序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依据等,获取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
2. 评估过程中应对矿业权的地质勘查情况、资源量、品位、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
3. 评估应综合考虑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开发成本、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等。
4. 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定量化和定性化分析,给出评估结论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报告1. 评估报告应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及结论等内容。
2. 评估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师签署,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报告的保密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泄露评估对象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事项1.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协议处理。
3.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对矿业权的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 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应完善立法,进行矿产资源产权市场化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矿业权有偿制度;改革矿业税费制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模式和方法;建立明晰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妥善解决土地使用制度与矿业权制度的关系;建立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与监管。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管理笔者在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对矿产资源产权研究中有分歧的问题的深入思考如:“矿权”和“矿业权”概念的规范化问题;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性质的准确界定问题;有关矿产资源产权的设置与结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等等。
提出一些浅显的见解,以供有关专家在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参考。
一、完善立法,为深化矿产资源产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继续完善矿业管理权的法律制度,重点是矿业权交易主体、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矿业权招拍挂等制度。
积极推进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资源法律制度的建设,重点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资料的回交和社会利用等方面的制度,为建立市场化的矿业产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1、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与矿业权制度间衔接现有矿业用地的使用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应在获得矿产资源资料之初,有规划地回收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把土地使用权作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力手段,优化矿业的外部性与内部性。
在矿业权的使用者取得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矿业用地的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为矿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合理的价格补偿,为矿业权的实施和土地复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政府加强对矿业外部性的管制政府处理矿业外部性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
在对环境成本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做出全面、合理的分析之后,制定严格的外部性标准。
并在国家出让矿业权时,依据企业边际社会成本等于企业边际外部收益的资源有效配置法则,对不能达到的标准的现象制定出强制执行的补偿办法,组成矿业权出让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组成部分可作为政府补偿矿业外部成本的资金来源。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陕国土资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6〕2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2),要求矿业权的出让按照部新规定的分类分级方式进行出让。
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土资发[2005]200号,附件3),现就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厅受理探矿权采矿权新立申请前,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受理调查函,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5日内回复调查意见。
凡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回复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无采矿权设置处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按照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和公开出让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于探矿权的公开出让区块,要遵循地质找矿规律,按照成矿区带编制公开出让探矿权方案,出让的区块不得小于最小的地质成矿单元。
对于第一类矿产中需要进行公开出让的区块,要按照规定先报省厅审批。
第一类矿产中没有提前报省厅的公开出让区块,省厅收到探矿权申请后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探矿权。
三、除矿山企业在其采矿权深部及外围申请接替资源勘查外探矿权新立申请范围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区块,勘查项目的投入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四、符合公开出让的探矿区块和采矿权可以由省厅委托市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杨继龙李忠发(黑龙江金龙达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46)一、关于收入权益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1、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第一种情况,即双小矿山,如果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采矿权,即可采用收入权益法,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种情况,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服务年限较短在评估中怎么掌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已明确服务年限不超过五年,也有的认为不起过十年。
我认为评估年限还可以放长一点,到十五年也可,也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矿山,对于一些小型拟(扩)建矿山也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比较明确,可能有时会出现五年多一点的情况,应该也属该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是选择评估方法的基础,在评估实践中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对于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评估来说,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因此,许多省制定了煤矿采矿权价款指导价格,给出了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肥煤、贫煤、无烟煤、1/3焦煤以及焦煤的吨煤可采储量吨煤评估价格,既有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又能从管理角度掌控煤炭矿业权市场中价款出让的走向。
但在实际的煤矿采矿权评估中,也出现了许多影响评估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问题。
问题1、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完善目前我省确定的编写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单位有几十家(资质情况不详),编写出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审查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煤矿采矿权评估多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而各家编写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大多没有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出现了重新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不合理等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
评估 结果 的合理 性负 责 。
第 十一条 矿业 权评估 机构提供 矿业权 评估 报 告 应 当经 法定代 表人 和执业 矿业权 评估 师签字 。矿
业权 评估 机构 和矿业 权评估 师应 当对矿 业权评估 报
告 的独立 、 观 、 客 公正 、 真实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第二 章 第 十二条 矿业权 评估 师 矿业 权评估 师资 格报考 人员应 当符
不 受地域 限制 。
业权 评估有 关 的从 业活 动和管理 适用 本办 法 :
( ) 律法 规 和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矿业 一 法 权评 估 ; ( ) 他需要 的矿业 权评估 。 二 其
第 四条 国家 实 行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矿业权评估 机 构 资 质管 理 制 度 。从 事 矿业 权 评 估 的个人 、 机构应 当取得 相应 的资格 、 资质 。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 是全 国矿业 权评估 行 政主 管部门, 负责全 国矿业权 评估行 业 的监督 管理 , 监督 中国矿业权 评估 师协 会 的 自律 管 理 , 责 矿业 权 审 负 批权 限 内的矿业权 评估报 告备 案和依 法需 要 国家进 行矿业 权 评估 的委托 。 第六 条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市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 管部 门负责本 辖 区内第 五条 规定 以外 的矿业权 评估
估准 则体 系的宣 传和 培训 。按 照 国土资源部 要求进
矿业 权评估 是指具 有矿业 权评 估师 执
第 二条
行矿 业权评 估资 格资 质管理 。
第 八条 矿业 权评 估师 和矿业权 评估机构 开展 评估 业务 , 当遵循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国务院 相 关部 应
门的有关 规定 、 国家标 准 和行 业规 程规范 , 执行矿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王秋玉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国家中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越来越详细。
本文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
“资源”强调的是矿产的自然属性,是矿产资源储量,是实物;“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其实质是矿业权的资本化,具体有出让、转让、抵押或合作等形式。
但现实中,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矿权市场化程度不高。
同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面临地方政府的争权,具体表现为,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资本化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规定明显冲突。
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在本地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种名目费用后,才能办理转让;有些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为由,擅自扩大解释,造成对矿业权人权利的限制。
这类地方政府争抢权利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矿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致。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具体分为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种模式,合称“四级两类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了煤、铁等重要矿种的总体规划。
矿业开发中的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
3
1.矿产资源所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三、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62
63
64
(二)取得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取得采矿许可证是仅仅是矿山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 申请人在矿山建设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其 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一切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建设。矿山建成后进入开采阶段。
73
(六)要充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十七大要求“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金属矿资源的 基本特点就是共伴生有益组分较多,选矿技术水平有待 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尾 矿资源的再利用。为此矿山开发企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 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的活力,掌握自主核心矿业 开发有关技术,实现关键技术领域的突破,进一步提高 我国矿业开发的水平。为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资源的需 求,应鼓励大中型企业开采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 资源,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使国内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继续保障 国内资源维持一定的供应能力。
22
23
15.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矿业权从申请、审批、授予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它主要包括,矿业权审批与授予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
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
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
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
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流转混乱引发的矿业权管理问题矿业权流转就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臵的目的。
矿业权流转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管理。
矿业权流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以后,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矿业权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是由于各方利益驱动所致;同时,矿业权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矿山企业制度的建立,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矿业权作为资产核算,在矿山企业与其他公司组成股份公司或转让时,矿业权是矿山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依法设立并注册的法人机构;2.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 具备矿产资源评估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设备。
评估机构应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评估业务的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矿业权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情况、矿种、区位等;2. 评估方法和过程,包括数据收集、调研、分析等;3. 矿业权评估结果,包括矿产储量、资源品位、开采难度等指标;4. 评估师对矿业权价值的综合评估意见;5.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评估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的状况和价值,不得夸大或缩小其价值。
四、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注册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评估机构注册平台上公开发布。
五、评估费用的确定评估费用应按照市场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评估机构和委托评估的双方应协商确定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六、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评估报告仅供矿业权交易参与方参考,不得作为法律诉讼或仲裁的依据;2. 评估报告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合法的原则;3.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对与之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七、评估责任和补救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评估结果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
八、附则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模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公布前进行法律、行业的审查和确认。
```。
《2024年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范文
《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资源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市场运作和价值评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而矿业权价值评估则是矿业权交易的核心。
本文将就矿业权市场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并深入分析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法、模型及影响因素,以期为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矿业权市场概述1. 矿业权市场定义矿业权市场是指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进行交易的市场。
矿业权的交易涉及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多方利益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
2. 矿业权市场特点(1)政策性强:矿业权市场的运作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
(2)复杂性高:矿业权交易涉及地质、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周期性明显:矿业资源的勘查、开采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导致矿业权市场的波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三、矿业权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1. 矿业权市场现状目前,全球矿业权市场呈现出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
各国政府纷纷放宽矿业权政策,吸引外资进入,推动本国矿业发展。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矿业权的交易方式、管理模式等也在不断更新。
2. 矿业权市场发展趋势(1)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各国政府将进一步放宽矿业权政策,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2)国际合作更加紧密: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间的矿业合作将更加紧密,跨国矿业公司将逐渐成为主导。
(3)科技应用更加广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矿业权的交易、管理将更加智能化、信息化。
四、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1.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目前,常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
其中,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通过预测矿产资源的未来收益来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2. 矿业权价值评估模型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和市场环境,需要构建不同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模型。
常见的模型包括DCF(折现现金流)模型、NPV (净现值)模型等。
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孟刚;赵亚利;吴韫婧;卜小平;王升辉【摘要】This paper was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mining rights evalu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main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ining rights evaluation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and based on the progress of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mining rights evaluation industry ,put forwardto strengthen mining right appraisal theory research , establishing “the price of mining rights” connotation ,improve th e ability of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mining rights assessment ,strengthening industryself-discipline management ,improve the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ccess conditions and internal control abilit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practice team ,modify ,improve the mining rights assessment criteria such as suggestions .%本文在总结我国矿业权评估制度建设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确立了矿业权分级审批登
记制度。其中,探矿权审批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
管部门负责,未进行分级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由
部、省、市、县四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矿产资源(以下简称“两
第30卷增刊1 2021 年 6 月
中国矿业
CHINA MINING MAGAZINE
Vol. 30 , Suppl 1 June 2021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 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王燕东1!
L 吕 !
2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100083;
2.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对矿业权审批登
记权限进行了调整完善。探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
调整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跨省、领海及
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商投资勘查以及34个重要
矿种的 矿权
登 ! 情形 省级
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调整为:
文章编号:1004-4051(2021)S1-0037-05
Thinking about the exercise of the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sets: based on 1heperspeciveof1hechangeofminingrigh1approvalandregis1ra1ionjurisdicion
2019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 见》,要求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级政府代理行使自 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就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矿业权的获取、行使、终止及监管等相关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体系。
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矿业权获取、行使、终止和监管等方面来探讨矿业权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矿业权获取矿业权获取是指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过程,包括矿业权登记、备案和审批等程序。
在矿业权获取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也应当加强对矿业权的确权工作,建立健全矿业权归属登记制度,确保矿业权归属的准确、合法和不可争议。
二、矿业权行使矿业权行使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矿业权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矿业权的开采、勘探、开发和经营等活动。
同时,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矿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终止矿业权终止是指矿业权在法定条件下结束或者被解除的情况。
矿业权终止可以分为正常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
正常终止是指矿业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矿产资源耗竭等情况下终止。
强制终止是指矿业权因违约行为、超出开采范围或者未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被解除。
矿业权终止后,相关的采矿权和许可证等应当及时注销和收回。
四、矿业权监管矿业权监管是指政府对矿业权行使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矿业权监管应当强化对矿业权人的监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矿业权人依法合规开展矿业活动。
同时,矿业权监管也要加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制裁,保障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综上所述,矿业权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矿业权获取、行使、终止和监管等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确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活动,以实现矿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范本一: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保障矿业权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辟利用,根据《矿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矿业权评估活动。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要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尊重民族习惯,特殊矿种、特殊区域的评估活动可以参考当地的民间做法和评估经验。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社会信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应当严格保守评估结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活动中获取的商业、技术、个人等信息。
第八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及时公开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评估资料和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于发现矿业权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十一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范本二:矿业权评估准则第一章概述1.1 目的本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辟利用。
1.2 适合范围本矿业权评估准则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合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不同类型的矿业权。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的普通原则2.1 公开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开、透明进行,评估活动的所有环节和结果都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公示。
2.2 公正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正、客观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特定利益或者关系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3 科学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方法和标准应当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200 年月-月填报单位章:填报时间:200 年月┌─┬─────┬───┬─────┬───┬─────┬───┬───┬───┬──┬──┬──┐│序│评估项目名│委托人│评估机构名│机构选│评估费支付│评估值│价款确│价款确│成交│成交│付款││号│称││称│择方式│人││定值│定方式│价款│方式│方式│├─┼─────┼───┼─────┼───┼─────┼───┼───┼───┼──┼──┼──┤│││││││││││││├─┼─────┼───┼─────┼───┼─────┼───┼───┼───┼──┼──┼──┤│││││││││││││├─┼─────┼───┼─────┼───┼─────┼───┼───┼───┼──┼──┼──┤│││││││││││││├─┼─────┼───┼─────┼───┼─────┼───┼───┼───┼──┼──┼──┤│││││││││││││├─┼─────┼───┼─────┼───┼─────┼───┼───┼───┼──┼──┼──┤│││││││││││││├─┼─────┼───┼─────┼───┼─────┼───┼───┼───┼──┼──┼──┤│││││││││││││├─┼─────┼───┼─────┼───┼─────┼───┼───┼───┼──┼──┼──┤│││││││││││││├─┼─────┼───┼─────┼───┼─────┼───┼───┼───┼──┼──┼──┤│││││││││││││├─┴─────┼───┼─────┼───┼─────┼───┼───┼───┼──┼──┼──┤│小计│项目(││││││││││││个)││││││││││└───────┴───┴─────┴───┴─────┴───┴───┴───┴──┴──┴──┘注:1. 机构选择方式:分抽签、摇号、招标、指定、协议等;2.矿业权价款确定方式:分业务处确定、会审确定、专家确定、其他等。
矿业权办理调研报告
矿业权办理调研报告根据对矿业权办理的调研,本报告对矿业权办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一、现状目前,矿业权办理在我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办理流程繁琐,需要逐级审批,耗时长。
其次,办理条件过于严苛,对申请者的实际条件要求过高。
再次,信息不对称,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此外,矿业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也不够清晰,导致不正当竞争和争议频发。
二、问题分析1. 管理机构不完善:目前,矿业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存在重叠和冲突的情况。
这导致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2. 流程繁琐、耗时长:矿业权办理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审核,办理时间长,效率低下。
此外,不同地区对矿业权办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导致流程更为繁琐。
3. 信息不对称: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不足,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一些官员和企业可能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信息和资源,使得矿业权办理成为一种秘密活动。
4. 归属和转让问题:对于矿业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不正当竞争。
此外,一些地方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存在权益争夺和异议处理不当的情况。
三、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管理机构:建立矿业权办理的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加强对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的监督和制衡,确保办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简化流程:简化矿业权办理的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建立一套统一的办理标准和程序,避免地方差异性过大。
3. 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矿业权办理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建立信息互通的平台。
对于矿业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理程序。
4.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机制,确保权益的合法保护和处理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矿业权办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简化流程,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等措施,能够有效地改善矿业权办理的现状,促进矿业权的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
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矿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于国家的工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则是规范矿业活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矿业权,简单来说,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相关活动的权利。
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就是对这些权利的授予、变更、延续、注销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为什么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如此重要呢?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
通过科学合理的审批登记,能够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符合国家的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避免无序开采和资源浪费。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矿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可以筛选出有实力、有技术、有环保意识的矿业企业,防止一些不良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者,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批登记过程中,会对矿业企业的环保方案进行审查,要求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那么,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矿业权的授予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在授予矿业权之前,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质、技术能力、资金实力等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还会对拟开采区域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条件、开采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只有在申请人符合条件,且开采方案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才会授予矿业权。
矿业权的变更也是常见的管理内容。
例如,矿业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或者开采范围、开采方式等发生调整,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矿业权的延续则是为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矿业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如果矿业权人还希望继续开采,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续。
延续申请同样需要经过审查,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等进行评估。
我国煤矿企业审批制度研究
Vo . 3 No. 12 8
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社
Ju a o h nq gI tueo eh o g (oi cec) o r l f og i s t f cnl y Sca Si e n C n n it T o l n
始。19 年 2 , 98 月 国务院发布了《 矿产 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个配套法规 , 3 作 为对 19 年《 96 矿产资源法》 关于探矿权、 采矿权有
偿取 得 制 度 的辅 助 法 规 。 至此 , 成 了 我 国现 有 形 的矿 产资 源有 偿 开采 制度 的法 律基 础 。
煤矿审批是煤矿企业监 管的第一步 和源头。 煤矿 审批 的法 律 制度是 引导 和规 范 煤 矿企 业 的重
要措 施 。煤 矿审 批 的法 律 和制 度 的变 化 直接 反 映
开采矿产资源 , 必须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资源 税和 资 源补偿 费” 96年 8月 2 。19 9日第 八 届全 国
12 开办煤 矿 企业 所 需“ 证” . 六 的历 史 沿革 开办煤 矿 企 业 所 需 “ 证 ” : 业 法 人 营 业 六 为 企
执照 、 矿许 可证 、 长 资 格 证 、 长 安 全 资格 证 、 采 矿 矿
安全 生 产许 可证 、 炭生 产许 可证 。 煤
“ 证 ” 历 史 沿 革 : 企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六 的 ①
人大 常委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的修 改 后 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矿 产 资源 法 》 5条将 “ 第 国家 对 矿产 资源 实行 有 偿 开 采 ” 为 了 “ 改 国家 实 行 探 矿 权 、 采 矿权 有偿 取 得 的制度 ” 。探 矿 权 、 矿 权 有 偿取 得 采 的制 度 首次 以法律 的形 式 确 定 下 来 。这 一 规定 也 被认 为 是 我 国矿 产 资 源 有 偿 开 采 制 度 建 立 的 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许书平1,孔宁1,车如风2(1.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摘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部署,合理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梳理总结了我国历史上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当前管理现状,指出现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广东、内蒙古两省(区)为例,跟踪分析了地方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政策建议:(1)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2)调整矿业权审批程序;(3)探索探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4)提升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
关键词: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04-0000-00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大力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规范化、法律化,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分级管理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重要事项之一,反映国家意志。
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部署,合理确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控制有力、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历史上我国矿业权分级审批制度建设情况我国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和矿业立法历史,但直到1914年《中华民国矿业条例》颁布实施,才在我国矿业法制史上首次引入了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业权的概念,建立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1.1《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确立的分级审批制度北洋政府191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矿业条例》,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法律属性,规定矿业权设立、变更矿种、变更矿区范围、分割合并矿区范围、注销和采矿权抵押,必须1收稿日期:2016-03-24;修回日期:2016-03-29作者简介:许书平(1978-),男,江西省崇仁县人,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政策研究。
申请核准注册。
在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方面:一是明确矿业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一级审批管理制度,探矿权审批由农商部派出机构矿务监督署负责,采矿权审批由农商部负责;二是明确探矿权实行“谁审批、谁接收申请、谁登记发证制度”,矿务监督署负责接收探矿权申请,受理审批核准探矿权申请,注册登记后,颁发探矿执照;三是明确采矿权实行审批与接收申请和注册登记相分开制度,农商部负责审批批准,矿务监督署负责接收申请并转报农商部,农商部核准后,再转由矿务监督署负责注册登记、颁发采矿执照。
1.2《中华民国矿业法》确立的分级审批制度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矿业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矿藏均为国家所有,矿业权设立、变更、转移应申请核准登记。
在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方面:一是明确矿业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一级审批管理制度,由农矿部负责审批;二是矿业权实行审批与接收申请和登记发证相分开制度,农矿部负责审批,省级农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并转报农矿部,农矿部核准后,再交由省级农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三是不同矿业权类型审批发证程序略有不同,对国营矿业权,农矿部在划定矿区设定矿业权时,还应报行政院备案;对小矿业权,由省主管官署进行核准和登记,颁发小矿业执照并报农矿部备案。
2我国现行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现状改革开发以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确立了矿业权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审批管理制度;1996年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分级审批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是探矿权实行两级、采矿权实行四级审批。
探矿权主要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勘查投资规模、勘查面积等标准划分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采矿权主要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等标准划分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二是市、县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省级地方法规确定。
考虑到各地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基层管理能力等差异较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没有对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其审批权限。
三是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审批进行授权。
为增强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管理工作的灵活性,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建立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四是将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部分事项交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为增强上下级管理机关间互动,国土资源部将勘查、开采申请拐点坐标范围实地核查交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勘查、开采申请区域范围内有关事项核实、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组织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等交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矿业权实行“谁审批、谁接收申请、谁登记发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同意登记的颁发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退回申请。
六是建立宏观调控管理制度。
中央为加强对全国矿业权出让宏观管理,实施了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重要矿产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等管理制度。
3现行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1国土资源部大量精力陷于微观事务性审批根据规定,国土资源部除负责油气、铀矿、钨、稀土等7种矿产矿业权实行一级审批外,还负责煤、金、铁、铜、铝等20多种矿产大中型规模以上的勘查开采项目审批,矿业权审批工作任务较重,大量人员精力花费在审批登记事务性工作上,在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监管服务等方面难以兼顾,制度建设略显滞后;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相对较小,却承担了大量监管职责,权、责不对等,工作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
3.2矿业权管理宏观调控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矿业权出让宏观管理,但由于缺乏有力抓手,一些政策措施难以保障落实到位,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如为从源头上防止矿产资源供应出现大规模产能过剩、出口恶性竞争等,中央一再强调要求控制部分大宗型矿产、优势矿产矿业权投放规模和速度,但一些地方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局部利益考虑,未严格贯彻执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
3.3地方对新设探矿权受理审批具有较大决策权为尊重地方意愿,充分听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国土资源部2009年8月发文对探矿权申请要件取得方式做出了调整,要求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必须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这一政策出台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成为国土资源部受理新设探矿权的前置条件和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收到并批准新设探矿权数量大幅减少(图1)。
数据来源:历年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信息公告。
图1 2000年至2014年国土资源部新设探矿权数量变化一览表(不包括油气、放射性矿产)3.4矿业权审批在不同层级管理部门变动由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不对等,在管理中大量存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或矿业权延续、变更时,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发生变化,特别是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探转采申请项目,均存在较多这类问题,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管理工作难度,在审批过程中还因需要向原管理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占用时间影响审批效率。
4地方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改革探索,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限于篇幅,本文简要介绍广东、内蒙古两省(区)相关情况。
4.1广东省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省按照中央部署,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进行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矿业权分级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委托县级政府负责受理新设探矿权申请;二是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审批登记,负责非国土资源部授权和非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审批登记;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将地热、矿泉水等两种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矿产采矿权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四是一些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部分采矿权授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广东省通过向基层大幅下放审批权限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减少了审批过程中核实、核查等中间环节,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二是申请人申请矿业权更加方便快捷,减少了往返差旅成本和时间成本;三是基层政府在矿产资源配置上拥有更大决策权,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四是省国土资源厅能腾出更多精力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加快推进职能转变。
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政管理人员普遍偏少,具有地质、矿产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存在“接不上”的问题;二是授权基层地方级政府负责矿业权审批登记,存在于法无据的问题;三是矿业权审批需经基层地方政府研究,增加了审批环节,审批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4.2内蒙古改革探索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地域广、交通不便,为实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申请人,内蒙古没有采取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的通行做法,而是通过调整审批程序,将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采矿权延续申请受理交由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形成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经批准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调整审批程序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减少了申请受理前向盟(市)国土资源局发函核查相关事项的环节,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二是申请人直接向勘查、开采项目所在的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节省了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三是大量审批事务性工作由盟(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大大减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量,有利于促进其管理职能转变;四是赋予盟(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参与矿业权审批权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矿业权审批权限高度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旗(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矿业权审批权限,权、责严重不对等,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是受限于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等,再加上经济欠发达,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5完善矿业权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政策建议5.1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审批权限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改革要求,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同时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不同层级管理机关在同一矿种审批权限上重复交叉,较好地分割各级管理机关管理权限和责任,建议按矿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仅负责油气、放射性等战略性矿产,钨、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及石墨等战略性新兴矿产矿业权审批,其余矿产矿业权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