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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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工作,保障民警执勤、执法中依法正确使用单警装备,提高民警的防护能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当前社会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
第三条全局各单位要将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建
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体系,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落实本单位单警装备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储备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实战。
第四条我局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进行配备,确保单警必配装备按时配备到民警个人,以适应实战需要,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选配装备。遵循“统一佩带、先训后用、依法使用”的原则,
采取“集中存放、个人保管、适量储备”的管理模式,确保单警装备建设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配备对象
第五条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对象为我局全体在职民警。
第三章配备项目
第六条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1、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警用制式刀具。
6、警用水壶。
7、急救包。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8、多功能腰带。用于挂带对讲机、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9、防割手套。
“选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包括:
10、枪支。
11、对讲机。
12、警务通。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
13、防刺服。
14、警用装备包。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第七条按照“配备适需、保障实用”的原则进行配备,其中派出所民警、刑警、交巡警、治安、禁毒、经侦全部配齐必配装备及警用装备包。
第八条枪支配备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执行,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枪支人员范围,局政治处审核,报市局治安部门
审批。枪支使用严格遵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能分工
第九条按照“区局统一领导、装财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开展单警装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局政治处负责对符合配备条件的民警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区局要求配合做好新增、调离人员配发、回收装备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局装备财务科协助政治处对佩带使用单警装备的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等工作;负责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装财部门部署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局治安大队负责做好单警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局督查队负责对全局民警佩带、使用、保管单警装备的情况进行督察,配合上级督察部门做好违规违纪民警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训练
第十四条全体民警必须参加公安单警装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十五条政治处要结合“大练兵”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安单警装备使用管理的培训、比武、竞赛等活动,使全体民警熟练操作、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单警装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五条禁令》。
一、佩带
(一)民警在执行徒步巡逻、交通管理、接处警、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性事件、值班备勤等公开执勤、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
(二)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执勤、执法应着制式警服,穿黑色皮鞋,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外。着夏季执勤服时,应将上衣下摆扎在裤腰内。民警着反光背心,防刺服执勤、执法时,应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防刺服之间。民警着警用雨衣执勤、执法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选择佩带单警装备。
二、使用
民警在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单警装备;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根据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可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