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物权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类对于物质世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规定。
房地产作为人们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植物及地下空间。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附着物等。
三、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出租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成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四、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地产依法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
同时,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还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处分其房地产。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他人非法侵占、毁坏或妨碍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 在房地产周边或者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限制他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3. 房地产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改建、修缮、扩建等;4.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期限,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物权。
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是指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占有和使用房地产,但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六、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购买房屋B.遗赠房屋C.交换房屋D.自建房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合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ABC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的分离。
A.所有权与使用权B.所有权与占用权C.收益权与使用权D.使用权与处分权【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自物权B.使用权C.用益物权D.担保物权【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在他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房地产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是()。
A.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占有、回收、收益和抵押C.出租、出卖、赠与和抵押D.购买、使用、出租和收益【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房地产所有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又称房地产所有人、所有者。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内容,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
5、按照()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A.主体特性B.相关费用C.使用用途D.取得方式【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三节 我国房屋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三节我国房屋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由()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
A.省级人民政府B.市、县级人民政府C.市级国土资源局D.市、县级土地局【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
2、()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体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A.廉租住房B.经济适用住房C.限价商品住房D.市场价商品住房【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下列不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是()。
A.专有部分的所有权B.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C.共有部分的出租权D.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物权法》为适应现实的要求,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②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③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4、我国政府始终把()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A.改善居民居住条件B.改善居民生活品质C.降低房地产价格D.保持房地产价格的稳定【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5、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不包括()。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房地产业与房地产法律体系
第一章房地产业与房地产法律体系一、单项选择题1。
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属于房地产业的主体是:()A。
房地产咨询业B。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C。
物业管理业D。
房地产经纪业2.《房屋登记办法》属于()A.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A.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4.下列房地产服务活动中,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是()A。
尾盘代理销售B。
承接物业服务C.房屋租赁代理D。
房屋买卖代理5。
在立法层次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属于()A。
法律 B.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6。
我国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是()A.国务院B.国务院组成部门C.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D。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下列房地产活动中,不属于房地产咨询活动的是()A.房地产市场调查B。
房地产营销策划C。
房地产销售代理D.房地产市场信息分析8.《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属于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9.房地产服务业是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和()的合称A.房地产咨询业B。
房地产估价业 C.物业管理业 D.房地产经纪业1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属于()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 行政规章11.下列经济活动中,不属于房地产业的是()A.房屋勘察设计B.房地产开发经营C.物业管理D. 房地产中介服务12。
具有关联系高、带动力强、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特点的行业是()A.物业管理业B.房地产业C。
房地产经营业D.房地产经纪业13。
商品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所有A.物业服务企业B.房地产开发商 C.政府D。
业主14.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A.使用面积 B.套内建筑面积C。
共有面积D。
建筑面积二、多项选择题1.房地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A。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一节 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一节我国土地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全民所有,是指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A.国土资源部B.地税局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A.农用地B.工业用地C.商业用地D.居民用地【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农用地转用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原则上,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A.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
A.确保各类型用地最大化利用B.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C.监督土地的合理使用D.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土房产、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相关标准:房地产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一)《物权法》;(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五)《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法律原则: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活动中,应当秉持“保护公众利益、公平交易、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土房产第五条土地使用规划:(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使用规划;(二)土地使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障公众利益。
第六条不动产权属:(一)在不动产交易中,应当严格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和有效;(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城乡规划:(一)城乡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镇和农村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尽可能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一)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排水、垃圾处理等方面;(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经营、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购房者、租赁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住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程序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勤勉尽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房地产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房地产销售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不得操纵房价,垄断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房地产交房、交付等义务,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协商自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卫生、环境、安全等要求的住房条件。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与安全。
第五章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业主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业主大会应当参与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附件:________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物权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指为了保护各种物权的设定、行使、转让和消灭,规定和保障权利人物权的法律。
第二章房地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 (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 • 其中处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 狭义是指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包括土地调 整(“飞地”)和土地征用; • 广义还包括在所有权上设定负担,如建设用 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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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 1、横向范围:地界 2、纵向范围: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 相应的法律限制:相邻关系,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限制。
注意: 1、共有中只有一个所有权。 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房地产的处分或作重大修 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共 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地产或者对共有房地 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二是因在对外经营活动 中负有债务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 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 担责任;三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为 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 ,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
四、优先购买权 1、含义 是指特定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 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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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的具体体现: 1、国家垄断经营 2、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3、限制使用范围和用途 4、出让由土管部门统一管理(土地储备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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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形成:两个阶段(地主—>农民—>集 体) • (二)特点: • 1、主体的多元性:农民集体组织包括村农 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等; • 2、客体是国有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农用 地和建设用地); • 3、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设用地使 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法律自考房地产法笔记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01房地产和房地产业一、土地、不动产、房地产(一)土地从自然属性上来看,土地是万物之本,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土地具有的特征:(1)土地具有基础性(2)土地具有永续性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出发点和基础。
房地产无法离开土地而存在。
但是,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只是部分,即“宗地”。
具体地说:(1)宗地是立体的,即纵、横界址;(2)各种自然资源,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相对独立的客体。
房地产法关注的土地,只是房地产开发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的基本划分。
具体地说:(1)生效要件不同不动产:不可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他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即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动产,一般以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2)权利类型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限;质权、留置权则以动产为限。
(3)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动产发生的纠纷,管辖比较灵活。
(4)在涉外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准据法不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法律;动产,没有这种强制性的规定。
(三)房地产的概念和特征房地产是指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具体特征:(1)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与土地密不可分,但不动产的外延要大于房地产;(2)房地产包括物质实体,以及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3)房地产=房产+地产房产和地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地产是房地产的依托和基础,房产是地产的目标和用途。
①房产和地产联结为一体,不可分离;②从房地产的开发过程看,土地的开发与房屋建设总是并行或者相继发生的连续用途;③在价值形态和经营上,房产、地产形成整体,往往一并处置。
(四)法律上房屋和土地的关系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
002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
后甲取消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3.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
根据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丙C、丁D、庚4、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土地B、房屋C、水面D、矿藏5.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D、财产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情况下,侵占人可使留置权6.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10.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学楼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1.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14.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 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房屋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从房屋产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产权登记、产权转移、产权纠纷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房屋产权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占有权是指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对房屋进行使用、居住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房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对房屋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法律行为的权利。
三、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房屋产权的概念、性质、权利和义务,为房屋产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体制、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等内容,为房屋产权的流转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明确了土地与房屋产权的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为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程序、补偿和安置等内容,保障了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房屋产权登记1.登记主体:房屋产权登记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登记内容: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结构、建成时间、土地使用年限等信息。
3.登记程序:房屋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4.登记效力: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五、房屋产权转移1.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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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层含义:1、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2、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保护。
乙只能向甲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若错误登记是 由登记机关造成的,则乙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满足的条件: 1、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中发现。 2、第三人应为善意 3、应基于法律行为 4、应按物权登记的公示方式转让物权。
五、物权行为理论
第二章
1、直接支配性
房地产物权法论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可以随时独立地依自己的意思与行为支配特定物,不需要征 得他人的同意。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直接拍卖该房屋,以实现优先 受偿。
2、排他性
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干预外,任何主体都承担不干涉的义务。
3、享受物的利益性
物的全面利益 用益物权方面的利益 担保物权方面的利益
(一)、一物一权主义 何为一物?何为一权 一个物上只可以设定一个所有权,还可以设定内容上不相冲突的两 个或以上的其他物权。 举例: 物权的客体的特点: 1、有体物 2、客体必须是单一物 3、必须是独立物。 4、必须是特定物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查一下物权法 (三)物权效力的优先主义
2、物权行为 • 构成要件:成立要件:物权意思表示和公示登记或交付 • 生效要件:处分权 • 特征: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债权行为是负担行为。 • 物权行为的核心是物权合意
处分行为中意思表示指向标的是既有权利 负担行为中意思表示指向标的是负担人自身的行为。
物权行为的三大原则 1、物权区分原则: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2、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又称无因性原 则。
二、房地产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 债权是物权变动的途径
具体来说: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2、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 权。
3、权利的客体不同:物权客体是一般的物,债权客体是给付行为
二、房地产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式: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生效 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登记成立要件主义: 公式:债权合意+登记=物权变动生效(包括物权 变动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以登记或占有为外观表征,而赋予法律上 的效力,即使外观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但对 信赖外观表征并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加以 保护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பைடு நூலகம்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优先效力的三大具体表现:
1. 后成立的物权让先成立的物权发生效力
2.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看一个案例: 3、物权优于债权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时必须向社会公开 公示方法:对于动产,转移占有即交付 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4、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独占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优
于债权。 5、权利设定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必须对外公示,如不动产变动 必须采取登记的方式。而债权有时需要保密。 6、在保护方法上的不同: 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只能令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使债权人得到赔偿。
1、物权变动: 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物权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原始取得:必须是所有权,如拾得无主物 •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如买卖、赠与等
物权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如物权的转让 2.事实行为: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 3.公法上的行政行为:如国家征收、法院的 判决。
原因行为的无效,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 然无效
3、形式主义原则
以不动产买卖为例: 若签了合同,仅成立了债权行为,买方只获得了 债权。 双方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买方才获得了物权,成 为不动产的所有人。
第二节、房地产所有权
特点:土地和房屋各自成立所有权
三、房地产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房地产物权法是强行法。债权法是任意法 问题:怎样区分强行法和任意法? 2、房地产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3、房地产物权法是固有法
NOTE: 继受法是与固有法相对应的概念,继受法即主要参照、吸收 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而制定本国法。 4、是实体法,同时兼含程序法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