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流程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背景
为了加强档案局信息发布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保密审查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局内部和向外发布的所有信息。
三、保密审查流程
1.申请提交
申请者需在信息发布前提交申请,同时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申请表。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
2.初审
初审工作由档案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查和审查,并将申请提交到保密审查部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工作由档案局保密审查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在保证信息传播和公开的前提下,确保绝对保密的信息不被泄露。
4.审批
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策。
对通过审批的信息进行标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发布计划。
5.发布
在经过审批、标记和分类后,对信息进行发布。
对不同级别的信息进行不同的保密措施。
同时,保证已经发表的信息不被恶意转载和滥用。
四、监督与检查
为了强化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档案局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检查制度。
领导每年组织一次保密审查工作联合检查,同时对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整治。
五、处罚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档案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六、总结
保密审查是档案局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希望广大员工认真对待,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为推动档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流程
附件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用于对即将或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机关或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具体的审查程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审查: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公开的目的。
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查程序:在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审查。
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信息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
3.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部门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者可以继续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如果审查不通过,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修改信息内容以重新申请。
4. 保密措施:如果信息被确定为保密内容,相关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保密。
这包括限制对该信息的访问、存储和传输,以及对违反保密规定者的追责措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旨在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需求,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然而,一些人认为该制度可能会限
制信息公开的自由和透明度,因为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确保信息公开保密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信息公开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中的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审慎稳妥、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宣传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的信息;(五)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信息是否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四)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息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或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第七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审批三个环节:(一)初步审查:由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对稿件进行初步筛选,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涉及敏感内容。
(二)重点审查:由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专人负责,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稿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重点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确定稿件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应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责任人对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三)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它在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保护了国家机关和公共利益的安全性。
下面将从定义、意义、内容、实施和问题等方面详细介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定义与意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利益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透明的体现,可以增强政府的公平性、责任感和民主性。
其次,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工作和决策的过程,有助于民众监督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
然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内容与要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保密审查的对象:一般来说,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均可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对象。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内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2. 保密审查的程序:保密审查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步骤。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在信息公开前,需要将涉及保密的信息提交给专门的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的程序包括初审、核实、审查、审核等环节,保证信息公开过程的合法合规。
3. 保密审查的标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商业利益等方面。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需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敌对势力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于商业利益相关的信息,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处理。
4. 保密审查的结果与处理:经过保密审查,对于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信息,保密部门应当给出明确的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者对审查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一、引言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有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提升政府效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等。
然而,一方面信息公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需要合理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涉密信息保护的关系,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保密审查的目的保密审查是指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保密要求。
其目的在于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1. 行政机关(以下简称“A机关”)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提供;2. A机关设立保密审查专员,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3. 保密审查专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 负责审核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b) 制定保密审查标准和流程,并进行动态管理;c)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做出相应判定;d) 提供有关保密审查方面的咨询和指导;e) 定期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保密审查的具体流程1. 信息公开申请a)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由A机关接收并记录相关信息;b) A机关核实申请人身份,确保信息公开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c) A机关将信息公开申请递交给保密审查专员。
2. 保密审查标准a) 保密审查专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制定保密审查标准;b) 保密审查标准应根据信息的性质、涉及的领域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判定;c) 保密审查标准应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3. 保密审查过程a) 保密审查专员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细致的审核和评估;b) 根据保密法规和保密审查标准,判断是否存在保密要求;c) 若有保密要求,保密审查专员应向信息公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保密制度的适用;d) 若无保密要求,保密审查专员应向信息公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实行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职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相协调、相促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保密审核的职责、权限、要求等。
第三章保密审核程序第八条机关、单位在制作、获取信息时,应当依据保密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保密或者公开属性的评估,明确提出定密意见或者是否公开的意见。
的信息提交给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将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档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档案局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领导工作。
市档案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市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以市档案局名义正式印发的文件,对外报送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变更原发布信息内容等。
对上述三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在对外公开前,发起部门应首先提出是否涉密的初步意见,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除市档案局已经下发通知且非涉密的各类制度、规定、办法、业务规范外,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暂无法确定申请信息是否涉密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1. 引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为了保护机构的信息安全,确保机构内部重要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或泄露而设立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范围和责任分工,制定具体保密审查流程。
2. 定义•信息公开:机构主动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并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保密审查:对机构内的信息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对外公开•保密级别: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机密程度划分的级别,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责任人:负责制定和执行信息保密措施的人员3.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3.1 提交申请•员工需要在向外公开机构信息之前,必须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格应包括信息的标题、内容、保密级别等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后,应交由保密责任人进行审核3.2 保密审查•保密责任人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判断信息是否符合公开条件,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处理•根据保密级别,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如需保密,保密责任人应设立相应的权限,确保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如信息不符合公开条件,保密责任人应及时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建议3.3 决策公示•机构应将已审查的信息公开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公众可以就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由保密责任人进行审查并给出答复3.4 定期复审•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定期进行复审,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及时更新•复审周期根据保密级别的不同而定,绝密级信息每年复审一次,机密级信息每两年复审一次,秘密级信息每三年复审一次4. 保密责任分工•机构领导:负责信息的保密策略和政策制定•保密责任人:负责审核信息公开申请、制定保密措施、定期复审等•员工: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5. 信息公开保密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公开保密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保密制度、信息分类、保密措施等6. 处理违规行为•对故意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涉及保密信息泄露的,机构可追究法律责任以上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并不断优化和完善。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八、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十、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信息在各个门户中流通的速度越来越快。
在此过程中,很多机构或个人都面临着信息公开的问题。
为了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我国制定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什么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将信息公开和保密作为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旨在确保国家及社会信息的公开与安全。
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信息泄漏和身份误认。
为什么需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有助于国家和社会机构增强对信息公开的信任,加强制度透明度,提高政府执行力。
同时,保密审查也能够对“谣言”、“假信息”进行有效的反制和打击,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何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需要按照有关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一般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材料审查阶段在这个步骤中,审查者需要对待公开的信息进行登录、检查以及分类,提出审查意见。
其中,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涉及的信息数量和质量;•公开信息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经济、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的程度;•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财产权益的风险评估。
2. 审查结果通知阶段在材料审查完成后,审查者需要向公开请求人或单位作出审查结果通知。
如果公开信息属于涉密信息,那么将不予公开。
3. 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对于不接受审查结果的公开请求人或单位,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机关也就是批准该信息公开的机关进行复议,或者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诉讼。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优势1. 保证了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保证了公开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充分保障了信息公开的权利和效果,提高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 有效提高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的能力通过排除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了泄密和其他信息安全事件。
3. 促进了公开行为的规范和透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开程序,对公开行为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有效遏制了信息公开中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等情况。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它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起到保护国家安全和涉密信息的作用,确保信息公开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信息可以进行公开,哪些属于保密范畴。
2. 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相关部门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公开。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决定公开。
4. 信息公开保密措施: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可能会采取保密措施,如删除敏感信息或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5. 信息公开结果通知:审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说明是否批准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等。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滥用信息保密审查权力影响公开透明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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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加强医院保密工作,保证宣传报道和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医院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是指经院领导、宣传科及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提供给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或其它平台,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临床工作、学科建设、教学情况、科研情况、各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医院重大新闻信息等。
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要求(一)在公开医院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二)审批拟公开的信息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该科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工作;(2)拟公开的信息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宣传科审核同意,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并由部门保留原始纪录;(3)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必须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
(四)认为申请宣传报道和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三、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批职责(一)部门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1)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2)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定期保密审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何原因,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
(4)定期向党委宣传科通报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情况。
(二)党委宣传科应履行的职责:(1)指导、监督各部门宣传报道和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2)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3)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已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情况。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形成审查制度: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制度框架,明确审查的时间、方式、程序和责任主体等。
2. 开展保密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要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审查内容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多个方面。
3. 保密审查程序:确定保密审查的具体流程,包括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材料的整理和分析、审核意见的形成和报批等环节。
4. 保密审查职责:明确各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包括保密审查委员会、保密办公室或保密机构等,负责组织和实施保密审查工作。
5. 执行结果报告:对经过保密审查的信息,编制审查报告,记录审查意见、结论和相关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查结果。
6. 保密审查结果披露: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7. 监督和查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督促检查,对保密审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总体来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是通过建立制度框架、明确审查流程、落实职责和开展监督等手段,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职责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主管领导组织协调直接负责,专门审查人员和有关科室具体实施具体负责。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主管领导最终审查并签发确认。
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互联网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登记表》,履行审签手续。
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信函、电报、传真、文件通知等,需书面征得制发机关的同意。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保密事项目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未经保密审查和授权确认,任何人都不得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向社会网站发布刊登任何办公信息。
第七条局办公室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1. 简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保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和利益。
本文将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工作流程、保密审查员的职责和技能要求以及保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2.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泄露机密和敏感信息,保护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利益。
以下几点展示了该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国家安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能够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国家重要信息,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保密审查制度可以阻止敏感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保护个人隐私:该制度能够屏蔽个人隐私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公众权益的保障:审查制度确保公众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3. 保密工作流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信息申请:申请者提交申请表、所需公开信息及相关材料。
•信息初审:保密审查员对申请表和所需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保密风险。
•调查核实: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了解信息内容以及相关涉密程度。
•保密评估:综合所得信息,评估信息的保密级别和可能造成的风险。
•保密审查: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审查结果通知:向申请者通知审查结果,并说明相关原因和保密措施。
•信息公开: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对信息进行公开。
4. 保密审查员的职责和技能要求保密审查员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执行保密审查工作,并且需要具备以下职责和技能要求:•保密法律法规的熟悉:保密审查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以保证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信息保密技能:熟悉信息加密、信息处理及存储技术,能够判断和评估信息的保密程度和隐私风险。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信息发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文、报告、新闻稿、宣传材料、内部刊物等。
第三条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需知原则: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和范围进行,确保信息只向需要知道的人员公开。
2. 最小化原则:在确保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内容。
3. 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在发布过程中的安全。
4.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信息发布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定密第四条我单位信息分为以下类别:1. 国家秘密: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 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等。
3. 个人隐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4. 一般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定密工作由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提出信息定密申请。
2.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查,确定信息类别。
3.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将信息类别告知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
4.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根据信息类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信息发布审批第六条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如下:1.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内容包括信息内容、发布范围、发布时间等。
2.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将《信息发布审批表》报送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
3.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符合保密要求。
4.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体彩审查意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三、宣传信息档案中心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四、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经宣传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宣传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七、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八、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九、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十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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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
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
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
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
“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
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
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
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
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