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项目策划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试行)
2012-4-12 公布
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环境爱护厅公布
目录
1. 前言 (1)
2. 适用范围 (1)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4. 术语 (3)
4.1 环境监理 (3)
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3)
4.3 项目总监 (3)
4.4项目总监代表 (3)
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3)
4.6 环境监理员 (4)
4.8 环境爱护达标监理 (4)
4.9 环保设施监理 (4)
4.10 生态爱护措施监理 (4)
4.11 环境治理监理 (4)
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4)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
5.1环境监理遵循的差不多原则 (5)
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
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9)
6.1 环境监理机构 (9)
6 .2环境监理设施 (9)
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9)
8.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10)
8.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0)
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2)
9. 设计时期环境监理工作 (13)
9.1 设计时期应收集的资料 (13)
9.2 设计时期环境监理内容 (14)
9.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14)
10.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15)
10.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 (15)
10.2 工业类建设项目 (15)
10.3 生态阻碍类建设项目 (17)
10.4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20)
11. 试运行(运营)时期环境监理工作 (20)
11.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理 (20)
11.2 生态爱护措施环境监理 (21)
11.3 其他环境监理 (22)
11.4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理 (22)
11.5 环境治理的监测打算环境监理 (23)
11.6 编写试生产时期环境监理报告 (23)
12.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3)
12.1 环保事件报告 (23)
12.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4)
13. 文件档案资料治理 (25)
13.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5)
13.2 施工时期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25)
13.3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26)
13.4 施工时期环境监理报告 (26)
13.5 环境监理总报告 (27)
13.6 环境监理资料的治理内容 (27)
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差不多表式 (28)
1. 前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称“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可实现环境爱护行政治理机关的环境治理工作由事后治理向全过程治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治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可起到积极作用。
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环境爱护问题(包括潜在问题)得到及时发觉、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点环境爱护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条件;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治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展,特制定本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爱护厅首次公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技术指南要紧起草人:田丰、张宽德、姚五八、席天功、赵光慧、周筱庆、王振祥。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爱护厅解释。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周期长、阻碍范围广、存在潜在环境风险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阻碍的建设项目环境
监理工作,具体项目包括: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阻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都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
4.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阻碍评价法》,2003.9.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爱护区条例》,1994.12.1;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爱护法》,2004.8.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2004.8.2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7.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2007.12.2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爱护条例》,1997.1.1;
(20)《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18;
(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爱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文),2011.10.17;
(22)《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爱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2012.1.10;
(23)《关于加强环境阻碍评价治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
(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治理方法》(原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2.1;
(25)《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爱护监管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