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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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9
楼顶楼梯间、机房等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构造旳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旳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斜面构造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旳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门厅、大厅
建筑物旳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维护构造光控制室旳舞台灯光控制室, 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以上旳部分计算面积, 2.20m如下旳部分不计算面积
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
当设计加以运用时净高超过2.10m旳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旳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运用或室内净高局限性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房屋旳有盖无柱檐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构造旳,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3.无永久性围护构造旳不计算面积。
3.无永久性围护构造旳不计算面积。
15
架空通廊
建筑物间有围护构造旳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局限性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构造旳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面积旳1/2计算。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半面积。
4
飘窗
不计面积
落地飘窗计算面积
17
阳台
1.建筑物旳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旳1/2计算。
2.建筑物旳阳台,不管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旳二分之一计算。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限差:mp=±(0.04+0.002s)中误差:mp=±(0.02+0.001s)式中:s为房屋面积,()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

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

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第8章

《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第8章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情形如下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只要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无论比2.20米高 出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0米的均不能计算 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 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房屋天面一般指房屋顶面上,四周有维护结构,可供人们活动的平台, 楼梯间是突出屋顶面供人们进行屋面检修或安全出口的步行通道的建筑物, 水箱间是突出屋顶面用来安放储水设备的建筑物, 电梯机房是突出屋顶面用来安放电梯控制设备或供电梯检修的建筑物, 这几种建筑物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都应计算建筑面积。 斜面结构屋顶下方,有垂直通道到达且能供人们居住或存放物品,层高在2.20米
以《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为蓝本,同时参考了全国 有关兄弟城市的做法以及全省系统内搜集到的方方面面意见,经 过多次认真讨论,广泛征求多方面专家意见,最终形成本规定。
前言
本章分为三部分,共有十六大条,七十二个条款,主要采取列 举法进行逐一说明,列举法的优点是条款比较直观明了,操作 性较强,缺点是无法穷尽,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建筑业的蓬 勃发展,各种建筑形式、建筑风格不断推陈出新,这就要求我 们房产测绘人员一是要熟练掌握规程的各个条款,融会贯通, 灵活运用;二是主管部门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规程的修订。
第一部分明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位; 第二部分介绍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包含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范围、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范围、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 共36个条款; 第三部分介绍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共36个条款,主要是对 一般规定的条款进一步细化,便于大家在具体工作中好操作。
目录页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位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GB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GB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用于确定建筑物各个部分面
积的标准和方法。

这些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筑从业者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1. 建筑总面积计算
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层面在地面投影的总面积。

根据最新版的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建筑总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总面积 = 建筑底层面积 + 各层面积之和
其中,建筑底层面积指建筑物从地面到第一层天花板之间的面积,各层面积为
每一层的地面投影面积。

2. 建筑净面积计算
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供使用的实际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构件的
面积。

根据最新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净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建筑净面积 = 建筑总面积 - 墙体面积 - 柱子面积 - 其他构件面积
其中,墙体面积、柱子面积和其他构件面积应按照一定的方式计算并从建筑总
面积中剔除,以得到建筑净面积的准确数值。

3. 建筑使用面积计算
建筑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可用面积总和。

根据最新版
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筑使用面积 = 各功能空间面积之和
建筑使用面积应包括所有功能空间的面积,如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以确保建筑物设计满足使用需求。

结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的面积计算可以为设计、
施工和使用阶段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

建筑从业者应不断关注最新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确保自身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0.04√s + 0.002s中误差:0.02√s + 0.001s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 2000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 2.20 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中误差:式中: 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 0.01 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 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 2.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 0 以上的层数,± 0 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

四川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

四川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二oo六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图绘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房产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2)(3)(4) (10) (14)(18)(19)(21)(22) (26)2) 3) 4)5)第一章总则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 本细则。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 B/T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7) G B/T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8)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健住房[2002]74号)9)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 号)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 1-2。

表1-2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 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 范》(GB/T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房产平面 GPS 定位测量等方法。

GB/T )的规定执行。

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套内使用面积(1)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

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2)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3)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所占的净面积的总和,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等。

(4)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对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可划分:总的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这些术语是为了描述独幢建筑物的总的建设规模,以及地上部分建筑规模的量和地下部分建筑规模的量。

这些概念主要出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的审批情况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的初始登记需做的《房屋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中等很多环节。

2、依据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划分:可收益的建筑面积、无收益的建筑面积、必须配套的建筑面积(无收益部分)建筑物通过出售、转让、置换、租赁、投入运营等方式可产生经济收益,经常在估算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时需要依据房地产(或建筑物)的可收益部分、无收益部分和必须配套部分的综合分析判断最终价值。

3、按建筑物内使用功能不同划分:住宅功能的建筑面积、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配套功能的建筑面积、人防功能的建筑面积。

这类划分主要依据人们对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来划分,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不同需求。

当然不同的使用功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使用目的基本不同。

4、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构成划分: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其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就是房屋权利人所有的总的建筑面积,也是房屋在权属登记时的两大要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房屋建设和设计过程中,为了统一和规范计量房屋建筑面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面积总和,包括室内空间、阳台、楼梯、走廊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总建筑面积(GFA):总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它包括地下室、地面层、阁楼、夹层、屋顶层等全部楼层的建筑面积总和。

总建筑面积是衡量整个建筑物规模和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2.建筑主体面积(BUA):建筑主体面积是指除去一些附属建筑物(如地下室、阁楼等)后,仅计算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

它是用来评估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筑净面积(NFA):建筑净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各个功能空间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有效使用空间的面积。

4.室内净面积(NA):室内净面积是指房间内部的实际使用面积。

它通常去除了墙壁、柱子、梁、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只计算室内空间的面积。

5.阳台净面积(BA):阳台净面积是指阳台或露台的实际使用面积。

6.公共空间面积(CSA):公共空间面积是指建筑物中供公众使用的共享空间的面积,如大堂、走廊、楼梯间等。

7.总占地面积(TFA):总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占据的总面积,包括建筑主体、附属建筑物、庭院、停车场等。

8.建筑深度:建筑深度是指从建筑物外墙表面到内部空间深度的距离。

建筑物的设计和布局往往会受到建筑深度的限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在实际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例如法定面积标准、地方建筑规范等。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和统一标准,以便满足人们对房屋使用和功能的需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 一般情况下,室内楼(电)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 积。
❖ 穿越夹层的楼(电)梯,其位于夹层的梯间层高在2.20m以 上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夹层 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计算建筑面积。
❖ 对于高层建筑内附着于主体之上的楼(电)梯,无论其开门 与否按自然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于建筑体的楼(电) 梯,按开门层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绪论
房屋基本单元
❖ 有围护结构或固定界线、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 的编号(幢号、楼号或房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幢号、逻辑幢、逻辑幢号、楼号、房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建筑主体
房屋建筑面积
❖ 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有上盖的永久 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 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 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建筑主体
房屋使用面积
❖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套内卧室、起居 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 为本套所独自使用的门廊、门斗、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 积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阳台与平台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阳台与平台
❖ 对顶层和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栋建筑标准层层 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 00m作为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 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 斜屋面的高度。

青岛房屋测算细则

青岛房屋测算细则

青岛房屋测算细则(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以上(含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套内使用面积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济南市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01日房产面积测算一、一般规定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等测算。

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1)套内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面积。

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本幢楼内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套(单位)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4、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5、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6、房产面积测算的误差率不得超过±1.4%平方米。

7、测量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两位小数。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产测绘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区别

房产测绘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区别

房产测绘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区别房产测绘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在房地产行业中常被提及的两个重要标准。

虽然它们都与房地产有关,但其具体内容和应用范围却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测绘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应用方面来探讨这两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测绘规范。

测绘规范是一套用于指导和规范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

它主要包括确定测区、测区内控制测量和测量成果处理等内容。

测绘规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土地和房屋的界线清晰,并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

测绘规范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测绘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专业道德,确保测绘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其次,测绘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测量、绘图等工作,并用合适的方法记录和处理数据。

最后,测绘成果应符合规范中的要求,包括数据的精度、符号的标注等。

与之相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用于确定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技术指南。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建筑平面上的投影区域,用于计算建筑物的面积和空间分配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主要包括建筑物的计量规则、计算公式以及面积计算的注意事项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其次,建筑面积的计算应考虑建筑物各个部分的实际情况,如墙体、柱子、阳台等。

最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还包括对特殊情况下计算方法的规定,如倾斜屋顶、挑空等。

总的来说,房产测绘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都是为了保证相应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测绘规范关注的是土地和房屋的测绘工作,其目的是确保界线的清晰和测绘成果的准确性。

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则专注于建筑物面积的计算和空间分配,其目的是确保建筑面积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此外,测绘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测绘规范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测绘工作,包括土地划界、房屋竣工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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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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