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政策规定,进一步维护广大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以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经国务院修改以后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重点以浙江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贯彻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政策规定,进一步维护广大工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次性5、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1)资计发。
(2)、2011 年 1 月 12011 年 1 月 1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年的(5;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
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浙江工伤最新赔偿表
浙江工伤最新赔偿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江省对于工伤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浙江省最新的工伤赔偿表:
一、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赡养至本人15周岁以上至18周岁的亲属,补助金标准为20万元;
2. 赡养本人18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亲属,补助金标准为30万元;
3. 赡养本人成年的亲属,补助金标准为40万元。
二、因工负伤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1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万元;
2. 2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40万元;
3. 3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0万元;
4. 4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0万元;
5. 5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0万元。
三、工伤职工因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低于当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高于当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
四、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若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有其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按照事故造成工伤职工受到的损失,由单位给予相应补偿。
以上为浙江省工伤赔偿最新标准,其中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工伤程度、受伤时间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供而有所不同。
同时,工伤赔偿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在享受工伤赔偿时,工伤职工应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和人身侵权
人身侵权伤残赔偿计算标准绍兴2008人均收入217172009年25418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1. 普通工伤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十级或者九级的,赔偿金为15年工资总额;(2) 伤残程度为八、七级的,赔偿金为14年工资总额;(3) 伤残程度为六、五级的,赔偿金为13年工资总额;(4) 伤残程度为四、三级的,赔偿金为12年工资总额;(5) 伤残程度为二、一级的,赔偿金为11年工资总额。
2.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 在职工人因工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以下赔偿金:(a) 由该职工生前每月工资平均值确定计算的抚恤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不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50倍;(b) 丧葬费,国家规定为5000元。
(2)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致死事故的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的伤残程度和赔偿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因职工工伤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的,依法加倍支付欠缴的部份。
3. 未及时进行申报、登记或者隐瞒工伤事故的,依法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规定1. 确认工伤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者意外受伤或者患病所致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伤残程度:指因工作事故导致职工身体或者心理受到损伤的程度,普通以十级评定,评定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抚恤金:是指用于补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死亡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是由支付方按照受害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出来的。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职工权益的一项行政法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 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 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 * 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文本)(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浙人社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一、伤残津贴调整(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
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XXX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我市自19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和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除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外,原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统一执行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一)2024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对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包括伤残赔偿、丧葬补助、医疗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一、伤残赔偿1. 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2. 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伤残等级分为1至10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依次为30%至100%。
3. 伤残赔偿计算方法:根据职工工资、工龄和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
4. 特殊情况下的伤残赔偿:对于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下发生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适当提高。
二、医疗费用1. 医疗费用范围:包括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住院费等一系列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
2.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3. 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但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封顶线。
4. 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丧葬补助1. 补助对象:适用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家属。
2. 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方面的补助,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和抚恤金补助比例确定。
四、辅助就业安置1. 对象范围:适用于因工伤致残不能从事原职业的职工。
2. 安置方式:提供技能培训、重新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受伤职工找到适合的岗位。
3. 安置补贴:提供一定的安置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受伤职工的工资和工龄确定。
五、工伤保险金的支付1. 保险金支付时限: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保险理赔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2. 保险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不得超过3年。
3. 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职工或其家属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领。
总结: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伤残赔偿、医疗费用、丧葬补助、辅助就业安置以及工伤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伤职工提供全面的赔偿和帮助,既保障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021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约占总工伤赔偿的90%。
为了让工伤职工了解工伤保险待遇,本文提供浙江省工伤赔偿的详细标准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工伤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100%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如果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康复,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3.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4.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生活护理待遇(工伤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三个等级的标准分别为50%、40%或者30%。
以2020年为例,根据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304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为4152元/月。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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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
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和费用负担问题。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如果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 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浙江 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There is never a real desperation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浙江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导读:根据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有四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浙江工伤认定管辖的范围如果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到原单位所在地先认定工伤,根据规定享受待遇即可。
如果是民工,在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即可。
具体法规参考如下:?一、浙江工伤认定的情形《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做好工伤预防对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具有重要作用。
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就工伤预防专设一章,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条例》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并就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作了规定。
二、工伤认定申请登记程序(一)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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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7.未足额参保责任主体。第33条:用人单位未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差额部分费用。 8.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第35条:供养 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 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 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 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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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 1.第19条:劳鉴委8项职责;市劳鉴委可以委 托县社保行政部门鉴定。 2.第20条:劳鉴中心6项事务。 3.第22条: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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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1.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涉及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 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未参 保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一次性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多 次工伤待遇计发政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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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
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 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 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 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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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 1.第5条:确定重点领域,开展宣传培训,加 强监督检查。 2.第6条: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和职 工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程标准。 3.第7条:工伤预防费按规定在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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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附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一.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 二.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 三.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 四.加强了工伤基金管理 五.规范了工伤认定政策 六.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 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八.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 九.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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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 第32条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工伤职工 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 伤待遇;二是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三是 明确追偿权;四是明确遵循上位法原则,即法 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 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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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了工伤认定政策 6.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 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 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 、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 、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 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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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 1.解决了用人单位关心的全时参保问题。第11 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不得限定时间不得增设 条件,打破了月结期清算日的限制,让用人单 位可以每周7×24即时申报。 2.解决了工伤职工关心的直接发放问题。第31 条规定,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 职工,确保杜绝申报停滞、待遇截留、拒不转 付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保险处 厉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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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64 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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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了工伤基金管理 1.第8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调 剂基金收支缺口。 2.第10条:多个单位(项目),多头缴费。 3.第11条:次日生效。 4.第13条:职工方在30天内提出申请,此前 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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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了工伤认定政策 1.第12条:延展了职工方申请权。 2.第14条:规范了工伤认定受理权。 3.第15条:申请材料,增加了“申请人能够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第16条:处理申请办法。 5.第17条:劳动人事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决 定之间关系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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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 1.第2条: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2.第10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 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3.第39条: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 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 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 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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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2.明确了停工留薪护理费标准。第25条: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其近亲 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 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衔接落实了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第26条:明 确了工伤津贴和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衔接办 法,规定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 第29条:进一步规定了破产单位一级到四级工 伤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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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4.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 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长期保障办法。第26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 理伤残退休手续。第36条:因用人单位破产等 原因无法按月支付待遇的,可按规定缴纳一次 性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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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5.规定承包、转包、分包情况工伤保险责任主 体。第29条: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违法转包分包的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 6.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第30条:派遣单位依 法参保;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责 任主体;跨区派遣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