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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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和《市处非办关于印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处非办函〔2018〕1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区金融主管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区金融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金融主管部门。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若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立案或判决的,本项材料由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司法机关提供);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为

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主管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区金融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金融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三条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具有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尚不构成涉嫌犯罪和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涉案金额按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1.涉案金额在1-5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涉案金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5.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发放(四)项情形奖励时,已发放的(三)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线索未被采用或举报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区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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