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04714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7.png)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平政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9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对平凉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处非办”)单位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41号市政府中楼322室(市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科)邮政编码:744000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5043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f.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8d42223fccbff121dc368305.png)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布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5期3月30日,北京市金融局、网信办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而制定。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和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据悉,被采访的举报线索分为四级。
按照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其中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按照规定,一级线索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此外,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因此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要求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链接1: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
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d0867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4.png)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44944d958f5f61fb73666c7.png)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与受理第五条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b421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42.png)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鹤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5〕76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市、县(区)处非办负责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的侦破,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4fdd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06.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9日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深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市处非办举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4ccaa93cf84b9d529ea7aa9.png)
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79c4e0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c9.p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1eeeca3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a.png)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举报小程序等。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二)举报内容有助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奖励标准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涉案金额、挽回损失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人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八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保密措施第十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8b0100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86.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眉府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8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7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206号)和《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川处非领〔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人可通过公安“110”、“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全市各级处非办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9aaa52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a.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5•【文号】国卫财务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预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7〕1号)、《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函》(处非联函〔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卫生计生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有所遏制,但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风险隐患大量积聚,维稳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特别是社会非法集资向卫生计生领域渗透蔓延的现象不容忽视。
有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医院等卫生计生单位的闲置资金;有的假借医疗养老的名义诱导群众加盟投资;有的通过非法募集资金建设经营;有的以销售保健、医疗产品名义,通过商品回购、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群众投入资金等。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控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防控非法集资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专项排查,摸清底数,全力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处置非法集资关键在早、根本在防,贵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4eb43ae844769eae009edde.png)
举报奖励制度2016《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华律网转发转发人:那日苏一、8条措施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比如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威胁时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等等。
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都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实名举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关心的问题。
《规定》在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
据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8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在有些情况下,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
对此,《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也强调,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二、3种方式对举报人实行严密保护举报人应当由谁来保护、采取哪些保护措施,一直都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可以遵循。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
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如何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社会普遍关注。
公司内部举报奖励制度(10篇)
![公司内部举报奖励制度(10篇)](https://img.taocdn.com/s3/m/552f8362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76.png)
公司内部举报奖励制度(10篇)篇一为了加强对盗窃油〔气〕、混拉油品行为的标准,推动大整顿深化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一、但凡举报承运车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如发现承运车辆有偷卖油〔气〕等违规、违法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主动检举揭露,且经分公司巡查小组成员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为单位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对打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案件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程度进展 1000 元起步的奖励,如发现:1、偷卖油品 100 公斤以内给予举报者奖励 1000 元2、偷卖 100 公斤以上 1 吨以内给予举报者奖励 3000 元3、偷卖 1 吨以上给予举报者奖励 5000 元4、私改车型的不予以举报者奖励三、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的发放原那么是: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者奉献最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按本方法第二条规定掌握;重复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施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巡查小组对所举报的案件查证属实后进展。
四、本奖励方法长期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巡查小组负责解释。
篇二为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工作,强化监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实在保障我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平安,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消费经营单位重大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断定标准(试行) 》和《重大火灾隐患断定方法》〔GB35181-2023〕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实行平安消费举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以下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消费平安事故;〔二〕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三〕重大消费平安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书面等形式向平安管理人员或公司主要领导进展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详细,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385569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04.png)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4年2月25日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2024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统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等。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宣传、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五条(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配置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349c92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22.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穗府函〔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城管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金融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发〔2015〕59号文,认真落实广东省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疏堵结合、防打并举、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水平,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得到及时处置;市民法律意识和辨识能力明显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建立完善责任机制(一)建立基层政府主体负责制。
基层政府(包括区、街〔镇〕)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各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责人员,落实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推动责任主体下沉,建立镇街主体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0ecff4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3f.png)
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
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一)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12345”举报;(二)通过“金融小卫士(打非随手拍)”手机应用软件举报;(三)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举报(djffjz);(四)通过电子邮件举报(***************);(五)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打非办和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0元。
二级线索:50000元。
三级线索:10000元。
四级线索:5000元。
第六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90e7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e6.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cbd163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c.png)
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和《市处非办关于印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处非办函〔2018〕1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对发生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区金融主管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区金融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金融主管部门。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若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立案或判决的,本项材料由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司法机关提供);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金融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为
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主管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区金融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金融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三条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具有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尚不构成涉嫌犯罪和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涉案金额按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1.涉案金额在1-5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涉案金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5.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发放(四)项情形奖励时,已发放的(三)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线索未被采用或举报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区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
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
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