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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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加。

建设项目的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水土保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已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并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因为设施的落成验收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及建设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及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程,使其达到有效并长效的目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应严格持证施工: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实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确保持有相应的证书,方能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质量。

(二)应注意设计合理:在设计水土保持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地形、土壤、降雨量等因素,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间断性地施工: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应适当分工,以保证施工后的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在时间上形成接续的、长效保持的体系,确保土壤侵蚀的长效控制。

(四)加强科学监测: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对土壤侵蚀、水质水量等进行精细化的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和治理。

(五)注重资金安排:为保证施工质量不受资金短缺影响,建设项目方应加强资金安排,尽可能为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提供所需资金。

(六)设立评估机构:将落成验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必要过程,设立合法的评审机构,并根据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降低应存在的非法隐患。

(七)加强宣传与培训:建设单位应针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技能更新和学习提高的机会,提高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办法制定的意义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对于保护生态的平衡,防止环境的破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水土保持验收办法

水土保持验收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验收效力)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四条(验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验收申请书;(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四)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提交监理、监测报告。

第六条(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七条(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对受理验收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对公众反映的重要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验收组织)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核实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后形成验收意见。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重要决策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管理,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一)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二)水利部协同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三条技术评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择优确定评估单位,建立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库。

评估单位按照入库采购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五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续设计、监测、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顺序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委托时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按照入库顺序,顺次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单位。

(二)评估单位属于第五条需回避的,顺次承接下一个评估任务。

(三)评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接评估任务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估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单位提出初评意见,明确是否满足验收条件。

若满足验收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评估单位随即排到队尾;若不满足验收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退回验收申请,评估单位顺次承接下一个评估任务。

第八条技术评估费用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渝水〔2014〕23号)规定,结合财政预算资金和入库单位采购报价综合核定。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是针对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管理的规定。

这一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提高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意识,保障生态环境和自然系统的生态安全,促进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

一、管理范围此文档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基础设施、广告、挖掘和采矿等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

二、管理原则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把握安全、经济、环保的关系,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3. 强调项目建设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的符合法规和标准,以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三、管理内容1. 验收范围:对于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等进行综合管理。

2. 验收标准: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定等标准。

3. 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项目方应在工程竣工前向当地水土保持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2)验收现场勘察:水土保持行政部门应派专门工作人员前去工程现场勘察和调查。

(3)验收结果出具:水土保持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勘察结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结果进行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4)公示:验收结果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有关部门公示,并接受各方对验收结果报告的意见。

(5)验收合格后评定等级:根据工程的环境管理角度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进行评定等级。

4. 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行政处罚;(2)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3)未经水土保持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建设、工程验收手续,并不予颁发相关证书和批文。

四、管理建议1. 完善评估、执法和监管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加强人员培训和巡查执法力度。

2. 发挥各方协同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促进生产建设项目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条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参考水土保持行业自律机构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水平评价结果。

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验收会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所在地召开的,应提前组织安排现场检查。

对现场难以全面检查、线路较长的线型工程,应提供项目所在区域的航拍影像资料。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验收合格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对水利部下放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与会专家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要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并对其是否符合验收要求提出意见。

专家具体名额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七)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八)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利部16号令

水利部16号令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提纲作者:[ 站点编辑] 发表时间:[ 2008-9-22 ] 阅读次数:[ 1417 ]一、工程概况1、概略介绍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时间、主要工艺和主要建筑物、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工期、工程总投资等。

2、简述项目区土壤、植被、水文、气象和水土流失情况,所在地水土保持分区情况。

二、技术评估依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技术文件资料(方案、监测、评估)三、技术评估范围及内容评估范围包括:方案和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和主要防治措施、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包括方案中的工程弃渣及堆放情况、开挖和占压土地情况、水土流失预测情况、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总体布局是否合理,能否充分发挥综合防护作用。

(2)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能正常、稳定、安全运行,是否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是否能体现生物多样性,其保存率、生长状况、郁闭度(或草地盖度)等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验收标准;形成的新植物群落是否稳定,能否达到近自然状态。

(4)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或报告)是否齐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施工过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及与方案设计工程量的对比并分析其变化原因、工程实施进度、投资等。

五、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1、质量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2、工程措施质量评价介绍工程组工程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列出质量评定表。

3、植物措施质量评价介绍植物组植物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方法、措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方法、措施

组织水保设施竣工验收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水保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保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主体工程设计等有关单位代表,并特邀至少一名省级水保专家库专家组成。

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

(1)现场查看
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查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查看。

(2)资料查阅
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

(3)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流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及成果;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讨论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提出验收意见,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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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验收效力)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条(验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
(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四)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提交监理、监测报告。

第六条(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对受理验收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对公众反映的重要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验收组织)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核实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建成或者落实,质量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管理维护责任已经落实。

第十条(验收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并在做出验收合格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验收鉴定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可以分期验收。

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设施不能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同步验收的,可以单独验收。

第十二条(设施管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处罚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14日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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