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

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2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2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

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

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020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2020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
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2020-1-1实施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廉洁从业)XXXX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

(廉洁从业)XXXX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

XXXX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的行为;(三)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而未及时公开的有关重大事项;(四)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以下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八)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七)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中央关于反腐倡廉“三个不得”的相关规定

中央关于反腐倡廉“三个不得”的相关规定

中电信苏〔2011〕136号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江苏公司廉洁从业“三个不得”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专业公司:2009年,省公司党组研究下发了《关于全业务经营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电信苏〔2009〕18号),对进一步加强全业务运营后的员工廉洁从业工作提出了“三个不得”的要求,即:江苏公司的员工,特别是各级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开办或投资入股从事终端供应、工程建设、代营代维等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受人请托承揽C 网建设、C 网终端采购相关项目,不得私自参与关联的社会渠道、营业网点的经营管理。

“三个不得”规定下发执行后,对规范全业务运营后的员工—1—从业行为,防范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江苏公司员工做到廉洁从业,省公司结合 “三个不得”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制订了《中国电信江苏公司廉洁从业“三个不得”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2—中国电信江苏公司廉洁从业“三个不得”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全业务运营的需要,结合省公司制订的“三个不得”规定的执行情况,进一步促进江苏公司员工做到廉洁从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公司各级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员工本人不得投资或者经营企业承接江苏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工程业务(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采购业务(含服务采购)、对外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外包、广告代理、SP/CP等)。

第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管理权,防止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经营的企业不得承接江苏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工程业务(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采购业务(含服务采购)、对外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外包、广告代理、SP/CP等)。

(一)省公司全体员工;(二)各市、县分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三)省公司各直属单位、各省专业公司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四)江苏公司各级企业中对工程、采购、对外合作等业务—3—有管理职能的员工。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内控机制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7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3)37号)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强化行业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实施细则,划清行为底线。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参照《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院内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划清基本行为底线。

(二)强化培训教育,明确实施对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内容,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覆盖。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三)严格自查自纠,促进纠建并举。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明确处理措施。

同时,对本单位各部门、科室遵守《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对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4•【文号】银监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0]69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现将《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诺制度》是促进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执行“会规会纪”长效机制的一项新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承诺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执行。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承诺制度》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明确相关措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工作人员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规定,自觉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对因工作和其他客观原因而未按时签订《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书》的工作人员要组织补签。

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要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填报《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情况报告表》。

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承诺制度》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一○年八月四日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从政从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勤勉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l、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l、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总公司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总公司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总公司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委员会文件中铁程党纪[2006]9号----------------------------------------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总公司机关党委、纪委:现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希望你们把它作为2006年宣传教育的重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本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公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项目经理部,指挥部,领导人员,总公司、总公司所辖企业派往投资企业的领导、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出资人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2-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外借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隐匿、侵占、转移企业资产,或者同评估机构合伙作弊低价处置企业资产~或者高价收购其他企业、个人的资产,(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七,擅自将企业股权、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或者转让,,八,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九,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十,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获取年薪规定之外的其它收入,,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龙源党[200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电集党[2007]40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结合龙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电集团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并依据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廉洁从业规定逐项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是:龙源集团本部中层干部以及相当职级以上的领导人员;龙源集团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领导人员;龙源集团及所属单位各级党委成员。

第二章具体规定第四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违反决策原则”,是指在作出决策时: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龙源集团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决定的实施措施不得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研究和决定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2.不得“违反决策程序”,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规定,应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应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按照党内监督和司务(厂务)公开的原则,应征求党员意见和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

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3.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是:重大决策,是指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投资与债券、资产重组与清算、企业上市、管理机构设置、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规章制度制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以及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等;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龙源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本企业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大额度资金,是按照企业制度规定,超过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4.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规定,龙源集团及所属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5.龙源集团所属单位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企业重要管理制度、党组织工作规则以及在体改、投资、预算等专业委员会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决议内容或擅自决定、改变内容和程序。

2.在操作过程中,不得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对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制定措施,以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企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以及龙源集团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

5.对方案和实施结果,必须考虑周全,审计严格,评估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6.不得内外勾结,转移隐匿,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承担不应承担的成本。

7.未经龙源集团和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借款。

8.龙源集团及所属单位所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必须在批准手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转让价款支付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和龙源集团规定;必须维护债权人和员工权益;未经过龙源集团党组决定,一律限制管理层收购。

第六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所属单位未经龙源集团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和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不准决定对外投资。

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2.未经龙源集团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不得决定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代开信用证。

经龙源集团或本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和代开信用证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或指向单位变化。

3.企业融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决定职工集资事项,也不得以组织的名义,组织职工集资,并向员工承诺有关事项。

4.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龙源集团的有关招标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的范围和金额,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

不得决定采取分拆等手段规避招标。

龙源集团确定的招标结果,以及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必须执行。

招标活动必须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未经龙源集团或股东会批准不准决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

其中上市公司购买或回购股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未经龙源集团或股东会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决定用国有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经批准用国有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必须与个人或者他人签订有关协议,并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八条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是指领导人员以及对企业财务工作可以施加影响的其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为掩饰自己的行为,直接交办或暗示财务人员按自己的意图办理财务业务。

2.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指使财务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

3.以虚假发票,以及与真实经济业务不相符合的票据,交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

4.以威胁财务人员方式,强迫财务人员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

5.财务人员在被授意,指使、强令下,或者直接避开财务人员和会计核算体系侵占、挪用、截留国有资产以及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在编报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经营业绩考核以及其他重要报告中,不得决定和指令故意修改数字、指标,夸大业绩,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兑现经济考核。

2.不得决定和指令多列或少列工资,骗取薪酬指标,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不得违反龙源集团薪酬规定,在薪酬上弄虚作假,不申报或不完全申报收入,骗取薪酬。

3.不得以企业需要或员工利益的名义,搞不切实际、不计成本、得不偿失的项目。

4.未经龙源集团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不准搞达标评比活动,或借达标评比搞沽名钓誉、实用性不高的项目。

第十条领导人员不得“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有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或采取销毁凭证等方式的偷、漏税行为。

2.除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外,不得擅自决定不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

3.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实施偷、漏税行为。

4.不得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规定时间内不上交国有资产收益。

不得违反龙源集团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上缴利润。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龙源集团所属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经过龙源集团核准,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2.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按核定的数额领取,不得超额领取报酬,或自行以领导班子决定名义超额领取报酬。

3.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或原则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不得擅自决定或以党委会、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名义决定。

领导人员不得在决议规定外,享受额外福利待遇。

4.未经龙源集团和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对高管人员实施持股、期权办法。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领导人员除本职工作外,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2.领导人员除原与本单位全体员工集体入股外,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投资入股其他任何单位或设立单位进行盈利性活动,尤其不得投资入股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

领导人员投资入股及收益情况,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

3.不得利用职权,决定、指使本企业与其家属及亲属投资开办的企业发生经济交易活动。

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要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经济往来的经济组织、多经企业、本人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金钱、购物卡、礼品和物品等,不得接受或索取高档消费、旅游和期权利益,不得在上述单位或部门报销个人任何费用。

2.在职领导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不得领取公司董事、监事经费或其他费用,若领取经费应上交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多经企业兼职,更不得在多经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2.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本职工作以外兼任任何职务和领取报酬。

3.领导人员在各种行业协会、各种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任职,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必须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1.不得利用职权干涉企业工作人员按照企业规定开展的正常经济业务活动,并收受好处。

2.不得擅自决定或以组织名义决定,将在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不纳入财务核算或以私人名义存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