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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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龙源党[2008]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电集党[2007]40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结合龙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电集团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并依据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廉洁从业规定逐项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是:龙源集团本部中层干部以及相当职级以上的领导人员;龙源集团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领导人员;龙源集团及所属单位各级党委成员。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四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1.不得“违反决策原则”,是指在作出决策时: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龙源集团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决定的实施措施不得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研究和决定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2.不得“违反决策程序”,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规定,应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应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按照党内监督和司务(厂务)公开的原则,应征求党员意见和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3.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是:

重大决策,是指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投资与债券、资产重组与清算、企业上市、管理机构设置、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规章制度制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以及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等;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龙源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本企业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大额度资金,是按照企业制度规定,超过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4.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规定,龙源集团及所属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5.龙源集团所属单位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企业重要管理制度、党组织工作规则以及在体改、投资、预算等专业委员会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1.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决议内容或擅自决定、改变内容和程序。

2.在操作过程中,不得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对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制定措施,以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企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以及龙源集团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

5.对方案和实施结果,必须考虑周全,审计严格,评估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6.不得内外勾结,转移隐匿,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承担不应承担的成本。

7.未经龙源集团和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借款。

8.龙源集团及所属单位所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必须在批准手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转让价款支付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和龙源集团规定;必须维护债权人和员工权益;未经过龙源集团党组决定,一律限制管理层收购。

第六条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1.所属单位未经龙源集团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和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不准决定对外投资。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2.未经龙源集团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不得决定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代开信用证。经龙源集团或本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和代开信用证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或指向单位变化。

3.企业融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决定职工集资事项,也不得以组织的名义,组织职工集资,并向员工承诺有关事项。

4.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龙源集团的有关招标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的范围和金额,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不得决定采取分拆等手段规避招标。龙源集团确定的招标结果,以及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必须执行。招标活动必须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1.未经龙源集团或股东会批准不准决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其中上市公司购买或回购股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未经龙源集团或股东会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决定用国有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经批准用国有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必须与个人或者他人签订有关协议,并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八条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是指领导人员以及对企业财务工作可以施加影响的其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为掩饰自己的行为,直接交办或暗示财务人员按自己的意图办理财务业务。

2.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指使财务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

3.以虚假发票,以及与真实经济业务不相符合的票据,交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

4.以威胁财务人员方式,强迫财务人员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

5.财务人员在被授意,指使、强令下,或者直接避开财务人员和会计核算体系侵占、挪用、截留国有资产以及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1.在编报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经营业绩考核以及其他重要报告中,不得决定和指令故意修改数字、指标,夸大业绩,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兑现经济考核。

2.不得决定和指令多列或少列工资,骗取薪酬指标,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不得违反龙源集团薪酬规定,在薪酬上弄虚作假,不申报或不完全申报收入,骗取薪酬。

3.不得以企业需要或员工利益的名义,搞不切实际、不计成本、得不偿失的项目。

4.未经龙源集团党组(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不准搞达标评比活动,或借达标评比搞沽名钓誉、实用性不高的项目。

第十条领导人员不得“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要求与规定如下:

1.不得有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或采取销毁凭证等方式的偷、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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