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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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税收征管问题,在讲到各个税种的相关法 律规定的时候都有所涉及,但都是个别税种的 情况,从制度建设上说,还需要在总体上作出 规定,从而会形成一国的有关税收征管的基本 制度。 在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税收管 理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其中,税收管理制度 是税收征收制度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税收管理 制度,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税款的征收 在介绍具体的税收管理制度之前,有必要先从 总体上对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加以概述,这有助 于从总体上来把握整个税收征管制度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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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设立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 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 税务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居 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登记协助制度
1.工商登记方面的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 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具体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应当 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 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 的情况
2.金融开户方面的协助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 务机关报告。这是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方面的应尽义 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 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 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 助。这是金融机构在开户方面的协助义务。
三、变更登记
纳税人办理了设立登记以后,可能会发生相 关事项变更的情况。如果纳税人税务登记的 内容发生了变化,则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具体要 求如下: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 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 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 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二、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的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 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 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 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 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这些事项由负 责税务登记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承担。县以 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在管理体制方面,负责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 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 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按照 “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 理税务登记。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 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 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 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 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 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 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 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 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 领购簿及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 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 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与使用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 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 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 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 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 务登记证件
二、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中,主 要规定了三大方面的制度,即税务管理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和税务检查制度。上述三大制 度再加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就构成了该 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即税收征管 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并不仅限于上述三 大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具体制度,而是同时也 包含着其他一些相关的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一、税收征管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在税收征纳及其管理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 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是指1992年9月 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3年1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该法曾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 了最新修订。
三、税收管理制度的地位
税收管理制度在《税收征管法》及其配套制 度中均居于重要地位。从一定的意义上说, 没有税收管理,就很难有效地进行税款征收。 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是进行税款征收的重 要制度基础和有力保障。正因如此,在《税 收征管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大量的 规范是有关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足见 此类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方面的重要价值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并非完全适用于各类 税收的征管,尤其是在海关负责的各类税收 的征管方面,往往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许多 国家都是如此。为此,在认识税收征管制度 时,应注意区分包括各类税种征管的广义上 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征 收的各种税收的狭义上的税收征管制度。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在整个税收征管法律 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尽管如此, 在研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时,仍不能仅局限 于该法中的相关规范,而应对其他法律、法 规中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规范一并进行研究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 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 范围(主营、兼营)、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在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方面,纳税人开立银 行账户或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 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 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 办理手续。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 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 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 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 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如果纳税人在 《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还应当如实 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 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 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 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 销手续。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 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 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上述各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以及无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 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 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 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 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 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 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一、登记主体与登记管理体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他 类型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以及无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 外,也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 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 外),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 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 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 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 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 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 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 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 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 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 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 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 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 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
税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制度、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制 度、涉税发票管理制度、海关监督管 理制度等。这些制度相互之间密切相 关,在税收管理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节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 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由国务院于2002年9月7日发布,自2002 年10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和发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由此确立了较为完 备的税务登记制度。下面就以该办法为主要 依据,来介绍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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