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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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2019年度)一、区域宏观审核审核各省、各地市的工业源、大型畜禽养殖场、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五类源,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占比、排名等是否基本合理,与往年相比是否有明显不合理变化。

审核各省、各地市主要水耗、能耗指标,产品产量与原辅材料用量等指标与统计及其他部门公布的数据是否基本匹配。

审核各省、各地市污染治理设施数量、能力、运行经费等与污染物的去除情况是否基本匹配,污染物的平均去除率与排放浓度等是否基本合理。

二、工业源(一)工业源基层表审核1、完整性审核(1)行政区上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区县级行政区上报单位是否完整;(2)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审核应填报统计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3)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审核是否按照“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每年对重点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行业企业完整性审核审核是否根据技术要求将全部符合调查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审核是否所有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环境监察督查中发现的重污染企业等均纳入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5)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各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是否完整(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在当年度污染源监测(包括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中全年至少有一次污染物监测浓度的企业,在环境统计中相应污染物未填报或为0的。

(6)重点行业指标完整性审核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规范性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企业及所属的自备电厂是否按照技术要求填报相应的报表。

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制度范本

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制度范本

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检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数据收集与报送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环境检测数据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口等辅助数据。

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报送制度,明确数据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责任人。

4.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环境检测数据报告,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数据管理与分析1.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境检测数据库,统一存储、管理和分析环境检测数据。

2. 生态环境部门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环境检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3.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下载等服务。

4. 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开展环境检测数据的预警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数据质量保障1.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检测设备的配备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3.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监测数据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

五、数据应用与考核1.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检测数据作为环境评价、污染物减排、环保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2.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检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3. 各级政府应依据环境检测数据,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依法追究责任。

4.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环境检测数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数据收集、报送、管理和分析等环节的工作质量。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主要内容p季报工作及改进p季报报送要求p季报数据审核季报工作及改进季报工作Ø“十一五”始:l《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ü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ü目的: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环境统计开展季报制度。

ü调查对象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废水企业、废气企业、污水处理厂l《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3]91号)ü数据上报形式的改革:ü数据原滋原味的由企业上报国家:Ø改进前季报(2007-2018年度)数据缺乏应用:作为10年业务化工作,数据质量不断改善l调查对象的局限性:ü国控源筛选方法决定。

由全国层面统一筛选,地区层面国控源企业分布并不均衡。

l年报数据和季报数据数据差异大:ü核算体系缺乏一致性:(自上而下的环境统计年报体系和自下而上的季报直报体系)ü为啥核算体系不一致:企业是主要填报对象。

l数据突变的问题:ü核算方法没有固化:监测数据法、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3种核算方法的选用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仍较为模糊,一个企业会因为“合理”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产生巨大的数据差异,导致季度数据的“合理”突变Ø十三五面临的新形势:l不得不变—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取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季报直报既定的调查对象缺失。

l条件成熟—多业务融合的系统平台。

ü年报直报开展与成熟:季报直报优势弱化,年报系统在“十三五”报表制度、核算台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ü多业务融合平台:统一名录库管理,年报、季报、重点排污单位数据相互调用。

ü年报、季报融合实现方式:年报核算平台的自动调用,核算方法、具体参数十一五-十三五中期:2006--2018年度调查对象局限性:国控源年报、季报数据不一致核算方法变动十三五后期--:2019年度--改进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先行)年报季报融合(系统):数据一致性和年报核算方法尽量保持一致季报报送要求Ø工作总要求:每季度填报调查企业数据,客观反映企业生产运营现状和季度变化。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方法(征求意见稿)一、审核方法二、附录一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三、附录二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那么一、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治理提供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环境统计治理方法?、?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污染源排放与治理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治理的根底依据,环境治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维持一致。

第五条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环境保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制度。

由各级环境保卫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邀请由环境保卫相关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等组成的环境统计数据联合审核组,开展联合汇审。

•第七条数据审核及联合汇审按照国家环境保卫主管部门统一的时刻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三章审核要求•第八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要求•〔一〕正确性•1、完整性。

审核环境统计调查范围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库〔包括根底数据表和汇总数据表〕是否完整,审核数据库中每张报表的指标项是否填报完整,要求报送的年报编制讲明、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是否完整上报。

•2、标准性。

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在填报和报送过程中是否按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和报送技术要求进行。

•3、逻辑性。

审核指标本身的数量级、使用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检查同一表格中不同指标之间的联系是否符合逻辑,不同表之间相互联系的指标是否符合逻辑。

•4、合理性。

微看与宏看结合,环境保卫和经济开展结合,联合相关部门力量,审核基层报表和综合汇总报表的数据是否合理。

•5、一致性。

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治理的根底依据,环境治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维持一致。

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Word版

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2-2015代替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cosystem Status Evalu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3-13发布2015-03-13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流程图 (3)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3)6 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7)附录A(资料性附录)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 (19)附录B(规范性附录)二级指标计算方法 (2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事中”登记及监管、“事后”激励惩戒的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监测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本文所称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具体包括:(一)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的各类生态环境和污染源手工监测活动;(二)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的各类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活动;(三)排污单位自行开展和委托开展的手工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活动;(四)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活动;(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地块治理修复监测、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地块回顾性评估监测活动;(六)其他在各类环境管理事项中,为证明相关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水平而开展的监测活动。

第三条【监测单位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监测单位,包括:(一)依法成立,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二)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依法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自行监测排污单位”);(三)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维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

排污单位自行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运营维护的,视同为本办法所称的“运维机构”。

第四条【委托单位定义】本方法所称的委托单位,是指在各类环境管理事项中,为证明相关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水平而委托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位,包括委托第三方开展手工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中生环督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中生环督办〔2021〕1号机关各部门,各督察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21年5月8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督察组织和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专项督察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每次专项督察均应组建督察组,具体承担专项督察任务。

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章督察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专项督察对象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而定,一般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四)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统计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HJ 192-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HJ 1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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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92-2015
5.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 5.2.1 权重
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见表 1。 表 1 各项评价指标权重
指标
生物丰度 指数
植被覆盖 指数
水网密度 指数
土地胁迫 指数
权重
0.35
0.25
0.15
0.15
5.2.2 生态环境状况计算方法
污染负荷 指数 0.10
环境限制 指数
约束性指标
I
HJ 192 -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 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 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 2006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 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 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 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 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3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态环境统计排放数据专项审核任务要点

生态环境统计排放数据专项审核任务要点

生态环境统计VOCs专项审核任务要点1、审核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质量,开展VOCs 数据专项审核,兼顾颗粒物等其他年报重点指标审核。

2、审核任务:审核范围为2020和2021年工业源中VOCs排放重点源项(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有机液体储存装载相关企业),具体审核任务:(1)审核调查对象完整性:对2020年已纳入且VOCs排放量10吨及以上、但在2021禁用的企业,根据禁用条件逐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要补充纳入名录库并填报数据。

(2)审核核算源项完整性:涉VOCs重点行业未核算相应源项VOCs产排量的企业,要补充核算;(3)审核VOCs核算环节完整性,对照产排污系数手册,核实企业核算环节是否完整。

(4)审核VOCs产排量核算的活动水平数据等相关参数是否合理;(5)审核VOCs核算方法使用是否规范;(6)审核颗粒物排放量下降幅度较大企业的数据合理性。

3、问题清单反馈与整改说明(1)以上审核内容的2021年度问题企业清单分两批反馈,第一批已通过系统反馈,具体审核技术要求详见《生态环境统计VOCs专项审核技术方案》。

第二批问题企业清单拟在各省二污普数据比对完上报后再筛选反馈,拟于6月23号反馈。

(2)对照2021年度问题企业清单,同步核实企业2020年度数据,有问题的需在临时系统(临时系统网址6.24号上班前发给大家)填报、核算。

(3)除VOCs指标外,本次专项审核对颗粒物等工业源其他重点指标进行同步审核(重点审核指标见《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技术指南(试行)》环办转发函〔2022〕2号附1),其中,工业源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高质量指标修改需向综合司发函申请,其他重点指标修改向总站申请退回企业。

4.整改工作要求各省技术人员务必将在系统“消息管理”模块下载的“问题企业清单,连同“专项审核任务要点”和《生态环境统计VOCs专项审核技术方案》”三份文件转交给技术支持单位主管领导和省厅(局)主管处长,详细汇报专项审核任务要求,即刻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和省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相关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3月2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以及其他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相关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 (2)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 (2)1.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重要性 (3)第二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 (3)2.1 环境监测方法分类 (3)2.2 环境监测标准体系 (4)2.3 环境监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 (4)第三章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 (5)3.1 环境监测设备的分类 (5)3.2 环境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 (5)3.3 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校准 (6)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6)4.1 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6)4.2 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方法 (7)4.3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7)第五章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价 (8)5.1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原理与方法 (8)5.2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标准与指标 (9)5.3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流程与实施 (9)第六章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0)6.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0)6.1.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 (10)6.1.2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 (10)6.2 大气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0)6.2.1 监测方法 (10)6.2.2 监测技术 (10)6.3 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1)6.3.1 数据评价 (11)6.3.2 数据分析 (11)第七章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1)7.1 水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1)7.1.1 监测指标 (11)7.1.2 监测标准 (11)7.2 水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2)7.2.1 监测方法 (12)7.2.2 监测技术 (12)7.3 水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2)7.3.1 数据评价 (12)7.3.2 数据分析 (12)第八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3)8.1 土壤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3)8.1.1 监测指标 (13)8.1.2 监测标准 (13)8.2 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3)8.2.1 土壤样品的采集与处理 (13)8.2.2 土壤物理性质监测方法 (14)8.2.3 土壤化学性质监测方法 (14)8.2.4 土壤生物性质监测方法 (14)8.2.5 土壤污染物质监测方法 (14)8.3 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4)8.3.1 数据评价方法 (14)8.3.2 数据分析方法 (14)8.3.3 数据应用 (14)第九章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5)9.1 声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5)9.2 声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5)9.3 声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6)第十章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6)10.1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6)10.1.1 监测指标 (16)10.1.2 监测标准 (17)10.2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7)10.2.1 采样方法 (17)10.2.2 分析测试方法 (17)10.2.3 监测技术 (17)10.3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7)10.3.1 数据整理 (17)10.3.2 数据分析 (18)10.3.3 数据评价 (18)10.3.4 结果解释与应用 (18)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信息化与管理系统 (18)11.1 环境监测信息化的意义与作用 (18)11.2 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施 (18)11.3 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9)第十二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9)12.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宣传与培训 (19)12.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监督检查 (20)12.3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改进与完善 (20)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环境监测过程中所涉及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

沈北新区各职能部门生态环保绩效考核指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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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பைடு நூலகம்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完毕当地区42台工业和三产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毕淘汰任务旳50%,10月底前完毕淘汰任务旳100%。民用供暖锅炉淘汰数量按照市房产局规定执行。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区房产局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区执法分局
强化建筑工地、拆除工地、征收现场、市政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各类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理,保证明现六个100%目旳。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区执法分局
在本区域范围内严禁露天烧烤行为,彻底取缔露天烧烤摊点,形成长期化巡查机制。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区执法分局
区环境保护分局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沈北水务
实行新城子污水处理厂扩建等工程建设。8月底前,完毕蒲河北污水处理厂二期中水回用工程。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区建管局
区执法分局
4月底前,完毕左小河五五村等市政截流管线及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区建管局
区执法发局
区农林(水利)局
10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6月底前,完毕生态保护红线旳上六个月平常巡查;12月底前,完毕下六个月旳平常巡查工作,更新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完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自查。
区环境保护分局
新城环境保护分局
10
区农林(水利)局区环境保护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评报告审核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评报告审核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评报告审核指南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防控和监测的过程,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评报告审核是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查、评定和批复的过程,验证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就环评与环评报告审核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并提供指导和建议。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1.1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决策应充分尊重公众参与权益,真实反映和尊重公众的意见和期望,使公众的环境利益得到保护。

1.2 综合协调原则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

1.3 预防为主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应注重事前的预防,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手段,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发生。

1.4 按程序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环评报告的撰写要求2.1 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环评报告应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性质、位置、建设内容、工期等信息,以便审核人员对项目的背景有全面的了解。

2.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评报告中应包含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的评价,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2.3 监测与评价方案环评报告应明确监测与评价方案,包括监测的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和监测责任等,以便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价。

2.4 环境风险评估内容环评报告应对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包括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的规划等。

三、环评报告审核的程序与要点3.1 审核程序环评报告审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初审、现场核查、评估、意见征询、复核、批复等。

审核程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环评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3.2 审核要点环评报告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处理和评价方法的合理性、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公众参与的过程和结果等。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附件二: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一、对环境统计基表的技术要求1.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

其中: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2*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行调查企业的汇总。

“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填写。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直接进入海域;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指调查单位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海、××沟、××河、××港、××江、××塘等)。

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制的,详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

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2.企业台账需准确完整,企业台账主要指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3.企业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统计数据是评估环境状况的基础,精准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是保证环境统计数据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含义、意义、应用与发展前景等方面。

一、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含义环境统计数据是反映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统计指标和信息的总称。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是指对收集到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比对以及清洗等工作,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等。

二、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意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对于评估环境状况、制定环境政策、引导环境管理和选择环境治理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环境统计数据准确可靠数据审核是保证环境统计数据准确性的手段,对于减少数据误差、提高数据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保证了环境统计数据的可靠性。

2、提高环境管控能力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可以识别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优化环境治理效果,从而提高环境管控的能力。

3、为环境政策制定提供基础环境统计数据是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可以为环境政策制定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为政策实施提供有效的监测指标。

4、为环境问题解决提供支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可以快速识别环境问题,为如何制定环境管理政策、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支持。

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应用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应用不仅涉及到环境统计数据的整理、管理、存储等各个环节,也涉及到环境监测标准、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分析与解读等方面。

下面简单介绍其具体应用:1、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应用于数据源头通过对环境监测数据源头的检查,保证环境监测仪器的正常性和准确性,保证了环境实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同时对始终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数据质量监控,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应用于数据处理环节通过数据分析和处理,发现数据的缺陷和不足,以及数据完整性和实用性的问题,以保证数据的质量。

普查大数据分析与生态环境统计 数据质量控制

普查大数据分析与生态环境统计 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令第508号)开展的十年一度的生态环境管理相关数据重大国情调查。

通过普查,形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全国358.32万个普查对象(不含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及污染物产生、排放和治理情况,采集并形成了各类固定源的地理坐标及范围、各类排口和设施的图像信息,巨量数据信息为实现生态环境数字化和可视化监管提供了基础。

可以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是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的大数据,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将承接普查所形成的制度体系、核算方法与数据资源。

大数据分析更擅长通过海量数据还原总体[1],数据体量的增加意味着数据内涵价值的提升[2],需要进一步挖掘,目前普查成果尚未充分发挥其效能。

本文通过对普查大数据分析的一些思考,探讨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污染源普查数据特点与质量控制经验污染源普查数据的特点首先,数据量大,审核与分析处理难度大。

全国普查对象为358.32万个,其中工业源为247.74万个。

普查数据涉及不同企业,内容非常丰富,关联关系较为复杂,通过常规的数据分析手段难以进行统一的读取和有效的分析,无法进行直接审核和发现问题。

普查数据库系统设计了专门的汇总表格,对普查基表的填报数据进行汇总,并对不同的行政区域或流域进行汇总。

然而,在数据审核与分析过程中,会根据发现的问题或者形成的统计规律制定汇总规则,数据处理的需求量很大。

此外,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同一普查对象会有多个设施、多个排口及多项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多对多的关联关系,传统的报表数据导出会出现同一企业有多行数据,且不同信息分布在不同专项表格中,数据处理难度大。

对于数据处理工作,系统设计和开发人员往往难以短时间内完成,并且随着数据需求量的增加,统计业务人员难以应付,需要能够更快速的数据分析比对。

因此,在系统开发前应充分考虑数据审核和分析的需要,建议开发设计要尽量简化数据架构,以便能让数据分析人员很快通过读取数据库获取相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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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2019年度)一、区域宏观审核审核各省、各地市的工业源、大型畜禽养殖场、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五类源,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占比、排名等是否基本合理,与往年相比是否有明显不合理变化。

审核各省、各地市主要水耗、能耗指标,产品产量与原辅材料用量等指标与统计及其他部门公布的数据是否基本匹配。

审核各省、各地市污染治理设施数量、能力、运行经费等与污染物的去除情况是否基本匹配,污染物的平均去除率与排放浓度等是否基本合理。

二、工业源(一)工业源基层表审核1、完整性审核(1)行政区上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区县级行政区上报单位是否完整;(2)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审核应填报统计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3)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审核是否按照“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每年对重点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行业企业完整性审核审核是否根据技术要求将全部符合调查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审核是否所有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环境监察督查中发现的重污染企业等均纳入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5)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各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是否完整(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在当年度污染源监测(包括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中全年至少有一次污染物监测浓度的企业,在环境统计中相应污染物未填报或为0的。

(6)重点行业指标完整性审核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规范性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企业及所属的自备电厂是否按照技术要求填报相应的报表。

(2)审核是否有不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的行业企业。

(3)基101表中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和代码是否存在于污水处理厂表中,或与污水处理厂表中的名称和代码是否一致。

3、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1)行政区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在地原则填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填报。

(3)行业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行业代码是否按照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报。

(4)固废及危废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是否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规定要求填报。

危险废物代码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填报。

4、突变指标审核审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衍生指标是指通过有联系的指标换算得出的,如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是否有突变现象。

5、逻辑关系审核(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①废水:对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有工业取水情况而无废水或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水排放情况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不计为废水排放)。

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或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除外)。

废水治理设施数、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单套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工艺名称、废水处理量、所在工序名称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三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②废气对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气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

有烟(粉)尘去除量而无粉煤灰产生量,或反之。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废气治理设施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单套脱硫(脱硝、除尘或脱VOCs)工艺名称,脱硫(脱硝、除尘或脱VOCs)设施去除效率,脱硫(脱硝、除尘或脱VOCs)设施运行时间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③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有燃料煤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倾倒丢弃等情况,或反之。

④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应大于等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

6、合理性审核(1)审核是否存在虚拟企业、企业群以及不合理的新增企业国控源名单查中反馈的已关闭企业是否仍在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标明停产的企业除外)。

是否存在仅一项或几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极大,但其他指标皆为空或极小的企业(标明停产的企业除外)。

是否存在企业名称中含“群”、“园”、“园区”、“虚拟”的企业。

(2)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取水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各类重金属,下同)平均排放浓度(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工业废水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产品产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合理。

“单位工业废水处理用电量(用电量/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废水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废水污染物产排量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3)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燃料(燃料煤/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是否合理。

“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吨产品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是否合理。

可参考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系数(工业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产品产量)”是否合理。

废气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废气污染物产排量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4)固体废物产生、治理及倾倒丢弃,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倾倒丢弃量等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7、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基层表审核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基层表审核内容同基101表的,参照基101表审核原则执行。

(1)火电-基102表、季S2表审核内容1)逻辑性审核“发电量(供热量折算发电量)-煤耗量(发电+供热煤耗量)-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剂消耗量-二氧化硫去除量”变化趋势是否合乎逻辑。

“发电量”是否与“装机容量×锅炉生产时间”基本接近。

“发电消耗量”是否与“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折标系数(一般取0.7143)”基本接近。

“供热消耗量”是否与“供热量×40/折标系数(一般取0.7143)”基本接近。

“二氧化硫产生量”是否与“燃煤量消耗量(发电+供热)×燃煤平均含硫量×0.85×2+燃油量消耗量×燃料油平均含硫量×2”基本接近。

与基101表相同指标项的合计值是否小于或等于基101表指标值.2)合理性审核“装机容量、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锅炉额定蒸发量、锅炉生产时间”等反应机组情况的重要指标填报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脱硫/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装机容量与锅炉额定蒸发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根据发电量和发电煤耗核算的发电标准煤耗是否合理。

(2)水泥-基103表、季S3表审核内容若水泥窑类型为立窑,单位水泥熟料氮氧化物产污系数一般取0.243千克/吨熟料;若水泥窑为其他类型,产污系数一般取1.746千克/吨熟料。

每吨熟料粉尘产生量一般不超过300千克/吨熟料。

每吨熟料产量的耗煤量一般为0.22吨/吨熟料。

与基101表相同指标项的合计值是否小于或等于基101表指标值.(3)钢铁冶炼-基104表、季S4表审核内容1)合理性审核焦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是否合理:前三年内建成的焦炉或实施焦炉煤气脱硫系统改造的,且采用HPF法、T.H法、F.R.C法、ADA法等高效脱硫工艺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200毫克/立方米;其他情况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500毫克/立方米;未配套煤气净化系统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8000毫克/立方米。

高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是否合理:一般为20-50毫克/立方米。

焦炭产量与焦炉煤气消耗量逻辑关系是否合理:1吨焦炭产生400~450立方米焦炉煤气。

1吨焦炭需要1.4~1.5吨煤炭。

烧结/球团二氧化硫排放量占钢铁企业(不含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是否在80%以上;各脱硫工艺在全烟气脱硫情况下的综合脱硫效率取值参考:活性碳法脱硫工艺,原则上不超过90%;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原则上不超过85%;喷雾干燥法、密相干法、NID法、MEROS法等其他(半)干法,原则上不超过80%;石灰石-石膏湿法,原则上不超过85%;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其他湿法,原则上不超过70%。

2)逻辑性审核“烧结矿/球团矿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是否与“(固体燃料×固体燃料平均含硫量+铁精矿消耗量×铁精矿平均含硫量)×1.7”基本接近。

铁矿石含硫率为0.1%,对应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约为800-1000毫克/立方米,0.5%对应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约为4280毫克/立方米;生铁产量与烧结/球团矿产量校核:1吨生铁需要消耗约 1.33吨烧结矿、0.34吨球团矿或块矿。

烧结矿产量与烧结机面积校核:烧结矿产量=烧结机面积×利用系数×烧结机生产时间。

利用系数一般取1.1-1.4吨/(小时*平方米)。

铁精矿消耗量与烧结/球团矿产量校核: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约0.9吨铁精矿,1吨球团矿需要消耗约1吨铁精矿。

固体燃料(炼焦煤、高炉喷煤)消耗量与烧结矿产量校核: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40~50千克固体燃料。

高炉煤气产生量与生铁产量校核:1吨生铁产生1700~1800立方米高炉煤气。

高炉喷煤量与生铁产量校核:1吨生铁需要消耗140~200千克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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