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平安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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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入平安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并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残疾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驾驶或搭乘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为准,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见附表)或约定的给付比例为准。保险人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车辆超载或交通事故驾车逃逸而造成的意外;
(六)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事故;
(七)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及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肌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