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食品平安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成工商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09〕9号)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工商办〔2007 〕253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规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或指导意见,全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贯彻实施中还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进一步促进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全局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有效行使,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局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而且有利于提升全局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doc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一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I 、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并取得公司登记(一)处罚依据:XXXX年检行为九、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检期间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检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
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限期内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2)参考标准:XXXX年度检查(XXXX年检。
(2)超过年检期限后年检少于XXXX,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一个分支:(XXXX年检。
(2)超过年检期限后年检少于XXXX,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XXXX年检行为(一)处罚依据:《企业年检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
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限期内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一、实施办法(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广州市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12.15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规范行使裁量权,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按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
(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制定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
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以下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四)违法金额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或 拒 绝 整 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未造成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三)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三)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在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层级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准确领会和把握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适当、必要;做到过罚相当,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执法惯例,宽严适度地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
不断增强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实施范围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均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2、《关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适用说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在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应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及其他形式作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工商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就行政处理结果按照第 2 页共 10 页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时限申请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近)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形式和途径,应因地制宜,便于社会公众查阅。
第 3 页共 10 页第十一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行为的构成,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需先行责令改正且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第 4 页共 10 页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改正期限,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不给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六条减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 5 页共 10 页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其情节轻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实施减轻处罚的,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及法律依据,并由同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从重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二)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四)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五)违法经营引起群访的;(六)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七)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第 6 页共 10 页(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财物的;(九)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十二)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三)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十四)其他依法应从重行政处罚的。
对于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九条罚款处罚的高限幅度一般为法定上限数额的70%以上,低限幅度一般为法定上限数额的30%以下,中限幅度一般为法定上限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
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一般选择中限幅度处罚。
但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重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高限幅度直至最高限予以处罚;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轻情形之一的,原则第 7 页共 10 页上选择低限幅度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构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必要的行政指导,引导规范经营。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典型案例,以指导本地区行政处罚案件做到同案同罚。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参照标准》)自由裁量,确定处罚幅度。
第二十五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必要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第 8 页共 10 页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及《参照标准》所称“以上”、“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 9 页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 10 页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