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普通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一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doc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1分,未经论证审批的扣1分。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小计
18
四资产和财务管理
1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10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记0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1分,否则扣1分。
小计
30
条
项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评情况
得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办
学
组
织
及
人
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有5人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5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2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分,否则扣0.5-1.5分。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10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8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修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辽人社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0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精神,我们对原《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8日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试行)最新文档资料
附件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试行)目录摄影师(工种代码:03-002)洗衣师、烫衣师(工种代码:03-007、008)商品营业员(工种代码:03-013)制冷设备维修工(工种代码:03-048)服装(设计、制作)(工种代码:03-126)调酒师(工种代码:04-001)客房服务员(工种代码:04-003)家政服务员(工种代码:04-012)农艺工(工种代码:07-001)果树工(工种代码:07-002)水产养殖工(工种代码:07-953)钳工(工种代码:09-015)电切削工(工种代码:09-024)电工(工种代码:09-030)数控铣床操作工(工种代码:09-801)数控车床操作工(工种代码:09-802)电梯安装维修工(工种代码:13-036)绿化工(工种代码:13-084)花卉工(工种代码:13-085)玉宝石鉴别工(工种代码:18-371)首饰制作工(工种代码:18-379)汽车修理工(工种代码:20-017)平版印刷工(工种代码:29-035)药物制剂工(工种代码:33-199)护理员(工种代码:33-903)计算机类(工种代码:36-026等各工种)手机维修(工种代码:36-065)中式烹饪师(工种代码:46-006)西式烹饪师(工种代码:46-007)中式面点师(工种代码:46-008)西式面点师(工种代码:46-009)餐厅服务员(工种代码:46-010)美发师(工种代码:46-011)美容师(工种代码:46-012)保健按摩师(工种代码:46-013)足部按摩师(工种代码:46-014)摄影师(工种代码:03-002)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职业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一)校长(主任):1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3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标准试行
小计
18
四、资产和财务管理
1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10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记0分。
2
学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
6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3
学校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6
学校账面流动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小计
22
总计
100
说明: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如下必备条件,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必备条件是:
⑴ 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 ⑵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学场地(含理论教学场地和实习操作场地);
3
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适应就业市场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3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公用房
2
办公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2分,否则记0分。
4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论课集中教学的固定(长期租用)的教学场地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第二条 (培训场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
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培训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校长)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五) 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学校办学标准要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标准要求一、办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134号)二、标准要求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5万元。
具体办学标准要求,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三、需提交的资料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办学设置标准
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
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
(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
(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中国,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一、机构资质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编号,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机构必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师资队伍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职业技能水平。
机构应聘请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士担任教职员工,并提供相关教师资格证明。
三、教学设施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要求满足教学需要。
教室、实验室、培训用具和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能够提供学生所需的实际操作环境。
此外,机构还需提供必要的图书馆和自习室等学习场所。
四、课程设置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
机构应根据重庆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需求,设立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必须合理科学,内容丰富全面,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教学管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明确学习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并及时发布学校公告和教学安排等信息。
此外,机构还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跟踪,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和辅导。
六、安全与卫生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机构还应保障师生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结: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包括机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课程设置要求、教学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合法运营并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估价师培训设置标准(试行)职业名称: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职业编码:4-01-04-01技术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础条件:(1)参加过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举办鉴定估价师(三级)培训应具有四级教育培训的经历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设置要求: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师资条件1、总量配置:每班配备专兼职教师3~5人。
其中专业理论教师不少于1人,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
2、培训教师要求:(1)具有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聘教师有三年及以上聘任合同。
(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2年及以上教学经历。
掌握通用的教学技能及现代职业教育技术。
(3)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场地设备1、理论教学条件(1)集中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教室照明、通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要求:①多媒体投影设备1套(2500流明以上),②实物投影仪一台(800*600),③教学计算机一台(P4以上配置),④网络接入设备一套(ADSL 2M以上),⑤音响设备1套(和投影设备配套),⑤黑板一块。
⑥桌椅30套以上。
2、实操场地及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1)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和充足的实习工位,常温。
其面积,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2)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按30人配备):放大镜(十倍)10个万用表10块,兆欧表10块泄漏电流测量仪5块,试电笔5只,体验棒5只垫铁、检验桥板1块百分表5块,千分表5块杠杆齿轮比较仪5块,水平仪5块电子听诊器5个振动测试仪5块,温度测量仪5块,光学平直仪5台教学资料1、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依据《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2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分,否则扣0.5-1.5分。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10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 评估日期:
条
项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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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5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记5分,否则记0分。
2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在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合格的,
取消办学资格
学校名称:
评估专业(工种):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5分。
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5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分,否则记0分;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1分,否则扣0.3-1分。
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肁附表:腿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聿学校类型薃开办资金肄(元)芈校园占地面积膆(㎡)芅校舍建筑面积(㎡)袃在校生规模莈负责人学历、职称薇师资配备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元)蚂图书蒈户外活动羈场地蒅备注莁托儿所蒈4个班规模的不少于30万,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3万以上荿1000㎡;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5㎡;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膆生均6㎡以上。
托儿班活动室面积每班65㎡以上(与寝室分设的40㎡以上);乳儿班活动室面积90㎡以上。
卫生间每班8㎡。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所须有音体活动室和创游活动室蒄单独的托儿所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乳儿班及托小、托中班15~20人,托大班21~25人薈具有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专业合格率100%,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15万以上,班均3万师生总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3班均60㎡,其中全所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乳儿班为1︰4,托小班为1︰5,托中班为1︰7;托大班为1︰8;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或教师1人,保育员2人幼儿园6~9个班规2700㎡;生生均10㎡以上,不少于6个大专、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率30万以师生总每班不少于教职工与幼模的不少于40万;9个班以上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5万以上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活动室面积每班90㎡以上(与寝室分设的54㎡以上)。
卫生间每班15㎡。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园须有音体活动室、创游活动室和美术室班,大班班额不超35人,中班班额不超30人,小班班额不超25人高级职称,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00%,学前大专学历30%以上,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上,班均5万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660㎡,其中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有固定的户外器械区儿比例全日制为1︰7,寄宿制为1︰5;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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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
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3、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人)可用铅笔申报,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4、学校性质:指公益性或经营性;
5、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职责分工)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