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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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几个建筑顾问企业的凭证账簿的审核及涉税风险的诊断,对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进行了整理和汇总,以便对大家借鉴和参考。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中存在的涉税风

险问题汇总

1、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和运用错误。

(1)上缴税金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计提税金时也计入该科目。未使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交增值税时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未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预交的增值税进行分开核算。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计提和上缴增值税时均应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一般计税项目也未按照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施工成本未按照项目进行设置。

施工成本未按照项目设置。也未按照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存在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

3、简易计税项目分包款未按照差额进行抵减,原因如下:

(1)未按照规定取得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齐全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取得分包发票在项目结算之后,无销售额可以抵减。

(3)取得分包发票不是在项目预交税款所在地开具的。

4、收入成本结转不配比或无依据。

(1)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时,不计入预收账款,而是根据发票金额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在上述情况下,只有主营业务收入,由于成本尚未发生或发生金额很少,不结转成本,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

(3)有些为了和收入配比,按照预计毛利率结转成本,而无结转依据。

5、内部税金结转的往来不及时进行核对,造成内部往来不一致。

6、工程项目结算单只有自己公司人员的签章,无施工方的相关签章或签字手续。

7、分包的界定

如何界定分包进行差额扣除。在不同的地区施工,充分了解当地税务部对政策把握程度,充分利用差额征税的政策,为公司少交税款。

8、未按照税收收入确认的时点确认销项税额

收到预收款未及时确认销项税额,待对外开具发票时才确认销项税额。

9、未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专票,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企业多交税款。

10、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

公司包含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各项目中原材料结构比不合理,简易计税项目原材料占比较小或无原材料,原材料全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并将进项税额全部进行了抵扣,存在应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11、未正确区分或考虑合作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有的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开具发票。

12、列支非本单位水电费票据

工程用水电费单据名称非贵公司的名称。建议与对方协商能否改成贵公司的名称,如果不能,是否由对方去税务部门代开或自行开具发票。

13、分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内容描述欠妥当。合同中“应提供甲方财务要求的普通发票”。应描述为“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财务审核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比较合适。

(2)对发票开具单位、资金接收单位等缺少相关的约定。

14、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

简易计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也未抵扣。应按规定进行认证后再将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形成滞留票被检查的风险。

15、发票开具问题

由于分包款按差额计税,总包方在开具发票时税额填写按差额计税的税额,金额按照全额减除差额计税的税额后,计入不含税金

额。虚增了收入,虚增了成本,由于虚增收入报表中收入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不一致容易导致增值税预警。

16、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与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未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所以注意在合同中约定配备操作人员。

17、发票开具人与收款人姓名不一致

18、发票开具人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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