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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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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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是指剧本
B、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是指由演员所表 演的戏剧本身
C、著作权法所称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中 的形体动作和技巧
D、所有的建筑物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8、以下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
A、计算机程序
B、时事新闻
C、网络原创小说
D、化学元素周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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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诬蔑他人宗教信仰、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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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哪些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 一般不会出现()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修理、重作、更换 D、支付违约金
4、关于作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作品是借助于载体传达出来的表现作者思 想或情感的信息
B、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有形的
C、作品可以是任何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D、素材是作品创作的原始材料,不一定是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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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教育学院之所以编写此书也是因为有本 社的约稿,故这套丛书只能由本社出版, 成人教育学院与乙出版社侵犯了本社的权 利。成人教育学院则认为该套丛书从内容 到体例的设计安排及全部书稿的创作均是 自己独立完成,与甲出版社无关;乙出版 社声明自己是依合同出版,不存在侵权。 请问:谁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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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权
著作权人身权 著作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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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依法享有 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
财产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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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包括四种权项:
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 舞的作品。

浅淡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版权法

浅淡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版权法

2006.11浅淡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版权法□盛春生[1]徐方桥[2]([1]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天津300210;[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中国拥有灿烂的古代文明,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却是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之前一直没有出现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其原因何在,这是一个令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关键词版权法经济政治文化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91-02版权法在我国又称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有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从远古灿烂的文明到唐诗、宋词、元曲和明清的小说.在东汉时期发明了造纸术,宋朝时发明了印刷术,这两项技术是发展现代知识产权的有力推动者。

但在清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之前,我国没出现过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概念。

只是据记载,在宋年间(公元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

12世纪后(1190-1194)南宋绍光宗熙年间的《东都略事》中就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

”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著作权声明”。

一个世纪后,南宋太学博士祝穆刻印了自编的《方舆胜览》、《事实类聚》、《四六妙语》和朱熹的《近思录》,南宋咸谆二年(1266年)福建和两浙(今浙江和江苏)地方政府(转运司)为这四部书发榜“禁戢翻刊”,如发现“嗜利之徒”翻印销售,允许祝家“陈告、追人、毁板”。

这份榜文可以认为是世界上保护著作权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这些也足以说明世界著作权法的萌芽在我国,但我国古代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这实在是一个另人费解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找到原因。

一、长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的需要。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1.著作权的萌芽期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依靠作者自己来保护,剽窃者只受到道义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

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及广泛应用,作品能够被大量地复制出售。

使得作者思想得以传播,也使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保护著作权成为当务之急。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2.欧洲印刷特许权时期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传入,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

在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自此之后,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国王都曾颁布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

在这一时期,出版商的印刷特许权在当权者的保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却处于被漠视的地位。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沿革1)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著作中对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指责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2)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品作为劳动成果也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英国。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

该法所依据的原则有两项是革命性的:一是承认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二是对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

4)法国。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又颁布《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重视。

5)美国。

1783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制定了美洲第一个著作权法。

1790年,美国国会在宪法的授权下正式颁布统一的《联邦著作权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8、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9月1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9、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20、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21、2004年10月20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22、2004年12月28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3、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年5月30日施行24、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史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史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著作权制度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其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革。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回顾一下它的发展历史吧。

1.古代著作权制度的萌芽期在古代,著作权制度的萌芽期就已经存在了,例如在中国的唐代,就曾经出现过“食府谱”(早期的食谱),这样的文献书籍往往会在书籍的末尾标注作者名字、成书时间等信息,这就是一种最基本的著作权保护形式。

在此后的宋代,各类文学作品几乎都有详细的著作权信息。

2.中世纪的文化版权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著作权开始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文化产权,例如在英国,已经有专门合法的版权法律,保护文学、音乐方面的创作。

同时,由于技术的限制和传播渠道的狭窄,这个时期的版权保护主要针对手工印刷、手抄本等传统的出版形式。

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成形随着印刷技术和科技的进步,现代著作权制度逐渐成为法律规范和法理体系。

1878年,国际作家协会在巴黎成立,并开始制定著作权国际条约。

随后,国际版权联盟,即现在的国际著作权联盟成立,成为国际上最权威的版权保护组织之一。

4.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风险。

数字化技术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信息分发变得全球范围内,也就导致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和难度。

为了应对这样的挑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和管理方案,例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等。

总而言之,著作权制度是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从最初的萌芽期到现代的法理体系,再到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和应对。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以保障创作者的利益和权益。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史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史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上)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史万艺羚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国外学者和中国不少人武断认为古代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错误的。

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认为:中国自古以来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即使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雏形,也只是某种形式上的东西。

其实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历史依据的。

并不是不存在。

而是从萌芽到孕比较漫长。

随着科技文明的不断进步,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断完善,并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关键词: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发明创造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265-01作者简介:万艺羚(1991-),女,江西南昌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史基本概述郑成思教授曾提出在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也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列强强势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由此产生而被移植进来,并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商业经济与文化观念的发展下而本土化。

在这种特有的知识产权思想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我国最早接触和处理知识产权有关事务和信息的近代开明士绅一方面积极寻求利用和借鉴西方知识产权法制的优越性激励和促进科技文化创新;另一方面又努力在涉外条约谈判、规则制定等事务中的涉知识产权问题上,根据本国产业现状寻求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中国古代发明创作史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的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产品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发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

中国古代的发明创造可定义为“在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中,古人创造出的具有智慧性、创新性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人类智慧的结晶”。

在19世纪下半叶,传教士艾约瑟将造纸术与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并列为中国的卓越发明。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著作权是指对创作作品的权益保护机制,是个人和团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法律体系。

一、著作权的历史演变1. 古代著作权的雏形著作权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希腊的“智慧之神”牛尔斯以及中国古代的文籍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侧重于对作者与作品的尊重,鼓励创作,并以此来维护文化的传承。

2. 版权法的产生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出版业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对作品的保护是必要的。

于是,16世纪末的英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标志着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进入了现代阶段。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颁布版权法,从而形成了现代版权保护的基础。

3. 著作权与工业革命19世纪的工业革命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发明家、创作者与企业家因创作和创新面临更多的竞争和盗版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版权保护的发展迅速,世界上出现了第一次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4.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保护也进入了数字时代。

数字化媒体的兴起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数字盗版、互联网传播和信息分享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同时国际组织也加强了著作权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二、国际法律体系的形成1. 伯尔尼公约与WIPO19世纪末,为了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版权保护的第一个组织“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

伯尔尼公约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标准化,并制定了关于著作权和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后来,伯尔尼公约的地位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确认,WIPO开始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版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2. 其他国际公约随着世界版权保护的日益重要,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也相继产生。

例如《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关于演艺人员、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权益保护。

《万国著作权公约》则进一步完善了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为跨境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概念。

在清朝,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逐渐形成,但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逐步完善。

195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与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强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1990年,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在加入后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知识产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1世纪初,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中国也开始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不少显著成效。

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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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变革作者:夏辰旭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早在18世纪初,西方国家就有了内容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

它是我国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客观内在需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发展变革回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10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与欧洲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不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由被动移植转变为主动利用的巨大转变。

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笔者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初体验:帝国主义殖民施压,法令条文形同虚设清朝末年,清政府实施新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萌芽初现。

在1898年“戊戌变法”中,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然而其后不久便成了政治运动的殉葬品。

此后,清政府又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和《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等法令。

然而,作为帝国主义强力施压的结果,这些法令所保障的利益主体也就不言自明了,因此至民国初年这些法令也就被终止了。

①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由于是直接照搬外国的法律,因此都没有产生什么积极影响。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起步时间较晚,且大多受到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外力强加的影响,其法律建设与实施的物质基础及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并不相符,因此,基于这样的前提建立的法律很难符合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法律效用也很难体现。

萌芽:贸易合作陷僵局,知识产权显关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行政规章,比如,1950年政务院批准施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等,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出版管理PPT我国出版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点可编辑全文

出版管理PPT我国出版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点可编辑全文
依据相关的政策、 文件进行管理
1983年6月6日 《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
1985年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1986年9月8日 《国家出版局关于审批新建出版社的条件的通知》
1987年7月6日 《关于严厉月28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以书号出刊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
规定出版集团 是事业性质
进一步要求积极 推进出版集团化 建设,重点培育 大型出版集团, 要以资产为纽带 进行体制创新
明确了集团建设的 政策、集团领导体 制、组建集团的报 批程序和发展规划
③以转企改制为主线,全面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
2001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标志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进入试点阶段。
21世纪 完善法规体系,深化依法治理。
修改著作权法
400
350
300
250
个数 200 150
100
图书种数增长
1976年-1985年图书种数增长图
50
5
0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4 1984 1985
年份
图书种数 3
(万) 2
图书册数增长 196年-1985年图书册数增长图
1
80
0
70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60 1983 1984 1985
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会议透露,今后三年的新闻出版改革时间表 和路线图已基本确定。根据这一规划,在图书出版方面,今后三年将 大力推进158家中央在京出版社改革,计划年底完成50家出版社的转 企改制;三年内基本完成103家高校出版社转企改制。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

祖国2018.10.上摘要: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尺,西方国家早早就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仍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此,本文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演变历程,并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沿革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文/朱泽龙作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典范之一,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对我国而言,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既是促进自身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我国建设世界经济贸易强国的需要。

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的演变(一)专利权制度1898年,光绪皇帝听取康有为等人的意见,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专利制度的官方文件———《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要求按照发明创造的意义、价值来批准专利,但因戊戌变法未获成功,该专利法规的实施并不顺利,最终不了了之,并且,该专利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官商督办企业的独占制度,与西方专利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1912年,我国进入民国时期,民国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规程》,对食品、医药品以外的发明创造给予5年以内的专利保护,但该专利法只适用于发明的工艺品,并不适用于制造方法。

1923年,当时的农商部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将发明或改进制造方法也涵盖在内。

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制度———《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到1944年,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个具有现代法律意义的专利权法规———《中华民国专利法》,但由于历史环境的制约,这部诞生于抗日战争末期的专利法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内百废待兴,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经该条例审批的专利屈指可数。

1954年,该条例被《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所取代,1963年,新条例也被废止。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一、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三、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 一、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1、保护文印书商的时代--主要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2、保护作者权利的开始1709年,英国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的版权法——《安娜法》,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 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被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英美法系的“版权”(copyright)概念:从商业角度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个人权利范围较窄,非自然人的权利、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及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较宽。

大陆法系的“作者权”(author’s right):自然人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权利来自创作行为,作品不能脱离其人格的变化。

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性质。

三、中国著作权立法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25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 1930年, 国民党政府制订了《出版法》 1949年以后,著作权保护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只有关于出版及稿酬支付的条例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正式成员国。

四、著作权法的修改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背景:--适应1996年WIPO的两个新条约--因应中国入世需要,与TRIPS接轨主要修改的内容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2、保护客体的明确;(杂技艺术、建筑作品)3、“权利”整合问题;(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著作权限制;5、完善邻接权制度问题;6、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7、著作权“转让”问题;(非人身权的许可)8、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法定赔偿”制度、接受“即发侵权”)。

近代中国“版权”“著作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近代中国“版权”“著作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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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学艺术作品 一经产生,无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精神权利和经 济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附则第57 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版权、著作权二者 的含义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期是有差异的。
一、近代西方版权、著作权概念的由来和 发展
美国、日本是最早向中国提出订立版权保护条约 的国家。由于中美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中国代表最 初拒绝接受版权保护条款,主要原因在于担心招致国 内书价升高,贫穷的人负担不起书费。经过双方讨价 还价,1903年终于在上海签订了《中美续议通商行船 条约》,规定版权保护的范围限制在“专备为中国人 民所用之书籍”,保护期限为十年。同时规定“不论 美国人所著何项书,可听华人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 卖”[8]。与此同时,《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在北京签 订,也有着和《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相类似的版 权保护条款。
(二)中国版权制度的确立与历史反思 “版权”“著作权”两个立法用语均来自日本。 1873年日本人福泽谕吉首次将英语“copyright”译为 汉字“版权”,随即为日本立法所采用。1897年日本 内务省参事水野炼太郎赴欧洲考察,发现“版权”一 词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著作者权利的基本 理念,含义过于狭窄,容易引起误解。于是,他从德 语Urheberrecht、法语droitd’auter重新翻译并用汉 字表达为“著作权”,舍弃了“版权”的译法。此后 日本新制定的法律均舍弃了“版权法”的旧名,采用 “著作权法”的名称。[9] 20世纪,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法律 大臣沈家本在主持版权立法时,聘请了日本法学专家 梅谦次郎、志田钾太郎等参与,同时参考和借鉴了西 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 版权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10]至于法律名称为什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作者:朱泽龙来源:《祖国》2018年第19期摘要: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尺,西方国家早早就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仍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此,本文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演变历程,并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沿革作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典范之一,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对我国而言,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既是促进自身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我国建设世界经济贸易强国的需要。

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的演变(一)专利权制度1898年,光绪皇帝听取康有为等人的意见,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专利制度的官方文件——《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要求按照发明创造的意义、价值来批准专利,但因戊戌变法未获成功,该专利法规的实施并不顺利,最终不了了之,并且,该专利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官商督办企业的独占制度,与西方专利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1912年,我国进入民国时期,民国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规程》,对食品、医药品以外的发明创造给予5年以内的专利保护,但该专利法只适用于发明的工艺品,并不适用于制造方法。

1923年,当时的农商部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将发明或改进制造方法也涵盖在内。

193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制度——《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到1944年,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个具有现代法律意义的专利权法规——《中华民国专利法》,但由于历史环境的制约,这部诞生于抗日战争末期的专利法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内百废待兴,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经该条例审批的专利屈指可数。

1954年,该条例被《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所取代,1963年,新条例也被废止。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著作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李诗凡17100116【摘要】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

其实,在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演变一、数千年前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

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著书(创作)—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

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

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

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

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

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

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论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

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

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

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

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

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

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

”可以看出这种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受到了古代士人的鄙夷。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

浅论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知识产权作为当今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立法却处于起步阶段,这与我国古代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密切相关。

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的存在状态作了简单阐述,进而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的启示进行论述,望能对完善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中国知识产权思想一、关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现阶段,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立法都处于起步阶段,在诸多方面与发达国家都存在一定距离,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及司法保护上都很不完善,导致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那么,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以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尽管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但回顾中国几千年的悠久历史,可知知识产权思想早在中国古代已经诞生。

然而,这种知识产权思想却未能在中国延续下来并最终形成一种法律制度。

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来为我国今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的存在状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以及思想文化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知识产权思想在当时产生,其存在形态具体表现在:1、著作权思想著作权观念在我国产生很早。

据有关史料记载春秋战国以来的古典文献大都有作者的署名,一些作品甚至直接以作者姓名(如《韩非子》)或学派始祖姓名(如《老子》)作为名称,剽窃抄袭者受到社会谴责,这说明我国古代文人已意识到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从宋代以后,我国古代依靠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的权益,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复制权”的例子很多,大多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内在逻辑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内在逻辑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内在逻辑研究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了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通过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正式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这一时期的中国知识产权话语体系更多地受到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理论的影响,主要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有化保护和市场化运作,强调知识经济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在这一时期,中国积极引进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实践经验,加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中国也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在创新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开始探索如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输出。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中国在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仍然缺乏自主性和独特性,更多地是跟随国际潮流。

二、21世纪初期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体系也开始发生变化。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知识产权与创新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是经济增长和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二是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的桥梁,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三是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效果。

四是积极倡导知识产权换取利益的理念,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这一时期,中国积极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借鉴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同时也开始提出一些自主的观点和主张。

中国开始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实践活动,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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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

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

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

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

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

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

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

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

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

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

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

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

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

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

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

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

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

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

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

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

”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

其传曰老子弟子。

其辞时有若可取。

其指意皆本老子。

然考其书,盖驳书也。

其浑而类者少。

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

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

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古代士人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为何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未涉及经济内容?究其原因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古代士人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其作品或立训垂教,济世救民;或胸怀抱负,托书言志;或有真知灼见,要公诸于世。

《左传》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

”孔颖达注疏说:“立德,谓创制垂法。

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

”魏曹丕在《典论。

论文》中更申言之:“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

年寿有时而尽,苦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

”可见,“立言”以垂诸史册,就成了士人追求的目标和创作的动机。

第二,古代著述的传播方式限于手抄复制,因其数量有限。

尚不能严重损害作者财产权益;反之,由于手抄复制易于脱简、漏字,甚至窜改、伪托,却往往侵犯作者的精神权益。

西汉刘向校勘《战国策三十三篇》,称“所校中战国策书,中书余卷,错乱相糅,莒有国别者八,篇少不足。

”据《后汉书。

蔡邕传》载,“邕以经藉去圣久远。

文字多谬,俗儒穿凿,贻误后学。

”因此,自西汉起至隋唐,历代重视典藉整理、校勘与编辑,以防“书缺简脱”、“礼坏乐崩”,从而维护了先人作品的完整性,这说明,古代士人未能提出自己的财产主张,更为专注的是精神权益的追求。

第三,中国古代虽有作品原件的出让,但一般应看作是“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无形财产权的转让。

自汉朝起,为人作文,往往收取一定的实物或钱币,谓为“润笔”,这是古代文人讳言功利而臆造的雅称,西汉时期陈皇后求助司马相如作《长门赋》,以求宠于君王,因而,“相如卖赋得黄金”。

《隋书。

郑译列传》,记载郑译所言:“出为方岳,杖策而言,不得一钱,何以润笔。

”唐代诗人杜甫有诗曰:“故人南郡去。

去索作碑钱。

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闻斛斯六官未归》)。

这种“卖赋”作碑钱“以至”润笔“,非著作权意义上的稿酬,而是基于物的私有观念之下的物物交换,二、权利者的抗争;文化专制的禁锢与特许令状的保护毕升印刷术的发明,是中国人对世界文明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在法历史上。

这一新技术成为新阶级(市民阶级)取得新的财产利益的工具,从而催生了近代著作权制度的萌芽。

关于著作权与印刷术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表述: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因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和传播,是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产生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求。

宋元以后,中国文化进入第四个发展时期。

封建文化得到了高度发展。

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官府集收集、整理、编纂、利用为一身,私家合收书、校书、刻书、藏书为一体。

各种书籍,不论是翻刻古人的,还是出版今人的,都开始大量出现,利益所在,刻家甚多;竞争之中,矛盾迭生,从而激发了作者、出版者的权利抗争和保护渴求。

这种排他的知识财产观念。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以不许翻印为内容,提出出版者独享专有权的要求。

南宋中期著名史学家王称所著《东都事略》,其书牌记镌有“眉山程余人宅刊行。

已申上申,不许复版”的字样,内容涉及出版者姓名、版权保留声明,授权机关,是历史上最早的版权标记。

自宋元以来,书籍牌记常有“不许翻刻”、“不许重刻”、“敢有翻刻必究”、“翻刻千里必究”的字样,以至“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已经成为我国维护著作权的专门术语,沿用至今。

其二,以寻求特许或讼争为途径,保护其专有权利的行使。

据晚清著作《书林清话》记载,自宋代起,从事图书出版的“有力之家”,有呈请地方官府颁布特许令状的风气。

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祝穆刊印《方舆胜览》,为防他人翻刻,申呈两浙转运司予以保护,其原刻本自序后有“两浙转运司录白”,云“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

庶绝翻版之患。

”这是历史最早记载的特许令状。

明崇祯刻本曹士衍《道元一气》,在书前告白写道:“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

”这说明,出版者已有相当强烈的著作权观念和司法保护意识。

其三,以维护作者声誉、读者利益为目的,呼吁尊重作品的完整权。

与财产利益的主张相呼应,精神权益的追求也得到进一步扩张。

宋司马光在《记历年图后》说,其著作《历年图》原稿,“杂乱无法,聊以私便于讨论”,本不敢公开发表,不期他人摹刻,多有谬误,“今此浅陋之书即不可掩,因刊正使复其旧而归之。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为了维护其声誉和利益,司马光只好自己出资刊印,以便纠正前书之误。

元陈棠在《古今韵会举要》原刻本的牌记中称。

该书共30卷,“今缔诸梓,三复雠校,并无伪误”。

“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

”(《书林清话》)这里,书籍牌记不但注意维护自身的著作权利益,而且顾及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认为,专有出版的权利要求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连接意义。

中国早在12世纪就出现的著作权思想萌芽,缘何遭到历史岁月的湮没,无法结出作者个人权利的果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许复版”,虽是作者、出版者呈请特许保护的权利主张;而“犹禁擅镌”也是封建文。

化专制的禁锢手段。

历代封建王朝厉行文化钳制政策,禁书毁版,对官刻本民间不得私印,对违禁书坊间不得自流。

这种以思想禁锢为目的的“犹禁擅镌”,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

思想自由的文化政策、活字印刷的传播技术、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是近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基础。

而压制言论自由,禁止新思想传播。

只是一种封建图书审查制度,与作者的权利毫无关系。

再次,“不许复版”,虽是权利人为赢得专有权而进行的抗争,但取得特许仅是个别的历史现象。

诚如《书林清话》所云:“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版,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

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

”由此可见,这种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并未制度化,特许令状仅是个别保护、局部保护,是一种官府的行政庇护。

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装饰牌记的空文。

最后,“不许复版”特许令状的主要受益者是出版者,而作者权益仅受到间接的保护。

从权利主张的内容来看,出版者考虑的多是印书之利,而创作者更为专注的似为文章之誉。

《书林清话》记载,宋代国子监关于《丛桂毛诗集解》禁止翻版的“公据”,曾述及作者“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恐他人盗印“窜易首尾。

增损音义”,从而违反作者原意,造成作者“明经之玷”。

这里仅顾及作者名誉,而未涉及作者的财产利益。

所谓“君子不言利”,“罪莫大于多欲”:“立言后世”教化为先“;传统的道德思想阻碍作者主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利益,因而无法奏出权利要求的最强音。

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令》之所以被公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将权利主体从印刷商扩大到包括作者、印刷商在内的一切著作权所有人。

而在封建中国,作者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最终成为这种知识财产权利的享有者。

三、走出铁幕;西方著作权观念的传人和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呐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文化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期。

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极大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

出版、文化事业的生前繁荣,为中国著作权观念的发育和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其一,新式印刷业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被广泛使用并很快得到改进。

西方人结合他们的文字特点和机器工业,将印刷业改造成一项与文化事业密切相关的产业。

自19世纪初年,西方机械印刷业传入我国,逐渐取代传统的雕版印刷术。

至20世纪初付,国内重要商埠如上海、汉口、天律等地的印刷业已演变成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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