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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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术语定义
第二章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第四条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权力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人员要求和培训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第七条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安全标准适用范围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标志
第四章特种设备设计与制造
第十条设计与制造许可
第十一条设计与制造条件
第十二条材料和部件质量控制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三条安装与调试许可
第十四条安装与调试程序
第十五条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使用与维护许可
第十七条使用与维护程序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与维护记录
第七章特种设备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与检查权限
第二十条监督与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和罚则
第八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和申诉途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条例解释权
第三十条生效和施行
以上仅为一个示例,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当根据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编写。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政府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一、总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特种设备管理活动。

二、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大危险的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压力容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2. 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吊车、升降机、电梯等;3. 压力管道:包括燃气管道、石油管道、化工管道等;4. 容器:包括储罐、储槽等;5. 特种设备: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1. 设备采购阶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采购特种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签订合格的购销合同;2. 设备使用阶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设备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3. 安全检测阶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及时处理检测发现的问题,修复设备的故障;4. 事故报告阶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发生设备事故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5. 设备报废阶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报废时,要依法进行安全处置,确保设备不再被使用。

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培训和持续教育,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得饮酒和服用影响工作的药物。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等活动,以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职责第三条国家监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并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的职责如下:1. 制定并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2. 监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等活动,检查特种设备的质量状况;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醒其履行安全责任;4. 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据此制定防范措施和监察措施;5.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依法进行处理;6. 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7.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特种设备使用资格;2. 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2. 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3.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4. 配备戴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个人防护装备;5. 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措施第七条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安全监察措施:1. 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查特种设备的质量状况和安全性能;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3.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4.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国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使用特种设备。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的事故或者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

二、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按照使用单位的规定操作设备,严禁超负荷操作、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2.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报告上级。

4.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如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或者报告上级。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2.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和记录。

3.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和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和纠正,保障特种设备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监察。

第三条所有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条对于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同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领域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构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档案和信息系统,完善监察记录和信息报送。

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处理结果,增强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对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7年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执行时间】:20090501【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年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5)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10)第四章检验检测 (15)第五章监督检查 (17)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21)第七章法律责任 (25)第八章附则 (36)政策解读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爆炸、压力、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消防设施等特殊危险性质的设备。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

一、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特种设备信息管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工作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记录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检验检测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特种设备台账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

二、特种设备的监察与检验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核心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维保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包括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意见,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执行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检验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当加强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开展。

五、特种设备的责任追究对于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有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检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TSG特种பைடு நூலகம்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 —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
前 言
2013 年 1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特种设备安
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 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 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 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以及操作规程; ( 2) 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 (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
) ,并且
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3)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
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下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4 年 1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
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

特种设备包括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其中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和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但是对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同时,国家也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最新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前 言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

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熟分院 谭 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 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沈 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 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TSG 08—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北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晓霖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赵忠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康宝惠北京华晶电梯维修有限公司郑永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沈晓东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目 录1 总则 (1)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3 使用登记 (10)4 附则 (15)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7)附录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19)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1)附录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24)附件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29)附录c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 (30)附件D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33)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4)附件F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5)附件G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36)附件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 (4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 则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依靠密闭容器以及压力、温度、储存、运输等特殊技术条件维持其完整性并确保安全运行的设备、器具及其他类似产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应当设置监督机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包括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费用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特种设备,导致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可以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过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既存特种设备的检验、许可、备案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有较高危险性,需要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年版于2017年12月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和监察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共同承担,国家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地方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同时,条例还对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机构本章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机构以及其职责和权限。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设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制定安全监察制度和技术标准。

地方则设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具体监察工作和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本章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包括定期检验、现场监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并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监察机构可以随时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监察机构将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包括审批、注册、备案等环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首次注册,并定期进行更新。

同时,监察机构还负责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等单位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本章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和追究措施。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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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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