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校园土地上使用各种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大型维修项目。
第三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学院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报批、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合理利用各种资源,量力而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领导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基建管理、招标与采购、财审、纪检监察、基本建设监督小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改造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协调、解决基本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学院基本建设工作责任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第七条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会同发展规划部门,联系组织规划单位,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方案,经学院研究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功能合理和适应现代教育发展趋势的原则。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应严格遵循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市)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查、实施及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实行全口径备案。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7•【字号】昌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昌都实际,对《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已经昌都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7日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建设实施的政府性投资、企业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援藏投资、市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利用外资投资和使用我市土地批租收入、政府性债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市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建办),负责市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辖11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基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基建技改管理办法
基建、技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及适用范围1. 为确保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2.基建、技改项目以科技领先、注重效益,量入为出,滚动发展为指导方针。
3。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二、基建、技改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图2.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图:3.基建、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工作流程图三、基建、技改项目管理方法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集团产品、产能发展规划和工艺设计为框架,根据资金筹措和市场预测情况,在确保计划进度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对大型高价值设备如冲床、柔性加工设备和批量同型号设备如焊机等采取滚动购置措施,涂装的前处理设备、总装等设备原则上可一步到位.涂装的中涂和面漆线可分步实施.2。
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研发用试验、试制设备的申报由研究院归口审核;检验、检测用设备申报由质量部归口审核;其他类型的设备由子公司的规划部申报集团发展规划部审核;各制造公司的公用动力设备由生产部归口管理;各制造公司的物流设备和器具由生产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帐物一致、立项审核和闲置设备的调拨管理。
3.立项条件。
申请部门须填写《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会审纪要》、《项目预算表》、《项目审批表》、《网络计划图》等资料。
《立项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须有数据、有现状描述、有方案简述、有效果预测。
《项目预算表》要全面、细化、准确、合理,不得随意、冒估、多报和漏报.审核部门要逐项审查、核对,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整改或不予通过。
更新的设备立项时必须附有装备管理部门签发的《设备报废单》。
4。
审批程序.项目的审批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不得越级、越权审批,不得盲目、盲从审批,不得从宽、重情审批.审批部门对重大项目和《立项报告》不清楚的内容,要到现场调查了解,摸清情况后方能签署意见。
申请部门如不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和动工的,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31•【文号】•【施行日期】199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1月31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网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工程建设以及需进入公用电信网的专用电信网(包括用户小交换机)建设项目,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的执行机构。
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
核发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拟定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争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8•【字号】陕政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51号2002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决策中,政务信息化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政务信息化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级政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带动工业化的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二次全体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规划工作,完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计委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
要以《指导意见》和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订,在认真汇总研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初提出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包括指导原则、政策措施、投资额度等,提交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作为当年审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依据。
对省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属于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网络平台、全省专项业务系统、大型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建设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均须报省计委审批。
项目审批前,要认真做好前期审议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未经论证的,不予审批。
2021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Some roads seem very close, but the ones that go down are far away. People who lack patience can never go.(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__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制定本《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等。
第三条安全信息管理是指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产生的所有与安全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分析和利用的活动。
安全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项目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和事故的快速反应。
第二章安全信息管理体制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信息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行。
第五条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第六条安全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安全信息采集、整理、存储和分析工作;(二)负责编制安全信息报告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和预警建议;(三)负责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调工作;(四)负责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五)参与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划和风险评估工作;(六)开展安全信息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安全信息采集和整理第七条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包括事故、伤病、火灾等;(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四)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五)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情况。
第八条安全信息采集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观察、访谈、调查问卷等。
第九条安全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类,并记录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十条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对采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并记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告和分析第十一条安全信息报告应当定期编制,并根据需要进行临时报告。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市信息办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的主要标准:(一)符合“数字温州”规划布局要求;(二)有利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四)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可靠;(五)投资合理。
重大项目的审查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估。
第六条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编制《温州市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版本规章制度控制表**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CPIHH〔YW〕—02-05签发日 下次评估时 起草人期间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此无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释 部门计划经营部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综合计划高级主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目的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有效使用资金,合理安排小型基建项目,保证小型基建 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 简称二级单位)。
3 定义 3.1 小型基建项目:指由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为生产 经营服务的生产办公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 性基建(含住宅、文化、科研、培训等用房)项目。
3。
2 项目管理单位: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和 公司组建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临时机构。
4 职责分工 4.1 计划经营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 目立项、方案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实施和竣工决算审 核等管理工作. 4。
2 财务产权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平衡、资金筹措及拨付,对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控制;并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合同管理及竣 工验收等工作。
4。
3 安全生产部 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 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参与设计方 案的审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
4.4 监察审计部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对项目立项、方案的审批、 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决算 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
4.5 二级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 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
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方案设计、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施工安全、质量、进度、 投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 小型基建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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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由信息产业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由信息产业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的项目,也适用本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基建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申报文件报信息产业部。
限额以上(含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标准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规定为准);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第六条各类建设项目中有新增建筑面积或改造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没有新增建筑面积或改造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上报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原则上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申报文件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规模、建设地点及建设方案、市场前景、技术来源、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以及生态环境初步评价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技术、工程、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
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市场分析预测、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外部配套条件、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三)初步设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
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进行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二)设计方案和工期是否合理、可行。
(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合理。
(四)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五)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规划、环保、消防、人防、职业安全卫生等的意见。
第九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单位项目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二)已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含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计划等)。
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在每年4月份和9月份分两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新立项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单位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各建设单位年度计划执行中,如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信息产业部。
经核实研究后,由信息产业部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按年度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拨入到位,与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套使用。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执行工程招投标制。
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法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与参与建设的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
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原则报批:(一)有下列情况之一,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投资额变化超过10%;
2、建筑面积变化超过10%;
3、产品大纲和建设目标均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等。
(二)产品大纲和建设目标不变,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且总投资额和新建面积变化没有超过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上报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调整报告,由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复。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季报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将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电子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建设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受部委托负责组建和管理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遵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年底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
第三十条上级及地方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投标文件、合同、各项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采购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等,应作为档案归档;基建会计帐簿、报表,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安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要求对建安工程结算进行第三方审核。
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编制《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上报信息产业
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信息产业部依据《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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