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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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二 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 消除警察暴力 刑讯逼供 ,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追诉人员对被追诉者进行讯 问时, 采用 肉刑、 变相 肉刑、 精神折 磨等方法逼其供认犯罪的行为。由于封建思想残余、 办案人员素质低下、 破案任务重等主客观方面的原 因, 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屡见不鲜。 虽然我国的刑诉法第 4 6条明确规定了“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 口供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 第 2 条中也 明确规定 :人 民警察不能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 2 “ 虐待人犯 的行为, 刑法> 在< 中还设置了 “ 刑讯逼供罪 但实践 中刑讯逼供、 , 诱供、 骗供现象仍大量存在。所谓“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只要采用 , 法律设有 明确禁止的方法、 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死亡、 残废)获取 口供就非但平安无事, , 还能加快办 案速度, 实现破案 目标, 立功受奖 。因此, 对被追诉人轮番讯问, 搞疲劳战术, 威逼利诱甚 至精神折磨就 成为追诉人获取 口供的有利武器。与此同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 条又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3 “ 的讯问, 应当如实回答 。而衡量其回答是否“ 如实 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只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去判 断, 一旦被追诉者的供述与办案人员所期望得到的答案不 同, 则被认为没有“ 如实” 回答。这种立法上的 缺陷是诱发刑讯逼供的又一原因。再加上“ 白从宽, 坦 抗拒从严” 等政策 口号的误导, 使得被追诉人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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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 民族大学学报 ( 学壮套科 学| ) 哲 _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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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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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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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随着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我国学者也开始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沉默权的优势在于,它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劣势在于,有时会为了保护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从而纵容犯罪。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都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沉默权制度仔细研究并考察借鉴的可能性。
一、沉默权的含义关于沉默权的含义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前者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认同,后者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纳。
广义说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案件的所有知情人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任何人和机构的提问,并不因行使沉默权而受到任何不利评论的权利。
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对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以物理或精神强制方法获得的陈述,不得在诉讼中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使用。
两种学说的区别很明显,广义说的沉默权主体明显广于狭义说,受沉默权拘束的主体表现为任何人和机构,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非常全面。
然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狭义说更为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规定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一下子将沉默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实中缺乏实践的可能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英美法系的沉默权(一)美国对沉默权的规定《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对沉默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美国对沉默权的原则规定,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角度,禁止控方和法官在被告人沉默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指导下,1966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对后世有着长远影响的“米兰达规则”。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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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稿 日期 :02一 l 0 2 1 o 一2
很大。
讯问时, 有权拒绝 回答任何问题 ;. 3 任何刑事被告人 在接 受审 判 时不得 被强制 作证 或者在 被告 席上 回答
提 问 ;. 何人 一旦 受到 刑事 指控 , 察 或者其 他有 4任 警
赞 成者认 为 , 国应 当建 立 沉 默权 制 度 。其 理 中
由是 :. 1 从诉讼 结 构上考 虑 , 赋予沉 默权 实 际上是 给
宗 教法 庭 。
教 会 法认 为 , 们 只应 当 向上 帝 承认 自己 的罪 人 过, 而不 应 该 向其 他 任 何人 坦 白罪 行 。法律 上对 沉 默权 的确认 , 则产 生 于 1 7世纪 英 国普通 法 的支持 者 们反 对 教会 法庭 和 王 权 专制 、 取 宪 法 和宗 教 自由 争
切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套说辞就是著名 的“ 米 兰 达警 告 ” 也 即沉 默权 。它 是 西 方 国家 刑 事 司法 , 注重 程序 公 正 的重要 表现 。本 文试 阐述沉 默权 的发
一
展及 内涵 , 证其 在 刑 事 诉讼 活 动 中 的重 要 性 与 必 论
要性 , 讨在 我 国建立 与否 的问题 。 探
的斗争中 , 最典型的案件是 13 年发生的约翰 ・ 69 李
尔本 案 件 。之后 18 6 8年英 国 国王 詹 姆 士 二 世 诉 七 主教 案标 志 着 沉 默 权 在 英 国 已完 全 确 立 。19 88年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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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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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刘世园(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
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
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
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
论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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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看出, 无罪推定原则 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 应有之 意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诉 讼权 利 的核心便 是辩护权 ,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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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口1 0年 4 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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谂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
朱 艺 张 成
摘 要 沉 默权 是现 代法 治 国家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 一项基 本人 权 , 国际上 已经达 成共识 。 中 国已经步入 建设 法治 国 被 在 家 的道路 , 学者们也 先后 多次 对 中国设立 沉默权 的 问题 进行 激烈 的讨论 , 由于受 到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 别是 我 国传 统法 但 特 律文 化思 想的 影响 , 中国并没有 从立 法上确 立这 项制度 。本 文从沉 默权在 国外发 展道路 上 的历程 再结合 我 国 目前 的实际 情 况分析 , 为中 国 已经 具备设 立这项 制度各 方 面的基础 和条件 。 认 关键 词 沉默权 强要 性 中 图分类 号 : 2 D95 构 建 限 制
查人员询 问或 出庭 受审 时, 有保 持沉 默而拒 不回 答的权利 。 联合 土 壤里确立 沉默权利 大还 是弊大 的问题 , 但经 过这次讨 论对 中国 国的刑 事 司法准 则把 沉默权 作 为刑事 司法 的最低 限度 的保 障之 确 立沉 默权成 为主流 观念 。
一
。
不 同 的国家对 于沉 默权会 有不 同的解 释 , 至 同一 国家 在不 甚
利的供述或提供的证据都不得予以采信。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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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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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
西方米兰达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制度的顶峰与完善。
沉默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价值反映,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我国法律中对于沉默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完善与提高的空间,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关于沉默权的回潮,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司法公正沉默权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不能强制其自证其罪。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
赋予其沉默权,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地位,保证其自白的真实性。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一、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受我国传统侦、控、审合一的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影响,法官活动取向纠问化,被告人主体地位从属性,客体化。
2011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和保障,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多的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大量的超国家职权主义因素,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中一项原则而被确立下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关制度距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沉默权制度问题。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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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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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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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中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沉默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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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沉默权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分析比较了中国和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沉默权的研究现状,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引入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并希望我国能积极吸取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出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中国;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沉默权;比较;研究一、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沉默权的研究现状(一)西方国家对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的反对论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于1827年旗帜鲜明的表达了自己的反对观点,他认为刑事诉讼沉默权是人类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
边沁觉得刑事诉讼沉默权来自于一种肤浅的观察,并没有经过任何严密、科学的思考。
魏格默也坚决反对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
美国法学家庞德虽然不反对刑事诉讼沉默权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认为其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庞德认为刑事诉讼沉默权并不能给予无罪者真正的帮助,反倒被一些罪犯烂用。
米兰达案件对当时的美国司法界及广大民众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迫使人们对刑事诉讼沉默权提出质疑。
刑事司法学家弗雷德·英博认为我们应当考虑司法与审讯的效率,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不当的审讯行为。
通过分析总结,反对刑事诉讼沉默权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首先,无罪的人并没有需要隐瞒的事物,相反,真正有罪的人往往会通过刑事诉讼沉默权来隐瞒自己的罪行,沉默权阻碍了审讯效率;其次,“关怀人性、保护弱者”是刑事诉讼沉默权的价值理论基础,被害者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和弱者,他们的权益是真正需要保护的。
而刑事诉讼沉默权反倒加强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最后,刑事诉讼沉默权给警察侦破案件带来很大障碍,因为它中止了警察的询问权,使得许多案件的侦破无从下手。
(二)西方国家对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的赞成论在西方国家,虽然有部分学者和专家对沉默权持反对观点,但大多数学者和专家仍然认为沉默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汉姆赫兹认为沉默权是英美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尊重人尊严的表现。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曾指出:“沉默权是源于人的尊严”。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f9afb3ded630b1c59eeb587.png)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和前景研究作者:闫文平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2期【摘要】毫无疑问,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沉默权制度体系。
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写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中。
【关键词】沉默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一、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一)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广义上的沉默权是指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即公民有决定是否说话的权利。
狭义上的沉默权是单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问询时,有“不说话”的权利。
也就是说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二)沉默权的性质沉默权的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认为沉默权就是一个人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其次,沉默权是一种人权;再次,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享有不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样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最后,沉默权是一种无罪推定的权利。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相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自证其罪的地位并且还要为控方提供证据。
对于被告人提供的有罪供述,就相当于为控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使得本身力量对比就不平衡的被告人和国家司法机关更加的不平衡。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司法现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性非常的大,并没有达到我国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因此我国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对于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承诺相差很多,远没有做到我国承诺。
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司法方面也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境内的犯罪率仍然较高。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6c0416c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72.png)
引进沉默权制度涉及到法律移植的问题,本研究对此考虑不够全面, 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律移植的适应性和可行性,以及与现有 法律的协调问题。
感谢您的观看
T际情况,提出引进 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 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提供参考。
02
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
沉默权的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 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的性质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 司法公正的维护。
促进司法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引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
符合刑事诉讼目的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引进沉默权制度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实现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促进刑事和解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可以减少对抗情绪,促进刑事和解。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 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改 革和完善。
分析引进沉默权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应对策 略。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和案例 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制度的 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理论基 础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和西方国家 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 了解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 思考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 结论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5785078f46527d3240ce0a7.png)
.
杨新斌
王瑞 达
( 国家法官 学院西安 司法警察分 院 7 1 0 0 5 4
【 摘 要】 本文从 国内外沉默权的起源和应用现状谈起, 分析我 国沉默
权 所遇 到的 障碍 , 最后 借鉴 国外应 用情 况 , 提 出构 建我 国沉默 权的 建议
和 对 策。
例— — l 9 6 6 年米 兰达诉亚 利桑 那州一案 : 一个 1 8 岁 的姑娘 被人 绑架并强奸 , 她指认系墨西 哥移 民米兰达所 为。警方 审讯 了米 兰
一
任何 模式下的沉默权 都不是 绝对 的 , 它 总是 在一定 的时间和 范围 内起 作用的 , 各 国的实践也证 明了这点 , 即沉 默权并 不适用于 切刑事案件。那 么 , 哪些 案件不适 用沉默 权?前提 当然是 我 国 的国情。在国外 ,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判例 , 限制犯罪 嫌疑人有
缺乏 法律 义务感 。
、
沉默权 的概念
( 一) 沉默权 的概念 。所 谓 沉默 权 , 主要具 有 以下 含义 : 一是
被告 人有权拒 绝 回答 侦查追诉人 员或审判人 员的讯 问, 有权在讯
问中始终保 持沉默 ; 二是不得 因被告人 拒绝 回答或保 持沉默 而使
其处 于不利 的境地 或作出对其不 利的裁判 ; 三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二、 沉 默 权在 各 国 的 发 展 及 现 状
制度设 置而论 , 有的是侦查 、 审判 阶段 的全面沉默 权保 障 , 而有的 着重保障审判 阶段 的沉默权 ; 多数 国家嫌疑 人行使 沉默权 后 , 侦、 审人员就不 能继续讯 问, 但某些 国家在肯定沉 默权 的同时也肯定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7acd5f433b3567ec102d8aa2.png)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摘要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公正制度、是文明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安排。
本文拟从建立沉默权的意义及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分析出发,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意义可行性限制与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包含了下面内容: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四是被告人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意义表示。
一、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一)“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制环境。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
随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个方略载入宪法。
“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大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这是确立沉默权的大环境。
(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我国的民众由于受封建的“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导致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维权意识较差。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越来越受到关注。
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就是要求享有更多的权利、拥有平等的地位。
而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而且还包括了程序上的权利。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公众也开始关注起程序公正等法律问题,开始意识到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因此,基于保障人权的沉默权就日益受到关注,公众对于在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心理就日趋成熟。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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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默 权 在 我 国的 现 状 沉 关 于我 国现行法 律有 无沉 默权 的规定 ,国内学者 莫衷 是 。有学 者称我 国法律 已经基本上确认 了沉 默权 , 只是这 种权 利是暗示 的 , 有 明确告 知而 已。尽 管我 国法律 没有 明 没
一
沉 默权 又称 为反对 自我 归罪特 权 , 被告 人 、 是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一项诉 讼权 利 。美 国学者 C r tp e sk e认为 , 默 hi oh r a w s O 沉 权 的特 定含义包 括以下几个 方面 : 一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向追 诉一 方或 法庭 提供任何 可 能使 自己 陷入 不利 境 地的 陈述或 其它证 据 , 追诉 一方不 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 或者有损被 告人人 格尊严 的方 法强迫被告人 。二 是被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
第2 5卷第 5 期
21 0 2年 5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 E ors o d n eUnv ri o r a o B I rep n e c i s y C e t
V0.5N0. 12 . 5 M a .01 y2 2
浅 议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 ) 立 沉 默权 的 必要 性 一 设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的建立 , 是从我 国 国情 出发不 断地吸 收和借鉴国外法制文明的过程 。沉默 权作 为国外 司法实践 中 被证 明 了的一项 合理 的 、 先进的刑事诉 讼制 度 , 应该对 其进 行积极 地借 鉴 。 其是在 我国社会快 速发展 的今 天 , 立沉 尤 设 默权 已显得十分必要的 。 1 . 保障人权 ,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 ,人权观 念越来越为人们所 重视 , 且 已写入我 国宪法 . 刑讯逼供 是对人权 的严重 侵害 , 为 而 成 国外对 我国人权问题攻击 的要 害。设 立沉默权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护力度 , 可减轻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依赖性 。 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公 正不仅要达到 实体公 正 。而且要做 到程序公正 。 刑 事诉讼 中 , 公诉机关 以强大 的国家 力量作后 盾 , 被告 人则 显 得极为弱势 , 时 。 此 控辩 双方 力量悬殊 , 在形式上失去 了平 衡 。赋 予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 , 加强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抗 衡和 防御力量 。 有利 于双方力 量 的平 衡 , 使被告 人 的当事人 地位更加突 出, 从而 以更加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3加快 与国际接轨 . 沉默权制度在众多 国家得 到 了确立 , 成为人权 保障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而我 国在此 问题上 的裹 足不前 已成为别 国质疑 我国人权的 口舌 。同时 , 国参加 了一 系列 的国际公约 , 我 这些 公约也 都涉及 到了沉默 权的 问题 。 以, 所 设立 沉默权 也是我 国积极履行 国际责任 的要求 . 快我国刑事 司法制 度与 国际 加 接轨的步伐 。 , ( ) 立沉 默 权 的 可 行 性 二 设 1 . 不会阻碍案件的侦破 司法活 动会越来 越倾 向于“ 重证 据 、 口供 ”所 以 。 轻 , 仅依 靠 口供并不 能对 法官形成充分 的说服 力。在 日本 . 确立沉默 权制度并未 阻止 被告 人认罪 。 日本的刑事被告 人认 罪率高达 9 .%; 23 同样在美 国 , 辩诉 交易 是 以认罪 为条件 的 , 而辩诉交 易案件 占全 部刑 事案件的 9 %以上 。由此可见 , 0 沉默权 只是 反对强迫供述而 已, 不否 定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我供述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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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法学专业学生:蒋忠华指导教师:罗良摘要: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
然而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中国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思想严重遏制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人们对这项权利知之甚少。
本文结合沉默权有关的概念、起源、发展,就中国现阶段是否有沉默权、以及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探讨,并且针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设计了相应的方案,提出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高涨,希望我国能够尽快与国际法制接轨,从法律上确定沉默权制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障人权。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人权Feasibility Study for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ystemConcerning Silence Right in Chin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JIANG ZhonghuaTutor LUO LiangAbstract: Silence is a basic human right, inherent and inalienable. But China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so far silence system. Chinese traditional “honest liberal, resistance and strict” legal thinking seriously curb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people of the right are poorly understood. The combination of silence on the concept,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at this stage whether silence, and silence in China, establishing the need for and feasibility of a system to explore an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ilence system design corresponding programme presented issue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 solutions. A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 my hope soon to merg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legal system determined silence, the realization of a fair and just society. Better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Key Words: Silence right ; Right system of silence; Human rights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尽管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但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起,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就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也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深入。
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
本文将就沉默权是否有必要在中国实施,以及该制度在中国现阶段是否可行、具体应如何施行等方面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沉默权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一)沉默权制度一般内涵按照通常的理解,沉默权应包含有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1]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
[2]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有着巨大的作用,并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主流价值形态相一致。
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
[3]二战以后,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而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更是得到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196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界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至1993年,已有110多个国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确立。
[4](二)我国当前立法对沉默权的保护情况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
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中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明令禁止强制取供,但实际上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
该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对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强制取得的口供能否作为起诉和审判的根据,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排斥这类证据的使用,从而使得禁止强制取供的规定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与此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基于发现案件实质事实的需要,对于与沉默权直接对立的“供诉义务”予以明确的肯定,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查过程中分别设置了讯问被告人和审问被告人的程序。
由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存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也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论被追诉者在哪个阶段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官方的讯问,在最终被判有罪时都会被视为“抗拒”而受到从重处罚。
从上述理由可见,我国并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原因就在于依照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还是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然是我国侦查讯问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一)沉默权所具有的合理性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基础既然中国现行法下没有沉默权制度,那么,中国应否建立这项制度?笔者认为中国是有必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的。
首先沉默权本身是合理的,是有正当根据的。
这已经为各国的所普遍承认的。
它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也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公认。
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
[5]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 1.沉默权制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2.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权利平衡的必然要求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
[6]3.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
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
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4.沉默权制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