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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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1762年)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写于1762年,到如今已经约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绍这本巨著的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卢梭1712年生于日内瓦,出生仅一周,母亲就辞世。12岁那年,父亲与人决斗被迫逃离日内瓦。从此卢梭失去了亲人的教养,寄人篱下,饱尝人世辛酸。他先后当过学徒、仆人、随从、家庭教师、乐谱缮写人、秘书、作家和乐师等,屡屡变换社会角色。1749年应征第戎科学院征文,以《科学和艺术》一文获奖,一举成名。但命运并未见好转,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颠沛流离,几乎没有安居乐业的时候。1778年7月22日贫病交加的卢梭孤独地去世。卢梭没有受过系统的学校教育,他是通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钻研获得渊博的知识。《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一系列著作对近代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进程。正是这些见解独特、魅力无穷、意蕴深远的论著奠定了卢梭思想大师的身份,建构了他神圣而耀眼的光环。
作品背景:《社会契约论》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危机四伏、百病丛生。社会等级森严,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僧侣,人数虽少,却拥有特权。第二等级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垄断了一切权力,拥有大量财产。政治上专制独裁、横征暴敛,思想上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思想家。第三等级为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资产阶级等,他们毫无地位,承担全部赋税义务,忍受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虽然拥有大量财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统治权之外。阶级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社会严重的不公平、不平等。封建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已经
成为社会前进的枷锁。那么社会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如何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摆在了一切有识之士面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思考时代焦点的产物。
面对社会的种种弊端,法国形成了一场气势磅礴、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们高举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展开了全方位的批判和否定。命运多舛、饱尝辛酸的卢梭也是这场运动的参与者。他的《社会契约论》吼出了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为封建制度灭亡发出了战斗檄文。它是卢梭针砭时弊、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部分
一社会契约及其目标:平等与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命脉。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
主权在民政治权力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贵族或其他任何团体;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权者和个体公民之间,是派生的权力,是主权者授权的一种机构。政府绝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是受委托,受任命执行法律。人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翻任何非法的政府、政权、专制、暴政、暴君,夺回主权,重建社会和政权。
三是法治思想。卢梭把法律比喻为纯金。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出的规定,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温和而有益的束缚。
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对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纪处于黑暗封建
统治之下的法国产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难能可贵、振聋发聩。我着重说其中关于社会契约的部分,社会契约的含义、性质、目标。
社会契约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那么人们为什么保持秩序,服从统治?为什么服兵役、纳税?卢梭认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有社会契约。那么一切立法体系、社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巨大的生存障碍,个人无法承受。怎么办?人类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如何变?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成员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实际上权利仍然保持在每个人自己手中,每个缔造契约的人既是个人,又是集体、公众中的一员,既与公众缔约又与自己缔约。这种缔约的双重性决定了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奉献自己,让渡自身的权利而得到回报。他们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也
得到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
政府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社会契约是集体、共同体与它成员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不是上级和下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间自由的平等的约定,是合法的稳固的有益的约定。
社会契约构成共同体后,成员不仅是自由的平等的,而且共同体还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成员之间是互助关系,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使之同仇敌忾。
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卢梭指出,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一个大我;对于个人来说,从此永远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正代替了本能,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有智慧的生物,成为充满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神圣的权利代替了奴役、强制别人的强力和强权。总之无论对国家、对公民都是新生的开始和基础。社会契约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
既然社会契约是如此的神圣,那么它追求的最根本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再枷锁之中。”这是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这是天然的自由,进入政治社会,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重获自由,人们诉诸社会契约的方式。这是社会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公意确定、约束的自由。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转让的。出卖自由就是出卖自己的生命。社会契约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但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