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确定案由?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起诉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起诉请求许可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所提起的诉讼,案由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包含确认权属的内容,但是只要其诉讼目的为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仍应按上述方法确定案由,而不应按“确权纠纷”确定案由。
二、如何确定管辖?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起诉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受理。
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由提级执行法院、被指定法院、受委托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变更执行法院,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移送管辖。
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已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不再移送;未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移送变更后的执行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变更至省外法院,或者由省外法院变更至本省法院的,由相关法院协商确定。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2015-11-23 14:36: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曹淑伟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
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
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一、典型案例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名下的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
后来,甲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拒不还款,银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甲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建联公司名下的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予以拍卖。
案外人开来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甲法院审查认为现新长海大厦101号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系建联公司,遂依法驳回异议。
然后,开来村委会以建联公司为被告,向甲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乙中院提起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意图最终确认其享有新长海大厦包括101号房在内的20套房屋的所有权。
乙中院予以受理。
同时,开来村委会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确认新长海大厦101号所有权归其享有。
这个案例中,由于合同涉及的标的物20套房屋的价值非常高,依法属于乙中院管辖。
甲基层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冻结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而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执行程序的规定,并且甲法院在执行阶段继续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开来村委会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形成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诉讼并存的局面。
二、观点争鸣:否定说与肯定说对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确权诉讼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否定说认为,案外人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肯定说认为,案外人既可以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笔者上网搜索,阅览了一些法院官方网站,并查看了一些非官方网站刊登的法院指导意见。
6个要点:如何理解《执行异议复议》第29条的规定?
6个要点:如何理解《执⾏异议复议》第29条的规定?本⽂作者:李明君⽂章来源:法务之家李明君,⾃由法务⼯作者,曾在法院⼯作近三⼗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作。
《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九规定:“⾦钱债权执⾏中,买受⼈对登记在被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的,⼈民法院应予⽀持:(⼀)在⼈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于居住且买受⼈名下⽆其他⽤于居住的房屋;(三)已⽀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专栏执⾏异议与执⾏异议之诉法律⽂书作者:法律名家讲堂¥14910⼈已购查看正确全⾯地理解《执⾏异议复议》第⼆⼗九条的规定,应从以下⼏个⽅⾯把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合法的房产,若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民法院的查封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买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房产地开发企业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双⽅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法办理登记备案,因此才会出现⼈民法院查封讼争⽹点时⽆法知道该⽹点是否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情况,对此后果,只能由买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能由申请查封⼈承担。
参考案例:最⾼⼈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孙海涛因与华镇名、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异议之诉纠纷案》)。
⼆、买受⼈将⾃⼰原有的房屋转让给他⼈,然⽽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不属于《执⾏异议复议》第⼆⼗九条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于居住且买受⼈名下⽆其他⽤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
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
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八条 【房地产挂靠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 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 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强 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 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 权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 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不 动产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以该不动 产抵偿债务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的 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七条 【为套取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 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系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 卖合同的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 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该房屋停止执 行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请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 产实施强制执行,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 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对该 不动产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基于购买不动产之 目的与出卖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第十五条 【预告登记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被查封前已经办理了受让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一、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题库 单选题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外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的,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
A.同等的B.不同的C.平等的D.对等的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A.应当在两年内提出B.应当提交抗诉书C.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D.应当以检察长的名义提出3.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案应由()。
A.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D.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诉讼,属于()。
A.指定管辖B.专属管辖C.一般地域管辖D.特殊地域管辖5.基于当事人授权而享有诉讼代理权的人是()。
A.法定代表人B.法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D.指定代理人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D.未成年人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
A.发回重审B.指令下级法院再审C.依法改判D.报告上级法院再审8.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
A.五人以上B.十人以上C.十五人以上D.二十人以上9.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199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199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B.乙市C.丙市D.丁市10.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
A.证据的来源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C.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1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
获赠取得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使用权人能否阻止移交、排除强制执行?
获赠取得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使用权人能否阻止移交、排除强制执行?获赠取得的使用权不同于租赁权不能阻止移交占有,不能排除执行阅读提示目前,我国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当承租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基于不动产租赁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赋予其阻止移交不动产占有的权利,达到在执行程序中保护租赁权的目的。
但是,获赠取得的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裁判要旨获赠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同于租赁权、不同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期待权,案外人不能以此为由阻止移交占有,亦无权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8日,杨某购买金某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付款。
双方另行签订《储藏室使用权赠与协议》《停车位租赁合同》,两份协议以杨某全面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为附随条件。
2015年3月17日,在谭某与金某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金某源房地产公司财产(包括上述储藏室、停车位)。
2015年12月3日,重庆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金某源房地产公司限期向谭某还本付息。
后,金某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谭某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提出执行异议。
2017年5月20日,物业公司出具《关于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明》,证明杨某接房后一直缴纳物业费并一直使用案涉储藏室和车位。
2017年11月8日,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
杨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止移交车位和储藏室、排除执行,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储藏室享有使用权、对于车位享有租赁权。
2018年7月20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杨某享有储藏室使用权、车位租赁权无异议,故不支持杨某对储藏室、车位的确权请求。
杨某有权基于租赁权阻止移交车位,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杨某无权基于使用权阻止移交储藏室,排除强制执行。
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确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确定?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是案外人排除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则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
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三十条与关联法条之间适用问题较少出现,本文主要讨论出现争议比较多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本文主要引用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并不代表本文对于这一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具体请见“实务要点总结”部分。
裁判要旨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参照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海某公司向鑫某源公司借款,并将案涉房屋为鑫某源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14年5月,根据海某公司申请,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确认海某公司的债权以及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2015年1月,王某华购买鑫某源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房屋,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2015年9月,根据海某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裁定查封、拍卖案涉房屋。
王某华提起执行异议,被海口海事法院裁定驳回。
王某华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华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无过错买受人的权利优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权排除执行,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
2018年3月,海南高院认为王某华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仅作为无过错买受人无权排除优先权人的执行,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华诉讼请求。
王某华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王某华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裁定驳回起诉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以及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应当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指引(一)》)相关规定处理。
2. 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行为还是针对实体权益,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1)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所涉执行异议裁定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案外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实体权益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其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益类型,判断其是否属于《指引(一)》第三条第1款第(1)至第(10)项所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实体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6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通用6篇】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篇一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 市XX区XX路XX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
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 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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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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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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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
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吴xx20xx年×月×日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篇二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3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3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如何写?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3篇1原告:xxx,女,汉族,xxx1年XX月X日生,xx省xx县人。
住xx县娄山关镇XX路X号。
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
联系电话:139842XXX3委托代理人:张xx,男,系xx名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24小时法律服务电话:xxxxxxxxxxxxxxx被告:蔡xx,女,汉族,xxx1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
住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X号。
系执行申请人。
被告:古xx,女,汉族,xxx6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
住xx县娄山关镇XX路X号。
系被申请执行人及买卖合同的出售人。
联系电话:182122XXX2被告:蔡xx,男,汉族,xxx5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
住xx省xx县娄山关镇河XX路X号。
系被申请执行人。
被告:蔡xx,男,汉族,xxx3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
住xx省xx县娄山关镇XX路XX第二栋。
系买卖合同的出售人,联系电话:151852XXX8第三人:梁xx,男,汉族,xxx0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
住xx县娄山关镇XX路X号。
系买卖合同的共有人,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已于xxx3年协议离婚。
联系电话:15xxxxxxxxxx8 第三人:梁xx,男,汉族,xxx3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
住xx县娄山关镇XX路X号。
系涉案门面两间的受赠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xxx0年X月5X生,xx省xx县人。
住xx县娄山关镇XX路X号。
系梁xx之父。
联系电话:159850XXX8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xx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商业用房一间(00015945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
2、判决确认原告xxx及第三人梁xx于xxx9年12月15日与被告蔡xx、古xx签订达成的《买卖门面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xx 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商业用房两间(00015945号,00015934号)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古xx、蔡xx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xx县娄山关镇文化路武装部家属院(00015945号,00015934号)商业用房两间的产权过户登记;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分担。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改判执行回转案例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改判执行回转案例
李四的房屋属于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张三因与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甲公司名下价值9000万元的财产,其中就有李四已经付了全款的但是甲公司还未交付的房屋。
李四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此房屋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一审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中止对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的03室的执行。
张三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后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商铺,具有投资属性,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保护的范畴,不能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一、三种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别二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区别三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区别四提出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答案和解析
民事诉讼法答案与解析民事诉讼法答案与解析一、题干: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
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
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1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2 :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问题3 :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08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
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
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3题,单选)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可见本题中,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同时,继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精选4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精选4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篇1原告:林,男,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县民政局干部,住x县绕河镇。
电话:131。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
被告:林,男,x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县xx镇,电话:139。
请求事项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 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农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x3年1月7 日作出(x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法院具状人林x3年1月10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篇2原告:林,男,1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系x县民政局干部,住x县绕河镇。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活着的法律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
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 日正式施行。
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受人未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网签或备案,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买受人未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网签或备案,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预告登记、网签或备案与权属转移登记无必然联系,买受人有权排除执行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无过错买受人有权排除法定优先权人的申请执行,既然称为“无过错买受人”,那么,此类买受人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对于案涉不动产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
如何认定买受人是否无过错呢?本篇文章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判观点,梳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这一问题的裁判思路,归纳实务要点总结,并为买受人提供降低此类法律风险的建议。
裁判要旨预告登记并非买受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网签、备案系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管理性要求,买受人未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网签或备案与所购不动产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无必然联系,不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4日,买受人宋某梅向银某公司购买案涉车位,约定银某公司在一年内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
购买时,案涉车位上有一年期限的抵押。
之后,宋某梅支付合同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位。
2016年9月2日,银某公司继续以案涉车库为农行某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之后,农行某支行将银某公司等起诉。
2017年5月5日,根据农行某支行申请,重庆一中院对案涉车库予以保全查封。
在保全过程中,宋某梅提出书面异议,重庆一中院裁定中止对案涉车位的执行。
农行某支行向重庆一中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年6月13日,重庆一中院一审认为,买受人宋某梅对案涉车位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农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
农行某支行上诉至重庆高院。
2018年12月27日,重庆高院二审认为,宋某梅并无义务就案涉车位申请网签或预告登记,以防范之后案涉车位过户登记的权利障碍,故并无过错。
判决驳回农行某支行上诉,农行某支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农行某支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中,关于是否因买受人宋某梅自身原因未办理案涉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出卖人以案涉车库为第三人多次提供抵押担保,每个抵押担保合同都对应有独立编号的《借款合同》,有独立的抵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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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制定,供执行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列为原告,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括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5.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范围,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是否排除外,还可以包括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利内容。
判决主文具体分为三种: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不得执行……(写明执行标的)。
”
案外人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一并得到法院支持的,写明:“确认×××……。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
”
7.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