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质_问题与对策_饶世权
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措施
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民主立法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既有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也有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从依法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依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公众参与范围狭窄、参与方式有限、参与热情不高等不足。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愿;明确立法机关职责,防范其恣意行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搭建公众有效参与平台;完善意见反馈机制,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培育组织化利益团体,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和参与成效;发挥立法智库作用,完善第三方独立参与制度。
关键词:立法;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China' s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Abstract:Democratic legisl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administer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an all-round way. China has a comprehensive policy basi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there are relatively systema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angle of law legislatio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in China still exists the lack of legal provisions, the narrow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limited participation mode and the low participation enthusiasm.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establish an incentive mechanism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consciousness,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legislature, to prevent its unscrupulousnes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pporting system, to build an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platform for citizens, to improve the feedback mechanism of opinions, to promot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to foster the organization of interest and to improve the public' s 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participation, playing the role of the legislative think tank and improving the third party' s independent participation system.Keyword:legisl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民主立法的进程加快,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实践,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实施。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面临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以及解决途径。
困境一:参与意识不够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首要问题是参与意识不够强。
由于地方立法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公众来说,关注和参与地方立法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提升意义重大。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人对于地方立法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的意识和动力。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了解。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向公众传达地方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学校、社会组织、媒体等也应该积极参与,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地方立法,并引导公众参与其中。
困境二:参与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个困境是参与渠道不畅通。
现有的参与渠道主要包括公示、征求意见等,但这些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等、参与门槛高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受到一定的制约。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设立更多的参与窗口,通过建立网上平台、设立意见反馈邮箱等方式,提供方便的参与渠道。
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的门槛。
困境三:参与结果不被重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困境是参与结果不被重视。
很多时候,在决策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真正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虑,导致公众对于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逐渐下降。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参与结果,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回应,并在实际决策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结果。
公众要求透明公开,政府要主动回应,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尊重和充分利用公众的参与意见。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包括参与意识不够强、参与渠道不畅通和参与结果不被重视等问题。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现代化立法制度建设的基础。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影响了立法中的民主性、话语权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困境一:拿不到“入场券”首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大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畅。
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往往信息公开不足、渠道不畅,许多群体无法获得真正的参与机会。
即使能获取信息,很多公众也无法应对繁琐的立法文本,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解决途径:政府需要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合理、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专家论坛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亲身参与的机会,让公众在“集思广益,共谋发展”的氛围中建言献策。
困境二:看不到实际效果其次,许多公众对自己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怀有疑虑。
即使能参与,很多公众也没有机会看到自己的意见被真正采纳,更不能看到自己的建议得到实际落实。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就成为一场形式主义的表演,缺乏实际效果。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充分评估公众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尽量多采纳公众意见。
同时,政府应当公开展示公众建议的具体执行过程和后续效果,让公众看到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落实,增加公众的信任和参与度。
困境三: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再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现实中,一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会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或干扰公众参与,从而影响政策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此外,一些公众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后可能面临的威胁、打击等问题感到担忧,也限制了其参与积极性。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公正的审批机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各类干扰公众参与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公众充分享有制定地方立法的权利,保持广泛、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是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法规的实践活动。
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日益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渠道多样化。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了多元化的参与渠道。
2. 参与范围扩大化。
从过去的单一领域扩展到如今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3. 参与程度逐步提高。
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反馈也更加积极。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
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理想。
2. 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够,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
3. 公众参与的质量有待提升。
在部分地区的立法过程中,存在公众参与的形式主义倾向,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解决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制度保障。
地方政府应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制度设计,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意见。
2.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为地方立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3. 提升公众参与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倾向。
同时,加强与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公众参与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五、结论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参与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地方立法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法制化和现代化手段日渐成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我国的地方立法在公众参与方面仍面临着不少的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现状公众参与基于“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的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听证、征求意见、公示和网络投票等形式。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形式不尽人意。
当前,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通过县/市(区)政府网站和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征求意见、公示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都存在诸如内容混乱、难以获取、参与门槛高等问题。
此外,很多县级政府网站设计粗糙、内容陈旧,对公众的参与意愿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以拖延公示时间等方式限制公众发声,其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令人怀疑。
其次,公众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支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事务,但实际上公众参与程度仍然不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度和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而且,参与的群众普遍比较弱势,他们表达的意见也往往无法得到重视,这也使得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我国难免会面临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度建设欠缺: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相对薄弱,既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缺乏监督机制。
2.地方政府抗拒公众参与: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以行政主导的方式审议立法草案的情况,他们认为群众不懂事、不了解政策,不能真正参与到立法事务中来。
3.民众的参与热情有限:由于当今的人民生活中出现着许多新问题,因此其议程也不断扩大,而民众又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来参与政策讨论。
对于解决上述公众参与困境的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1.建立健全的制度。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愈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确保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扩大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到现在的主动参与,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二)参与方式多样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如在线调查、网络论坛、听证会等,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途径。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问题1. 参与程度不均:尽管公众参与的范围在扩大,但实际参与程度仍存在地域差异和群体差异。
2. 立法过程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立法过程和内容。
3.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其无法有效参与立法过程。
(二)成因1. 制度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制度保障仍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2. 法治观念不强:部分地区和公众的法治观念仍需加强,需要进一步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
3.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地域差异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的资源投入不足。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一)完善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奖励机制、表彰机制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2. 加强制度保障: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如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法治观念教育1.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增强公民责任感:引导公众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增强公民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问题与法治要求-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问题与法治要求-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发扬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地方立法立足于地方和基层,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
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体制的必要性分析1. 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体制的相关概念分析1. 1. 1 地方立法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地方立法做出一个规范性的定义。
在法学界,因为个人的学术理念、认知程度、理解深度等方面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的定义表述。
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是指由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活动。
1. 1. 2 公众参与体制从学上讲,公众的概念常与公民等同适用。
但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讲,公众的概念不局限于公民。
为了避免将公众主体身份与立法权的行使者相混淆,本文所探讨的公众主体包含着将立法机关排除在外的以下几方面:一是公民。
在我国,公民指的是拥有我国国籍的人。
二是法人。
是指依法具有民事能力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主体,它在公众主体中占据重要比例,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
三是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如红十字会和一些社会慈善组织等。
从法理学层面上讲,公众参与多是指社会公众主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有序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因此,本文认为公众参与就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国家法律的活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就是指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和结果的体系和制度规范。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民主实践。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不仅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是保障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途径。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中。
(二)参与方式多样但效果不一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方式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调查等。
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实际效果参差不齐。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参与程度不够深入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不断拓宽,但实际参与程度仍不够深入。
许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意义了解不足,导致其无法有效参与到立法决策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如参与渠道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法律保障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法治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参与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如设立专门的立法咨询机构、建立网络立法平台等。
同时,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确保公众的参与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加强监督与评估,确保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地方立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立法质量。
五、结论本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参与程度不够深入、参与机制不够完善等。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声。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民主建设,增强政府合法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地方治理提供更加科学、民主、法制化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定的困境。
本文将从困境的角度出发,探讨解决途径。
1.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是公众对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认识,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并不深刻,对地方立法主权和地方自治的理念认识不足。
2.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相应的渠道和平台,但现实情况是,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大多只是象征性地设立了一些听取群众意见的会议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缺乏具体措施和实际操作。
3.公众参与信息不透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包括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地方立法实施后的效果等。
但现实情况是,地方立法的信息不够透明,不太容易获取到相关信息,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受到限制。
4.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实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公众的参与诉求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一些有些涉及到利益关系紧密的地方性立法,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得到实现。
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普及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的相关知识;二是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对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进行更好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
线上渠道可以采用网络民意调查和网络讨论等形式,线下渠道则可以举行公众听证会、专家讲座等。
3.提高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网上立法信息公开平台;制定立法公示实施细则;加强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跟踪监督。
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诉求机制,可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公众提供法律支持和协助,帮助公众制定诉求方案以及法律维权建议等,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舆论环境的逐渐开放,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渐成为趋势。
然而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却面临着一些困境。
首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欠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民主法制的实现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高度重视。
但是实际上,许多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往往缺乏密切的联系和交流,甚至对公众意见不闻不问,导致公众参与意识薄弱,无法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参与作用。
其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难度。
在现实中,由于法律知识和立法专业技能的不足,公众无法直接参与到立法的具体过程中,而且地方政府也往往缺乏与公众互动的机制和平台,使公众很难在立法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面对这些困境,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也需要相应的改进和提高。
首先,要营造公众参与氛围。
政府要加强与公众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扬民主理念和法治精神,争取公众对地方立法充分认可和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电视访谈、听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为公众提供参与渠道,使公众能够了解立法进程、参与立法讨论,并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其次,要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培训计划,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强立法专业人士的培养和选拔,提升立法水平,促进垂直顶层立法能力的提升。
最后,要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与机制。
政府应积极构建公众参与立法的平台,使公众意见更容易被获取和处理。
此外,还应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健全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支持。
总体来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主要是专业性不强、难度大、参与氛围不浓等等原因。
为解决这些困境,政府不仅需要进行立法知识的普及和公众能力的提升,也需要重视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处理,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立法的目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大,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 参与渠道日益拓宽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日益拓宽。
各级人大、政府法制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开辟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如网上调查、听证会、座谈会等。
2. 参与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传播,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 参与程度不均衡虽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日益拓宽,但参与程度仍存在不均衡现象。
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2. 参与质量待提高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部分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参与质量不高。
同时,部分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存在情绪化、非理性化倾向,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制度完善立法制度是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制度、听证制度等,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途径。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
2. 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在地方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和修改立法方案,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引导和规范,防止非理性化倾向的出现。
3. 培育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公民文化的培育和传播,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在我国,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和监督也变得愈发重要。
而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中,也产生了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众对地方立法过程的了解程度较低。
地方立法的过程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公众对这个流程并不了解。
这样就导致了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地方立法的内容和议程,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参与。
其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相对狭窄。
一般情况下,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都是在一些封闭的会议中进行的,一般公众无法获得有效的参与权。
这就使得公众无法有效地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和参与,也无法在立法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三,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影响力不足。
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往往会通过一些渠道对地方立法进行操控,这就使得公众的意见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采纳,导致了地方立法的偏离公众利益的情况。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决:应该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
可以通过一些网络平台或者举办一些座谈会等方式,来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
这样就可以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更多的收集和采纳,也就更有可能使得地方立法更为符合公众的利益。
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公众的影响力。
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对地方立法的过程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
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以确保地方立法的公平和公正。
还可以通过组织一些公众参与的评议会,来让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对立法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评判,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利益。
中国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立法公开 ,保障 善立法项 目的收集和论证制度。
人民通过 多种 途径参 与立法活动 。”重 申了公众参与 立法
由此可见 ,中国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在党的政策层面
的原则 ,但是我国的立法公众参与在制度和实践 中仍存 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这为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和
性。陕西省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 ,如:(1)《陕西省地方立 了各种法律法规。新中国的成立对民主立法具有里程碑
法条例》(2016年 1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立 意义 ,但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文化大革命 中被严重破坏 ,根
法公众参与作 了规定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各种形式 ,如 本没有立法公众参与 ,“乌合之众”的阶级斗争中彻底冲
就统一立法看,首先是《宪法》对公民参与权、公民知
外 ,党的一些政策文件中还就如何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 情权 的根本性规定。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的权利 ,
法工作有更为具体的论证和安排。从进入新世纪以来历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 ,这些原则性规定
届党的文件的表述来看,对立法评估公众参与的重视程 对立法评估公众参与的实施与制度完善起到了保障作
度越来越高 ,对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推动力度也越来 用。具体到基本法律 ,201 5年修订的《立法法》,其第 39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5947(2018)03—0024—06
1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公众参与的集体行动 困境及其解决机制, f 编号:15SFB5001);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 目(立法公众参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编号:
论坛,听证会,实地调查等”等等 ,但这些基本上是原则性 击 了民主 与法制。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出路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逐渐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现象日益增多,并日益受到广泛重视。
作为利益代表和参与权利分配的社会公众,自然呼唤着能够进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全过程,以求经济立法程序正义能得以保障和自身利益能得以维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律部门正在不断探索和寻求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在提升民意、凝聚民心,扩大政府经济管理的透明度,增进经济性法规和政策执行效率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别是公众参加地方经济立法活动,备受社会关注,亦成为我国立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理论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价值诉求1.实现经济良法之治的基本途径。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活动是代议制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方式,能有效避免地方经济法律规则被少数人所把持,而不成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使其成为广大民意对经济利益的诉求和表达,促使各方利益合理平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良性运行必须要求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以及对其产生内心认同[1] ,以及经济法律规范与地方经济现状之间的默契程度。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对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知、探讨和有效解决。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可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平等保护问题,促进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彼此尊重、相互沟通的良好经济社会氛围,实现社会经济法治目标[2]。
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能够促使地方经济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是破除“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手段[3],公众主体还能通过各种参与经济立法活动保障自身行为符合和谐统一的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不断焕发公民精神和维护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的基本原则,促进和谐统一的经济法治社会的形成[4]。
.可将经济领域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降至最低限度。
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小编为你提供行政法: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
摘要: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公众立法参与意识有了显着提高,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治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在这一进程中,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合理,提高立法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然而,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还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加以解决。
1. 参与主体单一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与相关利益团体,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多元性较为缺乏。
这一现象导致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度、科学性和民主性均有待提高。
2. 参与方式不多样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主要是听证会和意见征询,而这些方式本质上仅是形式上的参与,难以充分发挥公众的智慧和丰富的社会资源,导致立法效果欠佳。
3. 参与意识不足公众对于地方立法的参与意识不足,部分地区甚至没有普遍认识到公众应当参与地方立法的重要性。
这一现象导致地方政府经常决策不透明,难以取得社会的认可,也容易导致立法质量不高。
1. 展开广泛而多元的参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的是广泛而多元的参与。
不仅要鼓励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参与立法,同时也要覆盖相关专家、学者和从事行业的人们,充分发挥能够提高立法质量的各方员。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目的,需要采用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多方面参与方式。
可以采用公开调查、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同时建立制度化的反馈机制,及时传回立法进展情况。
3. 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重要性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是一项关键工作。
地方政府要广泛宣传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让公众意识到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的意义和作用。
总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
在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掘各方智慧,采取多样化的参与方式,加强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宣传推广,进一步提高立法的透明度、科学性和民主性。
浅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浅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内容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发展,“开门立法”让公众广泛的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已经成为民主法制建设中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关键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完善地方立法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公众广泛参与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也是地方立法二十多年来的一条重要经验。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法学视域中的公众参与,更多关注的是公众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权利,其理论基础为民主政治。
公众是指广义的公众,即除了立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公民或团体,包括专家等社会精英阶层。
[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指在有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吸收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权利义务将受法规内容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拥有涉及立法中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立法程序,表达意愿,发表意见、建议并对立法运行及其结果施加影响的活动。
[2]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很有限,主要有: 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公民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公民旁听、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案、列席旁听、媒体讨论等。
各地有权立法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纷纷采取听证的形式,借此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新的手段和途径。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断的探索创新,进行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实践。
如:湖北农民参与地方立法;重庆委托律师起草法案;上海中学生参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过程。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性在逐渐增强。
但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起步较晚,所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有限,公众的热情不高,公众参与表达不足与过度并存。
(二)存在的问题1、立法信息不够公开,公众的知情权不能充分落实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对国家立法及地方立法的公开事宜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没有法律的约束,立法机关完全拥有自由处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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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存在的问 题— ——权力共享面临的 困境
益 。在 市 场 机 制 占 支 配 地 位 的 社 会 中 尤 其 如 此 , 在 那 里 “把 人 和 社 会 连 接 起 来 的 惟 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 是需要和私人利 益 , 是 对 他 们 财 产 和 利 已 主 义 的 保 护 ”, 也 就是市场机制: 买卖“双方都只顾自己。使 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惟一力量, 是 他们的利已心, 是他们的特殊利益, 是他 们的私人利益 ”。[2]因此, 公共机构作为权 力行使者, 也有自己的私人利益。
1、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共 享 地 方 立 法 权 的 理念
代 议 制 民 主 “是 建 立 在 对 代 表 的 一 般 信赖之上的一种委托行使权力的民主形 式, 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后到产生实际效果 之间的 过 程,完 全 有 可 能 因 被 委 托 者(即 代 表 )对 信 任 的 背 弃 ,而 使 之 流 于 形 式 。[8]”因 此, 人民作为主权者, 为保障自己的权力 不被权力行使者滥用, 除公共权力之间相 互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外, 还为自己保 留着一定的权力( 或权利) 以更有效制约 权力行使者。因此, 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 不是公共机构对公众的施舍, 而是公众作 为 主 权 所 有 者 必 然 所 应 享 有 的 权 力 。虽 然 我国公众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来立法, 但 公 众 “不 大 会 将 法 律 变 为 与 生 活 脱 节 的 神 秘 而 抽 象 的 东 西 ”[9], 他 们 通 过 实 践 活 动 创 制 、修 改 、废 止 规 则 , 这 些 规 则 与 公 共 机 构 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所立之法相比, 与现 实生活相适应而有更强大的生命力。所 以, 不能以公众缺乏地方立法的技能为 由, 否定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
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度不高, 公众参与积极性低, 公众参与对地方立法 的影响不大, 原因是我国地方立法缺乏公 众 参 与 共 享 立 法 权 的 理 念 和 制 度 。我 国 长 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点认为, 民主立法就 是人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 人民一旦选举 代表组成了公共机构, 那么公共机构就代 表人民掌控着全部地方立法权, 公众就不 能再享有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即使 2000 年 颁 布 的 《立 法 法 》第 五 条 明 确 规 定 : “立 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 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动。”,但这一规定也仅是原则性规定, 不仅 不能短期内改变传统观念的思维惯性, 而 且近年来的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实 践也多表现为由有关公共机构组织有关 行 业 代 表 、专 家 、学 者 进 行 调 查 、咨 询 或 讨 论, 或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公共机构绝 对地控制着立法权, 公众即使表面分享着 建议权, 但由于是否向公众征求建议, 是 否接受建议, 均由公共机构决定。所以, 公 众共享地方立法权理念的缺失。
公 共 机 构 也 不 可 能 充 分 地 了 解 、协 调 、平 衡 所 有 公 众 的 利 益 , 因 为 社 会 现 实 复 杂 多 变 、利 益 关 系 日 趋 多 元 , 民 选 代 表 还有自身可能不同于公众的利益, 因此, “仅 仅 依 靠 民 选 的 立 法 代 表 已 经 越 来 越 难 以充分反映公众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4]”。 其他公共机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 也不可 能充分地了解和确保不同公众的利益。
* 项目来源: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地方立法及其公众参与机制研究(SC06B DEMOCRACY AND LAW
力 则 来 源 于 公 民 代 表 将 自 己 受 托 的 部 分 众利益。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质是地方立
权 力 转 委 托 。 代 议 机 构 和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法权的共享。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不同于
其次, 没有确立公众参与共享地方立 法 权 的 权 利 。《立 法 法 》第 五 条 对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以 及 一 些 地 方 性 法 规 则 有 相 对 较 具 体 的 规 定 。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第 15 条 规 定:“起 草 的 规 章 直 接 涉 及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切 身 利 益 ,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或 者 公 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应当向社会公 布,征 求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起 草 单 位 也 可 以 举行听证会。”显然, 行政机关一是判断是 否直接涉及公众利益, 二是判断公众是否 有意见分歧。在上述判断基础上, 也仅仅 有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职责; 而是否举行
听 证 会 则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力 。其 他 地 方 法 规则直接将公众参与的决定权掌控在代 议 机 关 手 中 , 如 《山 西 省 地 方 立 法 条 例 》第 47 条 、《江 西 省 地 方 立 法 条 例 》 第 40 条 、 《江 苏 省 制 定 和 批 准 地 方 性 法 规 条 例 》第 39 条 等 都 规 定:列 入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 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 社 会 公 布,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6]。 这 些 规 定 是 典 型的公权力本位立法, 不仅印证了前文所 言的我国目前仍缺乏公众参与共享地方 立法权的理念, 而且公众没有参与共享地 方立法权的权利, 公共机构当然也没有保 障公众参与的义务。
三、完善我国地方 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 策— ——建立权力共享的 理念与制度
既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质是地方 立法权的共享, 而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公众 参与存在的诸多问题皆因没有建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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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 【 理 论 与 改 革 】
立法权共享的理念和制度而产生的结果, 因此, 我国应当根据我国成文法的传统, 制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确认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的理念和建 立相应的制度。
卢 梭 曾 言 : “每 个 人 作 为 个 人 来 说 , 可 以具有个别的意志, 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 有 的 公 意 相 反 或 者 不 同 。他 的 个 人 利 益 对 他所说的话, 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 他 那 绝 对 的 、天 然 独 立 的 存 在 , 可 以 使 他 把 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 种 无 偿 的 贡 献 。[3]”由 于 资 源 有 限 而 不 能 充 分地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 因此, 当公 共机构掌握着公共权力而它们又有自己 的私人利益时, 就有因为追求自己的利益 而 滥 用 立 法 权 的 可 能 性 , 而 且 “公 共 利 益 ” 常常成为滥用立法权的最好借囗。
的行使者没有自己的私利; 公共机构不可 权所包含的各次级权力, 各主体均共同享
能滥用权力; 公共机构能够充分地了解所 有。如果说在直接民主下, 公众与公共机
有 公 众 利 益 , 并 能 充 分 地 协 调 、平 衡 所 有 构 二 者 共 享 立 法 权 的 话 , 那 么 在 代 议 制 民
公众的利益。
( 下 统 称 “公 共 机 构 ”) 因 此 成 为 立 法 权 力 分 享 , 分 享 可 能 是 不 同 主 体 分 别 享 有 不 同
的实际行使者, 它们的立法权仅为公众利 的权力, 如建议权仅归属于公众, 提案权
益所用的前提条件是: 公共机构作为权力 则仅归属于公共机构; 而共享则是指立法
因此, 代议民主制下, “人民还不能完 全放弃自己的立法权, 还需要设置相应的 制度来更为直接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要 求 。[5]”应 当 设 置 的 主 要 制 度 就 是 地 方 立 法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通 过 建 立 公 众 与 立 法 的 制 度, 公众与权力行使者共享立法权力, 以 防止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公共机构危害公
【关键词】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 权力共享; 理念; 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426[2008]01- 0153- 04
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
公 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
机 关 创 制 、修 改 、废 止 地 方 性 法 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 是与公民选 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 正当性、地方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 价值, 但地方法规能否实现而成为人们生 活规范, 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理念及与此相 应的制度安排, 本文拟此进行探讨。
一、地方立法公众 参与的实质— ——立法权 力共享
立法权是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上升 为 法 律 , 行 政 、司 法 无 非 是 适 用 法 律 而 已 , 因 此 , 法 治 社 会 中 管 理 国 家 、社 会 事 务 的 权 力 集 中 体 现 为 立 法 权 。但 立 法 权 不 仅 仅
是审议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 还应当包括 提 案 权 、起 草 权 、发 表 意 见 或 建 议 权 、监 督 权等一系列次权力所构成了集束性权力。
主 下 , 应 当 是 公 众 与 代 议 机 关 、其 他 公 共
公共机构的实际运行者是自然人, 而 机构三者共享立法权。
人总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人的本性决定了
每个主体都要关心自己的利益, 诚如马克 思 认 为 , 人 作 为 个 体 总 是 “从 自 己 出 发 ”, “各 个 人 的 出 发 点 总 是 他 们 自 己 。”但 这 不 是出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 而是由于历 史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个人要追求自身利
再次, 缺失公众参与地方共享立法权 的 有 效 组 织 。公 众 在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共 享 权 力时, 目前主要以个体身份参与。分散的 个 体 可 能 会 产 生 一 种 “搭 便 车 ”思 想 和 行 为, 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关注个人利益而 必然会产生的思想和行为; 而且立法本就 是 牺 牲 个 别 利 益 而 保 护 公 众 、群 体 的 整 体 利益, 以个体身份参与立法很难证明其代 表特定群体利益。因此, 以个体的身份参 与立法, 几乎不能形成对地方立法的根本 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