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制度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制,例如通知,告诫和组织调整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最新12)
实事求是原 则是宪法规 定的以事实 为根据, 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的体现。 的体现。
• 2、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二是权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致,二是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有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 对哪里负责。 对哪里负责。 •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党政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 范。
(三)问责的原则
• 原则: 原则:
• 1、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 严格问责。 严格问责。 •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 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处,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a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 nment leading cadr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诠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部门各项目部主管问责,是指分局所属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项目部、分局各职能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分局利益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分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主任的问责。
第四条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分局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分局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为分局在新常态下升级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章问责内容第五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存在“四风”问题的。
(三)违反九局公司“十严禁”、“十不准”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五)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第六条在执行分局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分局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本项目部、机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四)对本项目部、机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谎报、包庇、袒护、纵容。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李沧区教体局贯彻落实《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实施干部问责制度是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求,是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学校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
形成人人熟知问责制度,人人遵守问责制度,人人执行问责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领导班子成员既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凡领导干部违犯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犯规定的,追究领导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健全制度上狠下工夫,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环境,避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将会同有关处室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违反《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人员,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坚决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全文)
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全文) 2009年07月12日18:39新华网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包括管理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外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和监督不力等失职行为,对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八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 2 -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担负着重要的领导职责和使命。
但是,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出现管理失误、疏忽大意等问题时,我们必须受到问责。
因此,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担当”的大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一环。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对干部管理的一种监管机制,对于保障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面就来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建立问责机制
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需要根据制度安排、管理要求、绩效考核等内容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制度和流程,并明确职责。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各级干部出现失误,制定相应的问责制度,在严格规范干部行为的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干部予以问责。
第二步:推进问责机制
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各级党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与执纪审查、监察机关的工作流程相互衔接。
在实践中,对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力的干部,应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进行下级监督。
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干部的人格尊严,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问责制度的公正公平。
第三步:加强问责工作
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素质提升和培训。
组织各级干部进行规范化培训,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干部的水平和素质,对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干部的能力很有意义。
总之,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追求、一种进步,坚持对领导干部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将使干部们更加自觉、负责、担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前发展。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适当行为或失职失责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范围和程序。
对于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
同时,规定中还应该明确问责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责任认定、惩处措施及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
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根据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例如,对于轻微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责令离职、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制裁。
此外,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对象所担任的职务。
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该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审判,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非法违纪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应当进行问责。
最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核、审计、评估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建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督促领导干部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
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范围:(一)不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县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单位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三)不正确执行单位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单位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涉及非公经济人士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非公经济人士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七条对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未能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反映强烈的;(二)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三)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大拖厂领导干部敬畏制度,认真履职,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厂党委厂部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全厂中层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1.3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2 问责内容2.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管理粗放,完不成工作任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2.1.1 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决定,导致政令不畅。
2.1.2 阻挠、对抗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2.1.3 不接受党组织、职工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2.1.4 制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制度规定。
2.1.5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
2.1.6 对职工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 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受理或拒绝。
2.1.7 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2.1.8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管理经济指标。
2. 1.9 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
2.1.10 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个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2.1.11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工作安排、经济分配不合理,职工意见大,矛盾突出,引发职工集访、越级上访,影响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2. 1.12 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协作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2.1.13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2.1.14 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
干部学习讲稿: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课程前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这一个专题讲座。
在问责问题上我们常常看到政治家经常说的一句话,政治家常常说他要对历史负责,他要对未来负责。
这个话听起来有点大话,恰恰问责制才使得责任从空谈变为了现实。
今天作为一个官员应该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因为今天每一个官员都已经被纳入到公共问责制的框架中来,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弄的不好,他不仅关乎自己的形象,还关乎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所以问责这样一个动力机制恰恰使得领导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其权力的预防、出错、出事、出大事。
也正是因为问责才使得领导干部真正的,并且主动地去工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正是在这一点上,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就指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去年5月,我们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我们正在加快推行对主要官员的问责制度。
而今年6月3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对问责的力度,规范了问责的程序,而且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问责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
那么今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到底有哪些亮点?就此我想讲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我们首先来谈谈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在我们国家是怎么从个案走向风暴,今天走向制度化的道路。
这一部分我们将花大约20分钟的时间做一个简要说明,然后进入第二个部分,那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应该贯彻哪些基本原则?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基本规则是怎样的?这一部分大约花50分钟的时间做一阐述,然后进入第三部分。
也就是在加快实行问责制的今天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运行机制是怎样的?这一部分大约花20分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