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关于废止北京市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关
于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5年标字第3号(总第166号)--关于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
法》(京质监发[2014]60号)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情况和地方标准复审情况,现废止19项北京市地方标准(见附件)。
附件: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9日附件
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发布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总第111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11/ 061-20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2011-12-232012-07-012DB11/T 064-2011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2011-12-232012-01-013DB11/ 833-2011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2011-12-232012-04-014DB11/ 834-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2011-12-232012-01-015DB11/T 835-2011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1-12-232012-04-016DB11/T 836-2011农业信息资源数据集核心元数据2011-12-232012-04-017DB11/T 837-2011机械式停车场(库)工程建设规范2011-12-232012-08-018DB11/T 838-2011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2011-12-232012-04-019DB11/T 839-2011行道树修剪规范2011-12-232012-04-0110DB11/T 840-2011园林绿化废弃物堆肥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1DB11/T 841-2011丰花月季和大花月季栽培养护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2DB11/T 842-2011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3DB11/T 843-2011山区林地食用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2011-12-232012-04-0114DB11/T 844-2011独本菊栽培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5DB11/T 845-2011切花菊设施生产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16DB11/T 846-2011茶菊生产技术规程2011-12-232012-04-01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1年标字第9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11/061-2011【标准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标准性质】强制性【发布日期】2011-12-23【实施日期】2012-07-01【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归口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要求、特定要求、车辆外观标志、其它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要求。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13
市地方标准)
执行2003资料管理规程的 几个注意事项
• 参与建设各方均应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软件》(2003版)管理工程资料。
• 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形成的工程 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机内电子签名,打
印资料手工签名方式。
• 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管理基建文 件、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外来资料时,可以
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11
市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
▪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 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 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 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国际上通常认为,企业标 准是最严格的标准,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按照传统 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刚好相反。
▪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9
市地方标准)
标准用词的特点
▪ 标准用词有严格的规定。
▪ 标准用词,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 标准的词义应该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 解上的误会。
▪ 每本标准,都附有本标准用词的说明。
▪ 学习和执行标准时,除了应该注意标准的 用词,还应注意用词的顺序。
7
市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 6 条)
➢ 由于强制性标准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 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 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可以采用, 也可以
北京地方标准_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口腔执业医师(口腔修复学)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A1型题 2. A2型题 3. A3/A4型题1.增强基牙与修复体抗力形的措施不包含A.为了保护牙体组织,尽可能保留一切牙体结构与组织B.根据缺损及牙体组织情况,合理选择设计修复体类型C.采用适当的辅助增强固位措施D.修复体有适当的厚度与体积E.保证修复体的制作质量正确答案:A解析:抗力指的是患牙和修复体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能够行使正常的口腔功能,而不会发生变形折断的能力,包括患牙组织的抗力和修复体的抗力两方面,所以B、C、D、E的描述符合这一要求。
而A说法保护牙体组织,尽可能保留一切牙体结构与组织不正确,因为无基釉不去除,容易在行使功能时折断,而影响抗力,故选A。
知识模块:口腔修复学2.固定桥设计活动连接体主要是为了A.一端基牙数目少B.减少一端基牙的扭力C.减少一端基牙的力D.加强两端的连接作用E.一端基牙固位力差正确答案:B解析:半固定桥般适用于一侧基牙倾斜度大,或者两侧基牙倾斜方向差异较大,设计双端固定桥很难取得共同就位道时,用于减少一端基牙的扭力,故选B。
知识模块:口腔修复学3.下列关于混合支持式义齿的设计要点中错误的是A.在主要基牙上设计作用良好的卡环B.设计应力中断式卡环C.取功能性或压力印模D.增加间接固位E.排硬质牙正确答案:E解析:混合支持式义齿尤其适用于游离缺失的牙列缺损,是由余留牙和黏膜起支持作用的混合式义齿,通常有远端游离缺失,所以需要设计应力中断式卡环,取功能性或压力印模,增加间接固位,所以A、B、C、D正确,而排硬质牙适合牙支持式义齿,所以E不是混合支持式义齿的设计,故选E。
知识模块:口腔修复学4.下列关于复合固定桥的说法错误的是A.包括4个或4个以上的牙单位B.整个固定桥中含有两个以上的基牙C.承受外力时,各基牙受力反应一致D.获得共同就位道比较困难E.复合固定桥常包括前牙和后牙正确答案:C解析:复合固定桥是将两种或以上的简单固定桥组合在一起而构成。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PPT
汇报题纲
一、施工资料概述 二、施工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施工资料分类及来源 四、施工资料编制的相关要求
施工资料概述
施工资料的定义
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 资料统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图纸、图表、文字 资料等,记录了整个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始末,贯穿着整 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工程施工的原始历史记录,同时 也是保证工程质量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最关键的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资料分类及来源
施工资料的分类
根据目前水利工程施工资料存档内容,施工资料分为 管理、技术、材料与构配件、测量监测、隐蔽工程及基础 处理、施工记录、试验记录、功能试验、质量评定、验收、 竣工图及声像等十二大类资料,共计84小类资料。
施工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基本规定
1、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施工 资料管理责任,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注1: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 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注2:参与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施工资料形成过程中的直接 责任人,如果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已形成的施工档案资料。
注: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 料的要求不应低于相关规定。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 盖单位公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
5、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用电部分)培训班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盒子目录一、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二、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1-1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表AQ-C7-1五、施工用电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调式记录六、施工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AQ-C7-3七、电工巡检维修记录(表AQ-C7-4)八、施工用电器材产品合格证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资料编号:城建四-××××××项目部-6-1-01编制人:×××资料名称: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四公司××××××项目部××××××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X年 X 月 X 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施组(方案)名称:××××××目录一、编制依据: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工程概况 (1)三、主要施工用电设备 (2)四、供电容量计算和变压器选择 (3)五、电动机械设备功率选择 (4)六、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选择 (5)七、接地装置与防雷设计 (6)八、安全用电措施 (7)九、临时用电防火措施 (7)十、触电应急预案及演练 (8)十一、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9)1)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应单独绘制;(2)总箱、分箱、开关箱分别要做重复地装置符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3)平面图配电箱箱号与现场必须一致;(4)消防电源必须从现场总开关上侧引出,实行二级漏电保护。
北京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前言本规程为条文推荐性标准,其中第3。
0。
6、3。
0。
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7〕2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原有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讨论了原标准内容的适用性,调研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现状,探讨了国内外预拌混凝土行业质量管理新思路和新方法,结合北京市近年来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管理;5 设备管理;6 试验管理;7 生产管理;8 运输与交付;9 浇筑与养护;10 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对术语进行了增减,增加系列配合比等术语;2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矿物掺合料试验项目;4 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5 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试验与确定方法;6 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ERP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金隅科技大厦一区A3门一层,邮编:100041,电话:010—63941490(传真)、010-********,电子信箱:bj—concrete@).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北京华城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钻石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建江李彦昌董晓明刘洪波司天森张培戴清波杨思忠齐文丽胡耀林安同富聂法智陈喜旺徐宝华蔡亚宁马雪英高金枝谢开嫣李帼英于明楚建平周成斌岳爱敏王海波1 总则1。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是由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定的,
用于规范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评估和许可证要求:有限空间内的作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
获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操作员培训和证书要求:每个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持
有有限空间操作证书,并接受定期的复审。
3.作业计划和监控: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监控作业进展情况。
4.通风和排气要求:有限空间内必须保证通风和排气良好,以确保作
业人员安全。
5.安全设备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适当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如护目镜、耳塞、安全带等。
6.防爆和电气安全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满足防爆和电气安全要求,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7.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理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并备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8.禁止开展的活动:有限空间内禁止进行一些危险活动,如焊接、火种、吸烟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有限空间作
业地方标准进行操作。
这不仅能够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还能有效防止事
故的发生。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42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水平,营造首都良好的标准化工作环境,促进北京市在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作好我市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工作。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北京市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北京市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立项、审批、编号、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标准化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五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市推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制度。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九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只有安全卫生要求的;(三)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存在差异的;(四)对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补充的;(五)其他需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是指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工程的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主要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包括建筑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等。
例如,北京市的建筑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材料、防水、保温、消防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施工标准则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验收标准则用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质量控制标准则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是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北京地方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灌浆施工应填写灌浆施工记录。
设备
工程设备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填写设备、配(备)件开箱检查记录(参见表A.20)。
设备安装检查
设备安装应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无专用记录表格可参照使用设备安装检查通用记录(参见表A.21)。
施工
按照规范要求需进行检查的施工部位,应填写施工记录。无相应施工记录表格可参照使用施工通用记录(参见表A.22)。
施工试验记录
C7-1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表A.23
C7-2
见证记录
表A.24
C7-3
见证试验汇总表
表A.25
C7-4
筑坝(堤)土料料场复查报告
施工单位
C7-5
筑坝(堤)碾压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
C7-6
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
C7-7
相对密度试验报告(细粒土)
检测单位
C7-8
相对密度试验报告(粗粒土)
16.3
报验管理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SL 288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查验材质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报请审核。
复试检验
需进行复试检验的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并出具复试报告。
复试检验的材料主要有水泥、钢筋、钢材、砂、石、粉煤灰、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土工合成材料、外加剂、筑坝(堤)土料等。
16.4
测量复核记录
应对大坝、隧洞、渠道等水工建筑物的轴线、高程、断面尺寸和标准水准点进行施工复测,填写测量复核记录(参见表A.7)。
监测记录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7年标字第17号(总第214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废Hale Waihona Puke 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废止日期
1 DB11/Z370-2006 网上审批业务流程描述规范 2017-12-15
2 DB11/T470-2007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2017-12-15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7 年标字第 17 号(总第 2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4〕60 号)的规定,北京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组织对 2011 年发布的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013 年发布的节能领域现行有 效地方标准以及部分其他现行有效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共计复审标准 124 项,其中 废止 7 项。现公布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见附件)。
3 DB11/T840-2011 园林绿化废弃物堆肥技术规程 2017-12-15
4 DB11/T841-2011 丰花月季和大花月季栽培养护技术规程 2017-12-15
5
DB11/T973-2013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 2017-12-15
6 DB11/T977-2013 非工业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导则 2017-12-15
7 DB11/T1147-2015 10kV 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技术规范 2017-12-15
北京市地方标准申办程序
北京市地方标准申办程序一、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北京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二、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立项。
报送一类项目的还应提交项目草案。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三、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一)立项批准后,起草单位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GB/T 1的要求编写出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
(二)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三)起草单位对征求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入意见汇总处理表,按意见修改并提出标准的送审稿。
四、标准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送材料如下:(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市的地方标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无论是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还是地方标准的数量都大幅增加。
不断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保证标准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切实使标准能够得到实施,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委办局的共同任务。
因此,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统一管理本单位地方标准的工作机构,代表本单位对口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要求,组织并协调各相关部门,汇总本单位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情况,并组织起草;
(二)检查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按计划完成任务;
(三)做好相关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并收集标准的实施情况;。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是指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的相关规定。
该地方标准对北京市的城市建设以及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下面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介绍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一、背景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一个重要的国际城市,城市建设和规划一直是北京市政府关注的重点。
为了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北京市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标准,其中包括DB11。
二、主要内容1. 北京市土地利用规划DB11明确了北京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要求。
根据北京市的发展需求和空间布局,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 北京市市政设施规划DB11明确了北京市市政设施规划的相关要求。
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带、水系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和布局,以及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3. 北京市建筑设计规范DB11规定了北京市建筑设计的一些具体规范。
例如建筑的高度限制、建筑物与城市道路的距离、建筑物的外观设计等。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城市的形象和风貌,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4. 北京市环境保护规划DB11对北京市的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包括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噪音环境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5. 北京市交通规划DB11规定了北京市交通规划的一些具体要求。
包括道路的规划和布局、交通信号管控、停车设施的配套等。
这些规划旨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减少交通拥堵,改善交通出行条件。
三、实施效果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首先,规范了北京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保护了城市的形象和风貌,提高了城市的建筑质量和环境质量。
其次,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土地的浪费。
再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提高了城市的宜居性和吸引力。
最后,促进了城市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组建本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化工作队伍,建立本行业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制定推动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并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县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在行业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等特殊领域,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研究,建立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
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一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十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准条件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三)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则,不属于仅适用于部门内部的规范;(四)属于技术要求;(五)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六)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七)强制性地方标准已充分进行实施风险评估;(八)有对应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进行技术论证,出具同意立项的意见;(九)申请一类项目经预评估能够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十)二类项目完成研究申请转为的一类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十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8月至11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究与遴选。
第十八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见附件2)。
未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与授权文件的,视为申请人确认立项申请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标准草案。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项目申请或者书面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提出重点项目。
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遴选,在每年11月底前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二类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
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
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提出阶段明确标准的组织实施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限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与组织实施单位不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组织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立项。
组织实施单位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时统一批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行业主管部门以前年度立项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就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根据立项审查、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结果,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地方标准立项。
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同。
经批准的增补计划是当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需要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进行拆分、合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工作。
逾期未能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将上一年度尚未完成的续存项目随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一并公示。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立项。
第四章起草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组织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九)强制性标准实施可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十)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在地方标准前言中确定归口单位。
有对应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对应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归口单位。
没有对应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