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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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

以下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一般条款,仅供参考: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需要履约保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选购合同、服务合同等类型的合同。

2. 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履约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

其次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2.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保持全都。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履约完成日。

2. 履约完成日为被保险合同商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假如被保险方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的索赔申请。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理赔申请1. 投保人在发生无法履约的状况后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保证金的理赔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违约通知等。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准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投保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理赔额度1. 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确定理赔额度。

2. 理赔额度应不超过被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额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免赔额1.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商定免赔额。

2. 免赔额指在理赔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担当。

第八条保险费1. 保险费由投保人依据商定的比例支付。

2. 保险费不包括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第九条终止保险1. 本保险在下列状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合同履约完成。

2. 终止保险后,保险公司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 [甲方名称]乙方(受益人), [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合同主题] 达成了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为保证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特制定本合同范本。

一、保证范围。

1. 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二、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总额,即 [合同金额]。

2.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为 [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因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乙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即 [履行期限]。

五、保险理赔。

1. 乙方应当在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六、其他约定。

1. 本保证保险不影响甲方对合同的履行义务,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2. 保险公司对于乙方提出的赔偿申请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材料。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供应商自行选择符合国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供应商(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应由合同买方(被保险人)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向合同买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投保人须将保单原件提交给被保险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合同买方。

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免赔额:0元。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致。

如果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延期超过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

六、特别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指对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名称的修改。

2.本合同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向投保人下达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之日起。

3.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4.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进行保单批改或办理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5.本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发生延期且超过本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若投保人在本保单到期前未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视为触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或电子保险保单打印件;2.索赔申请书;3.保险事故说明书。

1。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合同履约保证人为担保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履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责任豁免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情况的赔偿:3.1 合同履约保证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2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3.3 合同履约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险条款而导致的损失;3.4 合同履约保证人对被保险方进行违法行为的担保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担保;3.5 合同履约保证人未经批准擅自将担保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4. 理赔流程4.1 出险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在发生可能触发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书;- 保险合同副本;- 发生违约的相关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材料。

4.2 理赔申请保险人在接到合同履约保证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保险人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合同履约保证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理赔申请书;- 损失状况说明书;- 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履约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

4.3 理赔调查保险人有权对合同履约保证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合同履约保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或进行现场勘查。

4.4 理赔结论保险人应在完成理赔调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理赔事故做出结论并通知合同履约保证人。

如果理赔申请得到受理,保险人将在合同履约保证人确认损失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予赔偿。

5. 保险费用与索赔率保险费用以年度为基础收取,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

索赔率为合同履约保证人每年的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

6. 终止保险合同6.1 合同履约保证人与被保险方之间的履约保证关系解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的基本概念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也是一种担保形式。

在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任不足,往往会存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风险。

而履约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有效化解这种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履约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履约保证保险和出口商履约保证保险。

进口商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进口商的保证人,为其向出口商承诺支付保证金或合同款项。

出口商履约保证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作为出口商的保证人,为其向进口商承诺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1.专业化服务: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

在签约前,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记录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2.合作伙伴关系: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与银行、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公司等合作伙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或合同违约,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可以介入处理,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3.定制化保险产品:履约保证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设计定制化的保险产品,确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客户可以选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4.快速理赔服务: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在客户提出理赔请求后,会立即展开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理赔回复。

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会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1.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信任风险,合同履行可能受到不确定性影响。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保障,确保合同能够按期履行。

2.对外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政治风险、货币风险等各种风险。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确保投资项目能够安全稳健地进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提供服务、履行债务等。

第二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期限内,合同履约期间的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三条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合同履约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或延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应在出现履约保证情况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

第四条免责情形1. 以下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不承担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系重复履约保证;b)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履约违约;c) 被保险人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履约违约;d) 其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额度。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履约保证理赔申请。

第七条保险理赔1.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履约保证情形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及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1. 被保险人应在合同履约保证期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合同争议1. 本保险合同因履约保证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以上为本合同的保险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保证人), [甲方名称]乙方(受益人), [乙方名称]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协议》,甲方自愿为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约义务提供保证,并承诺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履行保证责任:1. 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履行,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条件向乙方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

2.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履约金额的 [保证比例],即 [具体金额],甲方保证在该金额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履约保证。

3. 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或延期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并确认保证责任的变更。

4. 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履行,甲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条件向乙方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乙方进行赔偿。

5. 保证通知。

乙方在发现甲方保证责任发生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履约保证的索赔程序。

6. 保证终止。

保证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解除保证责任等,保证终止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提供履约保证。

7. 其他约定。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应在本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并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受益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范本,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概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即,这里专指银行),如果(即,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而且在该种中具有,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状况、资产状况及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能力较差而同时、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形式或者形式。

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

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阳光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听起来有点复杂对吧?这个东西就像是一把钥匙,能为你打开许多大门。

咱们都知道,生活中有些事情总是充满变数,比如你和朋友约好去吃饭,结果他临时有事爽约了。

那种心情可真不好受,没办法,谁都不想被人放鸽子。

履约保证保险就像是给你的一份保险,让你在这种情况下多一份保障。

你想想,做生意的时候,合同一签,心里就美滋滋的,以为一切都妥妥的。

但万一合作方突然变卦,或者干脆就不干了,哎,心里那个憋屈啊,简直像是被大雨淋了一身。

这个时候,阳光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就像是雨伞,能让你在风雨中保持干爽。

它确保你能按时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项,让你的生意不至于受到影响。

真是个好东西,值得一试。

你别小看这保险,条款看似复杂,实际上里面大有玄机。

比如,保险的保额,这可得好好注意,别一不小心就让自己掉进坑里。

想象一下,万一出了问题,你还得自己掏腰包,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不过,阳光公司在这方面可真是个贴心的存在,帮你算得清清楚楚,确保你心里有个数。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老板把账单一摊,心里不慌,知道自己能承担。

条款里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索赔的流程。

你得提前准备好材料,像是合同复印件、发票什么的。

想象一下,遇到麻烦,手忙脚乱,最后还得再去跑一趟,真是费劲啊。

但是阳光公司的流程设计得相对简单,甚至能让你觉得理赔这件事就像是下馆子点菜那么简单。

你只要按照步骤走,基本上没什么问题。

再说了,阳光公司这个名字就给人一种温暖的感觉,像是阳光洒在身上,暖洋洋的。

它的服务团队也很给力,随时准备为你解答疑问。

你要是有啥不明白的,随时拨个电话,专业的客服小姐姐会耐心为你解惑。

就好比你找朋友聊心事,她总是能懂你、支持你,感觉真不错。

有人说,这履约保证保险就是在给自己的一份安全感。

你看,生活不易,生意也难,哪有那么多心思去担心合同的事情?有了这份保险,心里踏实得多。

就像是在外面玩,身上多带一件外套,遇到突如其来的冷风,咱也不怕。

合同中的保证金及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保证金及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保证金及履约保险要求保证金及履约保险协议书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电话]邮箱:[甲方联系邮箱]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邮箱:[乙方联系邮箱]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称为“项目”)进行合作,甲方作为委托人,乙方作为受托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证金1. 为确保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要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一定金额为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为:[具体金额]。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数]天内将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应出具收款凭证,同时向乙方提供收款证明。

3. 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金额,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4. 在项目履行完毕后,乙方经甲方确认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甲方应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或者甲方与乙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直接抵扣合同尾款。

第二条履约保险1. 为确保项目的安全与顺利进行,甲方要求乙方购买一份履约保险。

履约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数]天内购买履约保险,并向甲方出具保险单。

保险单应明确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信息。

3. 如项目发生意外或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索赔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

4. 若乙方未及时购买履约保险或未按时付款导致履约保险失效,在项目发生意外或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项目履行完毕之日止。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及解释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3.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范本中的保函和履约保证金条款全方位解读

合同范本中的保函和履约保证金条款全方位解读

合同范本中的保函和履约保证金条款全方位解读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中的保函和履约保证金条款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对合同范本中的保函和履约保证金条款进行全方位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条款。

保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书面保证,承诺在特定情况下履行某项义务或支付一定金额。

保函通常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担保凭证。

在合同范本中,保函条款一般包括保函的类型、金额、有效期、索赔条件等内容。

保函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用途可以分为招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招标保函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给招标人的保函,用于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在中标后向业主提供的保函,用于保证承包商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支付保函是承包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保函,用于保证承包商能按时支付货款。

保函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保函的金额越高,保证人的责任越大。

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与合同期限相同,确保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效。

保函的索赔条件一般包括受益人违约、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下的索赔程序和金额。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承包商或供应商按照一定比例向业主或采购方缴纳的一笔金额,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承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同时也是对业主或采购方的一种保障。

履约保证金条款一般包括缴纳方式、金额、退还条件等内容。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形式。

缴纳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而定。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一般包括合同履行完毕、无违约行为等情况下的退还程序和时间。

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范本中的使用可以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和合作效率。

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能够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履约保障机制,能够迫使承包商或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概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概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持续发展,各种商业交易也在逐渐增多,涉及的领域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在商业交易中,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护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护问题。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及应用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所作出的一种保证。

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为债权人向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即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最高负责履行合同中的保证。

履约保证保险一般分为两种,即单一保证和综合保证。

在商业交易中,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双方提供最基本的交易信用保护,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成功率。

对于个人投资者或中小企业来说,这种保险更是帮助其提高自身经济实力以及信誉度的一种良好机会。

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工程建设、贸易、金融、房地产等方面。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优点及局限优点:(一)风险分散。

在商业交易中,一旦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就会给对方带来损失。

而履约保险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保险公司,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

(二)提高交易成功率。

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投资者可以得到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权担保,从而增强信誉度,提高交易成功率。

(三)提高投资收益率。

由于通过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投资者可以降低交易风险,进而提高投资收益率。

局限:(一)不适用于所有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只适用于涉及债务关系的合同,如贸易、金融等交易。

而涉及到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技术合作等合同则无法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来保障交易风险。

(二)保险利率较高。

由于履约保证保险需要购买保险,因此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而保险费用较高时,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也会产生影响。

三、银行的风险防护银行作为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防护也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银行的风险防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评估。

保证书之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保证书之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篇一: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合同范本关于履约保证保险的范文

合同范本关于履约保证保险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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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关于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关于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或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义务或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一般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来确定。

以下是关于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一些约定:
1. 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一般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

2. 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可接受的形式。

3. 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由合同条款约定。

4. 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该保证金一般会在合同终止或失效时退还给被保险人。

5.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利用保证金进行索赔抵扣或扣除相应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履约能力而设立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的扣除和抵扣。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详细了解合同条款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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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因投保人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交易合同中列明的债款金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债款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投保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三)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积极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款项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五)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交易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投保交易所有信息。

被保险人不得成为投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得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账号信息、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等文件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获悉可能发生涉及本保险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前,应先采取处置措施实现为保障交易合同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如有),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被保险人指定的领取赔款账号信息;(三)相关的交易合同及其附件;(四)被保险人已履行交易合同的证明文件;(五)投保人拒绝或延迟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六)投保人宣告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七)实现为保障交易合同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的处置证明(如有);(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三十日内做出针对该索赔的核定。

但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或投保人和交易合同中其他关系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任何核定,直到该争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款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款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上述确定的基础上,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赔偿金:保险金=(损失金额-被保险人由于该损失从投保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所有金额-投保人根据投保交易有权通过抵消的方式计入其会计账目的任何金额或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反请求的任何金额)-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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