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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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王严平

来源:《知识文库》2017年第12期

当今,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前一秒发生的事情,下一秒就可能出现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推送中。但是,这在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主要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

1.自媒体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每个人都能够以自媒体的形式发表作品,但并不是所有的自媒体都能够在这个内容为王的时代生存下来,我们的身边每天都充斥着大量的信息,读者的注意力很容易被别的东西所吸引,自媒体要想成功,只是单纯的依靠转载而不创新是完全不够的。而在这当中,又只有少数自媒体能够持续推出优质的原创作品,这进而就引发了一系列的作品侵权行为。

主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一,直接原文转载他人作品。在自媒体中,发表他人原创作品,同时未征求原文作者的同意,也未标明作品系转载而非原创。如2014年“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诉“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载了三篇原告的原创文章,且被告未表明作品来源。二,部分抄袭他人作品。选取多篇原创文章,从中摘取片断进行组合,从而形成新的文章。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存在于自媒体中,部分网络文学的创作者也会采用这种手段。三,抄袭作品的思想。依照原创文章,抄袭者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写出了一篇相似的文章,如更改原文的用词,或是更改语序等。这是自媒体最主要的侵权手段。这种手段比较隐晦,不易被发现,而且一旦被发现,对作品相似度的判断也比较困难。若依据传统著作权中的作品相似性的判定,这应属于最高层次的思想主题层面的相似,不构成侵权。

2.新闻网站的侵权行为

相较于传统的大众媒介,新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优势,能够迅速传递新闻。但是传统媒介又有着新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传统媒体因其地位优势往往能够对某些事件进行独家报道,又因其人才优势往往能够对某些事件进行深度分析,新媒体虽然有着传播优势,但是他们也更需要优质的内容,而且文字作品的抄袭也相对容易,所以传统媒介中的报纸成为了主要的侵权对象。早先在国内,一些大型的门户网站为了获得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会与传统媒体签订使用协议,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并不具有这种购买能力,因此,他们会采用一种“先斩后奏”的方式,先使用传统媒介的新闻作品,若事后被发现,则再进一步商讨,私下解决侵权问题。

在新闻网站中,还存在一种具有争议性的侵权行为,即提供新闻链接。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新闻聚合网站可以利用大数据,计算生成读者的阅读偏好,进而向读者更精准地推荐阅读内容。“今日头条”就是这样一个新闻聚合类网站。该网站声称他们只是扮演搬运工的角色,向读者推荐阅读内容。但实际上,他们不仅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删改,还将其转载内容存储在自己的储存器中,用户不容易察觉自己所阅读的内容并非原创,而且该平台也因此获得了大量的流量。这种行为无疑是构成了侵权。

二、保护措施探索

1.被侵权方:提起诉讼、协商解决

要选择性地提起诉讼。诉讼需要各种费用,同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虽然最后维权成功,但从成本上来,这样做很有可能是不值得的。而协商解决相对于提起诉讼来说,程序较简单,处理较方便。当然,这两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所以被侵权方在选择维权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

一种情况,作品虽被某些行为主体非法转载,但其标明了作品转自何处。虽权益遭到侵犯,但因新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转载可以使作品的阅读量增长,作者或来源处的知名度也随之扩长。从这一点看,虽然权利被侵犯,但作品得到了推广,对于被侵权者来说,这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私下协商解决的方式来维权。另一种情况,侵权者并未标明作品系转载,作者或来源处的信息非但没有得到推广,反而因为作品的优质为侵权者吸引了读者。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侵权方式比较常见。被侵权者应当选择几个知名度比较高的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这既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对其他侵权者发出警告,同时还可由此强化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2.运营商:加强审核、完善技术、保护原创

运营商可通过引进国外的技术或通过专家学者的研发,改进后台审稿软件,不仅能够识别有直接抄袭痕迹的稿件,更能够识别有间接抄袭痕迹的稿件。

鉴别稿件是否抄袭,必然要与其他已发布的稿件进行对比,为了精确地识别抄袭,必然是可供对比的稿件越多越好,而每个运营商的稿件资料来源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做到穷尽,因此各大运营商之间可进行跨平台合作,将所有的稿件资料进行共享,扩大稿件的库存量,最大程度地避免漏网之鱼的出现,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当后台稿件审核通过时,运营商可为依据作者的意愿为其原创作品添加防伪标志,使其他人在直接转载使用时,该原创作者的防伪标志仍然保留;

运营商应当加强对自媒体用户的管理,采用自媒体用户注册实名制,完善个人信息,同时应使自媒体用户表明自己作品可以被以何种方式或意图使用,当涉及到版权问题时,可直接通过运营商找到相关权利人。

运营商可联合各相关利益方主导成立一个小型的版权交易平台,作者可将其经审核通过的作品放到该平台上,使用者可通过该网站直接找到作者,进行洽谈,购买作品的使用权或网络传播权等。

三、结语

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直都有,只是近几年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之发酵膨胀,这不仅关乎作者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同時也关乎整个网络作品行业的发展问题,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各个主体都应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共同探索保护著作权的合理合法之道。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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