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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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云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

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一、协议背景根据云南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云南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本协议旨在规范云南行政事业单位与借款方之间的国有资产出借行为。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出借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增值。

三、协议内容1. 出借资产的明确:根据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协商一致,明确出借的国有资产种类和数量,并在附件一中做明确记录。

2. 出借资产的使用期限:明确出借资产的使用期限,在到期日之前,借款方不得擅自处置、转让或抵押出借资产。

3. 资产管理责任:出借方负责对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保护,借款方不得损坏或滥用出借资产。

4. 借款方使用资产的限制:借款方在使用出借资产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和用途。

5. 出借资产的返还:借款方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出借资产,并保证资产的完好无损。

6. 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出借方或借款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协议后,借款方应当在解除协议的指定期限内返还出借资产。

四、协议生效条件1. 出借方出借的国有资产数量和种类得到借款方的认可,并在附件一中明确记录。

2. 出借方和借款方全面理解和同意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到出借资产归还到出借方为止。

六、协议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出借方和借款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 出借方有权在出借资产违规使用或其他违约行为发生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借款方立即归还出借资产。

七、协议签署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就是\。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下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出租出借定义与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条件和期限,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出租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等方式进行,确保竞争充分、价格合理。

第三章出租出借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包括房屋、设备、土地、车辆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八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出租出借程序与审批第十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出租出借方案;(二)进行资产评估;(三)公开招租或协议出租;(四)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五)履行合同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方案应当经出租方内部审批,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出租出借合同与管理第十二条出租出借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金、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出租出借收益与使用第十五条出租出借活动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4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级执收单位)。

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垂直管理行政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和缴库。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和对外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者收益。

具体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省级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核销所取得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的行为。

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它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文件名称文件号页码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17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28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云财资〔2009〕4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4号50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XX 〕 173 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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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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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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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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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云财资[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73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松滋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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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于 规 范 国有 资 产 收 益 的 征 缴 , 防止非税 收入 的流失 ;
松滋事业单位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与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李 先进 黄 强金 伊 志 刚
根据 财政 部关 于 印发 《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横 向增 量 ” 向“ 纵 向扩 面, ’ 转变 , 评 价 内容从 ‘ 硕 资产 的管理 、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作 出 了 明 确 的规 定 , 该 办 标 体 系从 ‘
法将 于 2 0 1 4年 1 0月 1日起 施 行 。
目决 策 、 财务 指 标 ’ 向“ 预算配置 、 预算 执 行 、 资 产 管理 、 履
理 向科 学 化 、 规范化 、 制 度 化 方 向发 展 。
云南省进一 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 资产 出租 出借 管理办法
南省 财 政 厅 行 政 事 业 资 产 管 理 处 )
邵 阳积极探 索部门整体 支 出绩效评价
李 兰
为 规 范 云 南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管理 , 确保 国有 资产收益 应收尽 收 , 云南省财 政厅在
为 全 面推 进 预算 绩 效 管 理 , 进 一 步 增 强 部 门财 政 支
树立 ‘ 用 钱 必 问效 、 无 效 必 问责 ” 的 深入 调研 和广 泛 征求 意见 的基 础上 , 经 云 南 省 政 府 同 出 的 责任 和 效 率 意 识 , 市 财政 局 在 稳 步 推 进 绩 效管 理工 作 的基 础 上 , 意 印发 了 《 云 南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绩效 理念 ,
借管 理 办法 》 。 该 办 法 对 云 南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租 出 借 的 范 围 , 申报 与 审 批 、 出 租 出借 后 国 有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云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云南省(以下简称甲方)及(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双方约定如下:一、合作目的甲方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等。

乙方故意向租用、借用、出借甲方的部份国有资产,以完成其自身发展计划。

为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二、出借资产明细甲方允许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出借国有资产:1. 资产详细清单:a) 土地:面积、位置、使用权期限等;b) 房产:建造面积、位置、用途等;c)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2. 出借期限:甲方允许将上述资产在(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期间出借给乙方使用。

双方可商议续借事宜,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出借条件1. 使用费用:乙方允许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管理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一。

2. 使用要求:乙方承诺合理使用甲方出借的国有资产,并保证其使用过程中不损坏、丢失或者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甲方报告使用情况。

3. 原状恢复: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出借资产恢复至原状。

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和责任。

四、协议解除和争议解决1. 协议解除: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解除:a) 双方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b) 协议到期,双方未进行续借或者继续合作;c) 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2. 争议解决:浮现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无果,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件一:使用费用明细(费用明细表格)附件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使用费用明细表格(附件一)2.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二)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使管理和支配权利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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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或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收到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均应当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

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不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转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申请文件
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出租出借资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工作时限自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
文件及附属材料完备后起算,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以内。

第三章资产出租
第十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特殊情况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行进行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十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审批表(附件1);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固定资产卡片;
(四)草拟的出租协议;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签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附件3),合同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

资产租赁合同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

第十九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加强出租国有资产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资产进行后期监管,出租资产的后期监管内容包括:
(一)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三)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出租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
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出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四章资产出借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组建的单位在其存续期间可借用资产,借用期间以完成临时性工作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文件和审批表(附件2);
(二)拟出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固定资产卡片;
(四)草拟的出借协议;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签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附件4),协议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

资产出借协议由出借方与承借方签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出借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处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团体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的管理执行本办法,其出租收入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2.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审批表
3.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
4.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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