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一、引言铝是一种重要的非铁金属材料,在各个行业都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铝行业的发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铝行业的准入条件,包括必要的资质要求、环保要求以及安全要求等。
二、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铝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是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不同规模的铝企业需要具备不同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大型铝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以保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2. 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许可证是铝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
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和生产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3. 进出口资质如果企业有意扩大市场,开展进出口业务,则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出口资质。
这包括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参加国际贸易展览等。
三、环保要求1. 废气排放铝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为了保护环境,铝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对废气排放的限制要求,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废水处理铝行业的生产活动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各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等。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铝企业必须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 固体废物处理铝行业的生产活动还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如氧化铝渣、矾泥等。
这些固体废物需要得到妥善处理,符合国家的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避免对土壤和水环境的污染。
四、安全要求1.生产设备安全铝行业的生产设备涉及高温、高压等工艺过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铝企业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职业健康安全铝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铝粉、氟化物等有害物质。
铝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防护设施、员工培训等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3.火灾防护铝粉是一种易燃物质,容易引发火灾。
铝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氧化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2007年11月16日 14:15 金牛财顺《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国家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利于淘汰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这对于我国金属铝行业是一项利好。
对政策的相关解读如下:《铝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准入企业的最低规模(1)新建铝土矿开发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新建氧化铝项目: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3)新建电解铝项目: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5)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调控的又一举措这是继对金属钨、稀土、铅、锌行业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后,又一金属行业制定行业的准入条件,这对于调控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促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思十分深远。
抑制铝行业的产能扩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基本金属牛市中,原铝、氧化铝价格持续在高位运行,这引发了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产能持续处于电解铝产能出现严重的过剩。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对新建铝行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再生铝)项目的规模、装备、能耗等条件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这将抑制小规模、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项目建设,限制铝业项目的盲目扩张。
据安泰科预计,新增的电解铝产能预计在2007年四季度投产,2008年以后电解铝产能扩张的速度将有所放缓。
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的促进我国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Vol.31,No.12013年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近日,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对照现行2007年版本,尽管框架还有待更加细化,但有关部门在关于再生铝项目的建设上,已开始设置例如鼓励采用哪些设备等引导性门槛。
征求稿在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上,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而现行标准为“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再生铝生产规模的翻倍将对应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征求稿中将资本金比例一同列入标准,是对意向建设企业的一次投资实力筛选,以避免行业陷入小而散的作坊式格局。
事实上,早在2011年初,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了行业集中化的思路。
未来再生铝行业的集中度将越来越凝结在少数几大龙头手中,既能以先进技术方便环境管理,又可以垄断地位的份额稳定市场定价,对于保障我国有色金属的可持续消费,有着积极的意义。
具体新旧版本的比较,可参看下列表单。
新旧版本铝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铝部分比较项目新版征求意见稿2007版准入条件1.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同2.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3.质量、工艺和装备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
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铝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解读《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国家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利于淘汰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这对于我国金属铝行业是一项利好。
对政策的相关解读如下:《铝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准入企业的最低规模(1)新建铝土矿开发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新建氧化铝项目: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3)新建电解铝项目: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5)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调控的又一举措这是继对金属钨、稀土、铅、锌行业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后,又一金属行业制定行业的准入条件,这对于调控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促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思十分深远。
抑制铝行业的产能扩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基本金属牛市中,原铝、氧化铝价格持续在高位运行,这引发了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产能持续处于电解铝产能出现严重的过剩。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对新建铝行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再生铝)项目的规模、装备、能耗等条件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这将抑制小规模、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项目建设,限制铝业项目的盲目扩张。
据安泰科预计,新增的电解铝产能预计在2007年四季度投产,2008年以后电解铝产能扩张的速度将有所放缓。
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的促进我国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一、修定并颁布《规范条件》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为落实《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近年来铝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行业协会、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呼声和诉求,我部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我国是世界铝生产大国,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资源保障程度低、电解铝和再生铝产能过剩、氧化铝和电解铝大多数企业未经国家核准、产业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2012年铝冶炼行业实现利润仅9.3亿元,2013年1到5月,亏损3.5亿元,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品种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通过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因此,亟需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提高准入标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我国铝行业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自主开发的异型阴极槽等铝电解节电技术居世界领先,500千安大型预焙槽等已经得到应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突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已基本实现产业化。
根据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铝土矿山已经下放地方核准。
总之,国内铝行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资源和能源消耗、环保等指标方面,与2007年相比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为适应铝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铝行业技术进步,修订原《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
铝行业有关的规定汇总目录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2)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四、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9)五、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11)六、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13)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5)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25)九、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26)十、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30)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35)十二、铝行业准入条件 (39)十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 (45)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47)十五、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49)附件: (49)十六、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53)十七、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55)十八、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57)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近几年来,我国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世界主要产铝大国。
再生铝扶持政策文件
5. 《再生铝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该目录由工信部等部门发布,列出了推广应用的再 生铝产品目录,包括建筑材料、交通运输设备、电子电气产品等领域,旨在生铝扶持政策的一些文件和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和政策旨在促进再生铝产业 的发展,提供财税、金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再生铝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产品的推广应 用。具体的政策细节和实施情况可以参考相关部门的官方发布文件和政策解读。
再生铝扶持政策文件
3. 《再生铝行业准入条件》:该文件由工信部发布,规定了再生铝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包括生产设备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技术水平要求等,旨在规范再生铝行业的发展。
4. 《再生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发布,规定了再生铝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旨在支持再生铝产业的发 展。
再生铝扶持政策文件
以下是关于再生铝扶持政策的一些文件和政策文件:
1. 《关于加快再生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 布的,旨在加快再生铝产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包括财税支持、金融支持 、技术支持等。
2. 《再生铝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该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明确了再生铝资 源综合利用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再生铝回收力度、推 动再生铝产品应用等。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3(031)001
【总页数】1页(P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 [J],
2.工信部公布《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3.异氰酸酯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J],
4.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制约与机遇并存 [J],
5.工信部发布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以及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准入条件(2013.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6号为进一步加强铝行业管理,遏制铝行业重复建设,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规范现有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8日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铝行业准入条件〔2021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开展,标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21-202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开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工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开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开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工程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工程,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到达85%以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工程,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到达总需求的60%以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工程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到达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效劳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国家发改委公布《铝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公布《铝行业准入条件》
佚名
【期刊名称】《特种铸造及有色合金》
【年(卷),期】2008(28)2
【摘要】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近期公布了《铝行业准入条件》,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总页数】1页(P147-147)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行业准入;铝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健康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再生利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发改委公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第64号公告 [J],
2.国家发改委公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大中城市及近郊不得新建项目 [J], 无
3.国家发改委公布铁合金和电解锰行业准入条件 [J],
4.开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推动中国铜工业再上新台阶——写在国家发改委《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公布之际 [J], 崔志祥
5.国家发改委公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铝行业国家政策
铝行业国家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
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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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准入条件
【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7.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64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
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铝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
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
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
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