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判定标准:
1. 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条件、物质性质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陷,包括相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如果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工艺安全隐患。
如果工艺流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 物质储存与使用: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储罐、储存区域,是否采取了合适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储存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
患。
总体来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物质储存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或者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和确认。
下面将介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
一、事故发生可能性。
首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之一是事故发生可能性。
需要考虑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状态、环境条件、人员操作等因素。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潜在风险,即使尚未发生具体事故,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
其次,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包括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需要考虑隐患发生事故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如果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较高,即使发生可能性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隐患控制能力。
另外,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需考虑隐患的控制能力。
需要评估隐患发生后的控制和应对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设备安全保障、人员应急处置等。
如果隐患发生后的控制能力较弱,即使可能性和后果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管理措施合规性。
最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还需要考虑管理措施的合规性。
需要评估隐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规、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等。
如果隐患存在违规行为或管理缺陷,即使可能性和后果较小,也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隐患控制能力和管理措施合规性。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对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定和确认,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8年1月目录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9月1日(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8年版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设备设施隐患。
1. 设备老化,设备长期使用后,易出现老化现象,如设备表面生锈、机械部件磨损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2. 设备维护不当,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甚至发生故障,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要。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不当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十分必要。
二、生产作业隐患。
1. 作业环境不安全,作业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等。
2.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制度隐患。
1.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不落实,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将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四、其他隐患。
1. 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企业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将会加大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 安全意识淡漠,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将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18.11)4x31
治理
企业负责人 车间、管理部门负
责人 班组长 管理、应急
公司各个部门2017年度区域风险辨识评估统计表
部门
10-15
8-9
生产部
7
41
安保质量部
3
10
商务部
2
27
财务部
1
2
人力资源部
0
0
行政部
1
1
信息技术部
0
4
法务部
0
0
风险总数
14
85
风险总分值
141
718
6-7 256 41 52 12
3 0 6 0 370 2377
硬件: 设备设施
软件: 管理制度 人员
1.隐患排查&安全检查 2.检查表(SCL) 3.作业活动(JHA) 4.工艺过程(HAZOP)
应补充:
1.1安全设施及完好性
5.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6.风险分级管控与智慧 安监系统
3
2018/10/25
如:安全设施及完好性
冷却水 温度报警 压力报警 安全阀 爆破片 压力表 安全联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 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 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 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 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领导力建设
安全有感领导力的具体体现:
重视力:真正把安全放到与生产同等重要的位臵;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法律是安全管理的最低要求,是规章、是制度,是冷冰冰的条 文,是不得触碰的红线。
2
2018/10/25
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给企业自身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至关重要,只有加强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控制,才能有效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工贸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每个责任人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贸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工贸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企业要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事故。
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控是否到位工贸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控机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控的制度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风险的全面掌控和有效管理。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是否健全工贸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确保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事故的迅速应对,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判定?现已公布标准(附常见事故隐患清单)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判定?现已公布标准(附常见事故隐患清单)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概述:随着工贸企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已成为各企业重中之重的问题。
然而,隐患存在却时有发生,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巨大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2018年制定了相关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事故隐患概念和范围1. 事故隐患概念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可能发生事故的因素或条件。
这些因素或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引发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2. 隐患判定范围隐患判定范围主要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操作过程的安全风险、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员工的安全教育等方面。
二、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8年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其进行了系统性的评估和判定。
1. 安全隐患评估细则根据工贸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安全隐患的评估细则,包括对于设备、场所、人员等方面的评估标准,从而全面地评定安全隐患的级别和危害程度。
2. 隐患判定标准的分类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隐患判定标准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隐患进行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
三、对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1. 不断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2018年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企业提供了一套更加科学、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可以通过遵循标准,全面评估和控制各项安全隐患,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严格管理与法规合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发布,也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法规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员工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加强安全管理,同时不断改进和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
3. 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企业需要通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执行,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故隐患判定标准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面具有爆炸、火灾危险装置一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21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用于判断生产单位存在的隐患是否达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1.危险性评价: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评估,判定其存在的危险性。
例如,生产过程中若使用的设备设施破损、老化,存在较大火灾、爆炸等风险,或者存在较大的毒气、有害物质泄露风险等,可以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2.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生产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且是否得到了落实。
例如,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且是否通过内部审查、培训等形式进行了落实。
如果缺乏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没能得到执行,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设施是否完善:生产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安全设施,例如,防爆设备、消防设备等以及是否得到了及时的检修和维护。
如果存在设备设施的缺陷、故障未及时修复或维护,导致安全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可以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是否到位:生产单位是否对职工进行了相关的安全培训,以及职工是否具备了必要的安全意识。
例如,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建立了安全责任制,职工是否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作业等。
如果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存在安全操作习惯不良等问题,导致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以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涉及危险性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职工培训等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的评估和判断,才能准确判定生产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从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善,确保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
2018022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稿)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 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
水措施。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50160-2009)第 6.3.16条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 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 不应低于 2.0MPa,其垫片应 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 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 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 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 款: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在当代社会,工贸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由于生产工艺的复杂性以及安全管理的难度和挑战,工贸企业往往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工贸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 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细则1. 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安全管理制度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落实、执行和检验这一制度,是判定工贸企业隐患的重要标准之一。
2. 生产工艺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
2018年的判定标准中,专门对工艺流程的合理性、设备的稳定性和环境的适宜性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3.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的完善与否是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安全设施,并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人员素质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也成为判定标准的重要方面。
2018年的标准中,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5. 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企业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也是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演练,是否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都将成为判定标准的重要依据。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我持非常赞同的态度。
这一系列的判定标准,不仅是对工贸企业的一种规范和要求,更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保障和支持。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四、总结和回顾2018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手册-2018.7.29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手册成都市安科中心2018年3月目录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1)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6)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3)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5)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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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14. 15. 16. 17. 18. 19. 20.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 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 工 和 危 化 品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 入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行 业 类 重 大
一、冶金行业
51. 52. 53. 54.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 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21. 22. 23. 24. 25. 26.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 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3
35.
用。 7.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7.3.3 除 6.5 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 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 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 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 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 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 GB50222 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7.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 运行。 7.6 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 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 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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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判 定 方 法
27. 28. 29. 30.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 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 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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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隐 患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专 项 类 重 大 事
36. 37. 38. 39. 40. 41.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综合判定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1. 32. 33. 34.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 7.3.1~7.3.9 和 7.5、7.9.3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 7.1.1~7.1.3、7.4.5 和 7.4.6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 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4 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 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6 条以上。 综合判定要素 7.1 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 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 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 GA703 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 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