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 Al“l媒R介i审g判ht”s一R词e是s一e个rv舶e来d品.,最
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 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 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
响到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 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①。所 以,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尚不存在本原 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但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我们却不难 发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如颇受争议 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在法 庭尚未审判之前,媒体大肆发表具有明显 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舆论一边倒,法官法 庭受到来自外界的强烈压力,最终的判决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民意”。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介审判” 在中国同 样存在,并以不同于西方的运作方式发挥 作用,这种中国式“媒介审判”同样干涉 到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加以关注和制 止。
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实一点—— —陈永洲有罪,这种报道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这段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学者 何兵认为,央视的做法涉嫌泄露国家秘 密。《国家保密法》 第 8 条第 6 项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的秘密事项。”。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供 述 ”, 属 于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秘 密。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 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 法皆不得公开。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 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 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 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 开②。
此外,《宪法》 第 116 条明 确 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下达的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治新闻宣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对我国媒介审判理性制衡的思考
对我国媒介审判理性制衡的思考作者:付松聚来源:《声屏世界》2008年第01期“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
在中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业界一直有着争论。
一种观点是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土壤即陪审员制度,媒体作为国家的“喉舌”,有必要对法院的判定结果保持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在理论上不存在媒介审判,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舆论力量不是对司法部门直接干扰,而是作用于上级法院和其它公权机关的权力,从而自上而下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和发出命令,并以此来影响或干扰司法进程。
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理论界赞成后者的居多。
中国媒介审判形成的特色随着媒介审判案件的增多,我国的媒介审判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与西方的媒介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
其一,从审判案件本身分析,事件具有典型的公众性,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性和公益性有关,这是形成媒介审判的前提,是形成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一点中国与西方的媒介审判有很大的差别。
在我国,由于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媒体活动受宣传目标和公共性制约的程度最高,因此,我国传媒必须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第一己任。
比如孙志刚事件就是个典型的媒介审判的例子。
由于在全国媒体的集体舆论压力下,“孙志刚案”不仅得到及时审判,而且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实施了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致使中国的救济制度代替了收容制度,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西方传媒作为商业媒介,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一些媒体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不惜采用煽情、刺激、炒作的方法招徕读者或观众,甚至以牺牲“报格”或“台格”为代价。
由“媒介审判”困境带来的思考
近 年来 。 依 法 治 国越 来 越 深 人人 心 。作 为党 和人 民 喉舌 的新 闻界 也 应 时 而 动 。加 强 了法 制 新 闻 的报 道 和
司法 领 域 的舆 论 监督 。从新 闻价 值 层 面来 说 , 法 制新 闻
论压 力 . 从 而 对 司法 的公 正性 和独 立 性 产生 影 响 西 方
种 足 以影 响法 庭 独 立 审 判 的舆 论 氛 围.从 而 使 审 判
是说 . 有 些 媒 体 常 常发 生 角 色错 位 现 象
媒介 审 判 中被 报道 的对 象 一 般是 民愤 极 大 、 影 响甚 广的“ 非 自愿 社会 公 众人 物 ” . 故媒 体 在事 实 的选 取 上难 免 片面 和夸 张 由于媒 体 竞争 的 日趋 激烈 和 白热 化 . 一 些 媒 体 对此 类 具 有 极 大影 响力 和 可读 性 的事 件趋 之若 骛。 对 事件 进 行 长 时 间 、 大容量 、 一 边 倒 的宣传 和炒 作 ,
有停 止 过 . 媒 体 对这 起 事件 的报 道 也没 有停 止 过 。在 药
家 鑫案 的 审理 过程 中 . 媒 体 一直 对 其进 行 大张 旗鼓 的 宣 传 和报 道 . 尤其 是 各 大媒 体 在没 有进 行 实地 调 查取 证 的
是 因为 说 谎 有 利 可 图 他 们 投 一 部分 道 德 败 坏 的人 的 所好 . 在 报 道 中掺 杂 了过 多 的媒 体 意见 . 形 成 了 某种 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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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 : 苗红环
由“ 媒 介 审 判’ ’ 困境 带来 的思 考
罄 时金 阳 岳 华范 文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公众对媒体报道和信息的评价和批判。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媒技术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媒体信息越来越多,媒介审判也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
在媒介审判中,一些不良的报道和信息可能会对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寻找应对策略,以确保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媒介审判的本质是公众对媒体报道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以应对可能存在的不实报道或者偏颇信息。
公众对媒体的审判通常表现为对报道内容、报道立场、报道方式的评价和批判,并对媒体的道德、职业规范进行监督。
这种现象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信息,也更容易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媒介审判并非总是客观和理性的,有时也会受到个人偏见和情绪的影响。
媒介审判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应对策略,以便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探究媒介审判的原因和动机。
为什么公众会对媒体报道进行审判?一方面,这是因为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传播渠道,其报道对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公众自然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准确地报道事实,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和世界。
媒体的报道往往涉及到社会利益、公共道德和个人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公众对媒体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有着合理的关注和期待。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实际上是公众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监督和督促,是对媒体公信力和可信度的一种检验。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媒介审判的影响和作用。
媒介审判能够对媒体的报道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媒体更加关注真相、客观、公正地报道各种事件和问题。
公众的监督和批判可以帮助媒体改正错误,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认可。
媒介审判还能够促进媒体改革和发展,推动媒体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媒介审判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导致煽动性言论和情绪化的批判,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等)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这个媒介渗透的时代,媒介审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媒介审判指的是,在媒介中涉及到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可能因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而被提起审判。
如何应对媒介审判,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话题。
一、媒介审判的体现及风险媒介审判通常体现为以下情况:1.网络传播的不当内容,比如含有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人身攻击、色情等等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非法内容。
2.媒体报道中,对于某个事件或个人进行错误或不公平的报道,造成公众质疑或者损害。
3.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发布的信息不实或者存在明显的歧视问题。
4.媒体编造、散布、炒作虚假信息,或者在事件报道过程中夹带着不实的言论引发质疑。
对于这些媒介审判的实际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个人而言,涉及到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处理的风险,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2.对于企业、机构或者公共人物而言,面对媒介审判的风险同样很大,一旦发生不当行为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报道,可能造成重大的声誉危机,甚至影响到开展业务活动。
3.对于公众而言,虚假、不实或歧视性的信息可能会对其产生错误的引导或者影响其心理健康,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面对这些媒介审判的风险,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呢?2.及时核查推送内容。
在推送信息之前,要尽量核实来源和真实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有意外升性抹黑他人或者故意误导公众等言论。
3.加强监督。
媒体自我审查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媒体报道中带有错误、不公的内容,以及减少涉嫌侵权、侵犯隐私等不当行为的出现。
4.加强“反制”。
一旦涉及到侵权、侵犯隐私等不良言论的出现,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如与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检举、告发等方式。
结语:媒介审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涉及到网络和新媒体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论、行为和行动,避免不当或违法行为,同时,推动相关机构、媒体和组织加强自我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交环境。
我看新时期_媒介审判_现象
我国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媒介的片面报道会影响法治原则,损害司法权威。
新闻学界和法学界普遍将“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概括为媒介越位和司法缺位。
然而认真分析2007年的“彭宇案”、2008年“许霆案”及“哈尔滨警察伤人致死案”等近年来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件,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都做了它们应该做的事情,然而“媒介审判”现象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分析“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原因。
“媒介审判”的发生过程是:首先,新闻媒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讨论,而后媒体又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传播这些争议,最终形成社会公众意志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观点上的对峙。
“媒介审判”之所以能够具有“审判”之力,就源于其承载着的强大的公众意志,因此可以说,“媒介审判”实质上是“舆论审判”,它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舆论与代表社会公正的司法之间的冲突。
舆论思维与司法理性的矛盾在西方以阿克顿的政治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逻辑起点的人类新政治构建中,舆论被赋予了至关重要的使命。
西方先哲认为,要防止权力腐败就必须防止集权,而欲防止集权,则必须将权力进行分割,施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让其相互制约。
然而,权力毕竟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即使是各自掌握部分权力的少数人也极有可能形成代表一方利益的权力垄断集团,形成表面分权实际集权的局面,于是,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而最好的监督者就是公众,最好的制约工具就是舆论。
正是因为“舆论”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启蒙运动时期的大思想家卢梭声称:“舆论是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代表公众意志,而在民主社会中,公众意志就是一切的导向。
于是舆论在民主体制中被赋予了监督权力运行的神圣职责,成为民主政治的最后一道保障。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为例在当今社会,媒介审判越来越引人。
本文将以一则实际案例为例,对媒介审判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分析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我们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象、过程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案件背景2019年8月,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博文,指控张某对其进行诽谤。
该博文迅速引发广泛,吸引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和转发。
由于涉及知名人士,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成为了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媒介审判过程在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中,媒介审判经历了以下过程:案件曝光:博文发布初期,由于涉及敏感话题,文章迅速发酵,引起了各大媒体的。
初步报道:各大媒体纷纷对该案进行初步报道,呈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网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该案进行热烈讨论。
不少网友表示对李某某的支持和对张某的谴责。
深入报道:随着案件的发酵,媒体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呈现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舆论影响:由于网民的强大压力,以及媒体的广泛,该案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媒介审判的效果媒介审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舆论压力:媒介审判通过媒体的力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本案中,张某由于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最终公开道歉并同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媒体曝光:媒介审判使案件获得了大量的媒体曝光,提高了社会的度。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还可以对潜在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媒介审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最终同意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
而在这种压力下,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真相被忽视,从而影响公正审判。
同时,媒介审判也可能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即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过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媒介审判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舆论压力和媒体曝光,促使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关键词: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03年为“记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得重视和爱护,与之相关得“媒介审判”咨询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得妨碍,损害了司法得神圣.如何加强对媒介得监督与治理,进一步规范媒介得行为,维护司法得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进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得一个课题.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得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得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咨询题得关键.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得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阻碍和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得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得非法得道义上得裁判,也叫“报刊审判”.它得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得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一般公民组成,假如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得当事人做过多得报道和渲染,就会妨碍陪审团得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妨碍判决得公允.“媒介审判”得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三)“媒体审判”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得干涉,所以也更不受媒体舆论得干涉.:“而偏偏我们显然,作为公共权力之一得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得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得差不多原则之上.wcoM因此,媒介和舆论对司法得监督应该是到位、补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回归正确得司法报道新闻立场.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审判”无疑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议题设置”功能得运用;从新闻学角度看,“媒介审判”则体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得引领和引导作用.如何确保新闻报道不妨碍司法得神圣性是目前摆在新闻法学界面前得一个重要课题.而实现这一目标得方式,不是要公开表明立场,而是要尽可能保持客观中立,在报道公众关怀得案件和关系地区公共利益焦点咨询题争论得时候,要将所有当事人得所有事实告诉给读者,甚至还能够表达出正反两方面得意见,既向与自己新闻立场相当和倾向得人士开放,同时也要刊登与自己立场相悖得观点.如此做得好处确实是能让受众和相关决策人士掌握尽可能多得相关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能够充分表达各方观点和利益得双向度得信息,为最终做出决定提供相对全面、平衡得信息环境.加强同步报道和连续性报道也是媒体走出“媒介审判”有效措施.正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得规定所阐述得那样,维护司法尊严,关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得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另一方面,应该在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体系得同时,还要厘清舆论监督权力得范围,确保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而不是单向度得炒作.在用法律形式保证舆论监督权得同时,又对其进行相应得规范是解决媒介审判咨询题得关键.。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解析为视角
2.审判方式
本案中媒介审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报道、评论和转发等手段进行。媒体和网民 通过各种渠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并互相交流和讨论,共同对涉案人进行“审 判”。
3.媒体角色
在本案中,媒体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点击率,采用 夸大其词或断章取义的手段进行报道,导致事实真相被扭曲,从而影响了公众 的判断。
三、应对策略
为了应对网络媒介审判带来的影响,需要采取以下策略:
1、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应当加强自律,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地报道事实。同时,媒体应当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管理,防范不良信息的 传播。
2、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当坚定立场,不受外界舆论的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机 关应当加强与网民的沟通与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 力。
3、信息多元化
在网络时代,信息不再是单向传播,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网民可以通过 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同时也可以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种多元化的信息传 播方式使得网络媒介审判更加复杂化。
二、网络媒介审判的影响
1、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
网络媒介审判往往会导致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独立性。一些网民可能会对司法 判决进行质疑和攻击,甚至恶意炒作,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影响司法独立性 和公正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参考内容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介审判的形式和特点也在不断演变。 在过去的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通过报道和评 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而在网络时代,网络媒介审判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媒 介审判的新形式。本次演示将通过对网络媒介审判的分析,探讨其特点、影响 及应对策略。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摘要:司法的公正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神圣的,但是由于社会因素,特别是媒体的炒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得到正常的审判的情况在世界各地都屡有发生,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从法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法学媒介审判负面效应1.概述所谓的“媒介审判”是指新闻界忽视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做一种前置预先性的“审判预设”。
这种“媒介审判”是在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环境下催生的产物,原本起源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等地这种“媒介审判”往往会直接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最终结果,在我国现行的法学体系下是十分罕见的,但是随着“新闻娱乐化”产业的崛起,和“自媒体”新闻介质的产生,这种媒介审判也在我国悄然兴起。
这种媒介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审判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弊端要远远大于其正面效应的。
2.“媒介审判”的兴起媒介审判的兴起是和西方司法制度中“大陪审团”形式密不可分的,这些大陪审团中的陪审员其实也是普通民众,如果在陪审团成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定之前就使其对案件有一个主观上的认识,那么就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谢帕德医生杀妻案”,案件自发生以后,媒体就一直热炒,恰恰又因为警方整理的证据链不足,媒体就一边倒的将谢帕德医生圈定为凶手,并处于炒作的需要不断的制造新闻热点来对其进行烘托,最终导致法院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案件自1954年初审以后,谢帕德医生经过12年坚持不懈的上诉才让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对案件进行重审,并最终做出无罪宣判。
本来这种新闻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下是并不存在的,但是随着近年来新闻娱乐化炒作的不断兴盛,许多原本较为严肃的案件被一些所谓的新闻人过度的关注之后就完全改变了其性质,进而导致一些令人十分不解的局面出现。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药家鑫案”了,原本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改变了其性质,程了刑事案件,而又是在媒体的关注下,“官二代”、“富二代”一些莫名其妙的帽子就给戴在了案件嫌疑人头上,司法机关不得不连续几次以公告的形式来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即便是到了后期嫌疑人当庭进行忏悔的时候呼声也是一边倒的出现“药家鑫不死,国法难容的”局面。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
论中国媒介审判的合理性摘要:媒介审判是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舆论平台来对国内外的重大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这种形式的审判方式,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增加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中国,媒介审判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和应用,这种方式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关键词:媒介审判;公正性;透明度;合理性;舆论正文: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和意义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将媒体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对一个法律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和评判。
它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审判的形式,通过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传递了更多的信息和理解机会,扩大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媒介审判的本质就是公众对质权的一次表达和行使。
二、媒介审判的实践和经验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媒介审判成为了推广和运用的对象。
通过这种方式,公众得到了直接参与法律事件的机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信息,理解了法律适用的情况,更广泛地了解了司法体制的运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洛杉矶黑人警察暴力执法事件,这次媒介审判公正透明,广受全球市民的关注,也成为了美国司法体制的一次检验和升级。
媒介审判在中国社会中的实践经验证明,它是一种公开公平的审判方式。
三、媒介审判的合理性原因媒介审判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司法公信力媒介审判能够增加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公众更直接地参与到事件中来。
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体制的公信力和普及率。
2. 保障公民知情权媒介审判让公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关注司法机构的工作方式和效率,从而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压缩司法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媒介审判成为一种快捷和省钱的司法途径。
它的成本相对较低,简化了司法步骤,可以缩短审判时间。
4. 增加司法效率媒介审判是一种全民参与的审判方式,公众的舆论和监督能够增加司法效率,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媒介审判的挑战和对策媒介审判虽然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难度和挑战。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公众通过媒体对某一人或事件进行追责与批评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媒介审判现象日益普遍,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究媒介审判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之所以频繁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媒体的力量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舆论导向的作用,往往能够引导公众对某件事情的关注和判断。
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和评论者,公众可以通过发表言论来参与对某一人或事件的审判,这使得媒介审判现象更加突出。
媒介审判对被批评的个人或事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被媒体审判的个人或事件可能受到名誉损害,甚至遭到社会舆论的排斥和谴责。
媒介审判往往是针对个人或事件的一种过度追责和批评,可能会对被审判的个人或事件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其失去正当的待遇和机会。
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公众的集体情绪和行动,对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媒介审判现象,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个人和媒体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个人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要慎重发言,避免被媒体审判的风险。
媒体在报道时要注意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避免对个人或事件进行片面评价和批判。
公众也要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和舆论,不盲从于媒体的导向和某些具有情绪化的言论。
作为受众,我们应该对媒体信息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形成独立的观点和判断。
政府和相关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媒介审判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媒介审判,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媒体应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公众应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和舆论。
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媒介审判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通过媒体对公众人物、事件或事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过程。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统媒体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媒介审判的过度和不公正可能会给个人、组织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状和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有效缓解媒介审判带来的问题。
一、媒介审判的现状与影响媒介审判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传播速度快,媒介审判的范围和影响力大大扩大。
无论是名人、政治人物还是普通民众,都可能成为媒体和公众口中的话题。
媒介审判的情绪化趋势明显。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的注意力往往被极端和情绪化的言论所吸引,导致媒介审判更加偏激和片面。
媒介审判常常受到利益集团和意识形态的操纵,造成对某些事件或个人的不公正评价和扭曲报道。
由于媒介审判的公众性和随意性,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名誉侵犯和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可能给社会个人和组织带来以下几种负面影响:媒体对个人和组织的不公正评价可能导致其名誉受损,进而对其生活、事业和社会地位造成严重影响。
媒体的偏激言论和片面报道可能导致公众对事件或事务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社会舆论和公众决策。
作为传媒机构的报道行为对事件的态度和倾向,往往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不同认知,导致社会矛盾和分歧进一步扩大。
长期以来的不公正媒介审判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水平。
二、媒介审判的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公正为有效应对媒介审判带来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媒体和媒体人员的不当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加强对虚假报道和不实信息的监管。
建立起媒介自律的机制,加强对报道的核实和客观性评估,制止媒体的不当行为。
建立公平公正的诉讼机制,对于涉及名誉侵权和不当评价的行为,应当对侵权方进行法律追责,保护受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的媒介素养对于应对媒介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思 考
要的是一种积极的方面。它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 实 的态 度 正 确对 待 它 , 发挥 其 公 正客 观 的 功 效 。 客 观 报 道 在
语空 间 , 而且 在 很 大程 度 上 促进 了 我 国法 律 的 逐 步 健 全 、进 技术上不失为一个防范媒介审判的好手段。
步 , 正 如 大法 官 肖 扬所 说 :“媒 体对 逐 步 演进 的 司 法 改 革 的 报
其三, 从媒体的行为来看, 我国媒体的行为旨在维护社 会 的公 正 、还 原事 件 的 真相 。媒 体 保证 社 会 的 公 正 是 一 个 记 者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也是我们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比如 张 金 柱 案 、刘 涌 案 、王 斌 余 案 以 及 邱 兴 华 案 等 几 乎 都 涉 及 社 会公正问题。
探 究这 种 传 播现 象 所 带来 的 社 会效 果 如 何。 针 对 媒 介 审 判 , 年 初 中 宣 部 、司 法 等 部 门 发 布 的《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法 制 新 闻
我 们要 以 辩 证的 观 点 来看 待 。首 先, 必 须 认 识 到 中 国 的 媒 介 宣 传 的 意 见》 规 定 :“ 不 对 正 在 审 理 的 案 件 作 有 倾 向 性 的 报
本期策划 ———观察思考
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文/ 付松聚 张 翅
2007 年 6 月 14 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关 于 加 强 人 民 法 院审 判 公 开工 作 的 若干 意 见》, 对庭 审 直 播、转 播 予 以 规 范。根据这一司法文件, 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 公 开 审 理 案 件 进 行 直 播 、转 播 , 须 经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后 才 能进行。针对此意见的出台, 许多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而 且争论十分激烈。其实, 细细想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样的 文件, 说明了我国的媒介审判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审判 的正常程序, 也是有意识地在减少媒介审判对社会所造成的 负面影响。回顾近几年的媒介审判的例子, 自上个世纪 90 年 代的张金柱案到 2003 年的沈阳刘涌案, 再到 2005 年的王斌 余案以及 2006 年的邱兴华案和尚军案等, 媒介审判的案件 开始逐年增加, 而且持续升温, 呈集体爆发之势, 民众和法律 专业人士对媒介审判的质疑之声顿时响起, 并成为新闻传播 业 界 研 究 的 热 门 话 题 。本 文 仅 以 理 性 制 衡 观 点 和 分 析 比 较 的 研究方法来梳理这些媒介审判现象背后的玄机, 希望能在最 大程度上消除媒介审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本土语境下_媒介审判_的法理思考_陈皛靓
2013・12(中)本土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法理思考陈皛靓摘要“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程序上的民间裁判,其实质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间的权力争夺。
本文认为,国内法学界对“媒介审判”的评判几近妖魔化。
新闻监督报道无辜地被贴上了“话语暴力”、“话语强权”以及干预司法独立等诸多标签。
事实上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货,“媒介审判”很应该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得到其应有的评价。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舆论监督作者简介:陈皛靓,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2-02一、“媒介审判”的法理分析“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程序上的民间裁判,这个地道的舶来品,其历史起源于西方国家法律审判实行的大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有倾向性的报道或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继而侵犯涉案人员的人身权利。
国内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关于“媒介审判”的定义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法学家之所以判“媒体审判”死刑,给它扣上一个“双重侵犯”的帽子,从法理层面来解释,是源于“媒介审判”的程序抢先。
“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做先前性的“审判预设”。
从字面上来看,“媒介审判”就是一种抢跑行为,破坏了司法检查制度的程序正义。
然而就其内在而言,可说是一场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与争夺。
从双方权力来源上讲,二者皆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第35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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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
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第一种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
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
但在实践中,媒体却往往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并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另外一种看法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见2005年第10期《青年记者》所载廖金英、谢太平的文章《“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
文章指出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对一个具有足够理性的、合格的法官来说,即使他要把新闻报道作为了解信息的渠道,媒体的报道是否合乎情理和逻辑,是客观报道还是一面之词,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法官是完全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
笔者更认同前一种观点,这里我们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
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律审判”的效力。
(一)“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
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
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
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
1995年,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夹江县彩印厂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封了该厂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标及厂房、设备,并予罚款。
夹江彩印厂认为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以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新闻媒介认为这是“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纷纷谴责“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
由于大量此类报道的影响,此事提到省人代会,省高院院长受到代表的质询。
最后, 法院判决“维持技术监督局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求”。
新闻界认为这是“报道成功影响判决”的案例,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典型的舆论干预司法”。
有位法学家将此案列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指出这种宣传偏差“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
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目的是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
少数媒介如此行径所追求的是事件的轰动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他们所盯住的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而不是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培育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