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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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一不超过500元 5 0

二超过500元至2000元10 25

三超过2000元至5000元15 125

四超过5000元至20000元20 375

五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25 1375

六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30 3375

七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35 6375

八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40 10375

九超过100000元45 1537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一不超过5,000元的 5 0

二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10 250

三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

四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

五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6,75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数

一不超过20,000元的20 0

二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30 2,000

三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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